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蘇秋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蘇秋金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周章欽律師 蕭乙萱律師 被 告 王燕宗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陳連橋 選任辯護人 蘇清恭律師 被 告 陳武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安琪 被 告 陳趙 王先立 陳曾新美 陳吳月好 周黃秋締 李陳菊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14號、111年度選偵字第53號、111年度選偵 字第71號、111年度選偵字第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燕宗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 李陳菊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收受之賄賂五公斤裝杏林牌白米壹包沒收;未扣案收受之賄賂面額新臺幣壹佰元之全聯購物禮券參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蘇秋金、陳連橋、陳武國、陳趙、王先立、陳曾新美、陳吳月好、周黃秋締均無罪。 事 實 一、王燕宗係臺南市○○區○○里第4屆里長候選人,李陳菊則係臺 南市○○區○○里里民。緣臺南市天靈慈善會委託林俊憲立法委 員及臺南市議員蔡蘇秋金服務處於民國111年7月30日上午11時,在位於臺南市○○區○○里000號之青鯤鯓朝天宮(下稱朝天 宮)舉辦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由天靈慈善會發放200份愛心物資與當地弱勢里民,每份愛心物資含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00元之杏林牌5公斤裝白米1包及300元全聯購物禮券之紅包1 個。嗣負責處理此次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相關事宜之臺南市議員蔡蘇秋金服務處助理蘇貴琴及○○里里民陳連橋討論後,擔 心前來領取愛心物資之民眾過多,乃由蘇貴琴印製載有「關懷弱勢 送愛青鯤鯓 天靈慈善會 林俊憲立委 關心您!」等 文字之黃色物資領用券共170張交予陳連橋,再由陳連橋先 行發放與當地弱勢里民憑券前來活動現場領取愛心物資。詎王燕宗明知李陳菊並未領有黃色物資領用券故不符合本件愛心物資之發放資格,仍於111年7月30日上午11時後某時即前揭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結束後不久,親赴李陳菊位於臺南市○○ 區○○里○○00號之住家,交付本件愛心物資1份與李陳菊,同 時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請託李陳菊於此次○○里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自己 ,而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而李陳菊明聽聞後知悉王燕宗交付白米1包及內有300元全聯購物禮券之紅包1個係為請 託其投票支持王燕宗之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當場收受,並允諾家中具有投票權之人皆會投票支持王燕宗。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同案被告李陳菊於調查局及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王燕宗及其辯護人既不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65、227頁),且無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例外規定之適用,依上開規定,自無 證據能力。 二、其餘以下所引用之供述或非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王燕宗及其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違法蒐證取得之證據,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法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王燕宗否認有何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行,辯稱:伊是去做義工,陳連橋交代伊將黃色的單子分發給弱勢的里民,其他的伊都不清楚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93頁);被告李陳菊固坦承王燕宗有於111年7月30日拿米跟紅包至其住處,惟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何投票受賄之犯行,辯稱:王燕宗說「拜託、拜託」,伊說好、好,就答應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4頁)。