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侮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易湘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湘庭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88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易湘庭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公然辱罵蔡 怡雯」之記載補充為「公然辱罵蔡怡雯,使追蹤易湘庭IG之特定多數人,均得以瀏覽上開訊息內容,而足以貶損蔡怡雯之社會評價。」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謾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僅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而「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又刑法第309 條中「公然」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至於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其人數應視立法本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程度而定(司法院釋字第145 號解釋意旨參照)。查被告易湘庭於偵查中自承其使用之IG網頁朋友約有500人 左右,其朋友可以看得到等語(見偵1卷第27頁),足認被 告係以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方式貼文,自合於「公然」之要件。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蔡怡雯前係同事關係,僅因與告訴人有工作上之衝突,不思理性解決,恣意於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IG網頁上,以上開貶抑言詞公然侮辱告訴人,未能尊重他人之人格及名譽法益,於現今網際網路及媒體資訊迅速流通,所造成之影響無遠弗屆之情形下,使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形象受損,行為實屬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後態度,因告訴人之父表示告訴人不願調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致被告迄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嘉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8807號被 告 易湘庭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易湘庭與蔡怡雯係服務於菱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事,2 人平日相處不睦,詎易湘庭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13日某時,以電腦設備連結Instagram(下稱IG)網 頁,張貼蔡怡雯身分證件,並在身分證件上方及下方以「低能同事本人」、「可憐,會做的事情全公司最少,計較的事情全公司最多」等客觀上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公然辱罵蔡怡雯。 二、案經蔡怡雯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易湘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有留言上開文字之事實。 2 告訴人蔡怡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IG內容翻拍照片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檢 察 官 許 嘉 龍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書 記 官 曲 鴻 煌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