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園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園藝 訴訟代理人 王子健 訴訟代理人 謝育葳 苑振東 被 告 張仕廸 黃柏穎 洪名男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洪名源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茆怡文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