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政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政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25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1767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政賢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次提供蝦皮帳號、密碼之行為,供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胡介國、張旭昌詐取匯款,係一行為幫助數次詐欺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檢察官移送併案部分,與被告經起訴部分,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任意將所註冊之蝦皮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不詳之人,使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之作為收取詐騙款項之工具,除使被害人受有損害,並造成國家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惟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害人受騙之金額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提供蝦皮帳號及密碼,固欲藉此取得1萬元之報酬,但 被告於偵訊供稱並未取得該筆代價,是難認被告於本案獲有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一: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2259號被 告 王政賢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政賢可預見將蝦皮購物平台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詐騙集團供作詐欺取款之工具,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前某時,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向新加坡商 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註冊之帳號「OOO_00000000」及密碼,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騙取財之工具。該不法詐騙集團之某成員,取得上開蝦皮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月18日14時36分許,向蝦皮賣家帳號「OOOOOOOO」下單購買價格2萬元之Chloe faye mini後背包,因而取得蝦皮購物平台產生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以臉書暱稱「邱瑜玲」,於臉書社團「PS4/PS5台 灣買賣/交流」刊登出售PS5遊戲機之不實訊息,適有胡介國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於111年1月18日15時9分許, 依指示轉帳2萬元至上開蝦皮購物平台產生之虛擬帳戶中, 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取消訂單,使蝦皮購物平台將胡介國所轉帳之2萬元退回買家即王政賢上揭蝦皮帳號「OOO_00000000 」之蝦皮錢包。 二、案經胡介國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政賢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111年1月間,將其蝦皮帳號及密碼,以1萬元之代價,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等事實。 2 告訴人胡介國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遭詐騙後轉帳2萬元至上揭虛擬帳戶等事實。 3 告訴人胡介國提供之轉帳交易畫面1紙、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1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2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OOOOOOOOOOO號函文及所附虛擬帳號交易資訊1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30日蝦皮電商字第OOOOOOOOOOO號函文及所附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1份 證明告訴人遭詐騙後轉帳2萬元至上揭虛擬帳戶後,及詐騙集團成員再將訂單取消,使上揭款項退回買家蝦皮錢包後,再以蝦皮錢包內之款項支付其他訂單金額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檢察官 黃 莉 琄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施 建 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二: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17675號被 告 王政賢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玄股)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王政賢可預見將蝦皮購物平台帳號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詐騙集團供作詐欺取款之工具,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8日前某時,將其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註冊之帳號「OOO_00000000」及密碼,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騙取財之工具。該不法詐騙集團之某成員,取得上開蝦皮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月18日,向蝦皮賣家帳號「OO0000000000」下單購買價格2萬元之LV正品經典手提包 (二手九成新),及向蝦皮賣家帳號「OOOOOOOOOOOOOO」下單購買價格1500元之鬥陣特攻OVERWATCHLOGO女版連帽外套 ,因而取得蝦皮購物平台產生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以臉書暱稱「邱瑜玲」,於臉書社團「PS4/PS5台灣買賣/交流」刊登出售PS5遊戲機之不實訊息,適有張旭昌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 誤,於111年1月18日12時50分許、同日13時22分許,依指示轉帳2萬元、1500元至上開蝦皮購物平台產生之虛擬帳戶中 ,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取消訂單,使蝦皮購物平台將張旭昌所轉帳之2萬元、1500元退回買家即王政賢上揭蝦皮帳號「OOO_00000000」之蝦皮錢包。嗣因賣家「邱瑜玲」均未出貨且 失去聯絡,張旭昌始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張旭昌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㈠被告王政賢於警詢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旭昌於警詢之證述。 ㈢告訴人張旭昌提供之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暨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1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15日蝦皮電商字第OOOOOOOOOOO號函文及所附虛擬帳號交易明細1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9日蝦皮電商字第OOOOOOOOOOO號函文及所附用戶「OOO_00000000」申設基本資料1份。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四、併案理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 字第12259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62 號審理中,有前揭案件起訴書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本件被告所為與前揭起訴之事實,係交付相 同之蝦皮購物平台帳號供他人使用,而致不同被害人遭詐騙之結果,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為法律上一罪,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檢察官 黃 莉 琄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施 建 丞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