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何德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 附民原告 何德村 鄭昶君 附民被告 李秉謙 川峰紙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TNZ000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鈺峰 附民被告 林鈺峰 上列被告李秉謙、川峰紙業有限公司、林鈺峰因被告李秉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