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曾晉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7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晉億 選任辯護人 柯佾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1416號、109年度偵字第2440號、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109年度偵字第13989號、109年度偵字第13990號、109年度偵 字第16802號、109年度偵字第16803號、109年度偵字第19285號 、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110年度偵字第7186號、110年度偵字第7187號、110年度偵字第9529號、110年度偵字第15113號、110年度偵字第15114號、110年度偵字第17133號、110年度偵字第1713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 實 一、甲○○係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1樓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 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會計憑證之義務;邱友鴻(另行審結)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至4樓之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 下簡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經理及業務;廣哲笙公司之會計記帳、申報稅捐等業務,係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處理。二、甲○○、邱友鴻均明知廣哲笙公司並未於附表一所示之各申報 營業稅期別期間,實際銷貨予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瑋公司),其等2人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犯意聯絡,由邱友鴻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稅申報期別內,指示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以廣哲笙公司之名義填製各期所示不實銷貨事項於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交與同瑋公司充作該公司各稅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同瑋公司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發票日期、取具發票之營業人、發票字軌、銷售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三、案經立新公司、光星公司告訴暨南區國稅局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 時均坦承不諱(相關卷頁詳附表二所示),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論罪科刑: (一)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 判決參照)。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共2罪)。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如前所述,即不另論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三)被告甲○○就附表一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與同案被告邱 友鴻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就 上開犯行,利用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為間接正犯。 (四)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 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 可資參照)。是以被告填製同一稅期之多張不實統一發票,各係出於該稅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單一目的所為,基於同一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應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僅論以一罪。 (五)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罪數詳如附表三所示)。 (六)爰審酌被告明知廣哲笙公司與同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惡意欺瞞稅捐稽徵機關,所為應值非難;兼衡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同瑋公司並未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自稱高中肄業,經營廣哲笙公司,與妻子、母親、2個成年子女同住之家庭生 活經濟狀況(本院卷一第47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 一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定應執行刑: 1.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2.審酌被告係於擔任廣哲笙公司負責人期間為本案犯行,其所犯均屬與統一發票有關之犯行,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犯罪之態樣及手段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犯行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相近、刑罰規範之目的近似、侵害法益之類型相同、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總體情狀,就被告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交易字第208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0年9月28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然於犯後坦承犯行,已具有悔意,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 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該款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使其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上揭法條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國庫支付3萬元,以兼顧公允並勵自新。而該命令自本判決確定時起,即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且被告如拒不履行,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一併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宇承追加起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廣哲笙開立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 (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5年 9-10月 105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80,000 24,000 有 0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90,000 14,5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甲○○ 105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105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20,000 21,000 有 10509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450,000 22,500 有 10510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10510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520,000 26,000 有 10510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630,000 31,500 有 10510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40,000 12,000 有 10510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DM00000000 215,000 10,750 有 小計 4,005,000 200,250 2 105年 11-12月 10511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ED00000000 520,000 26,000 有 0 甲○○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11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ED00000000 540,000 27,0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友鴻、甲○○ 10512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ED00000000 560,000 28,000 有 10512 同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ED00000000 420,000 21,000 有 小計 2,040,000 102,000 