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金文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22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文龍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5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金文龍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84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106 年7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第976 號、第19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依被告構成累犯及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仍有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因與郭雪玉有長期累積的仇怨,竟憤而砸毀郭雪玉開設的3 家檳榔攤,致令其招牌、大門玻璃、冰箱玻璃毀損不堪使用,損失共約新台幣10萬元,所生危害非輕,且對大眾造成社會治安惡化之恐懼( 被告另因槍殺被害人郭雪玉致死,目前羈押中) ,核被告行為實屬暴戾,犯後雖坦承犯行,然未達成和解。復斟酌被告於警詢時自述智識程度為國中肄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均諭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4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833號被 告 金文龍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金文龍與郭雪玉(已歿)間存有宿怨,竟基於毀棄損壞他人物品之犯意:㈠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15時20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00 號對面郭雪玉所經營之黃家檳榔攤,持鋁製球棒砸毀該檳榔攤之招牌、大門玻璃及冰箱玻璃門、㈡復前往臺南市○○區○○○路0 號郭雪玉所經營之黃家檳榔攤,持鋁製球棒砸毀該檳榔攤之招牌、大門玻璃及冰箱玻璃門、㈢再前往臺南市○○區○○路000 號郭雪玉所經營之黃家檳榔攤,持鋁製球棒砸毀該檳榔攤之招牌、大門玻璃及冰箱玻璃門,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郭雪。 二、案經林欣羽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金文龍對於上揭時、地毀損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欣羽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監視器照片翻拍 5 幀 、行車紀錄與黃家檳榔攤位置圖等在卷可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其上開 3 次毀損犯行,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檢 察 官 許 嘉 龍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書 記 官 曲 鴻 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