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彭仁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仁信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營偵字第204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 字第3870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仁信(涉犯竊盜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因居無定所、無處可回,竟自民國110 年6月間某時許起至110年9月19日13時15分許止,基於無故 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未得同意,擅自從臺南市○○區○○路 0段00號即告訴人無限國際教育有限公司(下稱無限國際公 司)受委託所管理之「新營體育場游泳池」後方未上鎖側門處進入,並於期間內無故滯留該處及使用該處機房旁房間以供己起居使用。嗣於110年9月19日13時15分許,經告訴人無限國際公司經理何兆基巡查前開游泳池時,在館內機房旁房間發覺被告並訴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彭仁信侵入住宅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無限國際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月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