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W○○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訴字第23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詠翔 選任辯護人 陳士綱律師 被 告 蕭景彥 朱巽彥 陳廷生 陳宥騏 林志騰 選任辯護人 陳孝賢律師、蘇奕全律師、薛祐珽律師 被 告 仲凱威 黃士瑋 曾聖涵 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李智陽律師 李樺興 選任辯護人 洪煜盛律師、黃重鋼律師 被 告 楊韻璇 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賴致宏 選任辯護人 邱姝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偵字第14305、4354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3999號 )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5號),本院合併審理,被告 等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O○○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辛○○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W○○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地○○(原名陳廷昇)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四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宇○○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P○○(原名林冠言)犯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六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T○○犯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申○○犯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犯如附表編號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九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N○○犯如附表編號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十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丑○○(原名楊韻潔)犯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 十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壬○○犯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O○○、辛○○、W○○、地○○(原名陳廷昇)、宇○○、P○○( 原名林冠言)、T○○、申○○、未○○、N○○、丑○○(原名楊韻潔) 、壬○○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 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刑事判決參照 )。經查,本案所援引後揭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部分,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開說明,於被告等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等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則不受此限制,合先敘明。 三、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O○○、辛○○ 、W○○、地○○、宇○○、P○○、T○○、申○○、未○○、N○○、丑○○及 壬○○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及「和解書6紙、本 院110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355、356、357、377、378、459 、460、510號、110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70號、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376號、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4、529號調解筆錄、商品買賣退回協議書、往來明細各1件」外,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O○○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 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2款之加重詐欺罪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未遂罪;被告辛○○、W○○、地○○、宇○○、P○○、T○○、 申○○、未○○、N○○、丑○○及壬○○所為,均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罪;被告辛○○、P○○、未○○、丑○○及壬○○ 等人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 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經查,被告O○○、丑○○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 之犯行,然被告2人分別擔任「尚德園」之管理幹部、會計 ,則被告2人除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⑴、10(分別為被告O○○、 辛○○之個人犯行)之部分外,就上開犯罪事實之犯行,與實 際著手參與行騙之成員間既為詐騙告訴人等而彼此分工,堪認其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是被告2人,與實際 著手參與行騙之其他被告間就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關係: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以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為構成要件,至其有否實施該組織所實施之犯罪活動則非所問。一旦參與,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又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如有招募使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故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準此,上開2罪之犯罪主體及客觀構成要件均屬有別,且2罪間亦無前述特別、 補充或吸收關係。是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於參與該組織之行為繼續中,本於便利該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而招募他人加入該組織,亦即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自應依想像競合 犯論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以倘若行為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行為,因行為人僅為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斷,其後(即第二次以後)之犯行,乃其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刑罰禁止雙重評價,應僅論以加重詐欺罪即已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 1.被告O○○所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及被告丑○○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應與其等犯組織犯罪條例罪期間本案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部分,論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本案附表編號32被害人I○○之被詐騙時間為107年6月至7月止,相較 於其他被害人受害時間,以實質上一罪而論,編號32是最早終止之被害人,爰以本罪論處被告O○○所犯招募他人加入犯 罪組織罪及被告丑○○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至於被告辛○○、 W○○、地○○、宇○○、P○○、T○○、申○○、未○○、N○○及壬○○所犯 參與犯罪組織罪,均各依其等犯行中,相較於其他被害人受害時間,以實質上一罪論,受害時間最早終止之被害人,即為各被告之「首次」參與犯罪組織罪,分述如下:被告辛○○ (被害人E○○部分)、被告W○○(被害人V○○部分)、被告地○ ○(被害人宙○○部分)、被告宇○○(被害人I○○部分)、被告 P○○(被害人陳家妍部分)、被告T○○(被害人B○○部分)、 被告申○○(被害人B○○部分)、被告未○○(被害人陳家妍部 分)、被告N○○(被害人A○○部分)及被告壬○○(被害人U○○ 部分),並以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或未遂罪。 2.被告O○○、辛○○、W○○、地○○、宇○○、P○○、T○○、申○○、未○○ 、N○○、丑○○及壬○○等人所 犯數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或未遂罪,係分別侵害社會法益或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 1.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其法定刑係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 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 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查被告地○○、宇○○、P○○、未○○、N○○等人因思慮欠周,觸犯 本案罪刑,業各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達成調解(詳細賠償金額及清償情形如附表『已和解欄』所示),此有和解書6紙 、本院110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355、356、357、377、378、459、460、510號、110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70號、111年度 南司刑移調字第376號、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4、529號調解筆錄、商品買賣退回協議書、往來明細各1件(見23號原訴卷二第193至194頁、23號原訴卷三第101至102頁、第205至207頁、第325至326頁、第335至337頁、349至350頁、第361 至362頁、第373至374頁、23號原訴卷四第141至142頁、第153至154頁、第175至177頁、第243頁、第257至258頁、23號原訴卷五第297頁、第349至351頁、第367至368頁、23號原 訴卷六第57頁、23號原訴卷三第359頁、23號原訴卷六第45 頁)在卷可參,可見被告地○○等人已盡力彌補被害人所受損 害,確有悔意;至被告丑○○雖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但其 僅擔任公司會計,未參與直接詐害被害人之犯行,衡情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科以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1年以上,容有情輕法重之虞,爰均依刑 法第59條規定各酌量減輕其刑,以啟自新。 2.未遂: 被告O○○、丑○○、P○○、未○○就被害人陳家妍部分;被告O○○ 、丑○○、辛○○、壬○○就被害人R○○部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未遂罪,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犯行之實施而未遂,屬未遂犯,皆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各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等人正值青壯,竟參與犯罪集團之違法行銷,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等犯後坦承犯行,復考量各被告等與被害人有無達成和解、有無參與詐騙案件之前案,暨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並審酌渠等自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如下:被告辛○○目前從事汽 車貸款(代辦公司),國中畢業,未婚、無子女;被告地○○ 工作為便當外送,高職畢業,已婚,育有二子,一個6 歲、一個1歲,均由其和太太照顧;被告宇○○工作為汽車貸款( 代辦公司),高中畢業,未婚,無子女;被告T○○工作為汽 車貸款(代辦公司),高中肄業,已婚,有一個7 歲的小孩;被告N○○工作為賣水果,高職肄業,未婚,無子女;被告P ○○工作為房仲,國中畢業,已婚,小孩待產中;被告未○○目 前從事板模,高職畢業,沒有結婚,無子女;被告丑○○目前 從事家管,高職畢業,已婚,育有二子,一個三歲,一個六個月,都是其在照顧;被告W○○目前在市場佳湘麵包工作, 跟母親一起工作,高職肄業,已婚,有二個小孩,一個一歲、一個三個月,其和太太一起照顧;被告申○○目前作貼地板 的工作,高中畢業,未婚,無子女;被告O○○目前從事業務 ,高中畢業,未婚,無子女;被告壬○○目前沒有固定工作, 國中肄業,未婚,無子女。(本院卷八第418頁、本院卷九 第33、157、 201、247頁)核其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㈥末查,被告丑○○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並供出案件實情,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認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五、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1.被告O○○之犯罪所得,依被告楊韻潔所述及扣案筆記本所載 :被害人交付款項之30% 至40%分給業務員等,餘額之27%分潤給被告O○○等語(本院卷九第134至156頁),依此計算被 告O○○之犯罪所得,至於被告辛○○、W○○、地○○之犯罪所得於 扣除賠償各告訴人之賠償金額外仍有餘額(各詳如附表犯罪所得欄及已和解欄),此部分自應沒收之。至被告丑○○於本 院審理時自稱月薪3萬元,工作時間約從107年7月至108年2 月25日止,8個月(23號原訴卷八第77頁),合計24萬元, 核其並未因本案另有犯罪所得,爰不宣告沒收。 2.