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雅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雅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691號),本院受理後(108年度智簡字第52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雅婷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 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按(詳本院智簡卷第37頁),揆諸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4691號被 告 李雅婷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市區○○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雅婷明知「Jellico造型水果軟糖」之圖樣相片,係他人 之著作(屬葉世豐創作而專屬授權予酷奇小舖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現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庫奇小舖負責人楊秀月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著作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26日至107年9月11日間某時,未經同意或授權,擅自在不詳網站重製該攝影著作後,上傳至其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laramie之賣場,公開張貼庫奇小舖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 二、案經庫奇小庫楊秀月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李雅婷之供述,㈡告訴代理人葉世豐之指訴,㈢蝦皮購物網站網頁資料,㈣告訴人提出之原始檔案光碟,㈤鑑定證明書,㈥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年11月7日函暨所 附資料 二、所犯法條:被告李雅婷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第92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檢察官 林 慧 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張 純 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