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雨澤、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胡漢龑、鍾承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0號 原 告 林雨澤 被 告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漢龑 被 告 鍾承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39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駱映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