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詹子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子駒 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被 告 林暐智 選任辯護人 蔡佳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22739號、111年度偵字第562號、第2448號、第3419號 、第3806號、第3817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714號、 第7877號、第10076號、第9485號、第11294號、第12531號、第1255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原案號:111年度金 訴字第266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訴訟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詹子駒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林暐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詹子駒與林暐智為高中同學,其等均可預見將數位資產帳戶交予他人,可幫助不明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用,將掩飾、隱匿詐欺取財所得之來源、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由詹子駒向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申請註冊幣託帳戶(BITO PRO會員帳號ID:155070號)【下稱本案幣託帳戶】,並綁定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由林暐智於民國110年5月間,使用通訊軟體微信與身分不詳,暱稱「苹果」之人聯繫,以人民幣2,500元 (折合新臺幣1萬750元)之報酬,將本案幣託帳戶之帳號、密碼傳送給「苹果」,再由林暐智將報酬新臺幣1萬750元匯給詹子駒。嗣「苹果」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收受本案幣託帳戶帳號、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繳費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再輾轉匯至本案幣託帳戶內,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被告詹子駒、林暐智(下合稱被告2人,單指其 一,逕稱其姓名)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程序之自白、附表一「證據名稱」欄所載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2人以一交付本案幣託帳戶帳號、密碼之行為,觸犯上開 二罪名,並幫助詐欺集團詐騙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㈢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關於附表一編號7至13所示告訴人之犯罪 事實,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理。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00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當事人欄,雖僅列詹子駒為被告,漏列林暐智為被告,然該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犯罪事實欄已敘明林暐智之犯罪事實,且該部分犯罪事實與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間,亦有前述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㈣被告2人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本案幣託帳戶帳號、密碼,為幫 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本案洗錢犯行,爰依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並均遞減輕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在現今詐騙案件猖獗 之情形下,仍恣意交付本案幣託帳戶帳號、密碼給不詳人士,使不法之徒得以憑藉該帳戶行騙,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致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更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行為實有不當;惟念及被告2人坦承犯行,已與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或 和解(詳見附表一「調解(和解)情形」欄),承諾賠償其等損失,足見被告2人已積極彌補其等行為所生之損害;復 斟酌被告2人均無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品行尚佳;兼衡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等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金訴卷第127、27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㈥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考量其等犯 後坦承犯行,已與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或和解,承諾賠償其等損失,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2人經此警、偵程序及刑之 宣告,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詹子駒能確實支付對告訴人黃珮瑄之損害賠償,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詹子駒依附表二所示調解筆錄內容履行。倘詹子駒未依附表二所示之調解筆錄履行而情節重大者,或在緩刑期間又再為犯罪或有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均將產生撤銷緩刑宣告而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附此敘明。 四、詹子駒因本案犯行所取得報酬新臺幣1萬75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因詹子駒已與附表一編號1、2、6、7、10、11所示告訴人成立調解或和解,其調解(和解)內容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將使其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許嘉龍移送併辦,檢察官紀芊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即告訴人 遭詐騙時間(民國) 遭詐騙方式 繳費時間(民國) 繳費金額(新臺幣) 證據名稱 調解(和解)情形 1 陳啓鎮 110年5月30日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珍妮」,認識告訴人陳啓鎮,並佯稱:要約見面必須至超商刷條碼繳費及購買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①110年5月31日0時20分 ②110年5月31日0時28分 ③110年5月31日1時5分 ④110年6月1日0時32分 ⑤110年6月1日0時46分 ⑥110年6月1日1時6分 ⑦110年6月1日1時26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啓鎮於警詢中之證述(警1卷第5頁正反面)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8月7日幣託客字第Z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詹子駒幣託帳戶【BITO PRO會員帳號ID:15507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份(警1卷第50至52頁) ③陳啓鎮提出之便利商店代收款繳費明細7張(警1卷第87至88、125頁) ④詹子駒與林暐智(暱稱:小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1卷第31至38頁) ⑤林暐智與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2卷第39至47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3141號函暨所附詹子駒之中信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5卷第51至57頁) ⑦林暐智與詹子駒及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2份(偵1卷第57至61頁、偵2卷第71至77頁) 與被告2人均成立調解(金訴卷第167至168頁) 2 朱宜君 110年6月13日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婷婷」,認識告訴人朱宜君,並佯稱:要約見面必須至超商刷條碼繳費及購買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①110年6月14日13時17分 ②110年6月14日13時21分 ③110年6月14日13時24分 ④110年6月14日16時14分 ⑤110年6月14日16時23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宜君於警詢中之證述(偵2卷第17至25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8月28日幣託客字第Z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詹子駒幣託帳戶【BITO PRO會員帳號ID:15507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1份(偵2卷第49至50、61至62頁) ③朱宜君提出與詐騙集團暱稱「Ting」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81至127頁) ④朱宜君提出詐騙電話通話紀錄擷圖10張(偵2卷第129至133頁) ⑤朱宜君之帳戶、電話號碼通報紀錄分析擷圖10張(偵2卷第135至137頁) ⑥朱宜君提出之便利商店代收款繳費明細5張(偵2卷第143至144頁) ⑦詹子駒與林暐智(暱稱:小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1卷第31至38頁) ⑧林暐智與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2卷第39至47頁) 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3141號函暨所附詹子駒之中信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5卷第51至57頁) ⑩林暐智與詹子駒及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2份(偵1卷第57至61頁、偵2卷第71至77頁) 與被告2人均成立和解(金訴卷第173至175頁) 3 林依穎 110年5月間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張宇權」,認識告訴人林依穎,並佯稱:要約見面必須至超商刷條碼繳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①110年6月25日23時39分 ②110年6月25日23時58分 ③110年6月26日0時33分 ④110年6月26日12時15分 ⑤110年6月26日12時19分 ⑥110年6月26日13時8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元 ⑥1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依穎於警詢中之證述(警2卷第9至10頁) ②林依穎提出之便利商店代收款繳費明細6張(警2卷第11頁) ③詹子駒之幣託帳戶【BITO PRO會員帳號ID:15507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份(警2卷第13至24頁) ④林依穎提出與詐騙集團暱稱「張宇權」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2卷第26頁正反面)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0年9月21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000252082號函(警2卷第56頁) ⑥詹子駒與林暐智(暱稱:小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1卷第31至38頁) ⑦林暐智與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2卷第39至47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3141號函暨所附詹子駒之中信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5卷第51至57頁) ⑨林暐智與詹子駒及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2份(偵1卷第57至61頁、偵2卷第71至77頁) 與林暐智成立調解(金訴卷第135至136頁) 4 俞雯婷 110年5月21日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HHD」(起訴書原記載「黃宏德」,應予更正),認識告訴人俞雯婷,並佯稱:要約見面必須至超商刷條碼繳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①110年5月23日13時41分 ②110年5月23日14時13分 ③110年5月23日14時20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俞雯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5卷第19至21頁) ②俞雯婷提出之便利商店代收款繳費明細3張(偵5卷第23頁) ③俞雯婷提出與詐騙集團暱稱「HHD」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5卷第25至27頁) ④俞雯婷之帳戶、電話號碼通報紀錄分析擷圖4張(偵5卷第31頁) ⑤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9年8月31日幣託客字第Z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詹子駒幣託帳戶【BITO PRO會員帳號ID:15507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5卷第33至48頁) ⑥詹子駒與林暐智(暱稱:小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1卷第31至38頁) ⑦林暐智與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2卷第39至47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3141號函暨所附詹子駒之中信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5卷第51至57頁)詹子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偵1卷第45至46頁) ⑨林暐智與詹子駒及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2份(偵1卷第57至61頁、偵2卷第71至77頁) 