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智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智錚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營偵字第95、634、981、1025號、110年度偵字第312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智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公務員明知他人犯第四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而予以庇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李智錚原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偵查隊第三小隊長,負有偵查及追訴犯罪之職務,且自民國106年8月間起迄109 年12月29日止,專責通訊監察業務及加強打擊坊間非法竊聽行為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因負責通訊監察業務工作,得知轄區施用毒品列管人口吳銘峰、陳煌文均因販賣毒品案件,刻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偵查隊第一小隊偵辦中,其2人所使 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業已經法院核准實施通訊監察,明知司法警察因執行職務知悉他人涉及刑事犯罪之相關事項,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猶為下列行為: ⒈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及公務員明知他人涉犯施用、販賣毒品等罪而予以庇護之犯意,於109年6月18日上午10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公務用廂型車,前往友人卓美鳳所經營,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之11之「水中堡卡拉OK」 ,商請卓美鳳通知陳煌文前來會面,卓美鳳乃於同日10時38分許,致電陳煌文住處市內電話00-0000000號尋找未果後,再於同日10時41分許,致電李振發所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表示欲找陳煌文,斯時在李振發住處之陳煌文經由李振發告知,旋騎乘機車前往「水中堡卡拉OK」。李智錚見陳煌文前來,即向其表示「手機不要再用了」(意指陳煌文 已遭警實施通訊監察),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 密之消息予陳煌文,俾利其事先準備,避免其涉犯施用或販賣毒品等犯行為警查獲。陳煌文因李智錚之告知,即返回臺南市○○區○○000號住處,轉知其兄陳順田上情後,將手機交 予其胞兄陳順田,要求陳順田將其手機內之SIM卡取出並折 毀,該門號因此自同日11時15分許後即無通聯、網路歷程及基地台等訊號。 ⒉於109年4月間某日,至線民戴惠安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 3樓之5住處樓下,向戴惠安打探有無他人販賣毒品情資時,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向戴惠安透漏吳銘峰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有人在聽」(意指吳銘峰已遭警實 施通訊監察),且告以吳銘峰與孫福亮間有毒品交易情事, 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予戴惠安,戴惠安再於109年4月26日前某時,將此事轉告孫福亮。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受通訊監察人吳銘峰109年4月26日之通訊監察內容中,發現疑有不詳之警職人員通風報信;另陳煌文、孫福亮因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經警於109年6月15日向本院聲請實施通訊監察後,該2人之行動電話門號均反於常 態而無任何通話紀錄;復經警於109年8月21日10時7分許, 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吳銘峰(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犯行,業經檢察官以109年度營偵字第1637、1786號提起 公訴) 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並傳訊相 關證人到案說明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緣張簡宏斌(由本院另行審結)曾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而結識李智錚。張簡宏斌因受金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順公司)負責人張宇順委任欲對今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今鈦公司)及台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定 公司)提起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營他字第167號、110年度營偵字第812號),明 知台定公司、今鈦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各該公司代表人及員工名下金融帳戶開戶資料及各該公司、代表人間資金往來、勞保投保等資料,其中涉及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財務狀況等個人隱私,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定之個人資料,不得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亦 知悉警察機關偵辦查緝中之刑事案件,關於各項偵查活動、計畫及所調取之資料僅得為公務需求,且係公務員職務上應秘密之事項,為替其客戶張宇順調查今鈦公司、台定公司董事成員金融帳戶資料往來情形並掌握警察機關偵辦方向,乃商請與其有合作偵辦刑事案件私交情誼之李智錚受理上開刑事告訴,再利用李智錚之犯罪調查權限為其客戶張宇順調查上開資料進而主導偵辦方向。而李智錚知悉張簡宏斌已自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離職轉任律師,其乃係受客戶之委任提出上開刑事告訴,亦明知因職務關係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所取得之資料及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活動或計畫,均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及其職務上應行保密之事項,不得洩漏予非承辦該案之人員,且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有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經當事人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始得為之,竟違背職務,與張簡宏斌共同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由張簡宏斌於109年4月15日13時許,偕同不知情之蘇小津律師( 所涉洩密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前往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白河分局,由蘇小津律師以金順綠能公司負責人張宇順告訴代理人身分,對台定公司負責人蔡宛珊、今鈦公司名義負責人余建華及實際負責人余雲烈(下稱台定公司、今鈦 公司負責人)提起偽造文書之告訴,並由李智錚受理及將上 開偽造文書告訴簽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立案偵辦。再由張簡宏斌於附表一「請求調取時間」欄所示時間,先行擬妥如附表一「請求調取資料」欄所示內容後,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李智錚,要求李智錚利用其犯罪調查權限逕為調取。