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段良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段良溍 選任辯護人 楊聖文律師 謝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得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號15樓之5之創怡網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創怡公司)及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 號之創承電腦企業社之負責人,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黑暗黎明」等影片,分別係附表一所示之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以有線、無線或其他器材設備之方式公開播送訊息。詎甲○○既未與如附表所示之 各該公司簽約取得授權,復未徵得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公司之授權或同意,竟基於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05年8月31日前不詳日時起,以創怡公司作為行政管理處所,在創承電腦企業社內以衛星接收器接收不明來源之衛星訊號,轉換為網路串流格式送傳至伺服器,公開播送至用戶端供會員以「終結者IPTV直播電視盒」(即SVOD創怡盒子)收看。甲○○於105年8月31日以每個新臺幣 (下同)2250元販賣100個「終結者IPTV直播電視盒」予不 知情之張肇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以張肇收所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樂網家族公司為經銷商 ,透過「終結者直播電視盒」網站,以每年收受新臺幣(下 同)5,800元之會員費用出售「終結者IPTV直播電視盒」與不特定人,購買該機上盒及加入會員之人經由該機上盒內所安裝之星辰iptv app軟體連線至伺服器進行認證後,即可觀覽如附表一所示之視聽著作,以此公開播送方式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為警於106年10月23日持本 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創怡公司、創承電腦企業社進行搜索後查獲,並扣得甲○○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機上盒14 個、帳冊1本、銷售紀錄1份、樂網公司資料1份、隨身碟1個、軟體紀錄表7張及伺服器1個等物,因而查獲。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告訴代理人朱程吾 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指訴,核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經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6頁),是上開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5所定例外情形,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自無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當事人及辯護人復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且卷內之文書證據及物證,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所有文書證據及物證,均有證據能力。 貳、本件告訴合法: 一、按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100條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亦定有明文。被告甲○○及其辯護人辯稱:告訴人將著作權 授權予頻道商,於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本件告訴不合法云云。 二、經查,附表一所示之影片,係附表一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告訴人提出著作權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等在卷可按,經本院囑託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駐地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函詢告訴人是否曾授權「菲律賓寰宇衛視公司Philippine Haoya TV Company」及授權播放區域,告訴人表示均未授權菲律賓寰宇 衛視公司任何著作物,亦未與寰宇衛視公司有任何授權協議,有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109年4月28日港處綜字第10900004210號函、告訴人刑事陳報㈡狀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71至18 7頁、第151至154頁)。準此,告訴人就本件侵害附表一所示之視聽著作公開播送權之行為提起告訴,自屬合法。 參、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就其擔任創怡公司及創承電腦企業社之負責人 ,其自民國105年8月31日前不詳日時起,以創怡公司作為行政管理處所,在創承電腦企業社內以衛星接收器接收衛星訊號,轉換為網路串流格式送傳至伺服器,透過「終結者」網站平台,公開播送至用戶端供會員以「終結者IPTV直播電視盒」收看,於105年8月31日以每個新臺幣(下同)2250元販賣100個「終結者IPTV直播電視盒」予張肇收,以張肇收所 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樂網家族公司為經 銷商出售「終結者IPTV直播電視盒」與不特定人,購買該機上盒及加入會員之人經由該機上盒內所安裝之星辰iptv app軟體連線至伺服器進行認證後,即可觀覽如附表一所示之視聽著作等事實,並不爭執(本院卷第49、301頁),並據證 人張肇收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警卷第9至11頁、第18 至22頁、偵卷第47、50頁),復有樂網家族產品訂購保固單、創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31日訂貨單、創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28日經銷商契約書、終結者電視盒公司廣告畫面、購買畫面及說明、機上盒及名片照片2 張(警卷第12至24頁)、保二警察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28至32頁、第34至38頁、第40至45頁)、軟體紀錄表附件7張、扣押 物品檢驗報告1份、節目表1張、電視盒播放影片蒐證照片20張(警卷第46至82頁)在卷可按,並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行使用之物可資佐證,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護意旨略謂:本件機上盒由被告委託大陸工場代工,星辰iptv app是大陸公司開發,本件僅為供中繼快取之用,並無任何儲存設備,並非提供特定影片提供下載儲存播放;另本件系爭影片全部都是菲律賓寰宇衛視公司所搭載之衛星頻道播出,其影片內容與播放時間,均屬衛星公司或頻道商控制同時播出,被告向案外人好消息衛星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衛星專用接收器,且有向該公司續約,被告確實付費合法取得衛星專用接收機,並獲得授權,故無侵犯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另本件收視不是像大陸安博盒子直接拉影片下來觀看,而是合法授權頻道轉載,業者主觀上認為並無侵害著作權之犯意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於警詢中陳稱:扣案機上盒是請大陸代工,IPTV 2.0之A PK檔也是請大陸軟體公司開發,機上盒預裝IPTV 2.0之APK 檔後寄到公司;IPTV 2.0之APK檔為通用安裝於安卓(Android)系統之軟體,其作為收看星辰iptv內之播放頻道使用;警方於創承電腦企業社查扣之伺服器之作用為機上盒之中繼快取之用,伺服器不儲存任何資料,衛星碟盤接收頻道衛星訊號後,再轉傳到伺服器,所以我不是接第四台訊號也沒儲存影片等語(警卷第6至8頁)。