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202號 111年度易字第143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淑嫻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260、19097、19537、20341、20342、20784號)、追加起訴(111 年度蒞追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淑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及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㈠王淑嫻與其男友黃世明(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 間、地點,共同竊取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物品,得手後共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離現場。 ㈡王淑嫻復單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3、7至10所示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一編號2、3、7至10所示物品,得手後逃離現場。 ㈢王淑嫻另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時間、 地點,拾獲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證件後,並未將之返還所有 人,亦未報警處理,反侵吞入己。嗣王淑嫻因另案為警查獲,經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證件。 ㈣案經蔡吉成、李惠嵐、郭俊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王淑嫻對於附表一編號1、2部分所示犯罪事實之供述,及其對附表一編號3、5、7至10所示犯罪事實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黃世明對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犯罪事實之供述。㈢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0所示被害人及騎乘機車搭載被告離 開附表一編號3所示地點之證人蘇勤富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 。 ㈣其他物證、書證: ⒈附表一編號1、2部分:卷附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現場 照片暨監視器畫面截圖29張(警6228卷第19至47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60號勘驗筆錄(偵6260卷第55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6228卷第61頁)、 本院111年12月29日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勘驗筆錄及錄影 畫面截圖65張(本院1202卷一第159至167、169至233頁)、本院112年5月4日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勘驗筆錄(本院1202卷一第312至313頁)、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11年 12月28日現場照片4張(本院1202卷第241至242頁)。 ⒉附表一編號3部分:卷附臺南市○○區○○里○○○路○段0000號現 場照片暨監視器畫面截圖36張(警5199卷第33至67、69頁)。 ⒊附表一編號5部分:卷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潮州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證人朱慧茹身分證及健保卡翻拍照片1張(警5700 卷第27至37頁),以及扣案之上開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 。 ⒋附表一編號7、8、9部分:卷附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 監視器畫面截圖17張(警4164卷第23至37頁)。 ⒌附表一編號10部分: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11年7月1日 現場照片暨監視器畫面截圖40張(警4164卷第39至58頁)。 三、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之理由: ㈠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雖辯稱當時僅係在該處查看物品,撿 取回收紙類,並未竊取附表一編號1所示物品云云。然本院 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結果,被告與同案被告黃世明確有將現場擺放之白色方形盒狀物品、黑色物品、擴香瓶、洗衣球、紙巾等物放入口袋攜出現場(本院1202卷一第162至166頁)。被告空言否認,與調查證據結果不符。至被告辯稱嗣後又將拿取之物品返還云云,然就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工調查,其空言主張,自無可取。 ㈡附表一編號2部分:被告雖否認曾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地行竊,然其於警詢中陳稱:「(問:經提示監視器影像,你於111年02月07日02時24分許人在何處?)我在臺南市○○區○ ○路○段000號(五甲娃娃機店)」、「(問:畫面中穿藍色 外套,黑色白條紋褲子,穿拖鞋的人是不是你本人?)是」(警6228卷第5頁),其嗣後翻易前詞否認其事,已難採信 。且被告於111年2月20日為警查獲當時穿著之長褲,其顏色、式樣均與附表一編號2所示竊嫌相同(警6228卷第31至39 、47頁)、而同案被告黃世明於本院勘驗111年2月7日五甲 娃娃機店監視錄影畫面時亦供稱:該畫面中頭戴印有英國國旗圖樣之黑色安全帽且身著海藍色長袖外套、黒底白條紋長褲者係被告(本院1202卷一第313頁),足認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時、地騎乘機車抵達現場者確係被告無誤。