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正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7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 度偵字第1416號、109年度偵字第2435號、109年度偵字第2436號、109年度偵字第2438號、109年度偵字第2439號、109年度偵字 第6555號、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109年度偵字第9068號、109 年度偵字第1069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訴字第99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正郎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事 實 一、陳正郎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成利吉實業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成利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成利吉公司營業稅捐之義務,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等附隨業務;邱友鴻(另行審理)擔任名曜會計 師事務所之經理及業務,負責成利吉公司之記帳、申報稅捐業務及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等業務。詎陳正郎為能減少支付成利吉公司應負擔之營業稅,其與邱友鴻均明知成利吉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開立發票之營業人」間,並無如附表一所示實際交易,竟基於使納稅義務人成利吉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邱友鴻與陳正郎商議,成利吉公司須支付發票金額之8%予邱友鴻(其中5%用以繳交營業稅,另3%為邱友鴻之報酬),邱友鴻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後,作為成利吉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由邱友鴻指示不知情之某不詳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在成利吉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上開進項金額,分別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以此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持以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式使成利吉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而行使之,因而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正確性(發票日期、開立發票之營業人、發票號碼、發票金額及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案經立新公司告訴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正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相關卷頁詳附表一所示),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新舊法比較: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 規定,均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 施行:⑴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 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第2 項)」。新法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改為應併科罰金,復增列逃漏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之加重其刑規定。⑵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1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 ,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第2項)」;修正後則規定: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1項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第2項)」。新法增列第1項第2款之「有限 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並相應為條項款次之修正,惟就本案法律適用尚無影響。綜合前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 ,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 ,本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15 號判決意旨參照)。營業人應以每2個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此 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仍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上開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成利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申報營業稅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申報成利吉公司之營業稅時,係以透過同案被告邱友鴻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無實際交易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成利吉公司之進項憑證俾用以扣抵銷項稅額,乃以積極方式施用詐術致逃漏營業稅,自應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故核被告陳正郎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所犯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同案被告邱友鴻,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上開犯行,均利用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書並持以申報,為間接正犯。 (三)被告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作為逃漏稅捐之方式,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而以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論處。 (四)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 就如附表一所示各期申報營業稅中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而逃漏稅捐之行為,皆應以每一期營業稅繳納(即每2 個月)期間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之罪數。是被告就附表一所為逃漏稅捐行為為2期,其所為2期逃漏稅捐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另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 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合一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5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依據不實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分別申報每2月為1期之營業稅以扣抵銷項稅額之事實(即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該部分犯行與起訴經本院論罪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予審理。 (六)量刑: 爰審酌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信力,更影響交易秩序,直接危害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並造成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花費相當成本,其法治觀念實有偏差,所為自不可取;另考量其業已坦承犯行、犯罪之動機、手段、本案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及成利吉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捐,再斟酌成利吉公司逃漏稅捐之數額及罰鍰均已繳清,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4號函1份在卷(詳本院卷三第329頁)可按,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法網,犯後具有悔意,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該款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使其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上揭法條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以兼顧公允並勵自新。而該命令自本判決確定時起,即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且被告如拒不履行,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一併指明。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等沒收規定業經修正增訂,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而刑法第2條第2項亦經修正施行為「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故本案沒收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規定。 (二)被告於業務上不實登載所作成如附表一所示各稅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固為供其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業經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均已非屬於被告所有之物,尚無從依法宣告沒收。 (三)犯罪所得部分: ⒈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係以「屬於犯罪行為人」作為沒收之要件,應就犯罪所得之實際歸屬(事實上支配)為實際認定,以判斷是否應為沒收之諭知。而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於前揭犯罪所得實際歸屬之判斷上,亦難認為係同一主體。 2.成利吉公司固有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而該等減省未繳納稅金之消極財產上利益,固應屬犯罪所得,惟其係歸屬於成利吉公司(法人),並非歸屬於被告(自然人),核與前揭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屬於犯罪行為人」之要件有間,自無從依法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宇承追加起訴,檢察官呂舒雯、蘇聖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取具統一發票(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六成利吉公司取具不實發票部分)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逃漏稅額(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3年 9-10月 10309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31,546 16,577 有 100,000 陳正郎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9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21,452 16,073 有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陳正郎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陳正郎 10309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47,006 17,350 有 10310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54,252 17,713 有 10310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15,876 15,794 有 10310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29,868 16,493 有 小計 2,000,000 100,000 103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400,000 20,000 有 50,000 103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陳正郎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陳正郎 103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3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小計 1,000,000 50,000 10309 詠元環保有限公司 CE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50,000 10309 詠元環保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50,000 17,500 有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陳正郎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陳正郎 10309 詠元環保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10309 詠元環保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小計 1,000,000 50,000 10310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51,163 17,558 有 99,999 10310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82,546 19,127 有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陳正郎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陳正郎 10310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66,291 13,315 有 10310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26,548 16,327 有 10310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E00000000 298,546 14,927 有 10310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E00000000 374,906 18,745 有 小計 2,000,000 99,999 2 103年 11-12月 103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54,621 17,731 有 100,000 陳正郎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Z00000000 287,451 14,373 有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陳正郎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邱友鴻、陳正郎 103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57,928 17,896 有 103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17,546 15,877 有 103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41,258 17,063 有 103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CZ00000000 341,196 17,060 有 小計 2,000,000 100,000 附表二、證據資料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⒈被告(成利吉公司負責人)陳正郎於國稅局、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追4]偵八卷P103-106、P171-177、[追4]偵十一卷P273-274、[追4]本院卷一P257-260、[追4]本院卷五P430-433、P439(同[追4]偵十一卷P177-180、P263-268)】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邱友鴻於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追4]偵八卷P239-242、[追4]本院卷一P243-245、[追4]本院卷二P207-240、P292-304、P309、P335-401、P412-497、P517-554、P566-605、[追4]本院卷三P8-35、P48-82、P96-112、P122-153、P166-200、P232-234、P239-265、P383-405、[追4]本院卷四P2-446、[追4]本院卷五P412-434、P484-497、[追4]本院卷六P20-178】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同豐、同瑋公司負責人)張育新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追4]偵二卷P327-329、[追4]偵八卷P183-188、、P199、P205-207、[追4]本院卷一P257-260、[追4]本院卷三P251-259(同[追4]偵三卷P481-483)】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同豐、同瑋公司會計)鄭雅心於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追4]偵二卷P365-367、P359-361、[追4]偵八卷P189-196、P199-206、P208、P227-231、P233、[追4]本院卷一P257-260、[追4]本院卷三P242-251、P271、[追4]本院卷五P422-430、P435(同[追4]偵三卷P527-529、P523-524;[追4]偵八卷P119-120)】 ⒌證人(瑞展公司、鴻江公司代表人)郭成峻於國稅局及本院中之證述【[追4]偵一卷P241-244、[追4]本院卷二P589-605、P607】 ⒍證人(瑞展公司、鴻江公司會計)何硯萱於國稅局、本院中之證述【[追4]偵一卷P245-247、[追4]本院卷二P0000-000、P611】 ⒎證人(詠元公司負責人)穆建男於偵查及本院中之證述【[追4]偵八卷P227-231、P235、[追4]本院卷五P419-422、P447】 ⒏證人(詠元公司委任記帳士事務所所長)嚴秀琴於偵查中之證述【[追4]偵十卷P79-81】 ⒐證人(三雨公司負責人)史麗姣於國稅局談話紀錄【[追4]偵十一卷P163-164】 ⒑證人(三雨公司委任代理人)林湘婷於國稅局談話紀錄【[追4]偵十一卷P165-166】 ⒒證人(成利吉公司委任代理人)邱雅鈴於國稅局談話紀錄【[追4]偵十一卷P185-187、P189-190、P191-193】 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詠元環保有限公司【[追4]調查卷P55-58】 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追4]調查卷P59-65(同[追4]偵十一卷P133-139)】 ⒊瑞展公司異常銷項去路分析表【[追4]調查卷P77-80】 ⒋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三卷P451】 ⒌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開立買受人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之發票(存根聯)【[追4]偵三卷P621-627】 ⒍詠元環保有限公司(專案調檔之營業人名稱)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追4]偵六卷P195(同[追4]偵八卷P253;[追4]偵十卷P7)】 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詠元環保有限公司【[追4]偵八卷P5-8(同[追4]偵十一卷P73-76)】 ⒏詠元環保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資料【[追4]偵八卷P21-77】 