被告王燕宗之辯護人則以:本件於111年7月30日上午在朝天宮舉辦發放物資活動,被告王燕宗並非活動之主辦人員,當日發送價值約200元之5公斤裝白米1包並非係被告王燕宗提供與選民之賄 賂,被告王燕宗亦無依此為對價與選民約為一定行使投票行為之意思,而當日被告王燕宗原亦不知會有發送3張面額100元之全聯禮券。被告王燕宗雖有於111年7月30日發放物資活動後不久,赴李陳菊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之住家,交 付其5公斤裝白米1包及紅包1個,但此係活動結束後,因被 告王燕宗知悉里內居民李陳菊經濟不佳生活不好過,乃向陳連橋詢問是否亦可對之發放救濟品,經陳連橋應允後被告王燕宗始將上開物資拿去給李陳菊,但上開物資上既有載明係「天靈慈善會」所捐贈,被告王燕宗僅係代為送交而已,亦難因此而認被告王燕宗有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一定行使之行為等語,為其辯護(見本院卷一第161、165頁)。 二、經查: (一)被告王燕宗為臺南市○○區○○里第4屆里長候選人,被告李陳 菊則係臺南市○○區○○里里民。天靈慈善會委託林俊憲立法委 員及臺南市議員蔡蘇秋金服務處於111年7月30日上午11時,在朝天宮舉辦愛心物資捐贈活動。臺南市議員蔡蘇秋金之助理蘇貴琴復徵得○○里里民陳連橋之同意,協助處理本件愛心 物資捐贈活動之相關事宜。嗣經陳連橋與蘇貴琴討論後,擔心活動當日前來領取愛心物資之民眾過多,乃由蘇貴琴印製載有「關懷弱勢 送愛青鯤鯓 天靈慈善會 林俊憲立委 關心您!」等文字之黃色物資領用券共170張交予陳連橋,再由陳連橋先行發放與當地弱勢里民憑券前來活動現場領取愛心物資。陳連橋並將上開黃色物資領用券轉交予被告王燕宗、臺南市○○區○○○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李俊男、臺南市○○區○○里 里長候選人王志宏及○○里里長候選人周吉明之配偶陳秀琴協 助發放與當地弱勢民眾,通知其等可於111年7月30日上午11時,持券前往朝天宮領取本案愛心物資。嗣被告王燕宗於前揭愛心物資發放活動結束後不久,親赴被告李陳菊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住處,交付本案含5公斤裝杏林牌白米1包 及裝有300元全聯購物禮券紅包1個之愛心物資與被告李陳菊等情,為被告王燕宗、李陳菊2人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吳坤 霖、林俊憲、蔡蘇秋金、許庭嘉、蘇貴琴、陳連橋、李俊男、王志宏、陳秀琴等人所證述之本件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籌劃及發放黃色物資領用券之過程均大致相符,並有111年村里 長選舉候選人登記冊、系爭黃色物資領用券、本案愛心物資及發放現場照片、證人蘇貴琴與許庭嘉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資佐證(見調查局卷二第968-970頁、調查局卷一第313-315、347-349頁、偵一卷四第95-109頁、本院卷一第347-355 、369、373-381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行為人客觀上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始能成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該 罪在客觀上,須以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為必要;而是否屬於對價關係,應審酌行為人之主觀意思,並衡量其給付之對象、時間、方法、價額與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和生活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等情,本於推理作用加以綜合審酌、判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意旨參照)。如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其藉詞選舉贊助款、政治 獻金、餽贈、借款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均非所問(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此等法律禁 止之行為,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金錢多寡,因選舉種類、局勢、收賄者影響力等節而有不同,亦無所謂市價或行情之絕對標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李陳菊於偵查中結證稱:「(你在市調處做筆錄時,有 說王里長在今年7月30日拿米、紅包到你家給你,當時是否 為農曆7月剛開始時?)我現在記得是今年里長只有拿給我1次過白米跟紅包,是禮拜六早上8點,就是我今天交給調查官 的那包,紅包裡面有300元禮券,100元有3張,禮券我給我 兒子去買東西,我忘記是哪家店的禮券」;「(王里長拿米 跟紅包給你時有說什麼?)