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顏彰均、黃煥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76號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彰均 被 告 黃煥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易字第125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煥智被訴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易字第1257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中正分公司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內,業已聲明:倘鈞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懇請鈞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予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庭等語,揆諸首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