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徐正男、被告曾永諺、兼被告洪連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連標 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他字第4737號、96年度他字第1811號、98年度偵字第3365號、98年度偵字第4408號、98年度偵字第 14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洪連標業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各 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3365號 98年度偵字第4408號 98年度偵字第14736號被 告 徐正男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縣○○鎮○○里○○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 律師 被 告 曾永諺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縣○○鎮○○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被 告 廣岱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南縣○○鎮○里○00○0號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洪連標 男 7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縣○○鎮○○路000號 居臺南縣○○鎮○○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查明邦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壹、徐正男係臺南縣佳里鎮鎮長,負責綜理該公所所有業務,曾永諺係臺南縣佳里鎮公所行政室課員,負責公所工程之發包業務,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鄭明忠(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全祥土木包工業(下稱全祥土木)負責人;洪連標係廣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廣岱營造)負責人;徐英嘉(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大承土木包工業(下稱大承土木)及百村土木包工業(下稱百村土木,現由其弟徐英俊擔任負責人)負責人;陳新振係復久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復久益營造)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配偶蔡秀娟);王朝和係將軍鄉鄉民代表,並以金昌土木包工業(下稱金昌土木,登記負責人係吳燦輝)承攬工程;施正延係正宇土木包工業(下稱正宇土木)負責人;陳永祥係百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百順營造)負責人;何麗華係華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華億營造,登記負責人係黃金華)實際負責人;劉錦堂係漢威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漢威營造)負責人;莊東波係台典土木包工業(下稱台典土木,登記負責人係許耀瓏)實際負責人;洪正和係嘉展土木包工業(下稱嘉展土木)負責人;吳元春係三豪土木包工業(下稱三豪土木)負責人;陳進財係冠億土木包工業(下稱冠億土木)負責人;郭盈宏係佳霖土木包工業(下稱佳霖土木)負責人;林勝藤(已歿)係敬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敬評營造)負責人;郭明郎係全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宇營造,登記負責人為李明果)實際負責人;洪瑞楠係偉聖土木包工業(下稱偉聖土木)負責人;趙國祥係富群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富群營造)負責人;林慶豐係德全土木包工業(下稱德全土木)負責人;李添壽係坤玄土木包工業(下稱坤玄土木)負責人;陳鴻嘉係朝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朝立營造)負責人;陳繼國係唐邦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唐邦營造)負責人;賴振忠係統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統勝營造)實際負責人,均為參與佳里鎮公所限制性招標工程之廠商,其等為參與佳里鎮公所工程招標之包商,不法情形,玆分述如下: 一、於95年3月1日徐正男就任佳里鎮長後,竟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不法犯意,另與曾永諺基於圖利他人之犯意聯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規定及同法第50條第1項 第3款發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 之文件投標應予廢標之規定,由徐正男即主動通知包商鄭明忠至公所鎮長室,表示將安排限制性招標的工程予鄭明忠承包,但每件工程他將收取10%的工程回扣,再由公所 課員曾永諺通知廠商配合虛偽比價以完成法定程序,工程詳列如下:①95年7月8日鄭明忠即接獲徐正男通知參加佳里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通興里等道路鋪設工程」之比價,鄭明忠遂向百順營造借牌,另由曾永諺通知洪瑞楠以偉聖土木、徐英嘉以大承土木參與虛偽比價,於95年7月18日使百順營造以新臺幣(下同)699,000元得標,鄭明忠依約於數日後將10%工程回扣即7萬元裝入信封袋,直接至鎮長室交給徐正男收受。②95年12月14日佳里鎮公室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子龍、東寧等里道路舖設工程」,徐正男指定由鄭明忠得標,鄭明忠以其全祥土木投標,另由曾永諺通知陳永祥之百順營造、徐英嘉之百村土木參與虛偽比價,使全祥土木以895000元得標,鄭明忠依約於得標後致送1成工程回扣即9萬元予徐正男收受。③96年3月 28日佳里鎮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鎮山、安西等里路面改善工程」,徐正男指定由鄭明忠得標,鄭明忠遂向陳永祥商借百順營造牌照,另由曾永諺寄送標單予劉錦堂之漢威營造、並通知陳新振之復久益營造參與虛偽比價,使百順營造以87萬元得標,鄭明忠依約於得標後致送1成工 程回扣即87000元予徐正男收受。④96年10月23日佳里鎮 公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佳化里轄內道路改善工程」,徐正男指定由鄭明忠得標,鄭明忠以其全祥土木投標,另由曾永諺通知施正延之正宇土木參與虛偽比價,使全祥土木以736000元得標,鄭明忠依約於得標後致送1成工程回 扣即74000元予徐正男收受。