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洪嘉聰、吳秉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嘉聰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紹斌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仲勛律師 被 告 吳秉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9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