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鄭翔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翔文 選任辯護人 謝育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 偵字第93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 主 文 鄭翔文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玖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補充如下: (一)起訴書附表編號1刊登時間「104年1月6日」,應更正為「104年10月6日」。 (二)起訴書附表編號3 、7 所載刊登時間「106 年2 月12日」、「106 年3 月14日」,因告訴人於偵查中業已具狀表示該日期係告訴人截圖時間(107 年度調偵字第933 號卷第177 、180 、182 頁),非被告上傳刊登之行為時間,事關罪數之認定,而被告歷次筆錄並未就此為任何敘述,且事隔已久,應難以記憶,爰採較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以起訴書附表最後行為時間「105 年10月15日」作為此部分之行為時間。 (三)被告下載重製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復上傳刊登於所經營之拍賣網站,其行為時間業如起訴書附表所載,是起訴書犯罪事實第1 行「『104 年3 月29日』至105 年10月15日間」,自應配合起訴書附表所載最早刊登時間,更正為『104 年6 月18日』。 (四)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二、論罪 (一)核被告就起訴書附表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將本案攝影著作下載重製後,上傳至所經營之拍賣網站而公開傳輸,其前階段之重製行為顯係為遂行後階段之公開傳輸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具有階段式保護法益同一之吸收關係,因公開傳輸行為將使不特定消費者得經由網路閱覽著作內容,對於本案攝影著作之侵害程度,較之單純重製行為為重,是非法重製之低度行為,應為非法公開傳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依起訴書附表所載及前揭一之(二)關於起訴書附表編號3、7行為時間之認定,被告於104年6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及105年3月、8月、10月間,各有非法公開 傳輸之犯行,其中104年8月間有3次犯行(編號5、6、8)、104年12月間有6次犯行(編號11至13、15至17)、105 年10月間有4次犯行(編號2、3、7、19),因時間關係緊密,侵害同一法益,應各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罪。 (三)被告所犯九罪(即上開各月份),時間不同,犯意有別,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任意將告訴人之攝影著作下載重製後,上傳至所屬帳號之拍賣網站上,用以刊登販賣電子零件套組之訊息,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所侵害之攝影著作數量,所刊登之商品單價,暨其罹患慢性尿毒症,常年洗腎,有其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在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考量全案犯罪次數、情節及整體不法內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附錄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933號被 告 鄭翔文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翔文於民國104 年3 月29日至105 年10月15日間,未經陳玉葉、洪淇釧之同意或授權,在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利用網際網路,擅自在露天拍賣網站上由陳葉所經營之「政倫企業社」之「TNA168賣場」網頁,下載重製由陳玉葉、洪淇釧所共同創作,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如卷附電子零件組合套件攝影著作,再以「U .C .I 電子」名義,刊登在其所申請使用之露天拍賣網站「madal1283 」、奇摩拍賣網站「Z0000000000 」、蝦皮拍賣網站「malal1283 」帳戶網頁上,用以銷售各該電子零件組合之套件( 著作名稱、刊登之時間、網頁、原著作、重製物詳如附表所示) 。而以擅自重製、擅自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陳玉葉(告訴代理人洪梅芬律師、涂欣成律師)告訴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 證據1:被告鄭翔文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坦承在上開拍賣網站網頁刊登如附表所示電子零件組成之套件圖片,用以銷售如圖片內容所示套件(辯稱:該等圖片僅係電子零件擺設組合之照片,在大陸地區網站上有諸多類似或相同之照片無原創性,非屬著作。伊與洪淇釧經營之富比特資訊社係合作廠商關係,伊向富比特資訊社進貨銷售,經洪淇釧提供相當於產品型錄之本件圖片供網路行銷時展示之用,係合理使用) 證據2:告訴人陳玉葉、告訴代理人洪淇釧之陳述。 待證事實:如附表所示圖片係伊等共同創作。係以個別之電子零件組合成教學電子套件,具有原創性。 證據3:刊登如附表所示圖樣之網頁列印資料、告訴人之原著作圖樣、被告重製刊登之圖樣。 