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黃秋妹 郭蔡金娥 郭苓音 郭宛淇 郭彥廷 葉准廷 葉宸瑄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吳秉蓁 原 告 葉安邦 毛素貞 葉宥彤 上列十一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侯秀珍 上列十一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聯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景隆通運有限公司 永益通運有限公司 兼 上五人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被 告 林志明 陸乙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4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