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邱慧滋、許庭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 附民原告 邱慧滋 附民被告 許庭耀 黃時英即晟隆貿易企業社 上列被告許庭耀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043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耿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