至被告宇○○、P○○、T○○、未○○、申○○、N○○及壬○○已賠償各 告訴人損失如附表各編號所述,該賠償損害之結果,與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之結果相當,是本案因上開賠償結果,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本案如對被告再為犯罪所得之沒收諭知,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扣案如扣押物附表一至扣押物附表四 所示之物,除個人使用之手機及郵政存金簿、郵政金融卡等為供其等犯罪所用,分別於各所有人之被告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外,餘均為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或尚德園公司犯罪所得,除可依其名稱識別外,並據共同被告W○○、戌○○供承在卷( 本院卷九第200、515頁),均依上開規定於被告Y○○主文部 分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 條第1 項 前段(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及追加之訴,檢察官蘇聰榮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容萱、D○○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千禾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 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4 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告 被害人 犯罪所得(新臺幣) 已和解 未和解 主 文 (宣告刑及沒收) 一 O○○ S○○ Z○○ 甲○○○ B○○C○○黃○○丙○○○ G○○ Q○○ V○○ A○○ 乙○○○ 辰○○ 酉○○ 亥○○ 巳○○ L○○ 寅○○ 丁○○○ 戊○○ 天○○ 子○○ 己○○ 庚○○ J○○ 卯○○U○○ 癸○○ 宙○○ 陳家妍 R○○ I○○ B○○230萬元再加各被害人交付款項之60%,乘以27%為0000000 元 ⑴8萬:B○○(23號原訴卷四第175至177頁) ⑵25萬:G○○(23號原訴卷三第349至350頁) ⑶5萬:癸○○(23號原訴卷四第153至154頁) S○○ Z○○ 甲○○○ C○○ 黃○○ 丙○○○ Q○○ V○○ A○○ 乙○○○ 辰○○ 酉○○ 亥○○ 巳○○ L○○ 寅○○ 丁○○○ 戊○○ 天○○ 子○○ 己○○ 庚○○ J○○ 卯○○ U○○ 宙○○ 陳家妍 R○○ I○○ O○○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陸萬陸仟參佰貳拾貳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辛○○ Z○○ 黃○○ G○○ Q○○ E○○ V○○ A○○ 乙○○○ 辰○○ 亥○○ 巳○○ 庚○○ J○○ U○○ R○○ 183萬 ⑴1萬元:Z○○、庚○○、U○○、A○○ (23號原訴卷五第367至369頁、第325至326頁) ⑵2萬元:張素貞(23號原訴卷三第349至350頁) ⑶35萬元:巳○○(23號原訴卷三第335至337頁) ⑷15萬元分期中:J○○(23號原訴卷五第367至369頁) ⑸12萬:V○○(偵查中已返還) 黃○○Q○○辰○○亥○○E○○ 乙○○○ R○○(未遂) 辛○○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如扣押物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手機各壹支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W○○ C○○ V○○ L○○ 宙○○ 不到10萬元 ⑴V○○和解(23號原訴卷六第57頁)(P○○偵查中返還12萬元) ⑵宙○○,和解(23號原訴卷一第421頁) C○○ L○○ W○○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扣押物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手機壹支、扣案如扣押物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郵政存金簿及金融卡各壹個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地○○ L○○ 宙○○ 薪水底薪1萬5至2萬元,合計6萬 【107年10月底加入,約4個月】(4354號偵卷一第429頁) ⑴2萬元:L○○(23號原訴卷五第349至351頁) ⑵無條件和解:宙○○(23號原訴卷一第421頁) 無 地○○(原名陳廷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贰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如扣押物附表一編號31所示之手機壹支沒收之。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 宇○○ 甲○○○ L○○ 寅○○ 丁○○○ 戊○○ 子○○ I○○ 10幾萬 ⑴2萬5千元:甲○○○(23號原訴卷五第349至351頁)。 ⑵1萬元:寅○○(23號原訴卷三第373至374頁)。 ⑶20萬元:丁○○○(23號原訴卷三第361至362頁)。 ⑷2萬5千元:戊○○(23號原訴卷四第141至142頁)。 ⑸5萬元:子○○(23號原訴卷四第227頁)。 ⑹4萬元:L○○(23號原訴卷五第349至351頁)。 ⑺I○○部分:(F○○返還3萬 無 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六 P○○ (原名林冠言) 丙○○○ V○○ 己○○ 陳家妍 約4至5萬元 ⑴56萬元分期 付款中:丙○○○(23號原訴卷三第205至207頁)。 ⑵12萬1千:V○○,(23號原訴院卷六第45頁)(偵查中返還12萬)。 ⑶8萬元分期 付款中:己○○(23號原訴卷二第193至194頁)。 ⑷2000元:陳家妍(23號原訴卷三第101至102頁) 無 P○○(原名林冠言)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七 T○○ S○○ B○○ 黃○○ 戊○○ 10至20萬元 ⑴2萬5千元:S○○(23號原訴卷四第175至177頁)。 ⑵5萬元:B○○(23號原訴卷四第175至177頁)。 ⑶2萬5千元:戊○○(23號原訴卷四第141至142頁)。 黃○○ T○○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八 申○○ S○○ B○○ 亥○○ 巳○○ ⑴2.5萬元:S○○(23號原訴卷四第175至177頁) ⑵5萬元:B○○(23號原訴卷四第175至177頁),(23號原訴院卷四第267頁)。 ⑶10萬元:巳○○(23號原訴卷三第335至337頁 亥○○ 申○○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九 未○○ 甲○○○ L○○ 丁○○○ 戊○○ 陳家妍 29萬元 ⑴2萬5千元:甲○○○(23號原訴卷五第349至351頁)。 ⑵4萬元:L○○(23號原訴卷五第349至351頁)。 ⑶20萬元:丁○○○(23號原訴卷三361)。 ⑷2萬5千元:戊○○(23號原訴卷四第141至142頁) ⑸3800元:陳家妍(23號原訴卷四第429頁)。 無。 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十 N○○ A○○ 巳○○ 卯○○ 347,400元 ⑴17萬元:A○○(23號原訴卷三第325至326頁) ⑵13萬元:巳○○(23號原訴卷三第335至337頁) ⑶被害人卯○○具狀撤告(23號原訴卷三第357至360頁),已退還卯○○136500元(23號原訴卷二第311頁) 無 N○○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十一 丑○○ S○○等33人 月薪3萬元,合計24萬(107年7月至108年2月25日,約8個月,院卷八77頁) 無。 S○○等33人 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拾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十二 壬○○ Z○○ C○○ Q○○ 乙○○○ 辰○○ 酉○○ 庚○○ J○○ U○○ R○○ 約10萬元 ⑴C○○:1.5萬元。 ⑵U○○:1萬元。 ⑶庚○○:1.5萬元。 ⑷J○○:15萬元,分期付款中。 ⑸乙○○○:10萬元成立,分期付款中。 ⑹R○○:3仟元。 (20號訴緝卷第456頁) Q○○ 酉○○ 辰○○ 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押物附表一:搜索時間108年3月5日(警卷四第1184至1187頁 ) 搜索扣押地點: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之1 原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持有人 1 白色iPhone XS MAX 1支 戌○○ 2 鑰匙 1支 3 點鈔機含顯示器 1台 4-8 現金 63萬7442元 9 帳冊 1批 10 客戶名單 1批 11 108年2月財務表、薪資表、登帳表、獎金抽成表 1批 12 公司章及相關印章 1包 13 統一發票 1包 15 筆記本 3本 16 款項道具借支表等重要文件 1批 19 買賣受訂單 1批 20 客戶領取簽收單 1批 22 和解書 1件 23 寄存保管憑證 1件 24 107年6月至108年3月之日報表 1件 25 客戶產權資料 1件 27 傳單 1箱 28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1箱 29 骨灰罈寶石鑑定書 4本 30 H○○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H○○ 31 陳廷昇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陳廷昇 33 M○○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M○○ 34 筆記本 1本 辛○○ 扣押物附表二:搜索時間108年3月5日(警卷四第1192頁) 搜索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原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持有人 1 iPhone5S 門號:0000000000 1支 辛○○ 2 iPhone6S PLUS 門號:0000000000 1支 3 被害人黃○○代墊同意書 1份 4 被害人陳宣甫土地所有權狀等資料 1份 5 客戶產權基本資料 1份 6 委託買賣契約書 1份 7 買賣投資受訂單 1份 扣押物附表三:搜索時間108年3月5日(警卷四第1212頁) 搜索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之8 原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持有人 1 郵政儲金簿(戶名:W○○) 1本 W○○ 2 郵政金融卡 1張 3 委託授權書(退租)地址:新北市○○○道0段00號17樓 3張 4 尚德園有限公司推銷拜訪信件 1封 扣押物附表四:搜索時間108年3月5日(警卷四第1212頁) 搜索扣押地點: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路與富貴路旁空地(0050-JU自小客車) 原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持有人 1 筆記本 1本 W○○ 2 尚德園有限公司估價單 2張 3 土地所有權資料 1份 4 尚德園有限公司廣告信件 1份 5 iPHONE 10 MAX手機(含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附件一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4305號108年度偵字第4354號 被 告 Y○○ O○○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士綱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陳振榮 律師 林宏政 律師(已終止委任) 被 告 M○○ 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葉進祥 律師(終止委任) 被 告 W○○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 蔡宜均 律師(法扶,已終止委任) 被 告 H○○ 地○○ 宇○○ P○○ T○○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 律師(終止委任) 陳郁芬 律師(終止委任)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張恆嘉 律師 被 告 X○○ 江唯剛 午○○ 未○○ K○○ N○○ F○○ 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嘉苓 律師 被 告 楊韻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胡書瑜 律師(終止委任) 陳士綱 律師 郭栢浚 律師(終止委任)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Y○○(暱稱小活佛)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及詐欺之犯意,先以其友人林友文(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名義申請設立尚德園有限公司(登記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嗣 後變更登記為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之5,實際營運地址 :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之1,下稱尚德園公司),並已 先招募與其有犯意聯絡之O○○(暱稱阿翔)擔任管理幹部後 ,又陸續招募與渠等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組織成員,包括辛○○ (暱稱蕭欸)、M○○(擔任總幹事,暱稱天佑、寶貝老婆) 、W○○(暱稱小朱)、H○○(暱稱海棠)、陳廷昇(暱稱巨石 強昇)、宇○○(暱稱悟天、阿布)、P○○(原名林冠言,暱 稱Allen、冠言)、T○○(暱稱仲子、蜘蛛人)、申○○(暱稱 012、阿水)、X○○(暱稱小凱、Wu Jeff)、江唯剛(暱稱 小剛)、午○○(暱稱昌哥)、未○○(暱稱小林)、K○○(綽 號許仔)、N○○(暱稱阿興)、壬○○(另行通緝,暱稱小致 )、F○○等人擔任詐騙業務員,並由楊韻潔(暱稱綠綠)、 戌○○(暱稱TREE、小樹)擔任尚德園公司前後任會計,向被 害人以所謂「包圍」(詳如下述)之方式進行詐騙。 二、其分工方式如下:Y○○以尚德園公司之名義設置辦公地點後 ,即指示O○○負責招募集團成員包括辛○○、M○○、W○○、H○○、 陳廷昇、宇○○、P○○、T○○、申○○、X○○、江唯剛、午○○、未○ ○、K○○、N○○、壬○○、F○○等人擔任詐騙業務員,負責出面與 被害人接洽施用詐術,即由Y○○先自不詳之人處取得持有靈 骨塔民眾之資料清冊,再透過O○○交給尚德園公司之上開業 務人員,O○○則負責公司內部行騙話術傳授、管理公司業務 人員、每日召開公司會議、要求按日繳交日報表、協助薪資發放等事項;渠等均明知上開持有靈骨塔塔位之民眾極欲出售靈骨塔以求變現獲利,亦均明知尚德園公司根本沒有買家欲購買被害人所持有之靈骨塔塔位,竟由O○○依Y○○之指示, 教授業務人員撥打電話「培養」客戶後,「探測」客戶接受度,以「利多」誘惑,再以業務員輪番「包圍」之方式讓客戶相信業務員之說法,以要幫客戶銷售手上骨灰位等塔位,可代為尋找買家之詐術,而達到「逆向行銷」之成效,上開業務人員即依Y○○所提供之資料聯繫持有靈骨塔塔位之被害 人,先向被害人偽稱有公司或有買家為「企業大額節稅」、或以殯葬同業公會、殯葬協會等名義辦理家族、政府遷葬、或買家有「家人過世急須購買塔位」等理由而欲高價收購被害人持有之靈骨塔塔位,甚表示已支付定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信已有買家欲高價購買其所持有之塔位,嗣再以節稅、需搭配骨灰罐(即成組或成套)一同出售、塔位數量不足等話術誘騙被害人加價購買骨灰罐或繳納各式名目費用,若被害人表示款項不足時,業務人員再假意表示代墊部分款項以協助完成交易(上開買家定金或業務代墊款之款項,可由業務人員以道具之名義向尚德園公司會計借支,取信被害人後再行歸還),待被害人交付款項後,該名業務人員即會以「買家出國」、「買家生病」等藉口推拖,或由其他業務人員接手假藉「國稅局」、「審核部」等名義質問被害人是否與前業務人員共同作私件,由業務人員代墊款項,訛稱前業務人員因作私件而遭停職、調查,要求被害人必須再補交代墊之款項或罰款後才能繼續交易,若被害人無法再補交款項,即藉故向被害人取消交易或擱置交易,而業務人員詐得現金款項後,便將現金及業績匯報單交給尚德園公司之管理幹部O○○或會計楊韻潔或戌○○,會計再依據業績分配表內容 記載餘款及業績分配表、每月業績表及計算獎金比例(大約為被害人所交付款項之30%,再由參與之業務依分工程度朋 分,記載或為1、或各為0.5、或0.25),嗣後會計於扣除成本、費用後,再將不法獲利連同帳冊,依照Y○○指示,在公 司以外之地點交付給Y○○(Y○○取得不法獲利45%、O○○取得不 法獲利45%中之60%,另名年籍不詳綽號「家」之人取得不法獲利45%中之40%),而渠等再將自不詳處取得之群鈺公司骨灰罐寄存託管憑證(提貨單)、報價單、公墓永久使用權狀,內膽憑證、憑證簽收單,以各式理由交給被害人簽收,製造被害人交付之款項係向尚德園公司購買骨灰罐或其他產品之假象,以遂其詐欺犯行。尚德園公司運作期間,Y○○為規 避查緝,幾乎從不進入上開營運處所,而係使用網路通訊軟體「紙飛機」成立尚德園公司群組,以此方式指揮尚德園公司之員工(各員工於群組之暱稱如上所述)。此外,O○○於 加入尚德園公司前,其個人業已在「翔宇物業有限公司」(下稱翔宇公司)兼職,O○○亦有以翔宇公司名義從事殯葬詐 欺行為。 三、該集團陸續實施之犯行如下: ㈠、S○○遭詐騙27萬元(申○○、T○○) 107年10月間,申○○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夥同T○○,以 有管道可販售宜城墓園之塔位,每個塔位以20萬元購入後,可以80萬元轉手賣出,使S○○陷於錯誤,於107年10月中旬, 在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27 萬元予申○○。 ㈡、Z○○遭詐騙15萬元(辛○○、壬○○) 107年10月間辛○○與壬○○二人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以 有買方家屬過世急須殯葬產品,欲以350萬元收購Z○○手上之 宜城墓園之塔位,惟Z○○需另行加買一塊火化土葬個人座土 地,致Z○○陷於錯誤,於107年10月25日,在址設高雄市○○區 ○○○路00號之「統一超商」交付現金15萬元予壬○○及辛○○。 ㈢、甲○○○遭詐騙7萬元(宇○○、未○○) 107年7月間,宇○○、未○○對甲○○○佯稱,有買家欲以高價購 買甲○○○手上所有之殯葬產品,惟甲○○○需先支付「展雲蓬萊 陵園祥雲觀納骨塔」之管理費及劃位費,致甲○○○陷於錯誤 ,於107年8月14日在甲○○○位於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之 住處交付現金7萬元予宇○○、未○○。 ㈣、B○○遭詐騙355萬元(O○○、T○○、申○○) 107年初O○○先以翔宇物業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身份與B○○接洽 ,向B○○佯稱,有一位買家「陳董」欲透過購買骨灰罐大額 節稅,倘B○○事先購入再轉售陳董,則獲利甚鉅等語,致B○○ 陷於錯誤,而於107年3月間在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之「麥當勞」速食店分別交付130萬元、100萬元,金額合計230萬元 給O○○,O○○再藉故取消交易;嗣後於107年8月間再遭T○○、 申○○以陸資欲大量收購骨灰罐為由向B○○表示有買家要購買B ○○所持有之25個塔位等殯葬產品,徐珮玲先電詢O○○有關尚 德園公司配合事宜後,致B○○再度陷於錯誤,乃同意再向O○○ 購買10個骨灰罐作為抵稅之用,並於107年8月9日在同址交 付現金125萬元予O○○。嗣後O○○又以買家祖墳大雨進水,要 求B○○購買25個內膽,每個內膽22萬元,合計550萬元,因B○ ○要求買家先行支付斡旋金300萬元而未能得逞。 ㈤、C○○遭詐騙11萬元(壬○○、W○○) 107年10月間,壬○○夥同W○○,自稱「尚德園」公司公司員工 ,向C○○佯稱有買家家人過世急用,欲以高於市價每組500萬 元到600萬元之價格收購C○○所持有之塔位,惟必須搭配骨灰 罐及鑑定書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107年10月9日下午14 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市○○路00號之住處,交付現金11萬 元予壬○○。 ㈥、黃○○遭詐騙223萬元(辛○○、X○○、T○○) 107年12月間,X○○夥同T○○以「尚德園公司」名義,向黃○○ 表示有大型遷葬案,須要25組塔位及骨灰罐,已湊齊另外3 位賣家,仍不足6個骨灰罐,要求黃○○補足,惟因黃○○表示 款項不夠只能加購2個,故分別於108年1月8日及108年1月14日,臺北市內湖區金龍路之統一超商各交付18萬元、18萬元給X○○。嗣辛○○再向黃○○表示因買家欲以2700萬元大量購買 塔位,順利成交可獲利1850萬元以上,若課稅將課徵40%之 稅額,需以350萬元加購14個骨灰罐捐贈來「節稅」;又表 示買家已支付100萬元之「斡旋金」,黃○○需另支付250萬元 ,惟因黃○○表示款項不足,X○○即偽稱願代墊63萬元,致黃○ ○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08年1月28日下午16時許,在新北 市三重區中正北路果菜市場旁交付32萬元予X○○;(2)108年1 月29日16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旁統一超商交付60萬元予辛○○;(3)108年1月30日16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中正 北路果菜市場旁交付55萬元予辛○○;(4)108年2月25日14時 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果菜市場旁交付40萬元予X○○ 。 ㈦、丙○○○遭詐騙56萬元(P○○、M○○) 107年10月間,P○○與M○○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向丙○○○ 表示有買家要購買其持有之宜城墓園骨甕塔位,惟買家要求將骨甕塔位轉換成火化土葬位,且4個骨甕塔位轉換為8個火化土葬位要補繳144萬元,因丙○○○款項不足,P○○即向丙○○○ 偽稱不足款項將辦車貸代墊,致丙○○○陷於錯誤,分別於107 年11月15日及同年11月28日,陸續交付46萬元及10萬元予P○ ○,嗣P○○再以買家已向別人購買為由取消交易。 ㈧、G○○遭詐騙225萬5000元(H○○、O○○及辛○○) 107年7月至8月間,H○○及O○○以「尚德園」公司名義,向G○○ 誆稱有臺商撤資要節稅,欲以4360萬元購買G○○所持有之塔 位,惟必須加購骨灰罐以成套,使G○○陷於錯誤,分別於(1) 107年8月24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交付現金12 3萬元予H○○;(2)107年10月15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交付現金102萬5000元予H○○,以合計225萬5000元購 買32個骨灰罐。再由H○○交接予辛○○,辛○○以「蕭經理」名 義出面稱H○○因與G○○進行私下交易而遭開除,「尚德園」公 司並幫H○○代墊75萬元,要求G○○補足75萬元後始得繼續交易 殯葬產品,後因辛○○無法提出G○○所要求的節稅資料來取信G ○○而未得手。 ㈨、Q○○遭詐騙30萬元(壬○○及辛○○) 107年9月間,壬○○先行出面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對Q○ ○佯稱,有企業家為大額節稅,欲以2950萬元購買殯葬產品,惟買家要求昇等為6人家族塔位,成交可獲利約9倍等語,致Q○○陷於錯誤,於107年9月18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 街00號之住處內,交付現金30萬元予壬○○。嗣辛○○於107年1 1月16日,再以壬○○挪用親人款項為Q○○代墊價款,要求Q○○ 需出面處理為由擱置上開交易。 ㈩、E○○遭騙40萬元(辛○○) 107年3月間,辛○○向E○○佯稱有買家要購買E○○所持有之塔位 ,惟買家要求需搭配骨灰罐湊成「整套」,且出售可獲利2 倍云云,致E○○陷於錯誤,先於107年4-5月間,在屏東縣東 港鎮某全家超商交付40萬元給辛○○,以購買骨灰罐6個。 、V○○遭詐騙12萬元(P○○、W○○、辛○○) 107年10月中旬,P○○、W○○2人對V○○佯稱,有客戶欲收購個 人塔位,轉手賣出即可獲利14倍,要求V○○將「家族塔位」 轉換成「個人塔位」,惟需支付「手續費」云云,使V○○陷 於錯誤,於107年10月間某日,在其位於臺南市○區○○里○○街 000號2樓之9住處附近巷弄內,交付12萬元予W○○。嗣因V○○ 發覺有異而要求退費,遂由辛○○出面偽以「主管」角色應付 V○○,返還V○○4萬元,之後再以買家經濟出狀況為由推拖。 、A○○遭詐騙40萬4千元(N○○、辛○○) 107年8月間,N○○自稱「尚德園」公司仲介人員,以有買家 欲高額收購、大額節稅為幌子,向A○○佯稱若加購骨灰罐, 即可湊數後轉手高價賣出獲利等語,致A○○陷於錯誤,分別 於107年8月至10月間在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3度交付現 金8萬元、10萬8000元及21萬6000元予N○○。嗣辛○○於107年1 0月26日,再以N○○挪用親人88萬元款項為A○○代墊價款,N○○ 已遭公司開除,尚德園公司已將88萬元返還N○○之親人,要 求A○○需出面處理,因A○○無法支付,即以此為由擱置上開交 易。 、乙○○○遭騙222萬元(壬○○、辛○○) 107年7月間,壬○○、辛○○向乙○○○佯稱,有買家欲高價收購 乙○○○所持有之塔位,惟買家要求夫妻位,倘乙○○○先以50萬 元加購塔位後,日後可以1500萬元轉手賣出,獲利可達300 倍等語,乙○○○乃於107年8月21日,在臺中市住處交付現金5 0萬元予辛○○及壬○○。辛○○再向乙○○○表示獲利將課45%的稅 金,加購骨灰罐可以節稅等語,要求乙○○○加購13個骨灰罐 ,使乙○○○陷於錯誤,於107年8月30日,在臺中市住處交付1 20萬元予辛○○與壬○○。嗣辛○○先以土權尚未辦理完成,買家 已向別人購買為由取消交易,再以另有買家要購買5個塔位 ,要求乙○○○加購2組塔位,乙○○○乃於107年9月11日,在臺 中市住處交付52萬元予辛○○與壬○○。 、辰○○遭詐騙90萬元(壬○○及辛○○) 107年7月間,壬○○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向辰○○佯稱, 有買方欲高價收購,惟辰○○需另行加購產品搭配出售等語, 致辰○○陷於錯誤,同意以90萬元加購6個骨灰罐,並於107年 8月間由壬○○及辛○○載送辰○○至銀行提領後,由辰○○於車上 交付現金90萬元予壬○○及辛○○。 、酉○○遭詐騙12萬元(壬○○、午○○) 107年12月間,壬○○夥同午○○,自稱「殯葬同業公會」人員 ,向酉○○佯稱,若酉○○願出資12萬元,將其所持有之宜城墓 園2個壁掛式骨灰位改為土葬位,有買家欲以250萬元收購酉○○所持有的2個宜城塔位等語,致酉○○陷於錯誤,於107年12 月間中午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港墘捷運站前 交付12萬元予午○○。嗣後午○○以憂鬱症發作住院、壬○○以車 禍住院為由躲避酉○○。 、亥○○遭騙50萬元(辛○○、申○○) 107年6月初,辛○○對亥○○佯稱,有買家願意高價收購,倘亥 ○○先以每個骨灰罐10萬元之價格購入,再與亥○○原本持有之 骨灰位搭配「成套」後,即可以每組270萬元轉售,獲利約3倍等語,並夥同申○○以鑑定費、保管費及加工尾款等名義向 亥○○索款,致亥○○陷於錯誤,分別於(1)107年6月20日,在 亥○○位於基隆市○○區○○路000號2樓之住處交付現金25萬元予 辛○○;(2)107年6月25日在上址交付現金16萬元予辛○○;(3) 107年8月11日上址交付現金9萬元予申○○。 、巳○○遭詐騙319萬元(N○○、H○○、申○○、辛○○): 107年7至8月間,N○○、H○○、辛○○、申○○分飾尚德園公司業 務人員及幹部,N○○先與巳○○聯繫,待確認巳○○所持有之殯 葬產品後,再由H○○以企業家欲大額節稅,要購買巳○○所持 有之塔位,惟買家要求加購為由,要求巳○○要加購才能完成 交易,加購之後即可以3000餘萬元轉售予買家,並向巳○○表 示因課稅金額高,要求巳○○加購骨灰罐節稅,致巳○○陷於錯 誤,於107年8月29日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 住處社區中庭交付現金85萬元予H○○;申○○再以尚德園公司 高層之身分向巳○○表示節稅不夠,因巳○○表示款項不足,H○ ○乃偽稱以家人貨款為巳○○代墊100萬元之事遭公司開除,辛 ○○亦偽稱因代墊之事H○○遭公司開除等事由,請巳○○處理代 墊之100萬元,巳○○乃於107年10月29日在上址交付90萬元及 54萬元給辛○○;辛○○又向巳○○偽稱因代墊之事毆打H○○,致 有合夥賣家取消交易,要求巳○○補足該名賣家之塔位,始可 完成交易,致巳○○陷於錯誤而以90萬元加購6組宜城個人塔 位,並於11月26日在上址,交付現金90萬元予辛○○。嗣辛○○ 與H○○向巳○○表示價金已達3千餘萬元,節稅不夠,要求加購 ,惟巳○○拒絕。 、L○○遭詐騙64萬7500元(宇○○、未○○、W○○、地○○) 107年11月,宇○○、未○○、W○○、地○○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先由宇○○、未○○出面,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 向L○○佯稱:若先以8萬8000元購入內膽及以11萬8000元購入 牌位後,即可以80至90萬元不等之價位轉售予買家,惟需先行支付履約保證金云云,致L○○陷於錯誤,由L○○於107年11 月某日,在屏東縣內埔鄉廣濟路之「85度C」咖啡店內交付8萬7500元予宇○○及未○○,宇○○並向L○○表示後續將交由公司W ○○處理;107年12月間續由W○○出面,向L○○佯稱買方要求加 購內膽及牌位,致L○○陷於錯誤,加購3個內膽及牌位而陸續 交付26萬元予W○○;最後W○○於108年2月間,再以節稅為幌詐 騙L○○,過程中由地○○扮演假買家致電L○○,並央請其姓名年 籍不詳之女性友人佯裝會計人員取信L○○,致L○○再次陷於錯 誤,乃依W○○之建議辦理車貸後交付30萬元之現金予W○○。 、寅○○遭詐騙3萬元(宇○○、M○○) 107年7至8月間,宇○○及M○○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向寅○○誆稱企業家投資,如完成殯葬產品交易可獲得5倍獲 利,共約2000萬元,惟要先繳交作業費用云云,使寅○○陷於 錯誤,於臺北市大同區平陽街某處交付現金3萬元之作業費 用予M○○。嗣宇○○及M○○又以投資翔雲觀為由要求寅○○支付72 萬元,惟因寅○○表示已沒錢而未得逞。 、丁○○○遭詐騙156萬元(宇○○、未○○、M○○) 107年3月間,宇○○(自稱黃四維)及未○○(自稱小黃)2人 先以「翔宇公司」之名義,對丁○○○佯稱,有買家欲高價收 購殯葬產品,如完成交易可獲利甚豐云云,致丁○○○陷於錯 誤,而於107年3月間至8月間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住處 樓下分別交付現金8萬元、66萬元、42萬元、12萬元及24萬 元,共152萬元交付予未○○及宇○○後。之後未○○及宇○○向M○○ 表示丁○○○仍有「產值」,再由M○○復承上開犯意出面行騙, 對丁○○○佯稱宇○○因私下進行交易而遭公司停職,需補交其 他金錢始得進行交易云云,惟此次並未得手。 、戊○○遭詐騙34萬8千元(T○○、宇○○、未○○) 107年年中,T○○、宇○○、未○○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向戊○○誆稱有買家欲以高價購買戊○○所持有之塔位及骨灰 罐,惟需再加購兩組,致戊○○陷於錯誤,而於107年8月16日 ,在其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住處附近之統一超商,交付現金24萬元給未○○;嗣T○○、宇○○及未○○再向戊○○表示買家要求加 購骨灰罐及內膽各2個,戊○○表示錢不夠,宇○○假意表示願 補足,是戊○○又於107年8月24日,在相同之統一超商交付現 金10萬8000元給未○○。嗣再以宇○○代墊價款私下交易為由, 要求戊○○需補足款項,並擱置上開交易。 、天○○遭詐騙5萬元(H○○、江唯剛) 107年10月至11月間,H○○及江唯剛2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對天○○佯稱,有買家 欲以100多萬元之高價購買「整組」之殯葬產品,惟要求加 購骨灰罐,即可轉手賣出獲利2倍等語,致天○○陷於錯誤, 而於107年11月初,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交付現金5萬元 予H○○。嗣H○○再以該買家已被別人搶走為由取消交易。 、子○○遭詐騙70萬元(許佑麟、宇○○) 107年8月間,許佑麟與宇○○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自稱「尚德園」公司仲介人員,向子○○佯稱,有買家要以每 個塔位80萬元之高價購買子○○所持有之靈骨塔塔位,後再以 交易金額龐大,稅金沈重,必需「節稅」,致子○○陷於錯誤 ,子○○乃將保險解約,於107年8月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 00巷00號3樓交付現金70萬元予許佑麟及宇○○。嗣宇○○又與 自稱是審核部、朱姓成年男子,表示節稅金額不足,尚欠60萬元,子○○只能借款5萬元交付該朱姓成年男子,餘款由該 朱姓成年男子假意為子○○代墊。嗣宇○○再以朱姓成年男子代 墊款之事遭公司查獲,要求子○○辦理車貸或房貸以補足款項 ,再以此為由取消交易。 、己○○遭詐騙11萬元(P○○) 107年11月至12月間,P○○自稱「尚德園」公司仲介人員,向 己○○佯稱,有買家家人過世急需殯葬產品,惟買家要求須搭 配指定之骨灰罐,並以倘己○○願意加購骨灰罐,加上原本持 有成本約50萬元之塔位,搭配成組出售,屆時即可以250萬 元的高價轉售,獲利4倍云云,致己○○陷於錯誤,同意加價 購買1個骨灰罐,並於108年1月間,在其位於桃園市桃園區 自強路之住處交付現金11萬元予P○○。 、庚○○遭詐騙31萬元(壬○○、辛○○) 辛○○與壬○○2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壬○○先 行出面,於107年9月21日,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向庚○○佯稱,某買家家人重病急需塔位,欲以120萬元收購「宜 城墓園夫妻位」,惟需庚○○將「個人位」轉換升等為「夫妻 位」,且庚○○之塔位僅有認購憑證,須取得土地權狀才能轉 賣給買家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107年9月28日,在址設 桃園市○○區○○路00號之「85度c咖啡店」交付現金31萬元予 壬○○,後壬○○以買家改變心意要購買4人家族塔位,要求庚○ ○加購2個塔位,庚○○拒絕後,壬○○即以買家遭其他同業搶走 為由表示無法成交,並將庚○○轉手辛○○,嗣後再由辛○○出面 ,向庚○○表示有「臺南市政府遷葬案」,要求庚○○找人合夥 購買44個塔位,惟因庚○○拒絕而未得手。 、J○○遭詐騙707萬元(辛○○、壬○○) 107年11至12月間,辛○○夥同壬○○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對J○○佯稱,某「家族遷葬」欲以1個塔位400萬元收 購殯葬產品,倘J○○願意投資,購置成本僅35萬元,成交可 獲利逾10倍云云,之後又以「節稅」為幌陸續施用詐術,致J○○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分別於於107年9月至12月26日 ,陸續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多次交付現金, 金額共705萬元予辛○○及壬○○2人。辛○○又於108年1月19日下 午16時43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J○○所持用 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時,明知未將車輛持往典當,仍向J○○訛稱沒錢支付典當車輛之利息,致J○○陷於錯誤 ,而借款2萬元予辛○○。 、卯○○遭詐騙13萬6500元(N○○) 107年12月間,N○○向卯○○佯稱,有買家欲高價收購卯○○所持 有之塔位、骨灰罐、內膽及牌位,並保證卯○○已持有的塔位 2位、骨灰罐3個、內膽2個及牌位2位可以900萬元售出,惟 需支付履約保證金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交付13萬6500 元。