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柏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69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調偵緝字第42號、109年度偵緝字第469號、109年度偵緝字第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柏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如附表編號三所為,則係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其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詐騙被害人,所為除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亦影響交易秩序,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詐得之利益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被告所詐得之如附表所示價值相當於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九千九百十六元及一萬六千元之遊戲虛擬寶物、虛擬貨幣及各項消費利益,屬其犯罪所得,且迄未賠償被害人或行動電話小額付款消費系統公司,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犯罪事實 │被害人│詐得利益 │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號│ │ │(新臺幣) │ │ ├─┼──────┼───┼─────┼───────────┤ │一│附件犯罪事實│蘇志成│20,000元 │陳柏諺犯詐欺得利罪,處│ │ │一(一)部分 │ │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 │ │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二│附件犯罪事實│黃婕俞│9,916元 │陳柏諺犯詐欺得利罪,處│ │ │一(二)部分 │/行動 │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電話小│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額付款│ │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 │ │消費系│ │幣玖仟玖佰拾陸元沒收,│ │ │ │統公司│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價額。 │ ├─┼──────┼───┼─────┼───────────┤ │三│附件犯罪事實│潘羿涓│16,000元 │陳柏諺犯以不正方法由自│ │ │一(三)部分 │ │ │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拘│ │ │ │ │ │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 │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調偵緝字第42號109年度偵緝字第469號109年度偵緝字第470號被 告 陳柏諺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10樓之2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柏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某時許,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連結網路上網登入奕樂科技有限公司所屬「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場斯洛機皇」遊戲內,並以暱稱「 楊俊」向蘇志成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 購買蘇志成在該遊戲角色「L」內之虛擬寶物及虛擬貨幣 ,並以行動電話筆記本功能製作虛偽之匯款紀錄畫面(未載明使用何間銀行系統匯款)-表示已將2萬元匯至蘇志成指定之銀行帳戶,且使用微信通訊軟體傳送予蘇志成,致蘇志成誤認陳柏諺已匯款而陷於錯誤,將上開遊戲角色「L」之遊戲帳號密碼告知陳柏諺,陳柏諺旋接續使用上開 遊戲帳號密碼,於107年10月24、10月26日、10月28日、 11月1日分別移轉38筆、36筆、1筆、1筆網路遊戲虛擬寶 物(計428個)及虛擬貨幣(計2,340,000元)至「JP在手跟我走」、「這位中的很狂的哥」、「包你流眼淚」、「開到讓你不要不要」等受移轉對象,合計取得2萬元之財 產上不法利益。嗣蘇志成察覺受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二)於108年11月17日21時許,使用微信通訊軟體向黃婕俞佯 稱:需借用行動電話小額付費功能幫客人儲值,隔天即會返還消費金額云云,致黃婕俞陷於錯誤,將行動電話 0000000000號小額付款簡訊驗證碼傳送給陳柏諺,陳柏諺旋接續使用該驗證碼消費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取得9,916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黃婕俞察覺受騙報警,始查悉 上情。 (三)陳柏諺前於108年9月間某日,向潘羿涓借用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上開帳戶)金融卡綁定LINE PAY一卡通帳戶轉帳使用,嗣經潘羿涓通知陳柏諺停止使 用後,陳柏諺仍於108年11月16日、17日,擅自接續使用 上開一卡通轉帳功能儲值消費15,000元、1,000元,使上 開帳戶被扣款計16,000元,合計取得16,000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嗣潘羿涓察覺上情報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一)蘇志成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二)黃婕俞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三)潘羿涓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備註 │ ├─┼──────────────┼───────────┼────────────┤ │1 │被告陳柏諺於 109 年 5 月 20 │坦承犯罪事實一(一)、│被告仍矢口否認罪事實一(│ │ │日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與自白。 │(二)所示之事實。 │三)之事實,辯稱:伊用掉│ │ │ │ │的 16,000 元是伊的錢云云│ │ │ │ │。 │ ├─┼──────────────┼───────────┼────────────┤ │2 │告訴人蘇志成之指訴;證人張雪│犯罪事實一(一)所示之│109年度調偵緝字第42號。 │ │ │玲、邱姿涵、王詩雅於警詢之證│事實。 │ │ │ │述;被告與告訴人蘇志成之通訊│ │ │ │ │紀錄、網路遊戲虛擬寶物及虛擬│ │ │ │ │貨幣移轉紀錄畫面、虛偽之匯款│ │ │ │ │紀錄畫面(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 │ │ │署108年度偵字第4148號卷第371│ │ │ │ │頁)、虛擬寶物及虛擬貨幣移轉│ │ │ │ │紀錄總表(見上開偵卷第381頁 │ │ │ │ │)。 │ │ │ ├─┼──────────────┼───────────┼────────────┤ │3 │告訴人黃婕俞之指訴;被告與告│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109年度偵緝字第469號。 │ │ │訴人黃婕俞之通訊紀錄、行動電│事實。 │ │ │ │話 0000000000 號小額付款交易│ │ │ │ │簡訊翻拍照片。 │ │ │ ├─┼──────────────┼───────────┼────────────┤ │4 │告訴人潘羿涓之指訴;上開帳戶│犯罪事實一(三)所示之│109年度偵緝字第470號。 │ │ │存摺交易明細(見警卷第 13-14│事實。 │ │ │ │頁)。 │ │ │ └─┴──────────────┴───────────┴────────────┘ 二、核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一)、(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 2 項詐欺得利罪嫌;犯罪事實一(三)部分,係 犯刑法第 339 條之 2 第 2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得利罪嫌。所犯上開 3 罪,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至上 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或追繳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檢察官 蘇 烱 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林 子 敬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陳柏諺涉嫌詐欺案手機小額付費一覽表 │ ├───┬────┬───┬───────┬────┬────────┤ │編號 │犯罪時間│被害人│訂單編號 │交易金額│被害人電話號碼 │ ├───┼────┼───┼───────┼────┼────────┤ │1 │108年11 │黃婕俞│MTJVXJ8459 │530元 │0000000000 │ │ │月17日 │ │ │ │ │ ├───┼────┼───┼───────┼────┼────────┤ │2 │108年11 │黃婕俞│MTJVXJ87GY │670元 │0000000000 │ │ │月17日 │ │ │ │ │ ├───┼────┼───┼───────┼────┼────────┤ │3 │108年11 │黃婕俞│MTJVX988ZX │66元 │0000000000 │ │ │月17日 │ │ │ │ │ ├───┼────┼───┼───────┼────┼────────┤ │4 │108年11 │黃婕俞│MTJVXJ8MM7 │670元 │0000000000 │ │ │月17日 │ │ │ │ │ ├───┼────┼───┼───────┼────┼────────┤ │5 │108年11 │黃婕俞│MTJVXJ8K7T │530元 │0000000000 │ │ │月17日 │ │ │ │ │ ├───┼────┼───┼───────┼────┼────────┤ │6 │108年11 │黃婕俞│MTJVXJ9MX7 │530元 │0000000000 │ │ │月17日 │ │ │ │ │ ├───┼────┼───┼───────┼────┼────────┤ │7 │108年11 │黃婕俞│MTJVXJB0YL │530元 │0000000000 │ │ │月17日 │ │ │ │ │ ├───┼────┼───┼───────┼────┼────────┤ │8 │108年11 │黃婕俞│MTJVXJ9S7T │670元 │0000000000 │ │ │月17日 │ │ │ │ │ ├───┼────┼───┼───────┼────┼────────┤ │9 │108年11 │黃婕俞│MTJVXJB2T9 │670元 │0000000000 │ │ │月17日 │ │ │ │ │ ├───┼────┼───┼───────┼────┼────────┤ │10 │108年11 │黃婕俞│MTJVXJD77K │970元 │0000000000 │ │ │月17日 │ │ │ │ │ ├───┼────┼───┼───────┼────┼────────┤ │11 │108年11 │黃婕俞│MTJVXJD8SF │1,630元 │0000000000 │ │ │月17日 │ │ │ │ │ ├───┼────┼───┼───────┼────┼────────┤ │12 │108年11 │黃婕俞│MTJVXK6YLY │330元 │0000000000 │ │ │月18日02│ │ │ │ │ │ │時07分 │ │ │ │ │ ├───┼────┼───┼───────┼────┼────────┤ │13 │108年11 │黃婕俞│MTJVXLZH42 │1,630元 │0000000000 │ │ │月18日10│ │ │ │ │ │ │時03分 │ │ │ │ │ ├───┼────┼───┼───────┼────┼────────┤ │14 │108年11 │黃婕俞│MTJVXLZXY6 │490元 │0000000000 │ │ │月18日10│ │ │ │ │ │ │時03分 │ │ │ │ │ ├───┼────┼───┼───────┼────┼────────┤ │ │以下空白│ │ │(合計9, │ │ │ │ │ │ │916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