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6號原 告 庫奇小舖 代 表 人 楊秀月 被 告 柯志政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智易字第1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109年度智簡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智易字第16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 ,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