他說票要蓋給他,我跟他說好,我有跟他說我兒子跟我女兒的票也會蓋給他,因為我兒子、女兒都很聽我的話,所以我才會跟王里長說票都投給他」等語明確(見偵一卷一第251-252頁)。被告李陳菊雖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中否認有何投票受賄之犯行,惟仍堅稱:「(111年7月30日王燕宗是不是有拿米跟紅包去妳家給妳?)是的」、「(王燕宗拿米跟紅包去妳家給妳的時候,有無跟妳說是 因為什麼原因給妳的?)都沒有說,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王燕宗拿米跟紅包給妳的時候,有無跟妳說他要選里長?) 有,王燕宗說『拜託、拜託』,我說好、好,就答應了」、「 (他拿米跟禮券的時候,有一起跟妳說他要選里長,請妳支 持?)是的」、「(那天妳是否有跟他說你們3票都會投給他?)是的」、「(王燕宗當下聽了很高興就走了,是否如此?)是 的」、「(王燕宗拿米跟放有禮券的紅包給妳的時候,有無 跟妳說是何人要發米跟禮券給妳的?)沒有說」(見本院卷三 第14-15頁);「(妳之前在準備程序中說王燕宗送米的時候 ,有叫妳支持他選里長,到底有沒有?)有」、「(妳之前說 王燕宗跟妳說『拜託、拜託』妳說好,是否如此?)是的,我說 好」、「(妳之前回答法官說他拿米跟禮券給妳的時候,有 說他要選里長,叫妳支持,是否如此?)有」、「(妳跟他說 你們3票都會投給他?)是的」(見本院卷四第95-96頁)等語甚詳。且於本院審理中更以證人身分結證稱:「(在妳拿到白 米跟紅包之前,王燕宗有無曾經拿1張紙條告訴妳,妳可以 在某個時間到某個地點領取救濟物品?)沒有」、「(當時王 燕宗把東西拿到妳家的時候,王燕宗是怎麼跟妳講要拿這些東西給妳?他是怎麼跟妳講的?他有無說明為什麼要拿東西給妳?)沒有」、「(王燕宗交米跟紅包給妳的時候,有無跟妳 提到他要選舉的事情?)他沒有講」、「 (他有無說要妳支持他的事情?)對,說票投給他」、「(這句話是在何時跟妳說 的?是王燕宗拿米給妳的當天講的?還是後來在選舉的過程中跟妳講的?)他米給我,我才會票投給他,我有答應」、「( 王燕宗跟妳說把票投給他時,妳當時怎麼回答他?)我說好,我有答應把票投給他」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7、119頁)。由上可知,被告李陳菊雖理解能力及口語表達能力不佳,偶有針對提問者之問題,未聽清楚問題即輕率回答而導致前後不一之情事,然而在與被告李陳菊反覆確認後,被告李陳菊對於王燕宗確實曾在交付本案愛心物資與己時,拜託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及其隨即當場向王燕宗允諾家中3票都會投給 他一事,始終堅定不移,足認確有其事,且被告李陳菊對於王燕宗交付上開物資之目的已然認識始予收受,否則當無在收受上開物資時,突然向王燕宗表示家中3票都會投給他; 此外,被告王燕宗確實未曾主動告知被告李陳菊,上開物資實際上係由天靈慈善會所捐贈。由此堪認,被告王燕宗交付本案物資之舉,與要求被告李陳菊為一定投票行為之間,已然形成對價關係。佐以,被告李陳菊表示:伊先生過世之後沒有錢,王燕宗有幫忙申請急難救助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6 頁),此情亦為被告王燕宗所不爭執,難以想像被告李陳菊 有何虛構事實誣陷被告王燕宗之動機,足認被告李陳菊上開陳述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四)反觀被告王燕宗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時,先是辯稱其有先發送黃色物資領用券給李陳菊,並否認有在系爭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結束後方親自載送白米及紅包給民眾之情事,其後始坦承李陳菊當天沒有到朝天宮現場,經其向陳連橋說明後,陳連橋同意由其將白米及紅包送去李陳菊家乙情(見調查局卷一 第66、72頁)。且於本院審理中先是供稱:「(在本件活動結束後,你是否特別拿1包米及1包紅包到李陳菊家中給她?)有」、「 (你拿米跟紅包給李陳菊時,李陳菊有無跟你說她家3個人有3張票可以支持你選里長?)她平常就都這樣講了,但那時候我沒有聽到,我把米拿給她後我就馬上走了,我連跟她講話都沒有」(見本院卷四第87頁),而表示僅有拿白米及紅包給李陳菊,未曾跟李陳菊講話,惟並未否認李陳菊確有向其表示家中3票均會支持他選里長。惟同日審理期日卻又 改稱:「(你把米跟禮券拿給李陳菊的時候,你有沒有跟她 說是因為什麼原因會有這包米跟紅包?)我就跟她說妳們就比較不好過的,這袋米給妳,我就走了」云云(見本院卷四第87頁);復於本院與其確認究竟有無跟被告李陳菊說白米及紅包是何人所送時,陳稱:「(你有無說是誰送的?)我有說是 林俊憲送的」、「(你有跟她說是因為她不好過,所以立委 要發米跟紅包給她,是否如此?)我跟她說是林俊憲立委送的,李陳菊聽不聽得懂我也不知道」、「(請你再確認一下, 你有無跟李陳菊說你要出來選里長,拜託她支持這些話?)我沒有講」、「(為什麼李陳菊會說你送米跟禮券給她的時候 ,有說要投票給你?)就算沒有選舉的時候,李陳菊平常也都是這樣說,她的腦筋就比較轉不過去」、「(你有無跟李陳 菊說你要選里長,要支持你、投票給你?)沒有,我沒有」、「(李陳菊當場有無跟你說,她家3票都會投給你?)我沒有聽到這個,我把東西給她就立刻走了」、「(你有無跟她說拜 託、拜託這類的話?)