關於扣案之機上盒的技術內容,公訴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然以被告上開警詢陳述以及辯護人之答辯內容,其系統架構係以衛星接收器接收菲律賓寰宇衛視公司之衛星訊號,轉換為網路串流格式傳送至伺服器,再傳送至購買機上盒之會員,其機上盒功能為即時收看菲律賓寰宇電視台之衛星電視訊號。參以扣押物品檢驗報告( 警卷第56至61頁)所附之播放影片螢幕畫面照片20張(警卷 第63至82頁)以及節目表(警卷第62頁),該螢幕畫面有電視台頻道名稱,節目表記載「Show Time」106年05月05日至106年05月21日,「Channel」有「0109 FOX動作」、「0111FOX MOVIE」、「0112 FOX CRIME」、「0116華納電影HD」 等,應為記載播放時間之電影台節目表,顯示會員應無法自由控制收看時間,僅單方面接受直播畫面。綜上,被告確有公開播送上開衛星電視訊號予購買電視盒之消費者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伊向好消息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衛星接收器,可收看FOX ACTION等頻道之節目,而影片內容皆由菲律賓寰宇衛視公司播放,伊除了可收看眾多頻道外,同時取得合法授權可公開播送等語,並於偵查中提出產品報價單1紙為 證(偵卷第57頁)。然查,被告提出之上開好消息衛星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報價單,僅記載「客戶名稱:創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裝地址:台南市○○區○○路00號5之3 」、「衛星專用接收機續費7500元」等,並未記載授權公開播送之事項。況且,上開安裝地址並非本件遭查獲地點,是否與本案有關,實屬有疑。再者,被告除了上開報價單外,無法提出獲得授權公開播送之合約,公開播送牽涉眾多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實難想像僅以上開安裝衛星接受器之報價單作為授權公開播送之依據。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公開播送 」之定義為「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因此,公開播送他人之著作,包括「原播送」與「再播送」,凡源頭屬於公開播送者,其後的各種利用行為,均屬公開播送之範圍,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2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次按,99年2月10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第2 款增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7章規定。但屬於著 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二、將原播 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考諸其修正理由謂:「 ㈠按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藉由無線電波或是有線電纜,將原播送之節目接收後,再以廣播系統(broadcast )或以擴音器(loudspeaker )向公眾傳播之行為,即屬於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公開播送之再播送行為或同條 項第9款公開演出之行為(此等行為以下均稱之為『公開播送 之二次利用』)。此種利用著作行為為社會上所常見,例如於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遊覽車等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或於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播放電視或廣播節目之情形,均屬之。惟查,此等利用行為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倘未取得授權利用,有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㈡公開播送之二次利用行為均具有大量利用他人著作,且利用人對所利用之著作無法事先得知、控制之特質,無法一一取得所利用著作之授權,隨時面 臨被告侵權之風險,且公開播送之二次利用行為,權利人所能獲取之經濟利益十分有限,其著作權之保護,以民事救濟應已足夠,不應以刑事處罰為必要,爰參照伯恩公約第11條之2 第2 項,就再播送、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專有權利,會員國得為權利行使之條件之規定,新增本條第6項第2款及第3款,將公開播送之二次利用行為回 歸屬民事問題,不生第7章著作權侵害之刑事責任問題。」 準此,再公開播送行為須符合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且其原播送之著作非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始不適用著作權法第92條刑責規定。惟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第2款所稱「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其「再公開播送」之行為,參酌前揭立法理由,應係指於「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遊覽車等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或於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播放電視或廣播節目」或相類似之其他非以再公開播送著作為其主要營業目的之行為。此時,因利用人之主要營業目的係以提供服務或販賣商品直接獲取利益,至其再公開播送著作之二次利用行為,利用人所獲取之附隨利益有限,故著作權人採取民事救濟即足以保障其權益,而毋庸就此利用行為課以刑責相繩。反之,如再公開播送行為係利用人之主要營業目的,對著作權人之經濟利益影響甚鉅,應非屬前揭免除刑責之範疇,始符合上開規定意旨,以保障著作權人之合法權益。本件被告以衛星接收器接收菲律賓寰宇衛視公司之衛星訊號,轉換為網路串流格式傳送至伺服器,再傳送至購買機上盒之會員之行為,固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之「再公開播送」行為。惟其公開播送上開頻道節目 行為係供其販售之機上盒使用,作為其主要營業目的,對著作權人之經濟利益影響甚鉅,依前揭說明,自不屬於著作權法第37條第6 項第2 款所稱「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行為,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免除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之刑事責任。準此,被告所為,核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㈡、檢察官依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之違反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 之侵害著作權罪,對被告提起公訴。然由於本案扣案之機上盒之技術內容,公訴人及被告均未提供資料說明,依據公訴人提出之「扣押物檢驗報告」(警卷第56至61頁),亦未能證明該機上盒是否提供會員重製或公開傳輸視聽著作(例如:以下載影片方式播放、提供下載離線播放功能等),致無法認定被告有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之違反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惟按,科刑或免刑之 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定有明文。又按,有罪之判決,法院 得在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範圍內,自由認定事實。若法院認定之事實(或罪名)與起訴之事實(或罪名)其犯罪構成要件有共同性,即有相當程度之吻合而無罪質之差異時,可謂具有同一性,原確定判決於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變更起訴事實之「公開播映」為「出租」而適用法律,自無非常上訴意旨所指摘之違背法令情形(最高法院83年度台非字第363號 刑事裁判)。