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附民原告 蔡邡妤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附民被告 葉○婷 兼法定代理人 葉○忠 兼法定代理人 郭○秀 附民被告 馮沛翎 兼法定代理人 馮忠亮 同上居所 兼法定代理人 謝縈穎 同上居所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8年度原易字第7號),經原告依民法184條第1項、185條第1項、187條第1項規定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