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鄭淵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5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淵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576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0年度訴字第852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淵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件所示調解筆錄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鄭淵仁前任職在黃瑩日獨資開設之「昱富土木包工業」(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擔任文書處理工作,替該商 號向各政府機關【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鐵路局、區公所、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投標工程,為從事業務之人。鄭淵仁於民國106年10月起至108年2月期間,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就附表所示工程,在昱富土 木包工業向會計吳苡甄領得預估標案之押標金、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於繳交後有剩餘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剩餘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未繳回昱富土木包工業。鄭淵仁就附表編號2、3所示工程,為避免遭黃瑩日發現,竟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先後於不詳時間、地點,以彩色影印收據後塗改金額再影印之方式,變造附表編號2、3所示工程之收據(台糖公司台南區處‧善化糖廠收入單據、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自行收納款統一收據),持之交付昱富土木包工業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黃瑩日即昱富土木包工業、附表編號2、3所示之台糖公司、臺南市政府。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鄭淵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瑩日、證人吳苡甄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㈢被告之侵占明細(警卷第41頁)、被告107至108年度欠款明細(警卷第43頁)、被告108年9月11日之自白書(警卷第45頁)、被告於108年4月8日簽發之本票1紙【編號:CH229632】(警卷第47頁)、被告於108年10月9日簽發之本票【編號:CH229630】(警卷第49頁)、告訴人黃瑩日提出之關廟文衡路郵局存證信函【存證號碼:000040】(警卷第51至53頁)、被告溢領款項陳述狀【工程名稱:嘉義市玉山一村、二村等拆除建物工作】(警卷第57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契約書節本(警卷第59至60頁)、被告於108年9月10日之自白書(警卷第63頁)、告訴人黃瑩日提出之被告溢領款項陳述狀【工程名稱:107年度虎山及南、 北沙崙農場平地造林林木撫育勞務採購】(警卷第67頁)、台糖公司台南區處107年度虎山及南、北沙崙農場平地造林 林木撫育勞務採購契約書節本(警卷第69至70頁)、台糖公司台南區處・善化糖廠收入單據(警卷第71至73頁)、被告變造之台糖公司台南區處・善化糖廠收入單據影本(警卷第7 5頁)、被告108年3月30日之自白書(警卷第79頁)、被告 於108年4月8日簽發之本票【編號:CH229631】(警卷第81 頁)、告訴人黃瑩日提出之被告溢領款項陳述狀【工程名稱:108年度臺南市高鐵站特定區公園及道路植栽及綠美化維 護工程(開口契約)】(警卷第85頁)、工程採購開口契約節本(警卷第87至88頁)、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07年12月19 日、108年1月7日自行收納款統一收據(警卷第89頁)、被 告變造之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自行收納款統一收據(警卷第91頁)、告訴人黃瑩日提出之被告溢領款項陳述狀【工程名稱:108年牧草田間管理勞務】(警卷第97頁)、台糖公司台 南區處「108年牧草田間管理勞務」採購契約書節本(警卷 第99至100頁)、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01頁)、台糖公司台南區處108年1月28日南資總收字第503號收據(警 卷第103頁)、告訴人黃瑩日提出之被告溢領款項陳述狀【 工程名稱:108年度各渠道整修新化區定期割草工程】(警 卷第109頁)、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工程契約書節本(警卷 第111至114頁)、108年度各渠道整修新化區定期割草工程 案之款項清單(警卷第115頁)、告訴人黃瑩日提出之被告 溢領款項陳述狀【工程名稱:108年度虎山及南、北沙崙農 場平林及環林林木撫育勞務採購】(警卷第121頁)、台糖 公司台南區處108年度虎山及南、北沙崙農場平林及環林林 木撫育勞務契約書節本(警卷第123至124頁)、台糖公司台南區處108年2月27日南資總收字第506號收據(警卷第125頁)各1份、昱富土木包工業之記帳本明細表共7份(警卷第61、77、93至94、105、117、127至128頁)。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刑法第336條因於72年6月26日後並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是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4至6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附表編號2、3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 業務侵占罪。