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0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育振 選任辯護人 蘇敬宇律師 錢冠頤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20208 號;109 年度易字第949 號),被告於審理中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主 文 黃育振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不得非法使用於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所知之公司營業秘密資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黃育振就前項罪刑之犯罪事實,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載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起訴事實如附件起訴書節本)。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爰酌被告之年齡、素行、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犯案動機、手段、竊得財物價值、其犯後坦承犯行,參酌告訴人陳報狀所載量刑意見(被告竊得財物價值雖非鉅額,但對公司商譽與客戶關係影響重大,對給予緩刑無意見但希望期間能在3 年以上並附加180小時以上之義務勞務,勿擅自使用任職期 間所知之公司營業資訊)等之一切情狀,參酌其本件犯行雖係竊盜犯行,惟行為樣態已近於業務侵占或背信,是斟酌該等罪名之法定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因犯罪而遭偵查,本件其一時失慮而誤犯本罪,犯後認錯表示悔悟,信其經此追訴審判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對其原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參酌其犯行情節與告訴人量刑意見,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7 款規定,宣告緩刑及緩刑條件如主文,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三、沒收部分: 被告竊得之如起訴書附表之樣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經警尋獲或由被告返還於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5 項規定,諭知沒收及追徵價額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附錄】 │ ├──┬──────────────────────────────────────────────┤ │ 1 │中華民國刑法 │ │ ├──────────────────────────────────────────────┤ │ │第 320 條(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節錄第1 項)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 │ │ 萬元以下罰金。 │ │ ├──────────────────────────────────────────────┤ │ │第 38-1 條(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節錄第1 、 3 項) │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 │ ├──────────────────────────────────────────────┤ │ │第 1-1 條(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節錄第1 項) │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0208號被 告 黃育振 選任辯護人 錢冠頤律師 蘇敬宇律師 洪若純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址設臺南市○○區○○○街00號之「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將寶公司)為專業之國際化妝品品牌之代工廠,其代工者包含國際品牌客戶已上市及未上市之化妝產品。黃育振為將寶公司成品研發部之員工,擔任油膏乳化調配製程人員,負責操作機台、調配化妝品色素原料等業務,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竟利用職務之便,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至同年9 月26日止期間內某日20時許,在上址將寶公司之B 棟4 樓辦公室內,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化妝品,得手後旋裝入塑膠袋攜離。嗣黃育振將附表所示所竊得之化妝品,於同日返回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租屋處時,送予同居之不知情女友曾芝遙(亦任職於將寶公司成品研發部,擔任文書助理,另為不起訴處分),曾芝遙遂於108 年9 月26日,將附表所示之化妝品照片,刊登在其所申設之帳號「zhizhi800222」號蝦皮拍賣網站網頁中加以販賣。嗣將寶公司員工於108 年10月13日在蝦皮拍賣網站上帳號「zhizhi800222」之拍賣網頁,發現附表所示化妝品之販賣訊息,遂展開清查,認黃振育、曾芝遙涉有重嫌而報警訴究。 二、案經將寶公司協理蔡叔倩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從略】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檢察官 柯 博 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 寵 惠 附表 ┌──┬─────────┬───┬──────────┬──────┬────┐ │編號│產品名稱 │數量 │客戶名稱 │單價 │上市否 │ ├──┼─────────┼───┼──────────┼──────┼────┤ │ 1 │BL001A 9 色眼影 │ 1 │Butter London │美金28元 │已上市 │ ├──┼─────────┼───┼──────────┼──────┼────┤ │ 2 │TA004A 24色眼影 │ 1 │Tarte │美金54元 │已上市 │ ├──┼─────────┼───┼──────────┼──────┼────┤ │ 3 │BL002A 4 色眼影 │ 1 │Butter London │美金14元 │已上市 │ ├──┼─────────┼───┼──────────┼──────┼────┤ │ 4 │YC052A 12色眼影 │ 1 │Cosnova │美金9.9元 │已上市 │ ├──┼─────────┼───┼──────────┼──────┼────┤ │ 5 │AS013A 12色眼影 │ 1 │Astral Health │美金34元 │已上市 │ ├──┼─────────┼───┼──────────┼──────┼────┤ │ 6 │CC122B 20色眼影 │ 1 │Tarte │ │未上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