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爭鮮股份有限公司、陳津秋、邱紫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00號 原 告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津秋 被 告 邱紫菱 上列被告邱紫菱因業務侵占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109號、110年 度簡字第30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