沒有,我都沒有說,我把東西給她說這是林俊憲、基金會送的,我就走了」云云(見本院卷四第90-91頁),所述前後不一,相較被告李陳菊前後不移之陳述, 實難以憑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王燕宗確有於上開時、地,利用交付本件愛心物資與被告李陳菊之機會,告知被告李陳菊自己將出來參選里長一事,進而要求被告李陳菊將選票投與自己,而被告李陳菊聽聞後明知被告王燕宗所交付之上開物資係為賄選之對價,仍基於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之意思予以收受。被告王燕宗上開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2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係刑法第144條賄選罪之特別規定,本案乃臺南市○○區○○里第4屆里長選舉, 而里長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地方公職人員,被告王燕宗對於選舉區內有投票權之人賄選之行為,自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是核被 告王燕宗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 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至被告李陳菊所為,則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 罪。又犯刑法第143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 其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被告李陳菊於偵查中自白本件投票受賄犯行,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公職人員選舉為實現民主政治之重要機制,賄賂選民而約其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不僅危害選舉之公平性,更將影響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詎被告王燕宗為圖順利當選竟漠視上情,藉由協助發放愛心物資之機會率爾對李陳菊進行賄選,破壞民主政治之根基;另被告李陳菊則收受賄賂而允諾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欠缺遵守法治之觀念,行為均有不當;兼衡被告王燕宗否認犯行、被告李陳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供承上開犯罪事實,迄本院審理中始予以否認之犯後態度,另衡酌被告王燕宗賄選對象僅1人,且係藉發 放本案愛心物資之機會為本案犯行之動機及手段;暨其2人 於本院審理中所陳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均無犯罪前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李陳菊所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不受 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所宣告褫奪公權之「被褫奪之資格」與「褫奪期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未規定,自應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是所宣告之褫奪公權期間,仍為1年以上10年以下。被告王燕宗犯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被告李陳菊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各經宣告有期徒刑,爰依上開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五、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明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項規定為刑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祇要係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或扣案與否,法院皆應宣告沒收。惟若其賄賂已交付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其所收受之賄賂應 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故犯投票行賄罪者, 其已交付之賄賂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於其對向共犯 所犯投票受賄罪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追徵,而無庸再依首揭規定重複宣告沒收。 (二)被告王燕宗因投票行賄而交付與被告李陳菊之5公斤裝杏林 牌白米1包及面額100元之全聯購物禮券3張,為被告李陳菊 收受之賄賂,其中白米部分業據被告李陳菊繳回扣案,有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見調查局卷二第0000-0000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李陳菊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面額100元之全聯購物禮券3張,則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一)緣天靈慈善會於111年7月初某日委託臺南市議員蔡蘇秋金服務處在朝天宮舉辦發送200份愛心物資活動。被告蔡蘇秋金 係第4屆臺南市議員第2選舉區候選人,其於111年6月8日已 獲民主進步黨提名為第4屆臺南市議員第2選區候選人,明知於正式登記為候選人前贈送具相當價值之物品予選區內有投票權之選民,於正式登記成為候選人後,將會影響選民之投票意向使選舉產生不正確、不公平之結果,詎被告蔡蘇秋金竟利用全權協助天靈慈善會辦理發送本案物資活動之機會,為期順利當選,與被告陳連橋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蔡蘇秋金指示其服務處不知情之蘇貴琴於111年7月24日逕行製作120 張黃色物資領用券,約2至3日後,再製作50張黃色物資領用券,總計170張領用券均交予被告陳連橋,再由被告陳連橋 將黃色物資領用券透過不知情之臺南市○○區○○里里長候選人 王燕宗、臺南市○○區○○○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李俊男、臺南 市將軍區○○里里長候選人王志宏及○○里里長候選人周吉明配 偶陳秀琴轉發予具第4屆臺南市議員第2選區候選人投票權之臺南市○○區○○里及○○里里民。嗣天靈慈善會於111年7月30日 上午在朝天宮舉辦發放物資活動,當日與會之○○里及○○里里 民約1百餘人,活動期間被告蔡蘇秋金公開表示希望在場選 民此次市議員選舉能讓其順利連任,在場之○○里里民即被告 陳武國、陳趙、王先立、陳曾新美、陳吳月好及周黃秋締等6人,知悉被告蔡蘇秋金藉發放本案物資使其6人於第4屆 臺南市議員第2選區選舉時投票支持被告蔡蘇秋金,被告陳 武國、陳趙、陳曾新美、陳吳月好及周黃秋締等5人仍持黃 色物資領用券向王燕宗或王正加等領取杏林牌5公斤裝白米1包後,被告陳武國、陳趙、王先立、陳曾新美、陳吳月好及周黃秋締等6人接續領取由被告陳連橋所發送之裝有3張面額100元之全聯購物禮券之紅包1個。 (二)被告王燕宗係臺南市○○區第4屆○○里里長候選人,且於111年 7月30日前即決定參選,其明知於登記為候選人前贈送具相 當價值之物品予選區內有投票權之選民,於正式登記成為候選人後,將會影響選民之投票意向使選舉產生不正確、不公平之結果,為求順利當選,不思以正當合法手段競選,竟藉由協助發放本案物資之機會,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於111年7月30日上午,向前往領取本案物資之里民即被告陳武國、陳趙及周黃秋締等3人請託拉票尋求支持,而被告陳武國、陳趙及周黃秋締 均知悉被告王燕宗藉發放本案物資使其3人於第4屆臺南市○○ 區○○里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被告王燕宗,仍基於投票受賄之 犯意,持上開黃色物資領用券向被告王燕宗領取5公斤裝白 米1包。 (三)因認被告蔡蘇秋金、陳連橋、王燕宗上開所為,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 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另被告陳武國、陳趙、王先立、陳曾新美、陳吳月好、周黃秋締等人,則均涉有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 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或其所指出之證明方法,並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 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 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之自白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陳連橋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 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認被告陳武國、陳趙、王先立、陳曾新美、陳吳月好、周黃秋締涉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 權人收受賄賂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吳坤霖、蘇貴琴、陳玉梁、王郭素卿、陳張簡日春、周金松、李周金沐、周麗娟、周曾錦雲、王正加、周美雲、王志宏、陳秀琴、蔡雅琪、陳吳阿足、李俊男、賴盛如、陳江林、尤太平、陳英二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陳連橋、陳武國、陳趙、王先立、陳曾新美、陳吳月好、周黃秋締之陳述、被告蔡蘇秋金之臉書內容、網路搜尋頁面資料、現場發放照片、數位證據檢視報告、臺南市○○區公所111年10月25日、11月4 