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詠元環保有限公司【[追4]偵八卷P81】 ⒑詠元環保有限公司103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追4]偵八卷P85-87】 ⒒詠元環保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追4]偵八卷P91-92】 ⒓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詠元環保有限公司不實统一發票派查表【[追4]偵八卷P93-94】 ⒔詠元環保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銷項)【[追4]偵八卷P95-99】 ⒕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107年1月5日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八卷P101】 ⒖詠元環保有限公司103年9月開立買受人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八卷P107-109(同[追4]偵八卷P125-127;[追4]偵十卷P85-91;[追4]偵十一卷P229-231)】 ⒗穆建男103年1月8日提出之說明書【[追4]偵八卷P113】鄭雅心108年5月6日指認表【[追4]偵八卷P197】 ⒘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結果-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追4]偵八卷P215】 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結果-詠元環保有限公司【[追4]偵八卷P217】 ⒚詠元環保有限公司103年9月開立買受人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之發票存根聯【[追4]偵十卷P93-99】 ⒛詠元環保有限公司開立之正常發票【[追4]偵十卷P101-10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2年度使用統一發票營利事業領用購票證名冊【[追4]偵十卷P10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追4]偵十一卷P5-7】 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進項分析【[追4]偵十一卷P9】 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資料【[追4]偵十一卷P23-3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追4]偵十一卷P35】 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103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暨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追4]偵十一卷P39-45】 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103年度稅務管理系統查詢結果【[追4]偵十一卷P47】 專案申請調檔统一發票查核名冊-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追4]偵十一卷P51-62】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追4]偵十一卷P63-66(同[追4]偵十一卷P181-183)】 詠元環保有限公司109年3月13日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十一卷P69】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8年12月16日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十一卷P9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12月2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9450號函暨檢附之更正刑事案件查緝分析報告【[追4]偵十一卷P99-12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12月10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9104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更正)【[追4]偵十一卷P101-12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更正)-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追4]偵十一卷P105-111】 瑞展公司異常進項來源分析表【[追4]偵十一卷P113】 瑞展公司異常銷項去路分析表(更正)【[追4]偵十一卷P125-128】 瑞展公司異常進項來源分析表【[追4]偵十一卷P141-151】 瑞展公司異常銷項去路分析表【[追4]偵十一卷P153-156】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109年1月9日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追4]偵十一卷P159】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108年12月19日委託書【[追4]偵十一卷P171】 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1月10日委託書【[追4]偵十一卷P195】 三雨水電材料有限公司103年9月至10月開立買受人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十一卷P203-207】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3年10月至12月開立買受人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十一卷P209-21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103年9月開立買受人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追4]偵十一卷P221-227】 證人陳正郎於109年5月26日庭呈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存款封面影本【[追4]偵十一卷P27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年6月17日合金永康存字第號函暨檢附成利吉實業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追4]偵十四卷P71-7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蒞字第1833號、110年度蒞字第1834號、109年度蒞字第13565號、109年度蒞字第13566號補充理由書【[追4]本院卷二P273-27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2號函【[追4]本院卷三P32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9月14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2006754號函【[追4]本院卷三P32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函附之開立、取具不實發票明細表、繳款書查詢清單、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 追4]本院卷三P331-380】 附表三、罪數 編號 被告 條文 刑度 罪數 1 陳正郎 [成利吉] 負責人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2 附表四、卷目對照表 1.[追4]調查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南市機法一字第10966533170號卷(影卷)(同[併2]調查卷) 2.[追4]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143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一卷) 3.[追4]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144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二卷) 4.[追4]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193號偵查卷宗 5.[追4]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5462號偵查卷宗 6.[追4]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5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三卷) 7.[追4]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6號偵查卷宗(同[併2]偵四卷) 8.[追4]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8號偵查卷宗 9.[追4]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349號偵查卷宗 10.[追4]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715號偵查卷宗 11.[追4]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55號偵查卷宗 12.[追4]偵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17號偵查卷宗 13.[追4]偵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偵查卷宗(影卷)(同[併2]偵五卷) 14.[追4]偵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68號偵查卷宗 15.[追4]偵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95號偵查卷宗 16.[追4]本院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一) 17.[追4]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二) 18.[追4]本院卷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三) 19.[追4]本院卷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四) 20.[追4]本院卷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五) 21.[追4]本院卷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卷宗(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