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俞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7年 度聲沒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NCY」商標之機車碟煞盤、腳踏板各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俞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93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NCY」商標之機車碟煞盤、腳踏板各1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 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93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而前開案件所扣得「NCY」商標之機車碟煞盤、腳踏板各1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 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千葉興業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