無 5 陳庚廷 110年6月2日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夢瑤」,認識告訴人陳庚廷,並佯稱:要約見面援交必須至超商刷條碼繳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①110年6月4日0時14分 ②110年6月4日1時11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庚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7卷第15至17頁) ②陳庚廷提出之便利商店代收款繳費明細2張(偵7卷第21頁) ③陳庚廷遭詐欺案超商繳費代碼擷圖6張(偵7卷第25至27頁) ④詹子駒之幣託帳戶(BITO PRO會員帳號ID:15507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份(偵7卷第23至42頁) ⑤陳庚廷提出與詐騙集團暱稱「夢瑤」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7卷第43至51頁) ⑥詹子駒與林暐智(暱稱:小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1卷第31至38頁) ⑦林暐智與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2卷第39至47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3141號函暨所附詹子駒之中信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5卷第51至57頁) ⑨林暐智與詹子駒及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2份(偵1卷第57至61頁、偵2卷第71至77頁) 無 6 黃翔銘 110年5月27日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琳琳」,認識告訴人黃翔銘,並佯稱:要約見面援交必須至超商刷條碼繳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①110年5月27日23時18分 ②110年5月27日23時29分 ①2萬元 ②1萬3,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翔銘於警詢中之證述(偵6卷第11至13頁) ②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10月24日幣託客字第Z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詹子駒幣託帳戶【BITO PRO會員帳號ID:15507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6卷第19至31頁) ③全家便利商店代收資料查詢結果2份(偵6卷第85至87頁) ④黃翔銘提出之便利商店代收款繳費明細2張(偵6卷第89頁) ⑤黃翔銘提出與詐騙集團暱稱「琳琳」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6卷第91至99頁) ⑥詹子駒與林暐智(暱稱:小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1卷第31至38頁) ⑦林暐智與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2卷第39至47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3141號函暨所附詹子駒之中信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5卷第51至57頁) ⑨林暐智與詹子駒及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2份(偵1卷第57至61頁、偵2卷第71至77頁) 與被告2人均成立調解(金訴卷第49至50、251頁) 7 林思彤 110年6月初某日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文昊」,認識告訴人林思彤,並佯稱:是酒店男模,若要約見面必須至超商刷條碼繳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6月23日14時1分 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思彤於警詢中之證述(警3卷第9至11頁) ②林思彤提出之便利商店代收款繳費明細1張(警3卷第13頁) ③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8月28日幣託客字第Z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詹子駒幣託帳戶【BITO PRO會員帳號ID:15507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警3卷第15至30頁) ④林思彤提出與詐騙集團暱稱「文昊」之LINE及whoscall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3卷第35至38頁) ⑤詹子駒與林暐智(暱稱:小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1卷第31至38頁) ⑥林暐智與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2卷第39至47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3141號函暨所附詹子駒之中信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5卷第51至57頁) ⑧林暐智與詹子駒及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2份(偵1卷第57至61頁、偵2卷第71至77頁) 與被告2人均成立調解(金訴卷第167至168頁) 8 林嘉柔 110年6月16日(移送併辦意旨書原記載「18日」,應予更正)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探碳、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李伯寧」,認識告訴人林嘉柔,並佯稱:若要約見面必須至超商刷條碼繳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①110年6月18日14時14分 ②110年6月18日14時51分 ①2萬元 ②8,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嘉柔於警詢中之證述(警4卷第9至13頁) ②林嘉柔提出之便利商店代收款繳費明細2張(警4卷第15頁) ③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10月16日幣託客字第Z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詹子駒幣託帳戶【BITO PRO會員帳號ID:15507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警4卷第17至27頁) ④林嘉柔提出與詐騙集團暱稱「李柏寧」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4卷第29至41頁) ⑤林嘉柔提出與詐騙集團之通聯紀錄及繳費條碼擷圖5張(警4卷第41至42頁) ⑥林嘉柔之帳戶、電話號碼通報紀錄分析擷圖2張(警4卷第65至66頁) ⑦詹子駒與林暐智(暱稱:小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1卷第31至38頁) ⑧林暐智與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2卷第39至47頁) 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3141號函暨所附詹子駒之中信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5卷第51至57頁) ⑩林暐智與詹子駒及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2份(偵1卷第57至61頁、偵2卷第71至77頁) 