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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692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惠芬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繹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99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11年度易字第32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繹璇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增列「被告李繹璇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之自白、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之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易卷第183至186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李繹璇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率爾以附件所示之言語辱罵之,漠視國家公務之執行,而影響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及侵害警察執法之尊嚴,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言詞辱罵員警之犯罪手段與情節,及被告之前科素行、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本院易字卷第18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599號
  被   告 李繹璇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繹璇於民國111年2月10日5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號2樓金華時尚會館205號包廂與友人蕭文彥、王妙玲
    飲酒唱歌時,遇警方執行治安要點守望及巡邏勤務,因該包
    廂外走廊有明顯燃燒塑膠之刺鼻味道,疑似有吸食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之情事,警方遂進入205號包廂查緝,發現李繹璇
    座位下有愷他命吸食盤1個(內有愷他命約0.23公克),經
    詢問現場人員該吸食盤為何人所有,坐於對面之蕭文彥坦承
    為其所有,因該愷他命吸食盤係在李繹璇座位下為警查獲,
    蕭文彥之供詞實有違常情,合理懷疑蕭文彥與李繹璇之說詞
    真實性,警方遂請李繹璇配合返回派出所採尿送驗,李繹璇
    起身時將隨身手提包交予友人時,警方在目視可見之該手提
    包內發現有刀械,乃予以盤檢,當場查獲開山刀1把(已開
    封)及愷他命吸食盤1個(內有愷他命約0.26公克)等違禁
    品,全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將
    李繹璇帶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海安派出所偵辦。李
    繹璇明知其所持有之手提包為警查獲開山刀及愷他命吸食盤
    ,警方依法偵辦,並無栽贓之情事,詎於同日6時9分至12分
    許,在上開派出所內,警方執行偵詢職務之過程中,竟基於
    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於依法執行執務之警員陳昱志、陳尚
    謙、黃伯丞、吳明哲、葉品瑩大聲吼叫,並當場接續以「你
    們是流氓嗎,你們栽贓,你們到底要怎麼樣,幹你娘,你娘
    ,我被栽贓我就最衰小,我被栽贓我會很客氣嗎,我被贓栽
    怎樣我會爽嗎,東西就說是他的,卻把我帶回來,關我什麼
    事啊,過年喝酒好好的卻被你們栽贓帶回來,什麼叫作栽贓
    問你們自己啦,要栽贓就趕快用一用,我被栽贓我能很小聲
    嗎,你們栽贓就很厲害啦,你們厲害啦」等不斷反覆強調被
    警方栽贓之話語侮辱之。旋遭警以侮辱公務員罪之現行犯加
    以逮捕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繹璇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並有警員出具之職務報告1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海安派出所現場檢查紀錄表1紙、現場監視錄影器影像光碟1
    片、現場監視錄影器影像翻拍照片6張及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
    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檢察官 柯 博 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 寵 惠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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