被告變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附表編號2、3之犯行,均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業務侵占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本案6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由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貪圖小利,侵占業務上所持之財物,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成立調解,承諾分期償還告訴人,有附件所示本院110年度南司刑移 調字第409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佐(訴字卷第49至50頁);參以被告有偽造文書前科(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素行非佳;兼衡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告訴人之損害,暨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已婚,育有1個4歲小孩,從事營造業,需扶養小孩,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訴字卷第5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警惕。 ㈣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 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滿 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件可 佐,依刑法第76條前段規定,上開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應認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於本院達成調解,願分期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並於調解內容中請求法院給予附條件緩刑宣告之機會,有前揭調解筆錄可參,本院考量上情,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惟 為使被告能確實支付對告訴人之損害賠償,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依如附件所示調解筆錄內容履行。倘被告未依如附件所示之調解筆錄履行而情節重大者,或在緩刑期間又再為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均將產生撤銷緩刑宣告而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附此敘明。 四、被告本案變造之私文書,因已行使而交付他人,非被告所有之物,且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既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約定分期賠償,其調解內容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將使其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慧美提起公訴,檢察官紀芊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敏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日期(民國) 工程名稱 方式(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侵占金額(新臺幣) 罪名、宣告刑 1 106年12月11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嘉義市玉山一村、二村等拆除建物工作」 被告以口頭稱須繳交押標金之方式,於106年12月11日向昱富土木包工業領取押標金15萬元、差額保證金15萬,惟實際押標金6萬元、保證金6萬元,共12萬元,多餘之款項未繳回。 15萬元+15萬元-12萬元=18萬元 鄭淵仁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 107年1月24日 台糖公司台南區處「107年度虎山及南、北沙崙農場平地造林林木撫育勞務採購」 被告前已向昱富土木包工業領取押標金23萬元、履約保證金11萬元,又以口頭稱須繳交差額保證金之方式,於107年1月24日向昱富土木包工業領取差額保證金38萬4,838元,惟實際押標金23萬元、履約保證金11萬元,多餘之款項未繳回。事後再交付變造之台糖公司台南區處‧善化糖廠收入單據以掩飾其犯行。 23萬元+11萬元+38萬4,838元-23萬元-11萬元=38萬4,838元 鄭淵仁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 107年12月14日 「108年度臺南市高鐵站特定區公園及道路植栽及綠美化維護工程(開口契約)」 被告前已向昱富土木包工業領取押標金29萬元、履約保證金29萬元,又以口頭稱須繳交差額保證金之方式,於107年12月14日向昱富土木包工業領取差額保證金47萬2,000元,惟實際保證金58萬元,多餘之款項未繳回。事後交付變造之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自行收納款統一收據以掩飾其犯行。 29萬元+29萬元+47萬2,000元-58萬=47萬2,000元 鄭淵仁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 108年1月31日 台糖公司台南區處「108年牧草田間管理勞務」 被告以口頭稱須繳交差額保證金之方式,向昱富土木包工業領取32萬9,000元,惟實際履約保證金差額為16萬4,000元,多餘之款項未繳回。 32萬9,000元-16萬4,000元=16萬5,000元 鄭淵仁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 108年1月31日 台灣嘉南農田水利會「108年度各渠道整修新化區定期割草工程」 被告以口頭稱須繳交押標金、差額保證金之方式,於108年1月31日向昱富土木包工業領取4萬元、12萬3,000元,惟實際保證金為9萬元,多餘之款項未繳回。 12萬3,000元+4萬元-9萬元=7萬3,000元 鄭淵仁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 108年2月27日 台糖公司台南區處「108年度虎山及南、北沙崙農場平林及環林林木撫育勞務」 被告以口頭稱須繳交差額保證金之方式,於108年2月27日向昱富土木包工業領取15萬2,162元,惟實際保證金為14萬元,多餘之款項未繳回。 15萬2,162元-14萬元=1萬2,162元 鄭淵仁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總計 合計128萬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