與林暐智成立調解(金訴卷第135至136頁) 9 徐瑋廷 110年6月10日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曉琪」(移送併辦意旨書原記載「琪琪」,應予更正),認識告訴人徐瑋廷,並佯稱:要約見面必須至超商刷條碼繳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①110年6月10日13時56分 ②110年6月10日15時9分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徐瑋廷於警詢中之證述(警5卷第15至20頁) ②詹子駒之幣託帳戶【BITO PRO會員帳號ID:15507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份(警5卷第43至52頁) ③徐瑋廷提出之便利商店代收款繳費明細2張(警5卷第35頁) ④徐瑋廷提出與詐騙集團暱稱「曉琪」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5卷第59至96頁) ⑤徐瑋廷提出與詐騙集團通聯紀錄擷圖(警5卷第97至98頁) ⑥詹子駒與林暐智(暱稱:小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1卷第31至38頁) ⑦林暐智與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2卷第39至47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3141號函暨所附詹子駒之中信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5卷第51至57頁) ⑨林暐智與詹子駒及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2份(偵1卷第57至61頁、偵2卷第71至77頁) 無 10 黃珮瑄 110年6月27日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劉峰銘」,認識告訴人黃珮瑄,並佯稱:要約見面必須至超商刷條碼繳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①110年6月27日12時36分 ②110年6月27日12時42分 ③110年6月27日12時45分 ④110年6月28日12時53分 ⑤110年6月28日13時2分 ⑥110年6月28日13時5分 ⑦110年6月28日13時8分 ⑧110年6月29日0時2分 ⑨110年6月29日0時6分 ⑩110年6月29日0時16分 ⑪110年6月29日0時22分 ⑫110年6月29日0時27分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2萬元 ⑨2萬元 ⑩2萬元 ⑪2萬元 ⑫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珮瑄於警詢中之證述(警5卷第21至33頁) ②詹子駒之幣託帳戶【BITO PRO會員帳號ID:15507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份(警5卷第43至52頁) ③黃珮瑄提出之便利商店代收款繳費明細12張(警5卷第34、39至41頁) ④黃珮瑄提出與詐騙集團暱稱「劉峰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5卷第99至151頁) ⑤黃珮瑄提出與詐騙集團通聯紀錄擷圖(警5卷第151至152頁) ⑥詹子駒與林暐智(暱稱:小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1卷第31至38頁) ⑦林暐智與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2卷第39至47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3141號函暨所附詹子駒之中信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5卷第51至57頁) ⑨林暐智與詹子駒及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2份(偵1卷第57至61頁、偵2卷第71至77頁) 與詹子駒成立調解(金訴卷第286至287頁),與林暐智成立和解(金訴卷第338頁) 11 陳俊瑋 110年5月24日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皮皮」,認識告訴人陳俊瑋,並佯稱:要約見面必須至超商刷條碼繳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5月25日17時29分 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俊瑋於警詢中之證述(警7卷第7至13頁) ②陳俊瑋提出之便利商店代收款繳費明細1張(警7卷第15頁) ③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8月7日幣託客字第Z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詹子駒幣託帳戶【BITO PRO會員帳號ID:15507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份(警7卷第17至30頁) ④陳俊瑋提出與詐騙集團暱稱「皮皮」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7卷第31至41頁) ⑤詹子駒與林暐智(暱稱:小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1卷第31至38頁) ⑥林暐智與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2卷第39至47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3141號函暨所附詹子駒之中信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5卷第51至57頁) ⑧林暐智與詹子駒及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2份(偵1卷第57至61頁、偵2卷第71至77頁) 與被告2人均成立和解(金訴卷第342頁) 12 劉豈翔 110年6月17日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Darling」,認識告訴人劉豈翔,並佯稱:有從事援交服務,要約見面必須至超商刷條碼繳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刷條碼繳費。 110年6月18日20時44分 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豈翔於警詢中之證述(警6卷第7至8頁) ②詹子駒之幣託帳戶(BITO PRO會員帳號ID:15507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1份(警6卷第9至15頁) ③劉豈翔提出之便利商店代收款繳費明細1張(警6卷第17頁) ④劉豈翔提出與詐騙集團暱稱「Darling_」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6卷第19至22頁) ⑤詹子駒與林暐智(暱稱:小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1卷第31至38頁) ⑥林暐智與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警2卷第39至47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93141號函暨所附詹子駒之中信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偵5卷第51至57頁) ⑧林暐智與詹子駒及暱稱「苹果~GASH橘子转点」之對話紀錄2份(偵1卷第57至61頁、偵2卷第71至77頁) 無 【附表二:】 相對人詹子駒願於民國111年8月15日前(含當日)給付聲請人黃珮瑄新臺幣壹拾萬元。給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 出處:金訴卷第286至28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