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被 告 謝東驊(原名謝泰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3、473 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固另對被告魏仁芷、陳政元、江金印亦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其等已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在本院臺南簡易庭調解成立,爰就被告魏仁芷、陳政元、江金印部分不予一併移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