日函及檢附資料、111年直轄市議員及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登 記冊、111年7月30日傳喚領取物資民眾比對108年度○○里、○ ○里中低收入戶名單彙整對比表、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查扣犯罪所得一覽表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被告蔡蘇秋金係第4屆臺南市議員第2選舉區候選人;被告王燕宗為臺南市○○區○○里第4屆里長候選人;被告陳連橋、陳 武國、陳趙、王先立、陳曾新美、陳吳月好、周黃秋締均係臺南市○○區○○里里民等情,為上開被告等人所不爭執,並 有111年直轄市議員、111年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冊在卷可稽(見調查局卷二第966-970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惟訊據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陳連橋、陳武國、陳趙、王先立、陳曾新美、陳吳月好、周黃秋締均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投票行賄及投票受賄犯行,其等之答辯及各辯護人辯護要旨如下: (一)被告蔡蘇秋金辯稱:當天的活動是由天靈慈善會及林俊憲舉辦,伊服務處只是協助辦理。發放的物資上面都有記載「天靈慈善會」及「林俊憲」字樣,與伊服務處無關。伊當天行程滿檔,是吳坤霖拜託伊陪同林俊憲,伊才改變行程跟他一起去。當天伊及服務處人員在現場均無請求支持及拜票的行為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93頁)。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 蔡蘇秋金並無利用天靈慈善會於111年7月30日在朝天宮發放物資、關懷弱勢活動而為競選宣傳之賄選行為。系爭公益救助活動係由天靈慈善會與立委林俊憲主辦、主導,被告蔡蘇秋金及其服務處人員僅係以為善不欲人知之意,受託為幕後協助處理相關籌備事宜,並未立於主導地位決定系爭活動之時間、地點及發放物資內容,公訴意旨稱被告蔡蘇秋金竟利用「全權」協助天靈慈善會辦理發送本案物資活動之機會,顯與事實不符。次查,由現場擺放之白米上標明「關懷弱勢送愛心」、「主辦:天靈慈善會」、「協辦:林俊憲立委服務處」等字樣,及發放紅包印有「天靈慈善會雲靈府關聖地區」、「天靈慈善會」及「立法委員林俊憲關心您」等字樣,均未出現有被告蔡蘇秋金之名字,決不致使現場民眾連結被告蔡蘇秋金有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意思表示或有對價關係。再查,被告蔡蘇秋金自始僅持善意協助公益救助活動之心為幕後協助,活動當日被告蔡蘇秋金因有其他行程,本無意到場參與系爭活動,乃於當日一早致電吳坤霖表達無法參與之意,然因吳坤霖一再拜託,被告蔡蘇秋金始答應到場,更足證被告蔡蘇秋金從未有利用系爭活動為任何選舉宣傳之主觀犯意。系爭慈善活動為天靈慈善會歷年均會舉辦之公益救助活動,目的係為使生活較為困苦之民眾生活有所改善,尚難僅因有政治人物到場褒讚即遽推論有賄選之情事,故縱使被告蔡蘇秋金曾於系爭公益救助活動現場有提及立委林俊憲政績之言論,此亦為民主社會中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更遑論該內容與被告蔡蘇秋金自身選舉並無關聯,被告蔡蘇秋金於系爭活動既無選舉宣傳之行為,亦無任何利用系爭活動為賄選之舉,自無賄選之情事甚明;系爭活動係天靈慈善會及林俊憲立委主辦,且活動選定於○○里、○○里辦理,均 係由關聖帝君指示,被告蔡蘇秋金對發放對象毫無決定權,自無可能利用此發放物資活動作為賄賂選民之對價,以求其順利連任。被告蔡蘇秋金於111年7月30日當天只是協助辦理慈善活動,並無上台拉票,而有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意思表示。縱在本案系爭活動致詞時,有何宣傳政績之話語,被告蔡蘇秋金主觀上仍係在執行服務處經常性之選民服務,並無行賄之犯意。本案領取白米、紅包之民眾雖非每位均為低收入戶,但應可認屬社會上相對弱勢族群,本案系爭活動以之為發送慈善物資之對象,縱發放程序可能存有瑕疵,惟實質上對此些里民之生活仍有相當助益,實不應僅以發放對象無向主管機關申請低收入名冊,未能證明係列名之低收入戶,即認係為行賄所圖。從本案發放之紅包上所載文字:「天靈宮雲靈府關聖帝君 天靈慈善會 立法委員林俊憲 關心您」、同案被告陳連橋與被告蔡蘇秋金之助理蘇 貴琴製作之黃色領用券所載文字:「關懷弱勢送愛青鯤鯓 天靈慈善會、林俊憲立委關心您!」、當天發放白米之現場 所貼公告:「關懷弱勢送愛心 主辦:天靈慈善會 協辦:林俊憲立委服務處」及林俊憲委員於現場發放名片之舉可知,客觀上每位里民所領取的白米與禮券,明顯可見均是天靈慈善會及林俊憲委員所共同舉辦之慈善活動所發放之愛心物資,一眼即可辨識,非被告蔡蘇秋金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對價。