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侮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逸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009號 被 告 張逸文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告訴人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判字第58號裁定准予交付審判,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逸文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3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逸文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23日16時52分許,在臺南市某處,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臺南爆料公社」社團網站,於附表所示文章下方,在多數人得以共見之臉書社群網站,以留言方式張貼「標準的龜兒子,只會嘴砲。真要找你就龜縮躲起來。孬種。」,足以貶損鄭昭源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案經鄭昭源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判字第58號裁定准予交付審判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審理程序中之自白(他卷第22-23頁、第46-47頁,本院卷第75頁、第80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鄭昭源於偵查中之證述(他卷第24頁、第46-47 頁)。 ㈢證人陳國雄於偵查中之證述(他卷第106頁)。 ㈣(告訴人)手機翻拍臉書社團貼文及留言照片1張(他卷第13 〈同第16〉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僅因債務糾紛爭執,不思以理性方法,溝通解決,竟於公開之網路平台以不當言語辱罵告訴人,戕害告訴人名譽,惟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足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但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得告訴人諒解,並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與太太、二個就讀國小的小孩同住,現在務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務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這年頭債務人講話都比債權人還大聲阿。臺南市歸仁區文│ │化路,康珅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鄭昭源先生,你缺錢│ │的時候開口,我也都有幫忙,部分借款你也用你的商品來│ │扣抵,我也沒問題的接受,幾年都過了,問你後續要怎麼│ │處理,你回答的態度真讓人覺得我當初是瞎了眼睛把你當│ │朋友。相信你也收到了存證信函,就看你要如何處理了。│ │#真搞不懂為了幾十萬就可以把信用毀了。#就說我很好商│ │量。#我把你當朋友而你卻沒有把我當朋友。(張貼告訴 │ │人臉書照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