嗣N○○藉口卯○○之骨灰罐放在住處已屬二手,要求卯○○ 加購2個骨灰罐,否則即要賠償違約金,後來壬○○代表尚德 園公司與卯○○女兒協調,再退還13萬6500元給卯○○。 、U○○遭詐騙30萬元(辛○○、壬○○) 107年7月間,辛○○及壬○○自稱「殯葬同業工會」人員,對U○ ○佯稱,有買家要購買U○○所持有之塔位,惟買家要求須加購 骨灰罐「搭配成套」云云,致U○○陷於錯誤,而同意加買骨 灰罐3個,並於107年7月間在台北市松山區住處附近超商, 交付30萬元給辛○○及壬○○。 、癸○○遭詐騙5萬元(O○○) 108年1月間,O○○致電癸○○,佯稱有買家要購買癸○○所持有 之宜城墓園4個塔位,惟必須先付費進行換購程序,將認購 權證換成永久使用權狀始得出售云云,致癸○○陷於錯誤,又 因O○○表示每個塔位換購程序是19萬元,癸○○表示款項不足 ,O○○即先收定金,癸○○乃於108年1月18日,在址設臺南市○ ○區○○路000號之「麥當勞」交付5萬元訂金給O○○。 、宙○○遭詐騙2萬元(W○○、地○○) 107年底,W○○與地○○共同向宙○○遊說將所持有之靈骨塔塔位 加購更換為附土地權狀之靈骨塔塔位,惟因宙○○表示沒有錢 ,W○○及地○○即偽稱願幫宙○○代墊10萬元,並以虛偽之1萬元 收款證明向宙○○詐騙表示已代墊1萬元,並要求宙○○購買骨 灰罐,宙○○因而陷於錯誤,於108年年初,在新北市○○區○○ 路00巷0號5樓交付2萬元予W○○與地○○。 、詐騙陳家妍未遂(未○○、P○○、M○○) 107年5月間,未○○先電話聯絡陳家妍,自稱「尚德園」公司 業務,以有買方「陳董」回國投資,欲以1億餘元之價格收 購玄○○手上之殯葬產品,成交即可獲利6至7倍,惟要求加購 內膽以成套。後因故由P○○及M○○接手,然於行騙之際即經警 方執行拘提、搜索而未得手。 、詐騙R○○未遂(辛○○、壬○○) 107年11月4日,壬○○以尚德園公司之名義先電話聯絡R○○, 向R○○偽稱有買方「陳先生」要以400萬元之價格購買R○○所 持有之如意軒塔位,並由辛○○擔任課長之角色與壬○○共同前 往R○○之住處,辛○○再提出「尚德園有限公司委託協調要約 書」及「買賣契約書合約」取信R○○,嗣因R○○表示將委請律 師與尚德園公司進行簽約及法院公證程序,辛○○及壬○○惟恐 犯行遭識破,故而斷絕與R○○之聯繫致未得手。 、107年6-7月間,F○○與宇○○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 F○○先以「尚德園」公司名義聯繫I○○,向I○○佯稱,有買家 要高價購買I○○所持有之靈骨塔塔位,若完成交易可獲利4-5 00萬元,再與宇○○共同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肯 德基向I○○表示買家要求要「成組」、「成套」,要求I○○加 購骨灰罐始能完成交易,因I○○表示現金不足,F○○即偽稱願 意合資,致I○○陷於錯誤,乃於上址交付現金3萬元予F○○。 交款翌日,I○○去電尚德園公司詢問後續,即遭尚德園公司 人員告以F○○因與其私下進行交易之事遭公司查獲而遭停職 ,並以此為由取消交易。 二、Y○○等人以尚德園之名義,合計詐得2907萬1000元。嗣於108 年3月5日上午9時1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 道0段0號6樓之1「尚德園公司」等處所執行搜索,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被告之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Y○○之供述 ⑴Y○○透過通訊軟體「紙飛機」成立群組,控制管理尚德園公司不法組織。 ⑵當初尚德園公司成立時,登記名義負責人是Y○○去找來的。 2 被告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有在翔宇公司兼職,尚德園公司之負責人是被告Y○○,公司制度都是被告Y○○所規定,被害人資料之「日報表」是被告Y○○提供,要求公司業務員要電話聯絡被害人並作紀錄,依被告Y○○之指示管理尚德園公司之人員。公司會計原係被告楊韻潔,嗣被告楊韻潔離職,被告Y○○就找其女友戌○○來擔任公司會計。 ⑵向被害人所稱有買家急欲購買、政府遷葬、企業節稅等話術都是虛假的,事實上並無買家,也無政府遷葬等情事,行騙之話術是被告Y○○所教授。 ⑶夥同被告T○○、黃仕瑋以有買家要購買等理由向被害人徐珮玲行騙加購骨灰罐;夥同被告H○○向被害人G○○行騙加購骨灰罐,並從被害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3 被告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經被告O○○之招募而加入尚德園公司。 ⑵被害人之資料均係尚德園公司所提供,行騙之話術是被告O○○所教授,向被害人所稱有買家、政府遷葬、節稅等話術都是虛假的。 ⑶證稱夥同被告壬○○向被害人Z○○行騙、夥同H○○、O○○向被害人G○○行騙、夥同被告X○○、T○○向被害人黃○○行騙、夥同被告壬○○向被害人J○○行騙、夥同被告壬○○向被害人Q○○行騙、單獨向被害人E○○行騙、夥同被告P○○、W○○向被害人V○○行騙、夥同被告N○○向被害人A○○行騙、夥同被告壬○○向被害人乙○○○行騙、夥同被告壬○○向被害人辰○○行騙、夥同同案共犯申○○向被害人亥○○行騙、夥同被告申○○、N○○及H○○向被害人巳○○行騙,並自被害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⑷尚德園公司業務計算抽傭,計算之比例即為被害人所交付款項之30%-40%,再由參與之業務依分工程度朋分,記載或為1、或各為0.5、或0.25),交回公司之款項,是由公司會計負責點算金額。而扣案之「餘額及業績分配表」是由公司會計「綠綠」製作的。 4 被告M○○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經被告O○○之招募而加入尚德園公司。 ⑵被害人之資料均係被告O○○所提供,又所謂有買家欲高價收購但必須加購為成組成套、作私件要求補繳款項等說法係向被害人行騙之話術;夥同被告未○○、宇○○向被害人丁○○○行騙;夥同宇○○向被害人寅○○行騙,並與宇○○平分被害人寅○○交付贓款3萬元;夥同未○○、P○○向被害人陳家妍行騙,惟尚未得手。 ⑶被告Y○○是尚德園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O○○是公司管理幹部,負責話術傳授、發放薪資及內部管理;壬○○、宇○○、辛○○、H○○、陳廷昇、未○○、P○○、江唯剛、W○○、午○○、T○○及X○○為業務人員;楊韻潔、戌○○擔任會計;Y○○為幕後老闆。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寶貝老婆」、「天佑」。 ⑷扣案之「款項道具借支」,是業務為欺騙被害人有買家且已付定金,可以向公司會計借錢充當定金,款項是向公司會計「綠綠」取用,當天借當天還,會計也知道借錢是當道具取信被害人之用。 ⑸扣案之「電話約客初訪」、「業務作業流程」、「塔位怎麼來」3張文件,是尚德園公司給的話術參考,文件中記載「我們買方都找好了」是虛假的,用來詐騙被害人。 ⑹向被害人陳家妍提出之「專案交易確定排賣單」,是要取信被害人陳家妍,但實際上並沒有人會用上面的價格向被害人陳家妍購買。 5 被告W○○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經綽號「眼鏡」之友人介紹而加入尚德園公司。 ⑵被害人之資料均係被告O○○所提供,又所謂有買家欲高價收購但必須加購為成組成套、政府遷葬、企業大額節稅,被害人若款項不足願意代墊等說法,均係向被害人行騙之話術,實際上並無買家,為被害人代墊款項之詞也是虛構,這些話術都是被告O○○所教授,尚德園公司內的業務也都知道實際上並沒有買家。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小朱」。 ⑶夥同被告陳廷昇向被害人L○○行騙、夥同被告辛○○、P○○向被害人V○○行騙、夥同被告地○○向被害人宙○○行騙,並自被害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6 被告H○○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由被告O○○招募進入尚德園公司擔任業務,尚德園公司是由O○○管理,被害人名單也是O○○提供的。O○○有教授向被害人偽稱買家欲高價收購、政府遷葬、作私件要求補繳款項等說法係向被害人等話術,但實際上都是假的。 ⑵有向被害人張素貞偽稱有買家要購買塔位,而要求加購骨灰罐以一併出售予買家,而向被害人G○○收取225萬5000元,嗣後再交接給辛○○,即夥同被告O○○、辛○○向被害人G○○行騙。 ⑶被害人所交付之款項,是交給被告O○○,業務可以抽傭30%-35%,抽成成數是O○○規定,薪資也是O○○發放。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 7 被告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經被告壬○○之介紹而加入尚德園公司。坦承夥同W○○,由其假冒會計人員及買家以「節稅」之方式詐騙被害人L○○,並要被害人L○○辦理車貸購買骨灰罐;夥同被告W○○以假的收款證明詐騙被害人宙○○2萬元。 ⑵O○○為「尚德園公司」管理人,職司發放薪資及內部管理,所有事務都要向被告O○○回報;被告壬○○、宇○○、M○○、辛○○、H○○、N○○、未○○、P○○、江唯剛、W○○、申○○、T○○為業務人員;戌○○為公司會計,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巨石強昇」。 8 被告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與被告Y○○是另案詐欺案件之共同被告,經被告Y○○之招募而加入尚德園公司,有問題都是直接詢問被告Y○○。 ⑵所謂有買家欲高價收購但必須加購為成組成套、政府遷葬、企業大額節稅等說法,均係向被害人行騙之話術,實際上並無買家,這些話術都是尚德園公司所教授。惟辯稱未使用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 ⑶承認有假扮「審核部」及偽稱有買家而夥同被告未○○、涂政廷向被害人丁○○○行騙。惟否認夥同被告未○○向被害人甲○○○、夥同被告未○○、W○○、地○○向被害人L○○行騙、夥同被告涂政廷向被害人寅○○行騙,夥同被告許佑麟向被害人子○○行騙。 9 被告P○○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由被告O○○招募進入尚德園公司擔任業務,尚德園公司是由O○○管理,被告O○○要求每日都要聯繫到4位客戶約見面,被害人資料之「日報表」也是O○○提供的,向被害人所收取之款項都交給被告O○○或小辦公室裡的人。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冠言」、「Allen」。 ⑵夥同被告M○○向被害人丙○○○推銷「淡水宜城公墓」之墓基;單獨向被害人己○○推銷骨灰罐;向被害人陳家妍偽稱有買家「陳董」之詞,是被告M○○說的;夥同被告W○○向被害人V○○推銷更換淡水宜城公墓個人塔位。自丙○○○等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取佣金。惟否認行騙被害人丙○○○等人,辯稱:欲出售之價格都是被害人自己說的,我只說要幫他們找買家等語。 ⑶「業績匯報單」上所註記「Allen」即為被告P○○,即有自被害人丙○○○等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10 被告T○○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經林友文之推薦找被告O○○應徵而進入尚德園公司。尚德園公司是由被告O○○管理,被害人名單也是O○○提供的。坦承實際上並無買家,與被告申○○向被害人S○○推銷「淡水宜城墓園」塔位;與被告X○○、辛○○向被害人黃○○推銷骨灰罐;與被告宇○○、未○○向被害人戊○○推銷骨灰罐。惟否認有向被害人S○○等人行騙。 ⑵承認「業績匯報單」上所註記「仲」即為被告T○○,即有自被害人S○○等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⑶坦承曾依被告O○○之指示,出面幫被告壬○○、辛○○與被害人庚○○談和解。 ⑷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 11 被告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曾與被告T○○向被害人S○○推銷「淡水宜城墓園」塔位;與被告T○○向被害人許佩玲推銷骨灰罐;與被告N○○向被害人巳○○推銷骨灰罐;向被害人亥○○推銷骨灰罐,業績匯報單上所註記「水」即係指被告申○○,亦即被告申○○有自S○○等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惟辯稱並未詐騙被害人S○○等人。 ⑵被告O○○為「尚德園公司」之主管,職司發放薪資及內部管理,客戶名單也是被告O○○所提供;被告壬○○、宇○○、M○○、辛○○、未○○、江唯剛、W○○、午○○、T○○、X○○、H○○為業務人員;戌○○及綽號「綠綠」女子為公司會計。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阿水。 12 被告X○○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尚德園公司是由被告O○○管理,「日報表」上被害人資料也是O○○提供的。坦承實際上並無買家,與被告T○○向被害人黃○○推銷骨灰罐,並收取32萬元。惟否認有向被害人黃○○行騙。 ⑵承認「業績匯報單」上所註記「凱」即為被告X○○,即有自被害人黃○○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⑶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 13 被告江唯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尚德園公司是由被告O○○管理,被害人名單也是O○○提供後,由其抄到「日報表」上的。與被告H○○向被害人天○○推銷骨灰罐,有與被告H○○一同前往向被害人天○○收取5萬元。惟否認有向被害人天○○行騙。 ⑵承認「業績匯報單」上所註記「剛」即為被告江唯剛,即有自被害人天○○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⑶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小剛」。 14 被告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與被告Y○○係另案共同被告。經被告O○○之招募而加入尚德園公司。「日報表」上被害人資料是被告O○○提供的,確曾與被告壬○○向被害人酉○○推銷「轉換淡水宜城墓園」,並自被害人酉○○所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惟否認有行騙被害人酉○○。 ⑵被告O○○為「尚德園公司」之主管,職司話術傳授、發放薪資及內部管理;被告壬○○、宇○○、M○○、辛○○、H○○、陳廷昇、未○○、P○○、江唯剛、W○○、申○○、T○○、X○○為業務人員;楊韻潔為公司會計。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昌哥」。 15 被告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與被告宇○○是高中同學,經由被告O○○招募而加入尚德園公司。與被告宇○○向被害人甲○○○推銷骨灰罐內膽;與被告涂政廷、P○○向被害人陳家妍推銷骨灰罐內膽;與宇○○、W○○、地○○向被害人L○○推銷骨灰罐內膽及牌位;與宇○○、涂政廷向被害人丁○○○推銷骨灰罐,當時宇○○自稱「黃四維」,其自稱「小黃」,有跟涂政廷提及丁○○○,但沒有提到「產值」;與被告T○○、宇○○向被害人戊○○推銷骨灰罐,第一次是由被告T○○及宇○○去收款,第二次則由其去收款,前後共獲得12萬元之獎金。惟否認有向被害人A○○等人行騙,辯稱:「日報表」內客戶資料是沿街挨家挨戶登門拜訪客戶所抄下等語。 ⑵承認「業績匯報單」上所註記「林」即為被告未○○,即有自被害人甲○○○等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⑶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小林」。 16 被告K○○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經由被告O○○招募而加入尚德園公司,被害人資料是被告O○○提供的。 ⑵與被告宇○○向被害人子○○推銷骨灰罐,有向被害人子○○收款,之後交給被告O○○,有分得獎金3-4萬元,但否認有行騙被害人子○○。 ⑶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 17 被告N○○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與被告辛○○向被害人A○○推銷骨灰罐;與被告H○○、辛○○、申○○向被害人巳○○推銷骨灰罐;向被害人卯○○推銷骨灰罐,並自被害人A○○等人所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惟否認有向被害人A○○等人行騙。 ⑵承認「業績匯報單」上所註記「興」即為被告李樺與,即有自被害人A○○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⑶嗣因被害人卯○○之女兒質疑,故由尚德園公司處理還款事宜。 ⑷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阿興」。 18 被告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係由伊男友Y○○介紹至 「尚德園公司」擔任會計工作,負責管理公司內容資料及金錢。前手是綽號綠綠(即楊韻潔)之女子,被告楊韻潔離職前有與被告楊韻潔交接尚德園公司會計工作。 ⑵指認被告O○○係「尚德園公司」之現場管理者,職司檢視、查看公司內部之相關報表;被告宇○○、M○○、W○○、N○○、壬○○、T○○為「尚德園公司」員工。 ⑶Y○○為尚德園公司股東及管理者,綽號「小活佛」,也會查看公司內部之相關報表。 ⑷被告戌○○也有加入「紙飛機」通訊群組,暱稱是「TREE」。 ⑸公司業務如果有向客戶收到錢,原則上是要交給會計,伊第一天上班時,有員工將收到的錢交給楊韻潔,楊韻潔也有教導她如何記帳,就是紀錄哪位員工收了多少錢,然後錢放進公司抽屜,抽屜鑰匙由會計保管,楊韻潔離職時有將抽屜鑰匙交給伊。 ⑹扣案之63萬7442元,都是公司業務人員向客戶所收取之款項。 19 被告楊韻潔之供述及結證 ⑴經被告Y○○之招募而加入「尚德園公司」。業務人員所交付之東西,會與Y○○約定處所交付。每月月初Y○○會以現金方式交付「尚德園公司」員工薪資,並由渠拿至公司發放,並承認製作集團帳冊資料。 ⑵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綠綠」。 ⑶扣案之「款項道具借支」,是業務為欺騙被害人有買家且已付定金,可以向公司會計即被告楊韻潔借錢充當定金,款項也是向被告楊韻潔取用,當天借當天還,被告楊韻潔也知道借錢是當道具取信被害人之用。 ⑷「業績匯報單」、「買賣契約書合約」、「專案確認交易排賣單」都是公司業務所使用之文件,「買賣契約書合約」、「專案確認交易排賣單」內之金額,被告楊韻潔會依據公司業務指示繕打後供業務使用。 ⑸尚德園公司業務計算抽傭,計算之比例即為被害人所交付款項之30%-40%,再由參與之業務依分工程度朋分,記載或為1、或各為0.5、或0.25),交回公司之款項,是由公司會計負責點算金額。而扣案之「餘額及業績分配表」、「108年2月財務報表」是由被告楊韻潔所製作的。 ⑹被告Y○○與O○○及另名年籍不詳代號「家」之成年人,分別以45%、27%、18%之比例朋分尚德園公司之不法收益。 20 被告F○○之供述及結證 ⑴由被告O○○招募進入尚德園公司擔任業務,尚德園公司是由O○○管理,被害人名單是被告O○○提供的,向被害人行銷之話術是被告O○○教授的。 ⑵有與尚德園公司另一名業務共同前往與被害人I○○洽談。之後有向被害人I○○收取3萬元,再繳回公司交給被告O○○。嗣後有與被害人I○○和解,賠償被害人I○○3萬元。惟否認有行騙被害人I○○。 ⑶是自願離職,並無何作私件遭公司停職之事。 ㈡證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1、證人S○○之結證。 2、憑證簽收單及業績匯報單。 犯罪事實㈠ 被害人S○○遭被告申○○與T○○2人詐騙27萬元之事實。 2 1、證人Z○○之結證。 2、土地所有權狀及墓園使用權狀 3、通訊監察譯文。 4、餘款及業績分配表(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 5、由被告壬○○簽名之代墊同意書 犯罪事實㈡ 被害人Z○○遭被告辛○○與壬○○2人詐騙15萬元之事實。 3 1、證人甲○○○ 之結證。 2、業績匯報表、客戶領取簽收單。 犯罪事實㈢ 被害人甲○○○遭被告宇○○及未○○2人詐騙7萬元之事實。 4 1、證人B○○之結證。 2、O○○簽署之收款證明。 3、業績匯報表。 4、客戶領取簽收單。 5、餘款及業績分配表。 犯罪事實㈣ 被害人B○○遭被告O○○、T○○、申○○等人遭詐騙355萬元之事實。 5 1、證人C○○之 結證。 2、業績匯報表及客戶領取簽收單。 3、餘款及業績分配表。 犯罪事實㈤ 被害人C○○遭被告壬○○及W○○2人詐騙11萬元之事實。 6 1、證人黃○○之結證。 2、寶石鑑定書。 3、寄存託管憑證。 4、餘款及業績分配表。 犯罪事實㈥ 被害人黃○○遭被告辛○○、X○○、T○○等人詐騙233萬元之事實。 7 1、證人丙○○○ 之結證。 2、業績匯報表。 3、餘款及業績分配表。 犯罪事實㈦ 被害人丙○○○遭被告P○○、M○○詐騙56萬元之事實。 8 1、證人G○○結證 2、「尚德園」公司收款證明2張 3、餘款及業績分配表。 4、通訊監察譯文 犯罪事實㈧ 被害人G○○遭被告H○○、O○○及辛○○等人詐騙225萬5000元之事實。 9 1、證人Q○○之結證。 2、餘款及業績分配表。 3、憑證簽收單。 犯罪事實㈨ 被害人Q○○遭被告壬○○及辛○○2人詐騙30萬元之事實。 10 1、證人E○○之結證。 2、提貨單。 犯罪事實㈩ 被害人E○○遭被告辛○○詐騙40萬元之事實。 11 1、證人V○○之結證。 2、餘款及業績分配表。 3、憑證簽收單。 犯罪事實 被害人V○○遭被告P○○、W○○、辛○○三人詐騙12萬元之事實。 12 1、證人A○○之結證。 2、業績匯報表 3、餘款及業績分配表。 犯罪事實 被害人A○○遭被告N○○詐騙40萬4千元之事實。 13 1、證人乙○○○ 之結證。 2、骨灰罐提貨單。 3、業績匯報表。 4、餘款及業績分配表。 5、客戶產權基本資料。 6、薪資明細表。 犯罪事實 被害人乙○○○遭被告壬○○、辛○○2人詐騙222萬元之事實。 14 1、證人辰○○之 證述。 2、骨灰罐保管單。 3、薪資明細表。 4、餘款及業績分配表。 5、通訊監察譯文。 犯罪事實 被害人辰○○遭被告壬○○及辛○○2人詐騙90萬元之事實。 15 1、證人酉○○結證。 2、憑證簽收單。 3、業績匯報表。 4、午○○及賴致 宏之名片。 犯罪事實 被害人酉○○遭被告壬○○、午○○2人詐騙12萬元之事實。 16 1、證人亥○○證述。 2、被告辛○○、申○○簽署之收款證明共3張。 3、業績匯報表。 4、客戶領取簽收單。 犯罪事實 被害人亥○○遭被告辛○○、申○○2人詐騙50萬元之事實。 17 1、證人巳○○之結證。 2、業績匯報表5張。 3、客戶領取簽收單及憑證簽收單。 犯罪事實 被害人巳○○遭被告N○○、H○○、辛○○、申○○等人詐騙319萬元之事實。 18 1、證人L○○之結證。 2、專案交易確定排賣單。 3、宜城公墓永久使用權狀。 4、內膽寄存託管憑證。 5、通訊監察譯文。 犯罪事實 被害人L○○遭被告宇○○、未○○、W○○、地○○等人詐騙64萬7500元之事實。 19 證人寅○○之結證。 犯罪事實 被害人寅○○遭被告宇○○、M○○2人詐騙3萬元之事實。 20 1、證人丁○○○結證。 2、提貨單4張。 3、通訊監察譯文。 犯罪事實 被害人丁○○○遭被告宇○○、未○○、M○○等人詐騙152萬元之事實。 21 1、證人戊○○之結證。 2、業績匯報表3張。 3、餘款及業績分配表。 犯罪事實 被害人戊○○遭被告T○○、宇○○、未○○等人詐騙34萬8千元之事實。 22 1、證人天○○之 結證。 2、業績匯報表。 3、客戶領取簽收表。 犯罪事實 被害人天○○遭被告H○○、江唯剛2人詐騙5萬元之事實。 23 1、證人子○○之結證。 2、提貨單(託管憑證)。 3、業績匯報表及客戶領取簽收單。 犯罪事實 被害人子○○遭被告許佑麟、宇○○2人詐騙70萬元之事實。 24 1、證人己○○之 結證。 2、業績匯報表。 3、餘款及業績分配表。 犯罪事實 被害人己○○遭被告P○○詐騙11萬元之事實。 25 1、證人庚○○結證。 2、業績匯報表。 3、憑證簽收單。 4、買賣投資受訂單。 5、委託同意書。 6、宜城墓園骨灰位永久使用權狀 犯罪事實 被害人庚○○遭被告壬○○、辛○○2人詐騙31萬元之事實。 26 1、證人J○○結證。 2、通訊監察譯文。 3、辛○○簽署之收款證明。 4、寄存託管憑證。 犯罪事實 被害人J○○遭被告辛○○、壬○○2人詐騙707萬元之事實。 27 1、證人卯○○之結證。 2、客戶領取簽收單。 3、業績匯報表。 犯罪事實 被害人卯○○遭被告N○○詐騙13萬6500元之事實。 28 1、證人U○○結證。 2、業績匯報表 3、客戶領取簽收單 犯罪事實 被害人U○○遭被告辛○○、壬○○2人詐騙30萬元之事實。 29 1、證人癸○○之結證。 2、O○○簽署之5萬元收款證明。 3、餘款及業績分配表。 犯罪事實 被害人癸○○遭被告O○○詐騙5萬元之事實。 30 1、證人宙○○之證述。 2、O○○簽署之5萬元收款證明。 3、寄存託管憑證及寶石鑑定書。 犯罪事實 被害人宙○○遭被告地○○、W○○詐騙2萬元之事實。 31 1、證人陳家妍之證述。 2、專案交易確定排賣單。 3、現場蒐證照片 4、通訊監察譯文 犯罪事實 被害人陳家妍遭被告未○○、P○○、M○○詐騙未遂之事實。 32 1、證人R○○之 結證。 2、尚德園有限公司委託協調要約書、買賣契約書合約 3、通訊監察譯文 4、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犯罪事實 被害人R○○遭被告辛○○、壬○○詐騙未遂之事實。 33 1、證人I○○之 證述。 2、被告F○○與宇○○之名片。 犯罪事實 被害人I○○遭被告F○○、宇○○詐騙3萬元之事實。 34 筆記本2本(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 被告Y○○與O○○及另名年籍不詳代號「家」之成年人,分別以45%、27%(即45%*0.6)、18%(即45%*0.4)之比例朋分尚德園公司之不法收益。 35 尚德園有限公司委託協調要約書(卷P638、640) 尚德園公司人員用以偽稱有買方欲高價收購被害人所持有之殯葬產品,以取信被害人。 36 通訊軟體「紙飛機」之通訊內容翻拍照片 被告Y○○、O○○對尚德園公司之人員有指揮、監督之權。被告辛○○等業務人員及會計即被告楊韻潔均有經由對話參與公司營運。 37 108年2月財務表(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 被害人黃○○於108年2月25日因加購台灣墨晶碧玉含鑑定3組而交付之40萬元,成本僅2萬7000元,業務人員抽成即高達10萬8000元。 38 款項道具借支表(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 當尚德園公司業務人員向被害人偽稱有買家且付定金或假意表示為被害人代墊部分款項時,即由會計以公司款項作為道具供業務人員充當定金或代墊款取信被害人,用畢仍需歸還公司。 39 扣案之「電話約客初訪」、「業務作業流程」、「塔位怎麼來」3張(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3) 該3張文件,是尚德園公司提供給被告M○○的話術參考,文件中記載「我們買方都找好了」是虛假的,用來詐騙被害人。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Y○○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 1項前段之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被告O○○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另被告辛○○、M○○、W○○、H○○、陳廷 昇、宇○○、P○○、T○○、申○○、X○○、江唯剛、午○○、未○○、K ○○、N○○、F○○及楊韻潔等人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之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被告戌○○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被告Y○○、O○○、楊 韻潔等人,除附表一編號4⑴、10之部分外,就上開犯罪事實 之犯行,與實際著手參與行騙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P○○涉嫌詐欺被害人丙○○○之部分,雖 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9987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惟因另有三位被害人之證述及搜索扣押之證物,核屬新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附 此敘明。 三、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被告Y○○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 物及犯罪所得,而被告Y○○等人所收取之詐欺款項尚未返還 被害人之部分,亦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第1、2、3項均宣告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求刑: 請審酌被告Y○○、N○○、P○○、T○○、申○○、X○○、江唯剛、午○ ○、未○○、K○○、F○○、楊韻潔及戌○○等人矢口否認犯行,犯 後仍毫無悔意;被告宇○○、H○○僅坦承部分犯行,犯後態度 難謂良好;被告辛○○、O○○雖坦承大部分犯行,惟被告O○○對 其擔任尚德園公司內部主要管理者,與實際掌控者被告Y○○ 共享尚德園公司不法獲利,卻避重就輕,否認係主要管理者,被告辛○○雖於羈押中坦認大部分犯行,惟釋放後對自己或 他人犯行之參與情形即拒絕陳述,顯心存僥倖,難認有真摯悔意,又被告Y○○成立尚德園公司,利用教育訓練,使被告 辛○○等業務人員利用假買家等欺瞞話術行騙被害人,使被害 人出鉅資購買市場上不易流通之殯葬產品(例如成品2萬7000元之骨灰罐含鑑定,以32萬4000元之價格出售予被害人黃○ ○),當發現被害人資金不足時,甚且捏造事由要求被害人申辦車貸、房貸等,以利繼續詐欺獲利,使被害人不僅損失存款現金,更背負貸款,而有被害人為年長者,此犯行無異將被害人晚年生活所憑藉之經濟支柱破壞殆盡,渠等犯行卑劣、其心可鄙,且犯後猶仍飾詞狡辯,是均請從重量刑。另被告M○○、W○○、地○○犯後坦認犯行,請從輕量刑。又被告Y○ ○等人所涉上開犯行,請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 ,宣告其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蔡 明 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 記 官 葉 安 慶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姓名 被害時、地 被害經過 詐騙金額 參與被告 1 S○○ (警卷P1062) (卷七P407結證) 107年10月間 新北市○○區○○街○段00巷0○0號住處 107年10月間,申○○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夥同T○○,以有管道可販售宜城墓園之塔位,每個塔位以20萬元購入後,可以80萬元轉手賣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於107年10月中旬,在住處交付現金27萬元予申○○。 27萬元 申○○、T○○ 2 Z○○ (警卷P1138) (卷三P179結證) 107年10月25日 高雄市○○區○○○路00號 107年10月間辛○○、壬○○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以有買方家屬過世急須殯葬產品,欲以350萬元收購為由誆騙李女,使李女陷於錯誤,於107年10月25日15至16時許,在「左列地址」交付現金15萬元予壬○○及辛○○。 15萬元 壬○○、辛○○ 3 甲○○○ (P1106) (卷七P327結證) 107年7月間至8月14日14時至15時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107年7月間,宇○○及未○○2人以有買家欲以高價購買殯葬產品為由行騙,並以須先行支付管理費等費用為由要求甲○○○支付費用,乃於107年8月14日14至15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交付現金7萬元予宇○○、未○○。 7萬元 宇○○、未○○ 4 B○○ (P918) (卷十,P7) (1)107年3月間,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麥當勞 (2)107年8月間 107年初O○○先以翔宇物業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身份出面,向B○○佯稱,有一位買家陳董欲透過購買骨灰罐大額節稅,倘B○○事先購入再轉售陳董,則獲利甚鉅云云,致B○○陷於錯誤,而於107年3月間在其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麥當勞速食店交付兩次,金額共計230萬元給O○○;嗣後於107年8月間再遭T○○、申○○以陸資欲大量收購骨灰罐為由行騙,致B○○再度陷於錯誤,同意再向O○○購買10個骨灰罐作為抵稅之用,並於107年8月9日於同址交付現金125萬元予O○○。 355萬元 O○○、申○○、T○○ 5 C○○ (P768) (卷七P209結證) 107年10月間 苗栗縣○○市○○路00號 107年10月間,壬○○夥同W○○,自稱「尚德園」公司公司員工,向C○○佯稱有買家家人過世急用,欲以高於市價每組500萬元到600萬元之價格收購塔位,惟必須搭配骨灰罐及鑑定書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107年10月9日下午14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市○○路00號之住處,交付現金11萬元予壬○○。 11萬元 壬○○、W○○ 6 黃○○ (P878) (卷六P171結證) 107年12月間至108年2月25日 (1)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果菜市場; (2)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旁某統一超商; (3)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果菜市場; (4)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果菜市場 107年12月間,X○○夥同T○○以「尚德園公司」名義,向黃○○表示有大型遷葬案,須要25組塔位及骨灰罐,已湊齊另外3位賣家,仍不足6個骨灰罐,要求黃○○補足,惟因黃○○表示款項不夠只能加購2個,故分別於108年1月8日及108年1月14日,臺北市內湖區金龍路之統一超商各交付18萬元、18萬元給X○○。辛○○再向黃○○表示有買家欲以2700萬元大量購買塔位,順利成交可獲利1850萬元以上,續以「節稅」、交付「斡旋金」為由向黃○○行騙,致黃○○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108年1月28日下午16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果菜市場旁交付32萬元予X○○;(2)108年1月29日16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旁統一超商交付60萬元予辛○○;(3)108年1月30日16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果菜市場旁交付55萬元予辛○○;(4)108年2月25日14時許在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果菜市場旁交付40萬元予X○○。 