再按,由於犯罪實乃侵害法益之行為,犯罪事實自屬侵害性之社會事實,亦即刑法加以定型化之構成要件事實,故此所謂「同一性」,應以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雷同,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有共通性(即共同概念)為準,若二罪名之構成要件具有相當程度之吻合而無罪質之差異時,即可謂具有同一性,「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之行為人,對該物並未先具有委任管理等持有之關係,此與其他類型之侵占罪不同,而與「竊盜罪」相同,且所謂「侵占」與「竊盜」,俱以不法手段占有領得財物,其客觀構成要件之主要事實雷同,二罪復同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主觀要件,同以他人之財物為客體,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尚無差異,應認為具有同一性,從而原確定判決將起訴書所引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法條,變更為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論以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自難謂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定訴外裁判之違法(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刑事裁判)。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已載明:被告以創怡公司作為行政管理處所,在創承電腦企業社作為影片傳輸之伺服器地址,以張肇收所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樂網家族公司為經銷商, 以每年收受新臺幣(下同)5,800元之會員費用出售「終結者IPTV直播電視盒」與不特定人,購買該機上盒及加入會員之 人經由該機上盒內所安裝之星辰iptv app軟體連線至伺服器進行認證後,即可觀覽如附表一所示之視聽著作之事實(見起訴書第1-2頁),業已揭示被告傳送訊號予購買機上盒之 會員;且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與第87條第1項第7款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之視為侵害著作權罪,二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具有共通性,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所示見解,自屬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本院於審理程序中亦已告知當事人此部分可能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見本院卷第282頁),而無礙於當事人訴 訟上攻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之規定,變更檢察官起訴所引用之法條。 ㈢、被告自105年8月31日前不詳時日至106年10月23日為警搜索查 獲止,前後多次所為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公開播送行為,係基於同一營利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行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告訴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視聽著作之著作權,為想像競合犯。 ㈣、爰審酌被告係意圖營利而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其於犯後並未坦承犯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上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擔任創怡網路科技公司負責人,每月收入3萬 元,與太太、2名未成年小孩同住、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母親(本院卷第30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30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 ㈡、被告以每台2250元之價格販售機上盒100台與張肇收,所得 共計22萬5千元,係被告因實行本件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警卷第13頁、本院卷第301頁),雖未扣案,基於「任何 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參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 由),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且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著作 權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著作財產權人 被侵害影片名稱 1 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黑暗黎明 2 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幻影人 3 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STARSHIPTROOPERS3 MARAUDER 4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玻璃屋 5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異星智慧 6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鬼霧 7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小姐好白 8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星艦迷航記7:日換星移 9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地心毀滅 10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特種部隊2:正面對決 11 美商20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獵風行動 1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海底總動員 13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超異能冒險 14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神鬼奇航:鬼盜船魔咒 15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神鬼奇航3:世界的盡頭 16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厲陰宅 17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安娜貝爾 18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魔戒三部曲:王者再臨 19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環太平洋 20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怒戰天神 附表二(扣案物沒收) 編號 物品名 數量 1 機上盒 14個 2 帳冊 1本 3 銷售紀錄 1份 4 樂網公司資料 1份 5 隨身碟 1個 6 軟體紀錄表 7張 7 伺服器 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