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雅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9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雅純 選任辯護人 李政儒律師 涂欣成律師 洪梅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1155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依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雅純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參月、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許雅純為新濠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新濠公司)之負責人,明知進口貨物應據實申報並繳納進口稅及費用,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稅捐之犯意,下列行為: ㈠為從美國進口MERCEDES BENZ牌型號C300舊小客車(車身號碼 :55SWF4JB8FU074498)1輛,於民國108年1月25日前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價格不實美國 供應商發票,交由不知情之松信報關有限公司辦理報關手續,並製作業務上不實之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進口報單,於108年1月25日持向財政部基隆關(下稱基隆關)辦理報運進 口上開舊小客車而行使之,致使不知情之基隆關審核人員據以審核通關,足生損害於基隆關對於進口貨物文件審核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美國供應商AUCTION XM,並逃漏如附表一編號1逃漏稅額欄所示之稅捐 。 ㈡為從美國進口MERCEDES BENZ牌型號C300舊小客車(車身號碼 :55SWF4KB9FU031870)1輛,於108年2月14日前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價格不實美國供應 商發票,交由不知情之松信報關有限公司辦理報關手續,並製作業務上不實之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進口報單,於108年2月14日持向基隆關辦理報運進口上開舊小客車而行使之, 致使不知情之基隆關審核人員據以審核通關,足生損害於基隆關對於進口貨物文件審核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美國供應商AUCTION XM。 ㈢為從美國進口MERCEDES BENZ牌型號C300舊小客車(車身號碼 :55SWF4JB5FU068013)1輛,於108年2月25日前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偽造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價格不實美國供應 商發票,交由不知情之松信報關有限公司辦理報關手續,並製作業務上不實之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進口報單,於108年2月25日持向基隆關辦理報運進口上開舊小客車而行使之, 致使不知情之基隆關審核人員據以審核通關,足生損害於基隆關對於進口貨物文件審核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美國供應商AUCTION XM,並逃漏如附表一編號3逃漏稅額欄所示之稅 捐。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證人即基隆關五堵分關專員林函融於偵查中之證述(偵㈠卷第 40頁、偵㈢-1卷第14至16頁)。 ㈡卷附進口報單影本3份(偵㈠卷第5至6頁、9至10頁、13至14頁 )、不實發票3張(偵㈠卷第7頁、11頁、15頁)、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五堵分關製作之被告逃漏稅額附表(偵㈢-1卷第2 2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8年9月23日南區國稅 臺南銷售一字第1083073471號函(偵㈠卷第69至70頁)、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0年8月24日基普五字第1101030339號函暨附件(偵㈢-2卷第54至66頁)、駐洛杉磯辦事處經濟組10 8年7月5日洛經字第1080000091號函暨所附美國供應商AUCTION XM提供之本件與新濠公司交易原始發票(BILLOFSALE)影 本3張(偵㈠卷第19至30頁)、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0年11月8日基普五字第1101039381號函暨附件(偵㈢-3卷第8至24頁)、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1年5月24日基普五字第1111013624號函暨附件(本院卷㈠第51至53頁)可以佐證。 ㈢被告許雅純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上開法條於72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 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 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2.又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47條於110年12月17日 經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290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 布日施行(12月19日生效)。其中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 項之刑度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之規定。 另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後僅增列第5款「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是本案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核被告許雅純所為,上開一㈠、㈢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 5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詐術逃漏稅捐罪;上開一㈡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5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松信報關有限公司人員犯罪,為間接正犯。 ㈢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上開一㈠、㈢部分所為另涉第339條第2項詐 欺得利罪嫌。惟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詐術逃漏稅捐罪本質上即係詐欺得利,為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之特別規定,毋庸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最高法院69 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68年度第9次刑事庭 會議附帶決議參照)。又起訴書論罪欄雖未載刑法第215條 、第210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法條,惟其犯罪事實欄 已載有製作不實之進口報單並向基隆關行使之犯罪事實,是被告此部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已在原起訴範圍,本院自得併予審酌。 ㈣被告上開一㈠、㈡、㈢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行 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上開一㈠、㈢部分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違反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詐術逃漏稅捐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逃漏稅捐罪等3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上開一㈡部分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2罪 名,為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所犯上開3次行使偽造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異,應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犯行,品行尚佳;其為進口舊小客車營利而逃漏稅捐並為上開犯行;及其以偽造國外廠商發票繳驗及使報關公司登載不實之進口報單方式逃漏稅捐之犯罪手段、所逃漏稅捐之金額、案發後已繳清漏稅額及罰鍰(本院卷㈠第51至53頁);暨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及其於本院所述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中生活小康,現從事加油站負責人,2個小孩1個就讀高中,1個就讀大學一年級 ,有父母親需要扶養,母親及婆婆快70歲,需要照顧她們 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犯罪後已知悔悟並繳清漏稅額及罰鍰,本院認其經此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又被告以上開方 式逃漏稅捐,顯係欠缺守法之正確觀念,為強化其法治概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且依刑法第93條 第1項第2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予以適當督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另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 規定,被告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本件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予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本件被告已繳清漏稅額及罰鍰(本院卷㈠第51至53頁),已無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犯罪所得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附表一: 編 號 報關日期 報單號碼 偽造之發票 逃漏稅額 1 108年1月 25日 AE/08/287/I0042(偵㈠卷第5至6頁) 美國供應商AUCTION XM/發票號碼:074498發票 1張(偵㈠卷第7頁) 1.關稅漏稅額:新 臺幣(下同)6萬4 924元 2.營業稅漏稅額: 2萬7245元 3.貨物稅漏稅額: 10萬8980元 合計:20萬1149元 2 108年2月 14日 AE/08/287/I0629(偵㈠卷第9至10頁) 美國供應商AUCTION XM/發票號碼:031870發票 1張(偵㈠卷第11頁) 本案為D8進儲保稅倉庫案件,免予補徵關稅、營業稅、貨物稅漏稅額。 3 108年2月 25日 AE/08/287/I0813(偵㈠卷第13至14頁) 美國供應商AUCTION XM/發票號碼:068013發票 1張(偵㈠卷第15頁) 1.關稅漏稅額: 3萬6149元 2.營業稅漏稅額: 1萬5170元 3.貨物稅漏稅額: 6萬0679元 合計:11萬1998元 附表二(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代號 1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號偵 查卷宗 偵㈠卷 2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37號 偵查卷宗 偵㈡卷 3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52號 偵查卷宗第1宗 偵㈢-1卷 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52號 偵查卷宗第2宗 偵㈢-2卷 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52號 偵查卷宗第3宗 偵㈢-3卷 6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2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㈠ 7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934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