而被告當時確有將裝有四盒洗衣球及二樣不明物品之紅色塑膠袋放入白色普通重機車置物箱,之後騎乘該機車離開現場,亦據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查明屬實(本院1202卷一第313頁) ,被告否認行竊,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四、論罪: ㈠核被告王淑嫻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附表一編號1至3、7至10)及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附表一編號5)。被告與同案被告黃世明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檢察官起訴意旨,依被害人朱慧茹警詢中指述情節,認附表一編號5部分,被告係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區○○ 路000號,竊取被害人朱慧茹放在機車後車廂之皮夾一個( 內有被害人朱慧茹及其女之證件與現金約300元),固非無 見。然被害人朱慧茹於警詢中,係陳稱「我只知道我的錢包不見了,裡面有我和我女兒的身分證和健保卡,但是我不知道是被人偷走或是我自己弄丢了」(警5700卷第21頁),並未指述被告行竊,且本案亦未扣得被害人朱慧茹所指遺失之皮夾及現金,據此自無從僅憑被告持有被害人朱慧茹遭竊之身分證、健保卡,即認其涉有竊盜犯行。惟起訴意旨認被告竊取被害人朱慧茹所有身分證、健保卡之犯行,與本院所認侵占被害人朱慧茹遺失上述證件犯行,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 ㈢被告所犯上開七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五、量刑及沒收之宣告: ㈠審酌被告正值盛年,不思以正當職業營生,竟四處行竊,所為已侵害附表一編號1至3、7至10所示被害人財產,雖其竊 得財物價值非鉅,且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被告業已將竊得 財物全數賠償被害人,然被告仍否認部分犯行,犯後態度並非良好;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與同案被告黃世明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財物,乃其二 人犯罪所得,而依本院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光碟結果,僅能認定同案被告黃世明於現場拿取之財物僅限於洗衣球二盒及紙巾一盒,且勘驗結果顯示被告確有將小螺絲起子一組、擴香瓶一瓶及白色盒狀物放入口袋攜離現場,有前引勘驗筆錄附卷可參,爰認定除同案被告黃世明取走之洗衣球二盒及紙巾一盒外之其餘遭竊物品,均係被告個人犯罪所得;另附表一編號2、7至10所示物品,亦為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 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被告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財物得手。 ㈡被告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時間、地點,除竊得前述被害人朱慧 茹之身分證、健保卡外,另竊得被害人朱慧茹所有之皮夾一個、現金300元及其女兒之證件。 ㈢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時間、地點,除竊得前述被害人郭俊麟所有之礦泉水六罐外,另竊得噴漆二罐、茶包三包、茶杯一個。 ㈣被告犯附表一編號10所示竊盜犯行時,因見案發地點設有郭俊麟所有之監視器,竟另基於毁損之犯意,以竊得之噴漆噴灑該處之監視器二具,致令該等監視器畫面模糊而受損。 ㈤因認被告就上述㈠至㈢部分,另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嫌;就上述㈣部分,另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述竊盜、毀損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蔡吉成、郭俊麟及被害人朱慧茹之指述;以及卷附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11年06月28日現場照片暨監視器 畫面翻拍照片十一張(警8013卷第13至23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害人朱慧茹之身分證及健保卡翻拍照片(警5700卷第27至37頁)、臺南市○○區○○路○路000 號111年07月01日現場照片暨監視器畫面截圖四十張(警4164卷第39至58頁),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上開犯行 ,就附表一編號4部分,辯稱:其當時係進入該處找衛生紙 ,並未竊取機車內財物;就附表一編號5部分,被告係辯稱 拾獲被害人朱慧茹所有之身分證及健保卡,並未竊取其他財物;就附表一編號10部分,被告辯稱除礦泉水六罐外,並未拿取其他財物;就毀損部分,則辯稱告訴人郭俊麟所有之監視器並未因此損壞。 四、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4部分:查全案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曾於案 發時、地接近告訴人蔡吉成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 並竊取車內財物,而告訴人蔡吉成於警詢中,雖表明放置於機車置物箱內之零錢遭竊,然亦稱不知係何人竊取(警8013卷第10頁),據此自無從僅以被告坦承曾前往該處拿取衛生紙之供述及現場監視器曾攝得被告於案發時間在該處出現之畫面,逕行推論認定被告行竊附表一編號1所示財物。 ㈡附表一編號5部分: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行竊,僅能認定被 告係拾獲被害人朱慧茹遺失之物,已如前述。而被害人遺失之皮夾、皮夾內現金及其女兒證件部分,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有同時拾獲上述物品,是亦不能逕以被害人朱慧茹指述上述物品同時遺失為由,逕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罪。 ㈢附表一編號10部分:此部分除告訴人郭俊麟之指述外,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於竊取礦泉水六罐之同時,另竊得茶包三包、茶杯一個,是告訴人郭俊麟此部分所為之指述,並無任何證據可資補強,尚難據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至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竊取噴漆二罐部分,查公訴意旨所指遭竊之噴漆二罐,於員警前往採證時,尚置於案發地點,並未攜離現場,有現場照片一幀在卷可參(警4164卷第42頁),據此自無從認被告有何行竊噴漆之舉。