且由里民周黃秋締、王先立、陳曾新美、陳吳月好、陳玉梁、王郭素卿、陳張簡日春、周進東、周美雪、周金松之證述可知,活動當天其等於朝天宮並未聽到被告蔡蘇秋金上台發言表示懇請支持或於協助發米時向各位里民拜票,與被告蔡蘇秋金主張相符,足證被告蔡蘇秋金並未有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意思表示,亦未有當天在場之里民接收被告蔡蘇秋金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意思表示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51-268頁)。 (二)被告王燕宗辯稱:伊是去做義工,陳連橋交代伊將黃色的單子分發給弱勢的里民,其他的伊都不清楚云云(見本院卷一 第193頁)。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本件於111年7月30日上午在朝天宮舉辦發放物資活動,被告王燕宗並非活動之主辦人員,當日發送價值約200元之5公斤裝白米1包並非係被告王 燕宗提供與選民之賄賂,被告王燕宗亦無依此為對價與選民約為一定行使投票行為之意思,而當日被告王燕宗原亦不知會有發送3張面額100元之全聯購物禮券。依起訴書記載被告王燕宗顯未發送全聯禮券,當時被告王燕宗僅係在場幫忙收回黃色領用券,而黃色領用券上係載明「關懷弱勢送愛青鯤鯓、天靈慈善會林俊憲立委關心您」,紅包上則記載有「天靈慈善會雲靈府關聖地區」、「天靈慈善會」及「立法委員林俊憲立關心您」等字樣,均已明確表明發送之物品係由天靈慈善會或林俊憲立法委員服務處所提供,且於發送當日,係立法委員林俊憲偕同天靈慈善之創立人兼常務監事吳坤霖到場,出席並主持發放救濟之事宜並向里民致意,到場之里民顯可以認知當日係由天靈慈善會及立委服務處提供物資辦理社會救助。況天靈慈善會辦理之關懷弱勢社會救助並非僅此一場,依吳坤霖在卷內之證述,另有東區、南區及安平區、歸仁及關廟區,相關之關懷弱勢社會救助活動並有呈報臺南市社會局主管機關,天靈慈善會亦因辦理相關活動獲得臺南市政府所頒之感謝狀。故本件顯係慈善機構捐助物資所辦理之關懷弱勢社會救助,具有公益性、公開性及例行性,就收受物資之里民而言,應不致誤認與投票行為有對價關係,即令被告王燕宗有協助發放,但實難依此即認被告王燕宗與前來領取救濟物資之里民有成立約定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行為之不法合意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69-291頁)。 (三)被告陳連橋辯稱:是蔡蘇秋金服務處的人員蘇貴琴打電話跟伊說,林俊憲跟天靈慈善會的人要到○○這個地區發放白米, 要伊幫忙處理,伊就請王燕宗、李俊男、王志宏及陳秀琴幫忙發放黃色領用券給比較不好過的里民來領取云云(見本院 卷一第194頁)。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檢察官認被告陳連橋與蔡蘇秋金、王燕宗共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嫌,無非以同案被告陳武國之自白及證述為 唯一論據。然依證人陳武國在臺南市調查站之供述,均僅提及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3人,並無供述被告陳連橋有 何助選之舉動,雖證人陳武國於同日在檢察官復訊時供稱:「陳連橋有拜託我支持蔡蘇秋金及王燕宗」,惟其於審理中經辯護人詰問:「(你在偵查中稱陳連橋之前有向你拜託要 支持蔡蘇秋金,是否如此?)有沒有講,我都忘記了」、「( 陳連橋發紅包給你的時候,跟你接觸的時間多久?)我拿了紅包就走」、「(陳連橋拿紅包給你的時候,有無跟你講話?) 沒有,我拿了就走了」等語,顯然未與被告陳連橋交談,則被告陳連橋如何向其拜託?顯見被告陳武國證述前後不一。 況且,當天到場之民眾眾多,現場又非選舉之造勢活動,何以僅陳武國自稱受被告陳連橋拜託?又本案物資乃由立法委 員林俊憲服務處及天靈慈善會提供,旨在遵奉關聖帝君之指示救濟臺南市偏遠之○○區○○○地方之弱勢民眾,其上所貼名 片均標明係林俊憲委員及天靈慈善會,並無蔡蘇秋金及王燕宗之標示,領取者亦明知係林俊憲立法委員及天靈慈善會所發救濟物資,客觀上並無從認為係蔡蘇秋金及王燕宗所發之競選物資。被告陳連橋本於熱心公益的善念,幫忙立法委員林俊憲及天靈慈善會作公益善事,現場又無外顯蔡蘇秋金及王燕宗之競選標幟或文宣,實係純屬民間慈善活動。至於其他民眾認當天發放白米及紅包袋可能與選舉有關,僅是其個人之主觀臆測,自難以此認為被告陳連橋有為他人助選之主觀犯意。況且,本次選舉之登記日期為同年8月29日至9月3 日間,投票日期則為同年11月26日,則被告陳連橋於111年7月30日幫忙發放紅包時,並無確定選舉投票或候選人登記之日期,何能認一般民眾或前來領取白米之民眾具有投票權? 且被告陳連橋所為距111年11月26日選舉投票日有近4個月,從一般國民之法律感情言,實難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相聯結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53-369頁)。 (四)被告陳武國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投票受賄之犯行,辯稱:那天伊有聽到「拜託一票、拜託一票」,但不確定是誰講的云云(見本院卷四第10、92-93頁)。辯護人則以:觀諸被告陳 武國於警偵訊時之陳述可知,其多次表明其認為是發放救濟品給中低收入戶,雖亦曾有不利於己之自白,然此部分可能係因遭警方通知到案說明後,自行認定或聯想救濟物資與選舉有關聯,尚屬嗣後臆測之詞,並非被告陳武國領取物資當時之主觀意念。