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梁耀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耀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耀鴻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入仿冒系爭商標之商品以售出牟利,其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陳列及販賣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貪圖小利仍陳列並販賣仿冒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所販售仿冒商品之期間、數量,尚未與告訴人蘋果公司、被害人三星公司和解獲取原諒,暨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沒收部分: 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向葉進福 販賣本件仿冒商品,依卷附313手機維修零件批發出貨單所 載(見警卷第74至78頁)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共新台幣(下同)7,350元,其中扣案之2,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350元,亦應 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 商標權人 告訴與否 1 SAMSUNG手機電池 193個 三星公司 未提告訴 2 SAMSUNG手機觸控螢幕 4個 三星公司 未提告訴 3 APPLE手機背蓋 6個 蘋果公司 提起告訴 4 APPLE手機零件排線 67件 蘋果公司 提起告訴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1858號被 告 梁耀鴻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耀鴻為址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1樓易展數位生活企 業社之負責人,透過其所架設之「313手機維修零件批發」 網站,僱用涂毓焄(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從事手機維修零件及配件之批發販售。梁耀鴻明知「SAMSUNG」及其商標 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係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星公司);「APPLE」及其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係美商蘋果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各種電源供應器、行動電話電池充電器、行動電話用電池、可充電電池、電池充電器、可重複充電電池、電線、電纜、電子排線、電子線、訊號線、行動電話保護套、行動電話專用護套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權利期間內,且上開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此註冊商標之商品,或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且明知其透過大陸淘寶及阿里巴巴等購物網站,所購得之SAMSUNG手機電池、SAMSUNG手機觸控螢幕、APPLE手機背蓋、APPLE手機排線等商品,為仿冒三星公司及蘋果公司之上開商標圖樣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之物,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8年1月起,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易展數位生活企業社,透過其所架 設之「313手機維修零件批發」網站,以每件商品進貨價加 新臺幣(下同)50元利潤之售價,公開刊登販售上開仿冒「SAMSUNG」、「APPLE」及其圖樣商標之照片及訊息,由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下單購買,再以郵寄或買家自取之方式,出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並侵害三星公司及蘋果公司之商標權。嗣於108年8月6日,警方查獲「313手機維修零件批發」之下游廠商「岡山台機電」負責人葉進福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而循線溯源查悉上情,並於109年1月17日11時許,為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執行搜索,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出貨單123紙、空的APPLE包裝盒178個、APPLE包裝貼紙49張、不法所得2000元等物。 二、案經蘋果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耀鴻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據同案被告涂毓焄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葉進福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LINE對話紀錄、313手機維修零件批發出貨單、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 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APPLE真 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三星公司委託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三星公司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313手機維修零件批發網頁照片、刑事告訴狀、蘋果公司 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鑑定能力證明書、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等 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其意圖販賣而在網站上刊登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實行該罪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持續複次實行之該特定構成要件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概念。被告自108年1月起至109 年1月17日止,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因係於 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現金2000元,分別為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請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1 日檢察官 柯 博 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王 寵 惠 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 商標權人 告訴與否 1 SAMSUNG手機電池 193個 三星公司 未提告訴 2 SAMSUNG手機觸控螢幕 4個 三星公司 未提告訴 3 APPLE手機背蓋 6個 蘋果公司 提起告訴 4 APPLE手機零件排線 67件 蘋果公司 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