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蘇怡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怡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9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蘇怡倫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下列部分應予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附表商標名稱及圖樣欄「JORDAN」、「POLO」、「角落生物」、「哆啦A夢」、「TOMMY」、「POLI」之記載,各應更正為「Basketball Player Design」、「POLO RALPH LAUREN 」、「SUMIKKO GURASHI」、「Doraemon」、「TOMMY HILFIGER」、「ROBOCAR POLI」。 ㈡附表商標權人欄「日商三麗鷗股份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㈢附表FILA商標之111年3月23日搜索扣押商品名稱及數量欄「衣服40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衣服37件(另有3件因無法 鑑定,不列入)」。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鑑定證明書」之記載,應更正 為「鑑定能力證明書」。 二、爰審酌被告蘇怡倫貪圖不法利益,擅自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市場利益,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已與部分商標權人即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及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暨其為高中畢業、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部分商標權人達成調解,業如上述,並參酌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及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表示願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之意見,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因本案違反商標法犯行共獲利約新臺幣(下同)1,500元 ,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4頁),核屬其犯 罪所得,惟本院審酌被告與上開告訴人達成調解,且共支付15萬元完畢,此舉足以剝奪其犯罪所得,顯可達沒收制度之立法目的,如再予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因與被告本案犯行不具關連性,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翊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 或圖樣 審定號 商標權人 註冊指定商品 111年3月23日搜索扣押商品名稱及數量 1 ADIDAS 00000000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衣服 衣服84件 2 ADIDAS 00000000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褲子 褲子60件 3 ADIDAS 00000000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襪子 襪子10雙 4 PUMA 00000000 00000000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衣服 衣服9件 5 PUMA 00000000 00000000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褲子 褲子26件 6 NIKE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衣服 衣服35件 7 NIKE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褲子 褲子26件 8 NIKE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襪子 襪子23雙 9 Basketball Player Design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衣服 衣服16件 10 Basketball Player Design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褲子 褲子1件 11 CONVERSE 00000000 荷蘭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 襪子 襪子2雙 12 POLO RALPH LAUREN 00000000 00000000 波露羅蘭公司 衣服 衣服110件 13 POLO RALPH LAUREN 00000000 00000000 波露羅蘭公司 褲子 褲子18件 14 CHAMPION 00000000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 衣服 衣服19件 15 CHAMPION 00000000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 褲子 褲子1件 16 SUMIKKO GURASHI 00000000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衣服 衣服24件 17 SUMIKKO GURASHI 00000000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褲子 褲子1件 18 UA 00000000 00000000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衣服 衣服15件 19 UA 00000000 00000000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褲子 褲子1件 20 FILA 00000000 00000000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衣服 衣服37件(另有3件因無法鑑定,不列入) 21 FILA 00000000 00000000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褲子 褲子3件 22 Doraemon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衣服 衣服7件 23 蠟筆小新 00000000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衣服 衣服10件 24 蠟筆小新 00000000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內褲 內褲48件(含採證物2件) 25 HELLO KITTY臉圖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衣服 衣服23件 26 MY MELODY圖形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褲子 褲子11件 27 HELLO KITTY臉圖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內褲 內褲7件 28 TOMMY HILFIGER 00000000 00000000 荷蘭商湯美希爾弗格許可有限公司 衣服 衣服44件 29 TOMMY HILFIGER 00000000 00000000 荷蘭商湯美希爾弗格許可有限公司 褲子 褲子1件 30 ROBOCAR POLI 00000000 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 衣服 衣服12件 31 ROBOCAR POLI 00000000 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限公司 褲子 褲子10件 合 計 694件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9472號被 告 蘇怡倫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怡倫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或圖樣,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及明知其向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購買及自行前往臺北市五分埔、高雄後火車站批貨之如附表所示商標名稱或圖樣商品,係未經商標權人公司同意或授權而使用上開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自民國110年10月間起,在臺南市○○區○○街000號「○○ ○○○服飾」內,將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公開陳列販售與 不特定之人,每件售價新臺幣(下同)100元至290元不等。嗣於111年3月23日上午11時51分,為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695件。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由告訴代理人謝尚修律師,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怡倫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註冊資料、鑑定意見書、鑑定證明書、鑑定報告書、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現場照片14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上開期間內多次販賣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 ,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 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被告以一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檢察官 郭 俊 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 子 敬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 或圖樣 審定號 商標權人 註冊指定商品 111年3月23日搜索扣押商品名稱及數量 ADIDAS 00000000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衣服 衣服84件 ADIDAS 00000000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褲子 褲子60件 ADIDAS 00000000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襪子 襪子10雙 PUMA 00000000 00000000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衣服 衣服9件 PUMA 00000000 00000000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褲子 褲子26件 NIKE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衣服 衣服35件 NIKE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褲子 褲子26件 NIKE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襪子 襪子23雙 JORDAN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衣服 衣服16件 JORDAN 00000000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褲子 褲子1件 CONVERSE 00000000 荷蘭商歐斯達有限合夥公司 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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