附表二、證據資料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⒈被告(廣哲笙公司負責人)甲○○(原名曾振哲)於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及本院中之供述([追7]偵十三卷P43-44[追7]偵十三卷P53-54[追7]偵十三卷P000-000(P164具結證述)[追7]偵十三卷P247-249[追7]本院卷一P476-480) ⒉被告邱友鴻於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追7]偵三卷P227-245[追7]偵二十二卷P373-382(同[追7]偵二十二卷P623-632)[追7]偵九卷P222-230(同[追7]偵四十二卷P245-254)[追7]偵十三卷P233-236[追7]偵三十卷P87-96(同[追7]偵三十七卷P79-88)(同[追7]偵三十八卷P91-100)(同[追7]偵三十九卷P83-92)(同[追7]偵四十卷P83-92)[追7]偵三十七卷P93-96(同[追7]偵三十七卷P103-106)(同[追7]偵三十九卷P97-100)(同[追7]偵四十卷P95-98)[追7]偵三十三卷P109-112(同[追7]偵三十五卷P47-50)(同[追7]偵四十五卷P89-92)[追7]本院卷一P396-439[追7]本院卷二P92-[追7]本院卷二P82-89[追7]本院卷二P156-180[追7]本院卷二P194-235[追7]本院卷二P276-297[追7]本院卷二P321-348[追7]本院卷二P512-527) ⒊證人(同豐公司負責人)張育新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追7]偵一卷P653-655[追7]偵二卷P141-142[追7]偵二卷P000-000(P145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十三卷P171-175,173起具結證述)[追7]偵四卷P167-177(同[追7]偵四十二卷P323-333)[追7]偵四卷P315、P000-000(P321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六卷P565-574、[追7]偵十三卷P187-195)(同[追7]偵四十二卷P351-358)) ⒋證人(同豐公司會計)鄭雅心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追7]偵二卷P119-122[追7]偵二卷P000-000(P132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十三卷P177-184)[追7]偵四卷P235-249(同[追7]偵四十二卷P335-349)[追7]偵四卷P315-322、P325(P321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六卷P565-574、[追7]偵十三卷P187-194、196)(同[追7]偵四十二卷P351-358)[追7]偵十三卷P000-000(P212起具結證述)) ⒌證人(甲○○之妻)吳芷葳於偵查中之證述([追7]偵十三卷P000-000(P164具結證述)[追7]偵十三卷P247-249) ⒈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追7]偵十三卷P7-9) ⒉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府經工商字第10302108460號函暨公司設立登記表1份([追7]偵十三卷P19-23) 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追7]偵十三卷P29) 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追7]偵十三卷P33-34) ⒌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追7]偵十三卷P63-64(同P37)) ⒍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追7]偵十三卷P39-40) 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108年6月17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二字第1080545247號函暨虛進開立發票之相關資料([追7]偵十三卷P69-93、(同P252)) ⒏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追7]偵十三卷P147) ⒐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稅款繳納方式([追7]偵三十七卷P113) 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年4月2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01003034號函暨所附「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金額」([追7]偵三十七卷P115-117) ⒒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追7]偵十三卷P147)282.鳳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給同瑋環保有限公司之發票([追7]偵四十二卷P561-571) ⒓廣哲笙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給同瑋環保有限公司之發票([追7]偵四十二卷P575-579) 附表三、罪數 編號 被告 條文 刑度 罪數 1 曾進億 [廣哲笙] 負責人 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3月 (得易科罰金) 2 附表四、卷目對照表 1.[追7]調查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南市機法一字第10966533170號卷(影卷)(同[併1]、[併2]、[追2]、[追4]調查卷) 2.[追7]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一)(影卷)(同偵一卷) 3.[追7]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二)(影卷)(同偵二卷) 4.[追7]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三)(影卷)(同偵三卷) 5.[追7]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四)(影卷)(同偵四卷) 6.[追7]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五)(影卷)(同偵五卷 7.[追7]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六)(影卷)(同偵六卷) 8.[追7]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七)(影卷)(同偵七卷) 9.[追7]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八)(影卷)(同偵八卷) 10.[追7]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九)(影卷)(同偵九卷) 11.[追7]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379號偵查卷宗 12.[追7]偵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偵查卷宗(影卷) 13.[追7]偵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偵查卷宗(影卷)(同[併2]偵五卷、[追4]偵十二卷) 14.[追7]偵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041號偵查卷宗 15.[追7]偵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398號偵查卷宗(卷一) 16.[追7]偵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398號偵查卷宗(卷二) 17.[追7]偵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5號偵查卷宗(卷一) 18.[追7]偵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5號偵查卷宗(卷二) 19.[追7]偵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6號偵查卷宗(卷一) 20.[追7]偵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6號偵查卷宗(卷二) 21.[追7]偵二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一)(同[併3]偵一卷) 22.[追7]偵二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二)(同[併3]偵二卷) 23.[追7]偵二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三)(同[併3]偵三卷) 24.[追7]偵二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四)(同[併3]偵四卷) 25.[追7]偵二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95號偵查卷宗 26.[追7]偵二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96號偵查卷宗(卷一)(同[併3]偵五卷) 27.[追7]偵二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96號偵查卷宗(卷二)(同[併3]偵六卷) 28.[追7]偵二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876號偵查卷宗(卷一) 29.[追7]偵二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876號偵查卷宗(卷二) 30.[追7]偵二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55號偵查卷宗(卷一) 31.[追7]偵三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55號偵查卷宗(卷二) 32.[追7]偵三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263號偵查卷宗 33.[追7]偵三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3號偵查卷宗(卷一) 34.[追7]偵三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3號偵查卷宗(卷二) 35.[追7]偵三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4號偵查卷宗(卷一) 36.[追7]偵三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4號偵查卷宗(卷二) 37.[追7]偵三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40號偵查卷宗 38.[追7]偵三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89號偵查卷宗 39.[追7]偵三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90號偵查卷宗 40.[追7]偵三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802號偵查卷宗 41.[追7]偵四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803號偵查卷宗 42.[追7]偵四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5號偵查卷宗 43.[追7]偵四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偵查卷宗(卷一)(同[併3]偵七卷) 44.[追7]偵四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偵查卷宗(卷二)(同[併3]偵八卷) 45.[追7]偵四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86號偵查卷宗 46.[追7]偵四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87號偵查卷宗(同[併3]偵九卷) 47.[追7]偵四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529號偵查卷宗 48.[追7]偵四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13號偵查卷宗 49.[追7]偵四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14號偵查卷宗 50.[追7]偵四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33號偵查卷宗 51.[追7]偵五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34號偵查卷宗 52.[追7]本院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卷宗(卷一) 53.[追7]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卷宗(卷二) 54.[追7]本院卷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卷宗(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