⑤96年12月28日佳里鎮公所 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漳洲里西北側楊生振豬舍旁農路改善工程」,徐正男指定由鄭明忠得標,鄭明忠遂向陳新振商借復久益營造牌照,另由曾永諺通知劉錦堂之漢威營造、賴振忠之統勝營造參與虛偽比價,使鄭明忠以復久益營造名義以439000元得標,鄭明忠依約於得標後致送1成工 程回扣即44000元予徐正男收受。⑥97年4月2日佳里鎮公 所辦理限制性招標工程「光復市場地面水泥鋪設工程」,徐正男指定由鄭明忠得標,鄭明忠以其全祥土木名義投標,另由曾永諺通知徐英嘉以大承土木、洪連標以廣岱營造參與虛偽比價,使全祥土木以623000元得標,鄭明忠依約於得標後致送1成工程回扣即63000元予徐正男收受,計徐正男收受上開鄭明忠所交付之回扣428000元。鄭明忠上開總得標金額計0000000元,以財政部國稅局95至97年度營 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營造業-其他一般土木工程」項目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9%計算,徐正男、曾永諺所為計使鄭明忠獲取313,110元之不法利益。 二、徐正男與曾永諺共同基於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明知洪連標、鄭明忠、陳新振、等人均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各分別有圍標組合,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不予開標或決標予洪連標、鄭明忠、陳新振、王朝和等人,或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卻刻意規劃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下之特定 工程,讓洪連標、鄭明忠、陳新振、王朝和等人承作,並由曾永諺通知配合廠商作形式上比價,計自徐正男擔任佳里鎮長至97年4月17日止,辦理29件限制性招標工程,其 中洪連標部分:①徐正男指定廣岱營造洪連標得標「安西里道路排水等改善工程」,洪連標則向台典土木、百順營造借牌陪標,並於95年4月20日以887000元得標該工程。 ②徐正男指定洪連標借牌之百村土木得標「鎮山里等路面改善工程」,洪連標另向台典土木、漢威營造借牌,洪連標於95年4月27日以84萬元得標該工程。③徐正男指定洪 連標借牌之嘉展土木得標「九十五年度水溝蓋修復後續工程」,曾永諺並通知冠億土木參與虛偽比價,洪連標於95年9月5日以624000元得標該工程。④徐正男指定廣岱營造洪連標得標「興化里等路面改善工程」洪連標則向全宇營造、佳霖土木借牌,並於95年10月27日以803000元得標該工程。⑤徐正男指定洪連標得標「光復市場災後拆除舊有建築物工程」,洪連標借用偉聖土木牌照投標,曾永諺則通知德全土木參與虛偽比價,使偉聖土木於95年12月14日以895000元得標該工程。⑥徐正男指定洪連標得標「番子寮搭建垃圾車停車場工程」,洪連標向全宇營造借牌,曾永諺則通知坤玄土木、正宇土木參與虛偽比價,使全宇營造於95年12月19日以88萬元得標該工程。⑦徐正男指定洪連標借牌之嘉展土木得標「九十六年度水溝蓋修復工程」,曾永諺則通知正宇土木、大承土木參與虛偽比價,使洪連標以嘉展土木名義於96年3月28日以235200元得標該工 程。⑧徐正男指定洪連標得標「建南里道路排水及景觀等改善工程」,洪連標借用偉聖土木牌照投標,曾永諺則通知冠億土木、坤玄土木參與虛偽比價,使洪連標以偉聖土木名義於96年4月24日以435000元得標該工程。⑨徐正男 指定洪連標得標「六安里道路排水及景觀等改善工程」,洪連標以廣岱營造投標,曾永諺則通知朝立營造、德全土木參與虛偽比價,使洪連標之廣岱營造於96年4月24日以 435 000元得標該工程。⑩徐正男指定洪連標得標「蚶寮 等里路面改善工程」,洪連標借用嘉展土木牌照投標,曾永諺則通知復久益營造參與虛偽比價,使洪連標以嘉展土木名名義於96年9月4日以887000元得標該工程。⑪徐正男指定洪連標得標「佳里鎮水溝蓋修復工程」,洪連標借用偉聖土木牌照投標,曾永諺則通知全祥土木參與虛偽比價,使洪連標以偉聖土木名義於96年10月4日以184000元得 標該工程。⑫徐正男指定洪連標得標「安西里道路及排水暨景觀等改善工程」,洪連標以廣岱營造投標,曾永諺則通知全宇營造參與陪標,使洪連標之廣岱營造於96年10月11日以798000元得標該工程。⑬徐正男指定洪連標得標「佳里鎮水溝蓋修復後續工程」,洪連標借用嘉展土木牌照投標,曾永諺則通知金昌土木、全祥土木參與虛偽比價,使洪連標以嘉展土木名義於97年1月23日以68萬元得標該 工程。⑭徐正男指定洪連標得標「安西轄內道路改善工程」,洪連標向百順營造借牌投標,曾永諺則通知全宇營造參與虛偽比價,使洪連標以百順營造名義於97年4月17日 以885 000元得標該工程。⑮徐正男指定洪連標得標「民 安里(西港農地重劃區第1工區路二之一)農路改善工程 」,洪連標以廣岱營造投標,曾永諺則通知坤玄土木、復久益營造參與虛偽比價,使洪連標之廣岱營造於97年4月 17日以775000元得標該工程。上揭洪連標得標之15件限制性招標工程,總得標金額為00000000元,以財政部國稅局95至9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標準「營造業-其他一般土木工程」項目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9%計算,徐正男等人所為計使洪連標獲取921888元之不法利益。(二)陳新振部份:曾永諺告知陳新振內定得標「建南里道路排水等改善工程」,並協助找朝立營造虛偽比價,使陳新振之復久益營造果以89萬元得標該工程,依上開計算方式,徐正男等人所為計使陳新振獲取8100元之不法利益。合計前述工程徐正男、曾永諺所為計使洪連標、陳新振、鄭明忠等獲取1,243,098元之不法利益。 貳、案經本檢察官簽分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移送偵辦。一、核被告徐正男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之經辦公共工程收取回扣、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事務直接 圖利等罪嫌;被告曾永諺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嫌;被告洪連標所為,係犯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前段之罪嫌被告廣岱營造有限公司 亦應依同法第92條論以罰金。被告徐正男、曾永諺對於上開所犯罪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徐正男多次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 論併罰之。被告身為鎮長,不思潔身自愛,竟指定公共工程得標廠商,分噬公共工程款項,並以收取經辦工程回扣之方式,圖謀不法,有辱官箴,請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5年,併科新臺幣300萬元。 不法所得428000萬元併請依法追繳。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檢察官 高 峯 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謝 金 素 所犯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