待證事實:被告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92條之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其重製後公開傳輸,重製之低度行為(前行為)為公開傳輸之高度行為(後行為)吸收,請論以著作權法第 92 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檢察官 李宗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湛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表: ┌──┬──────┬──────┬──────┬────┬────┐ │編號│著作名稱 │刊登之時間 │刊登之網站 │原著作 │重製物 │ ├──┼──────┼──────┼──────┼────┼────┤ │1 │arduino 超值│104年1月6日 │露天拍賣 │告證 2 │告證 2 │ │ │套件 │ │蝦皮拍賣 │編號 1 │重製編號│ │ │ │ │奇摩拍賣 │ │1 │ ├──┼──────┼──────┼──────┼────┼────┤ │2 │arduino DIY │105 年 10 月│同上 │告證 2-1│告證 2-1│ │ │套件 │15 日 │ │編號 2 │重製編號│ │ │ │ │ │ │2 │ ├──┼──────┼──────┼──────┼────┼────┤ │3 │arduino 行家│106 年 2 月 │奇摩拍賣 │告證 2-1│告證 2-1│ │ │實驗包 │12 日 │ │編號 5 │重製編號│ │ │ │ │ │ │5 │ ├──┼──────┼──────┼──────┼────┼────┤ │4 │RFID 開發套 │104 年 6 月 │露天拍賣 │告證 2-1│告證 2-1│ │ │件 │18 日 │蝦皮拍賣 │編號 11 │重製編號│ │ │ │ │奇摩拍賣 │ │11 │ ├──┼──────┼──────┼──────┼────┼────┤ │5 │A4988 步進馬│104 年 8 月 │同上 │告證 2-1│告證 2-1│ │ │達驅動版 │30 日 │ │編號 13 │重製編號│ │ │ │ │ │ │13 │ ├──┼──────┼──────┼──────┼────┼────┤ │ 6 │SG90舵機 │104 年 8 月 │同上 │告證 2-1│告證 2-1│ │ │ │26 日 │ │編號 19 │重製編號│ │ │ │ │ │ │19 │ ├──┼──────┼──────┼──────┼────┼────┤ │ 7 │三用電表 │106 年 3 月 │蝦皮拍賣 │告證 2-1│告證 2-1│ │ │ │14 日 │奇摩拍賣 │編號 21 │重製編號│ │ │ │ │ │ │21 │ ├──┼──────┼──────┼──────┼────┼────┤ │ 8 │3 軸 CNC 實 │104 年 8 月 │露天拍賣 │告證 2-1│告證 2-1│ │ │驗套件 │21 日 │蝦皮拍賣 │編號 22 │重製編號│ │ │ │ │奇摩拍賣 │ │22 │ │ │ │ │ │ │ │ ├──┼──────┼──────┼──────┼────┼────┤ │ 9 │軟性按鍵 │105 年 3 月 │露天拍賣 │告證 2-1│告證 2-1│ │ │ │11 日 │奇摩拍賣 │編號 25 │重製編號│ │ │ │ │ │ │25 │ ├──┼──────┼──────┼──────┼────┼────┤ │ 10 │DC 插頭、 DC│104 年 9 月 │露天拍賣 │告證 2-1│告證 2-1│ │ │電源線 │18 日 │蝦皮拍賣 │編號 26 │重製編號│ │ │ │ │奇摩拍賣 │ │26 │ ├──┼──────┼──────┼──────┼────┼────┤ │ 11 │麵包版三件套│104 年 12 月│同上 │告證 2-1│告證 2-1│ │ │ │7 日 │ │編號 29 │重製編號│ │ │ │ │ │ │29 │ ├──┼──────┼──────┼──────┼────┼────┤ │ 12 │麵包版三件套│104 年 12 月│露天拍賣 │告證 2-1│告證 2-1│ │ │(大) │7 日 │蝦皮拍賣 │編號 30 │重製編號│ │ │ │ │ │ │30 │ ├──┼──────┼──────┼──────┼────┼────┤ │ 13 │2004 5V LCD │104 年 12 月│露天拍賣 │告證 2-1│告證 2-1│ │ │模組 │13 日 │蝦皮拍賣 │編號 36 │重製編號│ │ │ │ │奇摩拍賣 │ │36 │ ├──┼──────┼──────┼──────┼────┼────┤ │ 14 │1602 Ⅱ C │104 年 11 月│露天拍賣 │告證 2-1│告證 2-1│ │ │LCD 模組 │19 日 │ │編號 37 │重製編號│ │ │ │ │ │ │37 │ ├──┼──────┼──────┼──────┼────┼────┤ │ 15 │1602 3.3V Ⅱ│104 年 12 月│露天拍賣 │告證 2-1│告證 2-1│ │ │C LCD 模組 │13 日 │蝦皮拍賣 │編號 38 │重製編號│ │ │ │ │奇摩拍賣 │ │38 │ ├──┼──────┼──────┼──────┼────┼────┤ │ 16 │Arduino LCD │104 年 12 月│露天拍賣 │告證 2-1│告證 2-1│ │ │1602A 3.3V │13 日 │蝦皮拍賣 │編號 39 │重製編號│ │ │ │ │ │ │39 │ ├──┼──────┼──────┼──────┼────┼────┤ │ 17 │1602 3.3V │104 年 12 月│露天拍賣 │告證 2-1│告證 2-1│ │ │LCD 模組 │13 日 │蝦皮拍賣 │編號 40 │重製編號│ │ │ │ │奇摩拍賣 │ │40 │ ├──┼──────┼──────┼──────┼────┼────┤ │ 18 │arduino 開發│105 年 8 月 │同上 │告證 2-1│告證 3 │ │ │實驗套件 │24 日 │ │編號 6 │編號 7 │ ├──┼──────┼──────┼──────┼────┼────┤ │ 19 │行家版 UNO │105 年 10 月│同上 │告證 2-1│告證 3 │ │ │R3Arduino 套│15 日 │ │編號 2 │編號 8 │ │ │件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