233萬元 辛○○、X○○、T○○ 7 丙○○○ (P1070)(14305號卷二,P135) 107年10月間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 107年10月間,P○○與M○○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向丙○○○表示有買家要購買其持有之宜城墓園骨甕塔位,惟買家要求將骨甕塔位轉換成火化土葬位,且4個骨甕塔位轉換為8個火化土葬位要補繳144萬元,因丙○○○款項不足,P○○即向丙○○○偽稱不足款項將辦車貸代墊,致丙○○○陷於錯誤,分別於107年11月15日及同年11月28日,陸續交付46萬元及10萬元予P○○,嗣P○○再以買家已向別人購買為由取消交易。 56萬元 P○○、M○○ 8 G○○ (P618) (卷六P211結證) 107年7月間至107年10月15日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107年7至8月間,107年7至8月間,H○○及O○○以「尚德園」公司名義,向被害人誆稱臺商撤資節稅,欲以4360萬元購買被害人手上之塔位,惟必須加購骨灰罐以成套,使渠陷於錯誤,分別於(1)107年8月24日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交付現金123萬元予H○○;(2)於107年10月15日於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交付現金102萬5000元予H○○,合計225萬5000元購買32個骨灰罐。再由辛○○以「蕭經理」名義出面稱H○○因與被害人進行私下交易而遭開除,「尚德園」公司並幫H○○代墊75萬元,要求被害人補足始得繼續交易殯葬產品,後因辛○○無法提出G○○所要求的節稅資料來取信G○○而未得手。 225萬5千元 辛○○、H○○、O○○ 9 Q○○ (P1086) (卷六P57結證) 107年9月間至107年9月18日17時 高雄市○○區○○○街00號 107年9月間,壬○○先行出面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對Q○○佯稱,有企業家為大額節稅,欲以2950萬元購買殯葬產品,惟買家要求昇等為6人家族塔位,成交可獲利約9倍等語,致Q○○陷於錯誤,於107年9月18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之住處內,交付現金30萬元予壬○○。嗣辛○○於107年11月16日,再以壬○○挪用款項為Q○○代墊價款,要求Q○○需出面處理為由推拖上開交易。 30萬元 壬○○、辛○○ 10 E○○ (P1096) (卷六P119結證) 107年3月間至107年5月間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107年3月間,辛○○向康男稱可代賣塔位,搭配「整套」出售可獲利2倍為由行騙,先於107年4-5月間以40萬元購買骨灰罐6個。 40萬元 辛○○、 11 V○○ (P960) (卷六P87結證) 107年10月中旬 臺南市○區○○街000號2樓 107年10月中旬,P○○、W○○以有客戶欲收購個人塔位,轉手賣出即可獲利14倍為由行騙,要求朱男將「家族塔位」轉換成「個人塔位」,並以「手續費」為由行騙,使朱男陷於錯誤,交付12萬元予P○○及W○○。後遭被害人發現渠等並無轉換事實要求退費,遂由辛○○擔任「主管」角色出面應付並返還4萬元。後辛○○再以買家經濟出狀況為由推拖。 12萬元 (本件已經和解,被告有返還12萬元) P○○、W○○、辛○○ 12 A○○ (P993) (卷六P237結證) 107年8月間 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 107年8月間,N○○自稱「尚德園」公司仲介人員,以有買家欲高額收購、大額節稅為幌子,向A○○佯稱若加購骨灰罐,即可湊數後轉手高價賣出獲利等語,致A○○陷於錯誤,分別於107年8月至10月間在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3度交付現金8萬元、10萬8000元及21萬6000元予N○○。嗣辛○○於107年10月26日,再以N○○挪用親人88萬元款項為A○○代墊價款,N○○已遭公司開除,尚德園公司已將88萬元返還N○○之親人,要求A○○需出面處理為由擱置上開交易。 40萬4千元 N○○、辛○○ 13 乙○○○ (P1017) (卷六P319結證) 107年8-9月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107年7月間,壬○○、辛○○向乙○○○佯稱,有買家欲高價收購乙○○○所持有之塔位,惟買家要求夫妻位,倘乙○○○先以50萬元加購塔位後,日後可以1500萬元轉手賣出,獲利可達300倍等語,乙○○○乃於107年8月21日,在臺中市住處交付現金50萬元予辛○○及壬○○。辛○○再向乙○○○表示獲利將課45%的稅金,加購骨灰罐可以節稅等語,要求乙○○○加購13個骨灰罐,使乙○○○陷於錯誤,於107年8月30日,在臺中市住處交付120萬元予辛○○與壬○○。嗣辛○○先以土權尚未辦理完成,買家已向別人購買為由取消交易,再以另有買家要購買5個塔位,要求乙○○○加購2組塔位,乙○○○乃於107年9月11日,在臺中市住處交付52萬元予辛○○與壬○○。 222萬元 壬○○、辛○○ 14 辰○○ (P704) 107年7月間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二樓 107年7月間,壬○○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以有買方欲高價收購為由向黃女行騙,購買6個骨灰罐,並於107年8月間由壬○○及辛○○載送被害人至銀行後,由被害人於車上交付現金90萬元。 90萬元 壬○○、辛○○ 15 酉○○ (P1054) (卷七P351結證) 107年11月至107年12月間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港墘捷運站 107年11至12月間,壬○○夥同午○○,自稱「殯葬同業公會」人員,向酉○○佯稱,若酉○○願出資12萬元,將其所持有之宜城墓園2個壁掛式骨灰位改為土葬位,有買家欲以250萬元收購酉○○所持有的2個宜城塔位等語,致酉○○陷於錯誤,於107年12月間中午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港墘捷運站前交付12萬元予午○○。 12萬元 壬○○、午○○ 16 亥○○ (P862) (有傳,具狀請假,身體因素卷六P361) 107年6月20日至107年8月11日 基隆市○○區○○路000號2樓 107年6月初,辛○○對亥○○佯稱,有買家願意高價收購,倘亥○○先以每個骨灰罐10萬元之價格購入,再與亥○○原本持有之骨灰位搭配「成套」後,即可以每組270萬元轉售,獲利約3倍等語,並夥同申○○以鑑定費、保管費及加工尾款等名義向亥○○索款,致亥○○陷於錯誤,分別於(1)107年6月20日,在基隆市○○區○○路000號2樓交付現金25萬元予辛○○;(2)107年6月25日在上址交付現金16萬元予辛○○;(3)107年8月11日上址交付現金9萬元予申○○。 50萬元 辛○○、申○○ 17 巳○○ (P1117) (卷六P391結證) 107年7月間至107年11月26日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07年7至8月間,N○○、H○○、辛○○、申○○分飾尚德園公司業務人員及幹部,N○○先與巳○○聯繫,待確認巳○○所持有之殯葬產品後,再由H○○以企業家欲大額節稅,要購買巳○○所持有之塔位,惟買家要求加購為由,要求巳○○要加購才能完成交易,加購之後即可以3000餘萬元轉售予買家,並向巳○○表示因課稅金額高,要求巳○○加購骨灰罐節稅,致巳○○陷於錯誤,於107年8月29日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住處社區中庭交付現金85萬元予H○○;申○○再以尚德園公司高層之身分向巳○○表示節稅不夠,因巳○○表示款項不足,H○○乃偽稱以家人貨款為巳○○代墊100萬元之事遭公司開除,辛○○亦偽稱因代墊之事H○○遭公司開除等事由,請巳○○處理代墊之100萬元,巳○○乃於107年10月29日在上址交付90萬元及54萬元給辛○○;辛○○又向巳○○偽稱因代墊之事毆打H○○,致有合夥賣家取消交易,要求巳○○補足該名賣家之塔位,始可完成交易,致巳○○陷於錯誤而以90萬元加購6組宜城個人塔位,並於11月26日在上址,交付現金90萬元予辛○○。嗣辛○○與H○○向巳○○表示價金已達3千餘萬元,節稅不夠,要求加購,惟巳○○拒絕。 319萬元 N○○、H○○、辛○○、申○○ 18 L○○(P949) (卷三P189結證) 107年11月至107年12月間 屏東縣內埔鄉及萬巒鄉 107年11月,宇○○、未○○、W○○、地○○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宇○○、未○○出面,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向L○○佯稱:若先以8萬8000元購入內膽及以11萬8000元購入牌位後,即可以80至90萬元不等之價位轉售予買家,惟需先行支付履約保證金云云,致L○○陷於錯誤,由L○○於107年11月某日,在屏東縣內埔鄉廣濟路之「85度C」咖啡店內交付8萬7500元予宇○○及未○○,宇○○並向L○○表示後續將交由公司W○○處理;107年12月間續由W○○出面,向L○○佯稱買方要求加購內膽及牌位,致L○○陷於錯誤,加購3個內膽及牌位而陸續交付26萬元予W○○;最後W○○於108年2月間,再以節稅為幌詐騙L○○,過程中由地○○扮演假買家致電L○○,並央請其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友人佯裝會計人員取信L○○,致L○○再次陷於錯誤,乃依W○○之建議辦理車貸後交付30萬元之現金予W○○。 64萬7500元 宇○○、未○○、W○○、地○○ 19 寅○○ (P655) (卷七P105具結) 107年7月至107年8月 臺北市大同區平陽街某處 107年7至8月間,宇○○及M○○誆稱企業家投資,如完成交易可獲得5倍獲利,共約2000萬元,使葉女陷於錯誤,於臺北市大同區平陽街某處交付現金3萬元作業費用予M○○。 3萬元 宇○○、M○○ 20 丁○○○(P665) (卷七,P147) 107年3月間至107年8月間 新北市○○區○○路00○0號 一、107年3月間,宇○○(自稱黃四維)及未○○(自稱小黃)以「宇翔公司」之名義,向丁○○○表示有買家欲高價收購殯葬產品,如完成交易可獲利甚豐為由,使丁○○○陷於錯誤,而分別於107年3月至8月間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住處樓下分別交付現金8萬元、66萬元、42萬元、12萬元及24萬元,共152萬元交付予未○○及宇○○。 二、之後未○○及宇○○向M○○表示丁○○○仍有「產值」,再由M○○出面行騙,指稱宇○○因私下進行交易而停職,需補交72萬元始得進行交易,意圖行騙惟尚未得手 152萬元 宇○○、未○○、M○○ 21 戊○○ (P1158)(14305號卷二,P105) 107年8月至10月 新北市○○區○○街00號附近某處 107年年中,T○○、宇○○、未○○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戊○○誆稱有買家欲以高價購買戊○○所持有之塔位及骨灰罐,惟需再加購兩組,致戊○○陷於錯誤,而於107年8月16日,在其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住處附近之統一超商,交付現金24萬元給未○○;嗣T○○、宇○○及未○○再向戊○○表示買家要求加購骨灰罐及內膽各2個,戊○○表示錢不夠,宇○○假意表示願補足,是戊○○又於107年8月24日,在相同之統一超商交付現金10萬8000元給未○○。嗣再以宇○○代墊價款私下交易為由,要求戊○○需補足款項,並擱置上開交易。 34萬8千元 T○○、未○○、宇○○ 22 天○○ (P971) (卷六P29結證) 107年10月至11月間 臺南市○○區○○路000號 107年10月至11月間,H○○及江唯剛2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對天○○佯稱,有買家欲高價購買「整組」之殯葬產品,惟要求加購骨灰罐,即可轉手賣出獲利2倍等語,致天○○陷於錯誤,而於107年11月初,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交付現金5萬元予H○○。嗣H○○再以該買家已被別人搶走為由取消交易。 5萬元 H○○、江唯剛 23 子○○ (P828) (卷七P 293結證) 107年8月間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107年8月間,許佑麟與宇○○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稱「尚德園」公司仲介人員,向子○○佯稱,有買家要以每個塔位80萬元之高價購買子○○所持有之靈骨塔塔位,後再以交易金額龐大,稅金沈重,必需「節稅」,致子○○陷於錯誤,子○○乃將保險解約,於107年8月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交付現金70萬元予許佑麟及宇○○。嗣宇○○又與自稱是審核部、朱姓成年男子,表示節稅金額不足,尚欠60萬元,子○○只能借款5萬元交付該朱姓成年男子,餘款由該朱姓成年男子假意為子○○代墊。嗣宇○○再以朱姓成年男子代墊款之事遭公司查獲,要求子○○辦理車貸或房貸以補足款項,再以此為由取消交易。 70萬元 許佑麟、宇○○ 24 己○○ (P747)(14305號卷二,P59) 107年11月至107年12月間 桃園市○○區○○路00號5樓 107年11月至12月間,P○○自稱「尚德園」公司仲介人員,向己○○佯稱,有買家家人過世急需殯葬產品,惟買家要求須搭配指定之骨灰罐,並以倘己○○願意加購骨灰罐,加上原本持有成本約50萬元之塔位,搭配成組出售,屆時即可以250萬元的高價轉售,獲利4倍云云,致己○○陷於錯誤,同意加價購買1個骨灰罐,並於108年1月間,在其位於桃園市桃園區自強路之住處交付現金11萬元予P○○。 11萬元 P○○ 25 庚○○ (P736)(14305號卷二,P65) 107年9月21日至107年9月28日16時許 桃園市○○區○○路00號 辛○○與壬○○2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壬○○先行出面,於107年9月21日,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向庚○○佯稱,某買家家人重病急需塔位,欲以120萬元收購「宜城墓園夫妻位」,惟需庚○○將「個人位」轉換升等為「夫妻位」,且庚○○之塔位僅有認購憑證,須取得土地權狀才能轉賣給買家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107年9月28日,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之「85度c咖啡店」交付現金31萬元予壬○○,後壬○○以買家改變心意要購買4人家族塔位,要求庚○○加購2個塔位,庚○○拒絕後,壬○○即以買家遭其他同業搶走為由表示無法成交,並將庚○○轉手辛○○,嗣後再由辛○○出面,向庚○○表示有「臺南市政府遷葬案」,要求庚○○找人合夥購買44個塔位,惟因庚○○拒絕而未得手。 31萬元 壬○○、辛○○ 26 J○○ (P841) (卷三P123結證) 107年9月間至12月26日,高雄市○○○○路000號 107年11至12月間,辛○○夥同壬○○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對J○○佯稱,某「家族遷葬」欲以1個塔位400萬元收購殯葬產品,倘J○○願意投資,購置成本僅35萬元,成交可獲利逾10倍云云,之後又以「節稅」為幌陸續施用詐術,致J○○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分別於於107年9月至12月26日,陸續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多次交付現金,金額共705萬元予辛○○及壬○○2人。辛○○又於108年1月19日下午16時43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J○○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時,明知未將車輛持往典當,仍向J○○訛稱沒錢支付典當車輛之利息,致J○○陷於錯誤,而借款2萬元予辛○○。 707萬元 辛○○、壬○○ 27 卯○○ (P930) (14305號卷二,P133) 107年12月間至107年12月27日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 107年12月間,N○○向卯○○佯稱,有買家欲高價收購卯○○所持有之塔位、骨灰罐、內膽及牌位,並保證卯○○已持有的塔位2位、骨灰罐3個、內膽2個及牌位2位可以900萬元售出,惟需支付履約保證金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交付13萬6500元。嗣N○○藉口卯○○之骨灰罐放在住處已屬二手,要求卯○○加購2個骨灰罐,否則即要賠償違約金,後來壬○○代表尚德園公司與卯○○女兒協調,再退還13萬6500元給卯○○。 13萬6500元(已退還給卯○○) N○○ 28 U○○ (P759) (卷七P431結證) 107年7月13日至107年8月3日 臺北市松山區東興路某統一超商 107年7月間,辛○○及壬○○自稱「殯葬同業工會」人員,對U○○佯稱,有買家要購買U○○所持有之塔位,惟買家要求須加購骨灰罐「搭配成套」云云,致U○○陷於錯誤,而同意加買骨灰罐3個,並於107年7月間在台北市松山區住處附近超商,交付30萬元給辛○○及壬○○。 30萬元 壬○○、辛○○ 29 癸○○ (卷九,P309) (14305號卷二,P47) 108年1月18日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麥當勞 108年1月間,O○○致電癸○○,佯稱有買家要購買癸○○所持有之宜城墓園4個塔位,惟必須先付費進行換購程序,將認購權證換成永久使用權狀始得出售云云,致癸○○陷於錯誤,又因O○○表示每個塔位換購程序是19萬元,癸○○表示款項不足,O○○即先收定金,癸○○乃於108年1月18日,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麥當勞」交付5萬元訂金給O○○。 