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郭易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郭易潔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被 告 鵬益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明一 被 告 楊明義 被 告 豪通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 梁瓊芬 人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109年度交易字第18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