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7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 被 告 王清原 孫新發 陳昭仁 劉玉媚 陳國欽 劉忠志 林侑德 衛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建志 被 告 邱燕秋 黃麒銘 黃泊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0年度訴字第7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