雖被告確有使用噴漆噴灑告訴人郭俊麟所有之監視器,然此一未經同意之使用行為充其量僅屬民事上之無權處分行為;被告既未將噴漆攜離現場,即無從逕認其對上述噴漆二罐存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㈣毀損監視器部分: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持噴漆罐噴灑監視器以致監視器毀損,雖舉告訴人郭俊麟之指述為證,且卷存現場照片,亦可見現場安裝之監視器上確有黃色噴漆噴灑之痕跡(警4164卷第44、45頁)。然告訴人郭俊麟於警詢中,並未表明監視器遭噴漆噴灑後,究係如何受損,且卷內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告訴人郭俊麟所有之監視器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監視器畫面模糊而受損」或告訴人郭俊麟有因此而維修監視器之情形,則告訴人郭俊麟所有之監視器是否確因被告之行為而受有公訴意旨所指損害,顯有可疑,此部分既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供參佐,自無從僅依公訴意旨所載,逕認被告涉有此部分犯罪。 五、綜上所述,應認上述部分被告犯罪均屬不能證明,惟附表一編號5、10部分若成立犯罪,分別與前揭據以論罪科刑部分 有事實上一罪、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而附表一編號4及公訴意旨所指毀損犯行部分, 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第310條之1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翔提起公訴,檢察官紀芊宇追加起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王淑嫻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香水拾貳罐、擴香瓶壹盒、沐浴用品壹罐、小螺絲起子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王淑嫻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洗衣球肆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王淑嫻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王淑嫻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王淑嫻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統一麥香奶茶(330毫升裝)肆瓶、統一麥香紅茶(330毫升裝)參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王淑嫻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統一麥香奶茶(330毫升裝)肆瓶、統一麥香紅茶(330毫升裝)肆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王淑嫻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統一麥香奶茶(330毫升裝)拾貳瓶、統一麥香紅茶(330毫升裝)拾陸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王淑嫻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礦泉水陸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 編號 行為人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竊取方式 犯罪所得 本署偵查案號 1 黃世明、王淑嫻 111年2月6日19時42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五甲娃娃機) 蔡肇嬑陳倚瑨 以徒手方式竊取左列地點店內物品 香水12罐、洗衣球2盒、擴香瓶1盒、沐浴用品1罐、小螺絲起子1組、濕紙巾1盒 111年度偵字第6260號 2 王淑嫻 111年2月7日2時24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五甲娃娃機) 陳倚瑨 以徒手方式竊取左列地點店內物品 洗衣球4盒 111年度蒞追字第13號 3 王淑嫻 111年6月18日12時38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黃青草青草茶店) 黃麟翔 以徒手方式竊取左列地點店內零錢箱內之現金1345元 現金新臺幣(下同)1,345元(業已賠償被害人) 111年度偵字第19097號 4 王淑嫻 111年6月28日21時58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俊慶青果運銷合作社) 蔡吉成(告訴) 以徒手方式竊取停放於左列地點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置物箱內現金 現金約4,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19537號 5 王淑嫻 000年0月間某日 臺南市某道路路邊 朱慧茹 拾獲朱慧茹之左列證件後,將之侵吞入己 身分證及健保卡各一張 111年度偵字第20341號 6 黃世明 與王淑嫻無關,非本判決範圍 111年度偵字第20342號 7 王淑嫻 111年4月13日15時46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夾鬼夾怪娃娃機店) 李惠嵐(告訴) 以徒手方式竊取左列地點店內物品 統一麥香奶茶(330毫升裝)4瓶、統一麥香紅茶(330毫升裝)3瓶 111年度偵字第20784號 8 王淑嫻 111年4月18日16時59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夾鬼夾怪娃娃機店) 李惠嵐(告訴) 以徒手方式竊取左列地點店內物品 統一麥香奶茶(330毫升裝)4瓶、統一麥香紅茶(330毫升裝)4瓶 111年度偵字第20784號 9 王淑嫻 111年6月21日17時11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夾鬼夾怪娃娃機店) 李惠嵐(告訴) 以徒手方式竊取左列地點店內物品 統一麥香奶茶(330毫升裝)12瓶、統一麥香紅茶(330毫升裝)16瓶 111年度偵字第20784號 10 王淑嫻 111年7月1日1時37分許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俊慶青果運銷合作社) 郭俊麟(告訴) 以徒手方式竊取左列地點集貨場內之物品 礦泉水6罐 111年度偵字第207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