李智錚收受上開訊息後,均未加以審認有無調取各項資料之必要性,即完全依照張簡宏斌所傳送之檔案內容,逕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之名義發函或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向附表一所示之機關行號調取;待如附表一「函覆內容」欄所示資料經各機關行號函覆後,李智錚即依照張簡宏斌之要求,於附表二「交付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各機關行號所函覆之各如附表二「交付之資料」欄所示資料,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或親送至鈞浩法律事務所交予張簡宏斌,再由張簡宏斌於附表三「洩漏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三「洩漏之資料及內容」欄所示資料及偵查活動、計畫,以LINE通訊軟體向金順綠能公司負責人張宇順報告,以此方式共同將上開刑事案件偵查過程所取得應予保密之個人資料及偵查活動、計畫洩漏予張簡宏斌之客戶即金順綠能公司負責人張宇順知悉。嗣李智錚因涉嫌洩密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調查人員於109年12月29 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李智錚辦公處所執行搜索,而自扣案李智錚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中發覺上開LINE對話紀錄,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李智錚於臺南市調查處、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陳煌文、陳順田、卓美鳳、李振發、戴惠安、孫福亮、吳銘峰、記堂源、黃茂瑞、蘇小津、張宇順、莊郁文、沈育政、張簡宏斌於臺南市調查處、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109年6月14日函、本院109年聲 監字第438號通訊監察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109年5月5日、109年5月16日調取通信紀錄聲請書、卓美鳳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雙向通聯紀錄、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陳煌文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訊監察譯文、行動電話門號查詢資料(見他一卷第13至17、25、27、97 至109、391至397、405頁)。 (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9月28日南市警政字第1090503238號函、AJZ-1520號車牌辨識系統錄影及影像資料(見他一卷第171至213頁)。 (五)本院109年聲監字第259號、109年聲監續字第446、555、673號通訊監察書、吳銘峰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09年聲監字第437號通訊監察書、孫福亮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訊監察譯文(見他一 卷第41至55、57至76、409至413、415頁)。 (六)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偵查隊108年2月1日、109年2月10日刑責區暨業務職掌分配表、員警工作紀錄簿、白河分局 調卷彙整清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函(稿)、通訊監察聲請表、調取通信紀錄聲請書(稿)(見他一卷第419至426、435、479至489頁)。 (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簡歷表、公務人員履歷表、法務部108 年7月1日法令字第10808513420號令(見他二卷第31至47頁) 。 (八)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2467號、108年度偵字第17273號、109年度營他字第167號偵查卷宗、蘇小津律師之109年4月15日調查筆錄、刑事委任狀(見他五卷一第16至18頁)、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函文、LINE對話紀錄及證據資 料。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一)⒈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第2項之公務員明知他人犯第4條至第14條之罪而予以庇護罪;如犯罪事實欄一(二)⒉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6條、第41條、第4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告所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與業經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出具補充理由書補充該部分犯罪事實,無礙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自應併予審理。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違反同法第15條、第16條違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同屬於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認被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部分,應僅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固有未洽,然其基本社會事實與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同一,復經本院對被告踐行告知罪名之程序,本院自仍得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與同案被告張簡宏斌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階段行為,應為非法利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基於同一利用自己之調查職權為同案被告張簡宏斌之客戶調查台定公司、今鈦公司個人資料及洩漏偵查中秘密之犯意,且其前揭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犯行,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所犯如犯罪事實欄一(一)⒈、一(二)部分,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應從一重之公務員明知他人犯第4條 至第14條之罪而予以庇護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其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五)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刑法第134條定有明文。被告雖為公 務員,然其如犯罪事實欄一㈠⒈所示犯行,因該罪本係因公務 員身分所設之特別處罰;另其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亦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規定加重其刑,依刑法第134 條後段之規定,均毋庸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身為警務人員,本應堅守公務員之本分,公正無私,依法行事,不得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徇私庇護或洩漏職務上所得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及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竟濫用國家賦與之權限,為上開犯行,嚴重傷害國家公務員形象,侵犯人民之資訊隱私權,使民眾喪失對司法之信賴,行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之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甚具悔意,暨其所陳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已於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歷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然有命為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宣告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以為警惕。