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霍村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霍村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罪所用,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續 字第111號偵查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有行動電話截圖在卷可佐,且依據被告使用該行動電話之方式、期間及國人普遍擁有行動電話之情況,堪認被告對於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擁有實質處分權。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聲請書雖將金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同列為被告,然依聲請書聲請理由及卷附資料,此行動電話難認與金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是聲請書將金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列為被告,顯係誤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附表 名稱 沒收數量 備註 蘋果牌行動電話 1支 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物編號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