5萬元 O○○ 30 宙○○ (P778) 107年年底至108年年初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五樓 107年底,W○○與地○○共同向宙○○遊說將所持有之靈骨塔塔位加購改為附土地權狀之靈骨塔塔位,惟因宙○○表示沒有錢,W○○及地○○即偽稱願幫宙○○代墊10萬元,並以虛偽之1萬元收款證明向宙○○詐騙表示已代墊1萬元,並要求宙○○購買骨灰罐,宙○○因而陷於錯誤,於108年年初,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交付2萬元予W○○與地○○。 2萬元 W○○、地○○ 31 陳家妍 (P792) 107年8月間 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之13 107年8月間,未○○先予電話聯絡玄○○,自稱「尚德園」公司業務,以有買方「陳董」回國投資,欲以1億餘元之價格收購玄○○手上之殯葬產品,成交即可獲利6至7倍,惟要求加購內膽以成套。後因故由P○○及M○○接手,然於行騙之際即經警方執行拘提、搜索而未得手。 7萬元 (尚未交付) 未○○、P○○、M○○ 32 R○○(卷三P29) 107年11月 高雄市○○區○○里○○○街00巷0號 107年11月4日,壬○○先電話聯絡R○○,向R○○偽稱有買方「陳先生」要以400萬元之價格購買R○○所持有之如意軒塔位,並由辛○○擔任課長之角色與壬○○共同前往R○○之住處,辛○○再提出「尚德園有限公司委託協調要約書」及「買賣契約書合約」取信R○○,嗣因R○○表示將委請律師與尚德園公司進行簽約及法院公證程序,辛○○及壬○○惟恐犯行遭識破,故而斷絕與R○○之聯繫致未得手。 未遂 辛○○、壬○○ 33 I○○(P981) 107年6-7月新北市○○區○○路000號 107年6-7月間,F○○與宇○○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F○○先以「尚德園」公司名義聯繫I○○,向I○○佯稱,有買家要高價購買I○○所持有之靈骨塔塔位,若完成交易可獲利4-500萬元,再與宇○○共同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肯德基向I○○表示買家要求要「成組」、「成套」,要求I○○加購骨灰罐始能完成交易,因I○○表示現金不足,F○○即偽稱願意合資,致I○○陷於錯誤,乃於上址交付現金3萬元予F○○。交款翌日,I○○去電尚德園公司詢問後續,即遭尚德園公司人員告以F○○因與其私下進行交易之事遭公司查獲而遭停職,並以此為由取消交易。 3萬元(已由F○○返還) 宇○○、 附表二:108年3月5日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保管字第1874號)搜索扣押地點: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之1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持有人 2 鑰匙 1支 戌○○ 3 點鈔機含顯示器 1台 4-8 現金 63萬7442元 9 帳冊 1批 10 客戶名單 1批 11 108年2月財務表、薪資表、登帳表、獎金抽成表 1批 12 公司章及相關印章 1包 13 統一發票 1包 15 筆記本 3本 16 款項道具借支表等重要文件 1批 19 買賣受訂單 1批 20 客戶領取簽收單 1批 22 和解書 1件 23 寄存保管憑證 1件 24 107年6月至108年3月之日報表 1件 25 客戶產權資料 1件 27 傳單 1箱 28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1箱 29 骨灰罈寶石鑑定書 4本 34 筆記本 1本 辛○○ 40 買賣契約文件 1包 辛○○ 42 拜訪信件、授權書等 1包 W○○ 43 M○○所持有之文件 1包 M○○ 附件二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45號被 告 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之109年度原訴字第23號詐欺案件,具有數人共犯數罪之相 牽連關係,認應追加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Y○○(暱稱小活佛,已提起公訴)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及詐欺之犯意,先以其友人林友文(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名義申請設立尚德園有限公司(登記地址:新北市○○區○○路0 00號4樓,嗣後變更登記為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之5,實 際營運地址: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之1,下稱尚德園 公司),並已先招募與其有犯意聯絡之O○○(暱稱阿翔,已提 起公訴)擔任管理幹部後,又陸續招募與渠等有詐欺犯意聯絡之組織成員,包括辛○○(暱稱蕭欸,已提起公訴)、M○○ (擔任總幹事,暱稱天佑、寶貝老婆,已提起公訴)、W○○ (暱稱小朱,已提起公訴)、H○○(暱稱海棠,已提起公訴 )、陳廷昇(暱稱巨石強昇,已提起公訴)、宇○○(暱稱悟 天、阿布,已提起公訴)、P○○(原名林冠言,暱稱Allen、 冠言,已提起公訴)、T○○(暱稱仲子、蜘蛛人,已提起公 訴)、申○○(暱稱012、阿水,已提起公訴)、X○○(暱稱小 凱、Wu Jeff,已提起公訴)、江唯剛(暱稱小剛,已提起 公訴)、午○○(暱稱昌哥,已提起公訴)、未○○(暱稱小林 ,已提起公訴)、K○○(綽號許仔,已提起公訴)、N○○(暱 稱阿興,已提起公訴)、壬○○(暱稱小致)、F○○等人擔任 詐騙業務員,並由楊韻潔(暱稱綠綠,已提起公訴)、戌○○ (暱稱TREE、小樹,已提起公訴)擔任尚德園公司前後任會計,向被害人以所謂「包圍」(詳如下述)之方式進行詐騙。 二、其分工方式如下:Y○○以尚德園公司之名義設置辦公地點後 ,即指示O○○負責招募集團成員包括辛○○、M○○、W○○、H○○、 陳廷昇、宇○○、P○○、T○○、申○○、X○○、江唯剛、午○○、未○ ○、K○○、N○○、壬○○、F○○等人擔任詐騙業務員,負責出面與 被害人接洽施用詐術,即由Y○○先自不詳之人處取得持有靈 骨塔民眾之資料清冊,再透過O○○交給尚德園公司之上開業 務人員,O○○則負責公司內部行騙話術傳授、管理公司業務 人員、每日召開公司會議、要求按日繳交日報表、協助薪資發放等事項;渠等均明知上開持有靈骨塔塔位之民眾極欲出售靈骨塔以求變現獲利,亦均明知尚德園公司根本沒有買家欲購買被害人所持有之靈骨塔塔位,竟由O○○依Y○○之指示, 教授業務人員撥打電話「培養」客戶後,「探測」客戶接受度,以「利多」誘惑,再以業務員輪番「包圍」之方式讓客戶相信業務員之說法,以要幫客戶銷售手上骨灰位等塔位,可代為尋找買家之詐術,而達到「逆向行銷」之成效,上開業務人員即依Y○○所提供之資料聯繫持有靈骨塔塔位之被害 人,先向被害人偽稱有公司或有買家為「企業大額節稅」、或以殯葬同業公會、殯葬協會等名義辦理家族、政府遷葬、或買家有「家人過世急須購買塔位」等理由而欲高價收購被害人持有之靈骨塔塔位,甚表示已支付定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誤信已有買家欲高價購買其所持有之塔位,嗣再以節稅、需搭配骨灰罐(即成組或成套)一同出售、塔位數量不足等話術誘騙被害人加價購買骨灰罐或繳納各式名目費用,若被害人表示款項不足時,業務人員再假意表示代墊部分款項以協助完成交易(上開買家定金或業務代墊款之款項,可由業務人員以道具之名義向尚德園公司會計借支,取信被害人後再行歸還),待被害人交付款項後,該名業務人員即會以「買家出國」、「買家生病」等藉口推拖,或由其他業務人員接手假藉「國稅局」、「審核部」等名義質問被害人是否與前業務人員共同作私件,由業務人員代墊款項,訛稱前業務人員因作私件而遭停職、調查,要求被害人必須再補交代墊之款項或罰款後才能繼續交易,若被害人無法再補交款項,即藉故向被害人取消交易或擱置交易,而業務人員詐得現金款項後,便將現金及業績匯報單交給尚德園公司之管理幹部O○○或會計楊韻潔或戌○○,會計再依據業績分配表內容 記載餘款及業績分配表、每月業績表及計算獎金比例(大約為被害人所交付款項之30%,再由參與之業務依分工程度朋 分,記載或為1、或各為0.5、或0.25),嗣後會計於扣除成本、費用後,再將不法獲利連同帳冊,依照Y○○指示,在公 司以外之地點交付給Y○○(Y○○取得不法獲利45%、O○○取得不 法獲利45%中之60%,另名年籍不詳綽號「家」之人取得不法獲利45%中之40%),而渠等再將自不詳處取得之群鈺公司骨灰罐寄存託管憑證(提貨單)、報價單、公墓永久使用權狀,內膽憑證、憑證簽收單,以各式理由交給被害人簽收,製造被害人交付之款項係向尚德園公司購買骨灰罐或其他產品之假象,以遂其詐欺犯行。尚德園公司運作期間,Y○○為規 避查緝,幾乎從不進入上開營運處所,而係使用網路通訊軟體「紙飛機」成立尚德園公司群組,以此方式指揮尚德園公司之員工(各員工於群組之暱稱如上所述)。而壬○○所參與 實施之犯行如下: ㈠、Z○○遭詐騙15萬元(辛○○、壬○○) 107年10月間辛○○與壬○○二人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以 有買方家屬過世急須殯葬產品,欲以350萬元收購Z○○手上之 宜城墓園之塔位,惟Z○○需另行加買一塊火化土葬個人座土 地,致Z○○陷於錯誤,於107年10月25日,在址設高雄市○○區 ○○○路00號之「統一超商」交付現金15萬元予壬○○及辛○○。 ㈡、C○○遭詐騙11萬元(壬○○、W○○) 107年10月間,壬○○夥同W○○,自稱「尚德園」公司公司員工 ,向C○○佯稱有買家家人過世急用,欲以高於市價每組500萬 元到600萬元之價格收購C○○所持有之塔位,惟必須搭配骨灰 罐及鑑定書云云,致C○○陷於錯誤,於107年10月9日下午14 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市○○路00號之住處,交付現金11萬 元予壬○○。 ㈢、Q○○遭詐騙30萬元(壬○○及辛○○) 107年9月間,壬○○先行出面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對Q○ ○佯稱,有企業家為大額節稅,欲以2950萬元購買殯葬產品,惟買家要求昇等為6人家族塔位,成交可獲利約9倍等語,致Q○○陷於錯誤,於107年9月18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 街00號之住處內,交付現金30萬元予壬○○。嗣辛○○於107年1 1月16日,再以壬○○挪用親人款項為Q○○代墊價款,要求Q○○ 需出面處理為由擱置上開交易。 ㈣、乙○○○遭騙222萬元(壬○○、辛○○) 107年7月間,壬○○、辛○○向乙○○○佯稱,有買家欲高價收購 乙○○○所持有之塔位,惟買家要求夫妻位,倘乙○○○先以50萬 元加購塔位後,日後可以1500萬元轉手賣出,獲利可達300 倍等語,乙○○○乃於107年8月21日,在臺中市住處交付現金5 0萬元予辛○○及壬○○。辛○○再向乙○○○表示獲利將課45%的稅 金,加購骨灰罐可以節稅等語,要求乙○○○加購13個骨灰罐 ,使乙○○○陷於錯誤,於107年8月30日,在臺中市住處交付1 20萬元予辛○○與壬○○。嗣辛○○先以土權尚未辦理完成,買家 已向別人購買為由取消交易,再以另有買家要購買5個塔位 ,要求乙○○○加購2組塔位,乙○○○乃於107年9月11日,在臺 中市住處交付52萬元予辛○○與壬○○。 ㈤、辰○○遭詐騙90萬元(壬○○及辛○○) 107年7月間,壬○○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向辰○○佯稱, 有買方欲高價收購,惟辰○○需另行加購產品搭配出售等語, 致辰○○陷於錯誤,同意以90萬元加購6個骨灰罐,並於107年 8月間由壬○○及辛○○載送辰○○至銀行提領後,由辰○○於車上 交付現金90萬元予壬○○及辛○○。 ㈥、酉○○遭詐騙12萬元(壬○○、午○○) 107年12月間,壬○○夥同午○○,自稱「殯葬同業公會」人員 ,向酉○○佯稱,若酉○○願出資12萬元,將其所持有之宜城墓 園2個壁掛式骨灰位改為土葬位,有買家欲以250萬元收購酉○○所持有的2個宜城塔位等語,致酉○○陷於錯誤,於107年12 月間中午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港墘捷運站前 交付12萬元予午○○。嗣後午○○以憂鬱症發作住院、壬○○以車 禍住院為由躲避酉○○。 ㈦、庚○○遭詐騙31萬元(壬○○、辛○○) 辛○○與壬○○2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壬○○先 行出面,於107年9月21日,自稱「尚德園」公司人員,向庚○○佯稱,某買家家人重病急需塔位,欲以120萬元收購「宜 城墓園夫妻位」,惟需庚○○將「個人位」轉換升等為「夫妻 位」,且庚○○之塔位僅有認購憑證,須取得土地權狀才能轉 賣給買家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107年9月28日,在址設 桃園市○○區○○路00號之「85度c咖啡店」交付現金31萬元予 壬○○,後壬○○以買家改變心意要購買4人家族塔位,要求庚○ ○加購2個塔位,庚○○拒絕後,壬○○即以買家遭其他同業搶走 為由表示無法成交,並將庚○○轉手辛○○,嗣後再由辛○○出面 ,向庚○○表示有「臺南市政府遷葬案」,要求庚○○找人合夥 購買44個塔位,惟因庚○○拒絕而未得手。 ㈧、J○○遭詐騙707萬元(辛○○、壬○○) 107年11至12月間,辛○○夥同壬○○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對J○○佯稱,某「家族遷葬」欲以1個塔位400萬元收 購殯葬產品,倘J○○願意投資,購置成本僅35萬元,成交可 獲利逾10倍云云,之後又以「節稅」為幌陸續施用詐術,致J○○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分別於於107年9月至12月26日 ,陸續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多次交付現金, 金額共705萬元予辛○○及壬○○2人。 ㈨、U○○遭詐騙30萬元(辛○○、壬○○) 107年7月間,辛○○及壬○○自稱「殯葬同業工會」人員,對U○ ○佯稱,有買家要購買U○○所持有之塔位,惟買家要求須加購 骨灰罐「搭配成套」云云,致U○○陷於錯誤,而同意加買骨 灰罐3個,並於107年7月間在台北市松山區住處附近超商, 交付30萬元給辛○○及壬○○。 ㈩、詐騙R○○未遂(辛○○、壬○○) 107年11月4日,壬○○以尚德園公司之名義先電話聯絡R○○, 向R○○偽稱有買方「陳先生」要以400萬元之價格購買R○○所 持有之如意軒塔位,並由辛○○擔任課長之角色與壬○○共同前 往R○○之住處,辛○○再提出「尚德園有限公司委託協調要約 書」及「買賣契約書合約」取信R○○,嗣因R○○表示將委請律 師與尚德園公司進行簽約及法院公證程序,辛○○及壬○○惟恐 犯行遭識破,故而斷絕與R○○之聯繫致未得手。 三、Y○○等人以尚德園之名義,合計詐得2907萬1000元。嗣於108 年3月5日上午9時1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 道0段0號6樓之1「尚德園公司」等處所執行搜索,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被告之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Y○○之供述 ⑴Y○○透過通訊軟體「紙飛機」成立群組,控制管理尚德園公司不法組織。 ⑵當初尚德園公司成立時,登記名義負責人是Y○○去找來的。 2 被告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有在翔宇公司兼職,尚德園公司之負責人是被告Y○○,公司制度都是被告Y○○所規定,被害人資料之「日報表」是被告Y○○提供,要求公司業務員要電話聯絡被害人並作紀錄,依被告Y○○之指示管理尚德園公司之人員。公司會計原係被告楊韻潔,嗣被告楊韻潔離職,被告Y○○就找其女友戌○○來擔任公司會計。 ⑵向被害人所稱有買家急欲購買、政府遷葬、企業節稅等話術都是虛假的,事實上並無買家,也無政府遷葬等情事,行騙之話術是被告Y○○所教授。 ⑶夥同被告T○○、黃仕瑋以有買家要購買等理由向被害人徐珮玲行騙加購骨灰罐;夥同被告H○○向被害人G○○行騙加購骨灰罐,並從被害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3 被告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經被告O○○之招募而加入尚德園公司。 ⑵被害人之資料均係尚德園公司所提供,行騙之話術是被告O○○所教授,向被害人所稱有買家、政府遷葬、節稅等話術都是虛假的。 ⑶證稱夥同被告壬○○向被害人Z○○行騙、夥同H○○、O○○向被害人G○○行騙、夥同被告X○○、T○○向被害人黃○○行騙、夥同被告壬○○向被害人J○○行騙、夥同被告壬○○向被害人Q○○行騙、單獨向被害人E○○行騙、夥同被告P○○、W○○向被害人V○○行騙、夥同被告N○○向被害人A○○行騙、夥同被告壬○○向被害人乙○○○行騙、夥同被告壬○○向被害人辰○○行騙、夥同同案共犯申○○向被害人亥○○行騙、夥同被告申○○、N○○及H○○向被害人巳○○行騙,並自被害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⑷尚德園公司業務計算抽傭,計算之比例即為被害人所交付款項之30%-40%,再由參與之業務依分工程度朋分,記載或為1、或各為0.5、或0.25),交回公司之款項,是由公司會計負責點算金額。而扣案之「餘額及業績分配表」是由公司會計「綠綠」製作的。 4 被告M○○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經被告O○○之招募而加入尚德園公司。 ⑵被害人之資料均係被告O○○所提供,又所謂有買家欲高價收購但必須加購為成組成套、作私件要求補繳款項等說法係向被害人行騙之話術;夥同被告未○○、宇○○向被害人丁○○○行騙;夥同宇○○向被害人寅○○行騙,並與宇○○平分被害人寅○○交付贓款3萬元;夥同未○○、P○○向被害人陳家妍行騙,惟尚未得手。 ⑶被告Y○○是尚德園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O○○是公司管理幹部,負責話術傳授、發放薪資及內部管理;壬○○、宇○○、辛○○、H○○、陳廷昇、未○○、P○○、江唯剛、W○○、午○○、T○○及X○○為業務人員;楊韻潔、戌○○擔任會計;Y○○為幕後老闆。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寶貝老婆」、「天佑」。 ⑷扣案之「款項道具借支」,是業務為欺騙被害人有買家且已付定金,可以向公司會計借錢充當定金,款項是向公司會計「綠綠」取用,當天借當天還,會計也知道借錢是當道具取信被害人之用。 ⑸扣案之「電話約客初訪」、「業務作業流程」、「塔位怎麼來」3張文件,是尚德園公司給的話術參考,文件中記載「我們買方都找好了」是虛假的,用來詐騙被害人。 ⑹向被害人陳家妍提出之「專案交易確定排賣單」,是要取信被害人陳家妍,但實際上並沒有人會用上面的價格向被害人陳家妍購買。 5 被告W○○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經綽號「眼鏡」之友人介紹而加入尚德園公司。 ⑵被害人之資料均係被告O○○所提供,又所謂有買家欲高價收購但必須加購為成組成套、政府遷葬、企業大額節稅,被害人若款項不足願意代墊等說法,均係向被害人行騙之話術,實際上並無買家,為被害人代墊款項之詞也是虛構,這些話術都是被告O○○所教授,尚德園公司內的業務也都知道實際上並沒有買家。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小朱」。 ⑶夥同被告陳廷昇向被害人L○○行騙、夥同被告辛○○、P○○向被害人V○○行騙、夥同被告地○○向被害人宙○○行騙,並自被害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6 被告H○○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由被告O○○招募進入尚德園公司擔任業務,尚德園公司是由O○○管理,被害人名單也是O○○提供的。O○○有教授向被害人偽稱買家欲高價收購、政府遷葬、作私件要求補繳款項等說法係向被害人等話術,但實際上都是假的。 ⑵有向被害人張素貞偽稱有買家要購買塔位,而要求加購骨灰罐以一併出售予買家,而向被害人G○○收取225萬5000元,嗣後再交接給辛○○,即夥同被告O○○、辛○○向被害人G○○行騙。 ⑶被害人所交付之款項,是交給被告O○○,業務可以抽傭30%-35%,抽成成數是O○○規定,薪資也是O○○發放。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 7 被告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經被告壬○○之介紹而加入尚德園公司。坦承夥同W○○,由其假冒會計人員及買家以「節稅」之方式詐騙被害人L○○,並要被害人L○○辦理車貸購買骨灰罐;夥同被告W○○以假的收款證明詐騙被害人宙○○2萬元。 ⑵O○○為「尚德園公司」管理人,職司發放薪資及內部管理,所有事務都要向被告O○○回報;被告壬○○、宇○○、M○○、辛○○、H○○、N○○、未○○、P○○、江唯剛、W○○、申○○、T○○為業務人員;戌○○為公司會計,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巨石強昇」。 8 被告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與被告Y○○是另案詐欺案件之共同被告,經被告Y○○之招募而加入尚德園公司,有問題都是直接詢問被告Y○○。 ⑵所謂有買家欲高價收購但必須加購為成組成套、政府遷葬、企業大額節稅等說法,均係向被害人行騙之話術,實際上並無買家,這些話術都是尚德園公司所教授。惟辯稱未使用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 ⑶承認有假扮「審核部」及偽稱有買家而夥同被告未○○、涂政廷向被害人丁○○○行騙。惟否認夥同被告未○○向被害人甲○○○、夥同被告未○○、W○○、地○○向被害人L○○行騙、夥同被告涂政廷向被害人寅○○行騙,夥同被告許佑麟向被害人子○○行騙。 9 被告P○○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由被告O○○招募進入尚德園公司擔任業務,尚德園公司是由O○○管理,被告O○○要求每日都要聯繫到4位客戶約見面,被害人資料之「日報表」也是O○○提供的,向被害人所收取之款項都交給被告O○○或小辦公室裡的人。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冠言」、「Allen」。 ⑵夥同被告M○○向被害人丙○○○推銷「淡水宜城公墓」之墓基;單獨向被害人己○○推銷骨灰罐;向被害人陳家妍偽稱有買家「陳董」之詞,是被告M○○說的;夥同被告W○○向被害人V○○推銷更換淡水宜城公墓個人塔位。自丙○○○等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取佣金。惟否認行騙被害人丙○○○等人,辯稱:欲出售之價格都是被害人自己說的,我只說要幫他們找買家等語。 ⑶「業績匯報單」上所註記「Allen」即為被告P○○,即有自被害人丙○○○等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10 被告T○○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經林友文之推薦找被告O○○應徵而進入尚德園公司。尚德園公司是由被告O○○管理,被害人名單也是O○○提供的。坦承實際上並無買家,與被告申○○向被害人S○○推銷「淡水宜城墓園」塔位;與被告X○○、辛○○向被害人黃○○推銷骨灰罐;與被告宇○○、未○○向被害人戊○○推銷骨灰罐。惟否認有向被害人S○○等人行騙。 ⑵承認「業績匯報單」上所註記「仲」即為被告T○○,即有自被害人S○○等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⑶坦承曾依被告O○○之指示,出面幫被告壬○○、辛○○與被害人庚○○談和解。 ⑷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 11 被告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曾與被告T○○向被害人S○○推銷「淡水宜城墓園」塔位;與被告T○○向被害人許佩玲推銷骨灰罐;與被告N○○向被害人巳○○推銷骨灰罐;向被害人亥○○推銷骨灰罐,業績匯報單上所註記「水」即係指被告申○○,亦即被告申○○有自S○○等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惟辯稱並未詐騙被害人S○○等人。 ⑵被告O○○為「尚德園公司」之主管,職司發放薪資及內部管理,客戶名單也是被告O○○所提供;被告壬○○、宇○○、M○○、辛○○、未○○、江唯剛、W○○、午○○、T○○、X○○、H○○為業務人員;戌○○及綽號「綠綠」女子為公司會計。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阿水。 12 被告X○○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尚德園公司是由被告O○○管理,「日報表」上被害人資料也是O○○提供的。坦承實際上並無買家,與被告T○○向被害人黃○○推銷骨灰罐,並收取32萬元。惟否認有向被害人黃○○行騙。 ⑵承認「業績匯報單」上所註記「凱」即為被告X○○,即有自被害人黃○○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⑶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 13 被告江唯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尚德園公司是由被告O○○管理,被害人名單也是O○○提供後,由其抄到「日報表」上的。與被告H○○向被害人天○○推銷骨灰罐,有與被告H○○一同前往向被害人天○○收取5萬元。惟否認有向被害人天○○行騙。 ⑵承認「業績匯報單」上所註記「剛」即為被告江唯剛,即有自被害人天○○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⑶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小剛」。 14 被告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與被告Y○○係另案共同被告。經被告O○○之招募而加入尚德園公司。「日報表」上被害人資料是被告O○○提供的,確曾與被告壬○○向被害人酉○○推銷「轉換淡水宜城墓園」,並自被害人酉○○所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惟否認有行騙被害人酉○○。 ⑵被告O○○為「尚德園公司」之主管,職司話術傳授、發放薪資及內部管理;被告壬○○、宇○○、M○○、辛○○、H○○、陳廷昇、未○○、P○○、江唯剛、W○○、申○○、T○○、X○○為業務人員;楊韻潔為公司會計。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昌哥」。 15 被告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⑴與被告宇○○是高中同學,經由被告O○○招募而加入尚德園公司。與被告宇○○向被害人甲○○○推銷骨灰罐內膽;與被告涂政廷、P○○向被害人陳家妍推銷骨灰罐內膽;與宇○○、W○○、地○○向被害人L○○推銷骨灰罐內膽及牌位;與宇○○、涂政廷向被害人丁○○○推銷骨灰罐,當時宇○○自稱「黃四維」,其自稱「小黃」,有跟涂政廷提及丁○○○,但沒有提到「產值」;與被告T○○、宇○○向被害人戊○○推銷骨灰罐,第一次是由被告T○○及宇○○去收款,第二次則由其去收款,前後共獲得12萬元之獎金。惟否認有向被害人A○○等人行騙,辯稱:「日報表」內客戶資料是沿街挨家挨戶登門拜訪客戶所抄下等語。 ⑵承認「業績匯報單」上所註記「林」即為被告未○○,即有自被害人甲○○○等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⑶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小林」。 16 被告K○○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經由被告O○○招募而加入尚德園公司,被害人資料是被告O○○提供的。 ⑵與被告宇○○向被害人子○○推銷骨灰罐,有向被害人子○○收款,之後交給被告O○○,有分得獎金3-4萬元,但否認有行騙被害人子○○。 ⑶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 17 被告N○○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與被告辛○○向被害人A○○推銷骨灰罐;與被告H○○、辛○○、申○○向被害人巳○○推銷骨灰罐;向被害人卯○○推銷骨灰罐,並自被害人A○○等人所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惟否認有向被害人A○○等人行騙。 ⑵承認「業績匯報單」上所註記「興」即為被告李樺與,即有自被害人A○○人購買殯葬產品之費用中抽傭。 ⑶嗣因被害人卯○○之女兒質疑,故由尚德園公司處理還款事宜。 ⑷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阿興」。 18 被告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結證 ⑴係由伊男友Y○○介紹至 「尚德園公司」擔任會計工作,負責管理公司內容資料及金錢。前手是綽號綠綠(即楊韻潔)之女子,被告楊韻潔離職前有與被告楊韻潔交接尚德園公司會計工作。 ⑵指認被告O○○係「尚德園公司」之現場管理者,職司檢視、查看公司內部之相關報表;被告宇○○、M○○、W○○、N○○、壬○○、T○○為「尚德園公司」員工。 ⑶Y○○為尚德園公司股東及管理者,綽號「小活佛」,也會查看公司內部之相關報表。 ⑷被告戌○○也有加入「紙飛機」通訊群組,暱稱是「TREE」。 ⑸公司業務如果有向客戶收到錢,原則上是要交給會計,伊第一天上班時,有員工將收到的錢交給楊韻潔,楊韻潔也有教導她如何記帳,就是紀錄哪位員工收了多少錢,然後錢放進公司抽屜,抽屜鑰匙由會計保管,楊韻潔離職時有將抽屜鑰匙交給伊。 ⑹扣案之63萬7442元,都是公司業務人員向客戶所收取之款項。 19 被告楊韻潔之供述及結證 ⑴經被告Y○○之招募而加入「尚德園公司」。業務人員所交付之東西,會與Y○○約定處所交付。每月月初Y○○會以現金方式交付「尚德園公司」員工薪資,並由渠拿至公司發放,並承認製作集團帳冊資料。 ⑵公司內部會以「紙飛機」之通訊軟體互為聯繫,其在群組內之暱稱為「綠綠」。 ⑶扣案之「款項道具借支」,是業務為欺騙被害人有買家且已付定金,可以向公司會計即被告楊韻潔借錢充當定金,款項也是向被告楊韻潔取用,當天借當天還,被告楊韻潔也知道借錢是當道具取信被害人之用。 ⑷「業績匯報單」、「買賣契約書合約」、「專案確認交易排賣單」都是公司業務所使用之文件,「買賣契約書合約」、「專案確認交易排賣單」內之金額,被告楊韻潔會依據公司業務指示繕打後供業務使用。 ⑸尚德園公司業務計算抽傭,計算之比例即為被害人所交付款項之30%-40%,再由參與之業務依分工程度朋分,記載或為1、或各為0.5、或0.25),交回公司之款項,是由公司會計負責點算金額。而扣案之「餘額及業績分配表」、「108年2月財務報表」是由被告楊韻潔所製作的。 ⑹被告Y○○與O○○及另名年籍不詳代號「家」之成年人,分別以45%、27%、18%之比例朋分尚德園公司之不法收益。 20 被告壬○○之供述及結證 ⑴經被告辛○○之介紹,由O○○之面試而加入尚德園公司。 ⑵被害人之資料均係尚德園公司所提供,行騙之話術是被告O○○所教授,向被害人所稱有買家、政府遷葬、節稅等話術都是虛假的,實際上並沒有所謂之買家。夥同被告辛○○、W○○、午○○向被害人Z○○、C○○、Q○○、乙○○○、庚○○、J○○、U○○、辰○○、酉○○行騙。 ⑶扣案之「款項道具借支」,是業務為欺騙被害人有買家且已付定金,或欺騙被害人有為被害人代墊代付款項,可以向公司借錢充當道具取信被害人當天借當天還。 ⑷在尚德園公司內曾見過同案被告Y○○。 ㈡證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1、證人Z○○之結證。 2、土地所有權狀及墓園使用權狀 3、通訊監察譯文。 4、餘款及業績分配表(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 5、由被告壬○○簽名之代墊同意書 ⑴被害人Z○○遭被告辛○○與壬○○2人詐騙15萬元之事實。 ⑵被告壬○○向Z○○偽稱要代墊120萬元。 2 1、證人C○○之 結證。 2、業績匯報表及客戶領取簽收單。 3、餘款及業績分配表。 被害人C○○遭被告壬○○及W○○2人詐騙11萬元之事實。 3 1、證人Q○○之結證。 2、餘款及業績分配表。 3、憑證簽收單。 被害人Q○○遭被告壬○○及辛○○2人詐騙30萬元之事實。 4 1、證人乙○○○ 之結證。 2、骨灰罐提貨單。 3、業績匯報表。 4、餘款及業績分配表。 5、客戶產權基本資料。 6、薪資明細表。 被害人乙○○○遭被告壬○○、辛○○2人詐騙222萬元之事實。 5 1、證人辰○○之 證述。 2、骨灰罐保管單。 3、薪資明細表。 4、餘款及業績分配表。 5、通訊監察譯文。 被害人辰○○遭被告壬○○及辛○○2人詐騙90萬元之事實。 6 1、證人酉○○結證。 2、憑證簽收單。 3、業績匯報表。 4、午○○及壬○ ○之名片。 被害人酉○○遭被告壬○○、午○○2人詐騙12萬元之事實。 7 1、證人庚○○結證。 2、業績匯報表。 3、憑證簽收單。 4、買賣投資受訂單。 5、委託同意書。 6、宜城墓園骨灰位永久使用權狀 被害人庚○○遭被告壬○○、辛○○2人詐騙31萬元之事實。 8 1、證人J○○結證。 2、通訊監察譯文。 3、辛○○簽署之收款證明。 4、寄存託管憑證。 被害人J○○遭被告辛○○、壬○○2人詐騙707萬元之事實。 9 1、證人U○○結證。 2、業績匯報表 3、客戶領取簽收單 被害人U○○遭被告辛○○、壬○○2人詐騙30萬元之事實。 10 筆記本2本(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 被告Y○○與O○○及另名年籍不詳代號「家」之成年人,分別以45%、27%(即45%*0.6)、18%(即45%*0.4)之比例朋分尚德園公司之不法收益。 11 尚德園有限公司委託協調要約書(卷P638、640) 尚德園公司人員用以偽稱有買方欲高價收購被害人所持有之殯葬產品,以取信被害人。 12 通訊軟體「紙飛機」之通訊內容翻拍照片 被告Y○○、O○○對尚德園公司之人員有指揮、監督之權。被告壬○○等業務人員及會計即被告楊韻潔均有經由對話參與公司營運。 13 108年2月財務表(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 被害人黃○○於108年2月25日因加購台灣墨晶碧玉含鑑定3組而交付之40萬元,成本僅2萬7000元,業務人員抽成即高達10萬8000元。 14 款項道具借支表(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 當尚德園公司業務人員向被害人偽稱有買家且付定金或假意表示為被害人代墊部分款項時,即由會計以公司款項作為道具供業務人員充當定金或代墊款取信被害人,用畢仍需歸還公司。 15 扣案之「電話約客初訪」、「業務作業流程」、「塔位怎麼來」3張(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3) 該3張文件,是尚德園公司提供給被告M○○的話術參考,文件中記載「我們買方都找好了」是虛假的,用來詐騙被害人。 二、核被告壬○○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2款之加重詐欺罪嫌。 三、追加起訴之理由: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次按數人共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案共同被告Y○○等人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 第4354號、第14305號提起公訴,刻正由貴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23號案件審理中,有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 份在卷可憑,本案與該案為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上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檢 察 官 蔡 明 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書 記 官 葉 安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