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 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 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5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4條第2項或第6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 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4條第3項至第5項、第5條、第6條第2項至第4項、第7條第1項至第4項、第8條第1項至第4項、第9條至第14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明知他人犯第4條至第14條之罪而予以庇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請求調取 時間 請求調取資料 發文時間 函覆內容 1 109年4月22日17時7分至同年月23日9時44分許(見本院卷一第217至221頁李智錚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 ⒈函臺北市政府商業處 臺北市信義區市○路0號 惠請貴處提供台定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公司登記之全部資料過局供參。 ⒉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臺北市○○區○○路0段0號 惠請貴局提供義務人台定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今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106年1至12月、107年1至6月份營業稅及營所稅申報資料過局供參。 ⒊函陽信銀行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惠請貴行提供下列事項: ⑴台定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如附件所示107年4月23日轉收1500萬元之轉入帳戶,係何金融機構開立、帳號及戶名為何? ⑵上開台定公司帳戶,如附件所示107年4月23日備註交後18萬元,請提供該筆支票影本供參。 ⑶請提供上開台定公司帳戶,如附件所示107年4月23日支出金額分別為200、300、500、500萬元之支票影本供參。 ⒋函台新銀行大直分行 臺北市○○區○○路000號 惠請貴行提供下列事項: ⑷台定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如附件所示107年2月9日轉帳存入之帳號00000000000000匯款帳戶,為何金融機構開立?又帳戶名為何? ⑸上開台定公司帳戶於107年2月9日經匯入1360萬元,於同日匯出1338萬7400元,又於同日匯款退回1338萬7400元,其原因為何?如有匯款單據,亦請貴行提供影本供參。 ⑹請貴行提供上開台定公司帳戶於107年2月12日、2月13日匯款單據影本供參。 ⒌調閱台定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蔡宛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何俊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 ⒍函勞保局調閱投保人台定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今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106、107年之投保資料 【函查資料.docx】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109年4月23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090207643A號函(見他二卷第54頁、他五卷一第7頁)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109年4月23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090207643B號函(見他五卷一第8頁) ⒊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109年4月27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090207643號函(見他二卷第59至64頁)、109年4月23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090207643號函、因偵辦刑案需向金融機構查詢資料申請表、台定國際有限公司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直分行、陽信銀行存摺影本(見他五卷一第6、11至15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4月30日南市警刑偵字第1090213912號函(見他二卷第65頁) 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見他五卷一第10頁) 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109年4月23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090207643C號函(見他五卷一第9頁)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5月21日南檢文和字109營他167字第1099032098號函(見他五卷一第74頁) ⒈臺北市政府109年5月4日府產業商字第10949024600號函(見他二卷第53至54頁) 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109年5月4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所字第1090853385號書函(見他五卷一第49頁、偵五卷第204頁、本院卷一第222至223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5月4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1092853742號函及檢附之106年至107年6月今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見他五卷一第P50至59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5月6日財北國稅資字第1090016670號函檢附之今鈦公司106年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共4頁(見偵五卷第P207至214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確有發函調取(見他二卷第65頁),惟陽信銀行函覆該單位無發文調閱之紀錄(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1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09909473號函,見他二卷第171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8736號函及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於107年2月12日起至107年2月13日止之交易傳票影本(見偵五卷第263至271頁) ⒌台定公司、蔡宛珊及何俊賢之個人金融機構開戶狀態列表(見偵五卷第351至353頁) 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4月30日保費資字第10960097620號函 (見他五卷一第48頁、偵四卷第24頁、偵五卷第205頁、本院卷一第22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5月27日保費資字第10960124580號函及檢附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見他五卷一第69至72、75頁) 2 109年5月15日12時31分至13時14分許(見本院卷一第231至232頁李智錚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 函台新銀行大直分行 臺北市○○區○○路000號 惠請貴行提供下列事項: 台定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6年12月15日轉帳存入1000萬之轉帳帳號為何?為何金融機構開立?又帳戶名為何? 【第二次函查資料.docx】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109年10月28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090544617號函、因偵辦刑案需向金融機構查詢資料申請表(見他五卷二第4至5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6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090023521號函及檢附之本行帳號00000000000000於106年12月15日轉帳存入1000萬元之交易傳票影本(含來源帳號、戶名)(見他二卷第74-1至77頁) 3 109年11月6日9時17分許(見本院卷一第264至265頁李智錚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 函台新銀行大直分行 臺北市○○區○○路000號 惠請貴行提供下列事項: 台定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6年12月15日轉帳存入1000萬之轉帳帳號為何?為何金融機構開立?又帳戶名為何? 【第二次函查資料.docx】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109年10月28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090544617號函、因偵辦刑案需向金融機構查詢資料申請表(見他五卷二第4至5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6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090023521號函及檢附之本行帳號00000000000000於106年12月15日轉帳存入1000萬元之交易傳票影本(含來源帳號、戶名)(見他二卷第74-1至77頁) 附表二: 編號 交付時間 交付之資料 證據資料 1 109年5月4日至109年5月13日間某時 台定公司登記案卷(即附表一編號1第1項函覆內容)【李智錚親送至鈞浩法律事務所交付予張簡宏斌】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109年4月23日南市警白偵字第1090207643A號函(見他二卷第54頁) ⒉臺北市政府109年5月4日府產業商字第10949024600號函(見他二卷第53頁) ⒊李智錚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230頁) 2 109年5月8日11時4分至13時56分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覆資料(即附表一編號1第2項函覆內容)【李智錚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張簡宏斌】 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5月4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1092853742號函及檢附之今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至107年6月營業稅申報書(見他五卷一第50至59頁) 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5月6日財北國稅資字第1090016670號函及檢附之今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見偵五卷第207至214頁) ⒊李智錚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225至229頁) 3 ⒈109年7月22日15時37至38分許 ⒉109年7月22日15時39分許 ⒈台定公司、蔡宛珊及何俊賢之個人金融機構開戶狀態列表(即附表一編號1第5項函覆內容)【李智錚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張簡宏斌】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函(即附表一編號1第4項函覆內容) 【李智錚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張簡宏斌】 ⒈李智錚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五卷第351至353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8736號函(見偵五卷第263頁) ⒊李智錚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248至249頁) ⒋李智錚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250頁) 4 109年7月27日某時 台定公司於107年2月12日至107年2月13日止之交易傳票(即附表一編號1第4項函覆內容)【李智錚親送至鈞浩法律事務所交付予張簡宏斌】 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8736號函及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於107年2月12日起至107年2月13日止之交易傳票(見偵五卷第263至271頁) ⒉李智錚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250頁) 5 109年12月3日9時21分許 蔡宛珊於106年12月15日匯款交易傳票(即附表一編號2、3函覆內容)【李智錚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張簡宏斌】 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6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090023521號函及檢附之交易傳票(見他二卷第74-1至77頁) ⒉李智錚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267至268頁) 附表三: 編號 洩漏時間 洩漏之資料及內容 1 109年4月22日17時9分許(見他五卷三第47頁張宇順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語音) 函查資料.docx 張董:這是預計向警局聲請調閱得資料,已先行傳予警局。 2 109年4月23日9時39分許(見他五卷三第47頁張宇順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語音) 張董:這是提告台定、今鈦偽造文書的函查資料,比昨天傳的檔案多出調閱勞保投保資料,請參考。已先行傳送予警局。 函查資料.docx 不好意思,剛傳的函查資料有漏,再傳完整版。 3 109年4月24日10時50分許(見他五卷三第49頁張宇順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語音) 台定偽造文書進度: 聲請函調資料,警局承辦人於0423已做成函調公文送批。 4 109年4月24日13時1分許(見他五卷三第50頁張宇順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語音) 張董:函查資料是直接傳給承辦人,請他按內容去調閱。 承辦人0423做成調閱公文給上級批示,批完後,公文就寄到國稅局等機關,調閱資料。 5 109年5月12日16時46分許(見他五卷三第64頁張宇順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語音) 張董:那先請警局再調今鈦跟台定108年的401表,看能否看出端倪。 6 109年5月15日12時33分許(見他五卷三第65頁張宇順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語音) 張董:這是向警局聲請調台定0000000增資1000萬的資金來源。 7 109年7月31日16時59分許(見偵五卷第357至359頁張宇順與張簡宏斌間之LINE語音) 張董您好,跟張董報告一下,我們提告台定、今鈦偽造文書案件的進度,依照昨天承辦人給我看的台新銀行匯款資料,可以現在看的出來是107年2 月12日,今鈦提供1,388萬去做提存解封的動作,這筆款項的來源是由台定負責人蔡宛珊從他自己在台新銀行的戶頭提領到台定公司的戶頭,再從台定公司戶頭匯到今鈦公司,再由今鈦的委任律師去辦理提存的動作,這個是我們現在所看到的金流,另外106年12月15日台定公司增資1,000萬元的部分,目前台新銀行還沒有回覆,我已經有請承辦人趕快去催台新回覆,這是現階段的進度,先告知張董,謝謝! 8 109年7月31日17時15分許(見偵五卷第357至359頁張宇順與張簡宏斌之LINE語音) 報告張董,就買賣價金的部分,金流是做得很明顯,完全就是..一定做得就是從台定流到今鈦的情形,很明顯是大律師有去設計過的,所以我才會要求承辦人再去調106年12月台定增資這1000萬的金流怎麼來,看有沒有機會去突破這樣子,以上跟張董報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