被告陳武國現已70幾歲高齡,教育程度又僅國小畢業,自陳識字不多,有時候會因為聽不懂問題亂回答,則其在警詢及偵查中是否能確實瞭解警員、檢察官之問題再行回答,亦屬有疑,尚難僅以被告陳武國所為有瑕疵之不利於己之陳述,遽認其有起訴書所載犯行。況本案白米1包 及裝有全聯禮券之紅包,係天靈慈善會委託發放之救濟物品,且當日發放白米之桌上亦有張貼「關懷弱勢送愛心 主辦 :天靈慈善會 協辦:林俊憲立委服務處」之布條,而裝有 全聯禮券之紅包上亦黏貼載有「天靈宮 雲靈府關聖帝君 天靈慈善會 立法委員 林俊憲 關心您」字樣,依一般社會通 念,實屬一般性救濟活動,縱使蔡蘇秋金、王燕宗等人於發放物資過程有談及其參選、懇請支持之言語,亦認係在公開場合、未避人耳目之請託言語,仍屬正常社交活動,難憑此即認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等人有以該發放救濟物資之舉作為行求、交付賄賂對價之事實。基此,本件亦無從因被告陳武國於領取物資時在場聽聞該等言論,逕認其已與候選人互達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等語,為其辯護(見本院卷三第219-224頁)。 (五)被告陳趙辯稱:那天伊沒有聽到蔡蘇秋金、王燕宗說到選舉的事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0頁)。 (六)被告王先立辯稱:伊進去不到10分鐘就出來了,沒有聽到為何要發禮券跟米,排隊排到伊時,王燕宗跟伊說伊沒有拿單子所以不能領米,伊就走出去,出去時遇到陳連橋,他就發紅包給伊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1頁)。 (七)被告陳曾新美辯稱:是王燕宗發1張黃色單子給伊,跟伊說11點可以去領1包米,那天伊聽到蔡蘇秋金問現場的人說,她這任做的好不好,沒有聽到蔡蘇秋金、王燕宗說「拜託一票、拜託一票」;伊沒有聽到現場的人說為什麼要發紅包跟米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2頁)。 (八)被告陳吳月好辯稱:當天伊只有聽到蔡蘇秋金說,如果讓她連任,我們有需要做什麼或要做水溝,她可以幫我們服務;王燕宗拿黃色單子給伊時,跟伊說可以去領米,但沒有說到紅包,也沒有拜託伊支持他選里長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3頁)。 (九)被告周黃秋締辯稱:伊在朝天宮掃地,理事長李俊男跟伊說11點可以去朝天宮領米,後來伊有去現場,領米當天只有聽到蔡蘇秋金說清水溝的事情,沒有聽到蔡蘇秋金說讓她連任或下次投票支持她的事情;伊只聽到說拜拜完要發米給我們這些掃地的人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3頁)。 五、本件愛心物資捐贈活動係由天靈慈善會主辦,並委由林俊憲立法委員及臺南市議員蔡蘇秋金服務處協助辦理: (一)天靈慈善會自設立以來,於每年農曆6月中即關聖帝君生日 前,會降旨舉辦救濟貧民、弱勢團體活動,今年神明指示因為疫情,海邊的居民比較困難,要求除東區、南區及安平區、歸仁及關廟區各100份外,還要在青鯤鯓廟宇發放白米及 禮券200份,合計為500份。愛心物資的來源是由信眾自願捐款,各區發放方式都是找各區的民意代表幫忙。發放的對象並未限定為登記有案的中低收入戶,但要發放給弱勢團體或是貧苦人士等情,業經證人即天靈慈善會常務監事吳坤霖於調查局中證述明確(見調查局卷一第252、266頁),並有證人吳坤霖提出之慈善會捐款人名冊、花費明細手抄本在卷可佐(見調查局卷一第258-259頁)。又天靈慈善會係由吳坤霖透 過林俊憲立法委員去找尋當地民意代表幫忙辦理愛心物資捐贈事宜,林俊憲立法委員乃委由其服務處助理許庭嘉與被告蔡蘇秋金市議員之助理蘇貴琴聯繫後,由被告蔡蘇秋金服務處協助處理發放事宜;且天靈慈善會確曾與林俊憲立法委員及臺南市議員蔡筱薇、李宗翰、鄭佳欣、呂維胤多次舉辦愛心捐贈活動之事實,除分據證人吳坤霖、林俊憲、許庭嘉、蘇貴琴等人證述在卷(見調查局卷一第251頁、本院卷二第290-291、24-25、309-310頁),互核一致外,並有相關新聞報導、證人吳坤霖提出之禾興商行111年7月21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捐款人名冊附卷可參(見偵一卷四第123-132頁、調查局卷一第258-259頁),足認本件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確實係由天靈慈善會出資籌辦,再由天靈慈善會之常務監事吳坤霖委請林俊憲立法委員及臺南市議員蔡蘇秋金服務處協助辦理,且天靈慈善會數年來已多次舉辦救濟弱勢之愛心物資捐贈活動,難認本件愛心物資捐贈活動係為選舉造勢所舉辦。 (二)本件愛心物資捐贈活動中關於黃色物資領用券之製作及發放過程: 1、證人蘇貴琴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證稱:「(蔡蘇秋金於111年7 月30日是不是有到○○區○○里的朝天宮參加發白米活動?是誰 通知要舉辦這個活動?)我知道有這個活動,是林俊憲的助理『許嘉』,告知我慈善會有拜拜過白米要捐助給弱勢或低收入 戶等民眾,請我們服務處人員將白米載運及發送,但是因為服務處沒辦法放置這麼大量的白米,所以服務處內部有討論過幾天,最後才由陳連橋幫忙詢問白米是否可以於朝天宮放置及發放,所以我們服務處人員便將捐贈的白米載運至朝天宮,載運數量約百餘包,詳細數目我不清楚,但是因為不曉得要如何發放前揭白米給弱勢或低收入戶等民眾,於是經過陳連橋與我討論,由我負責印製『關懷弱勢送愛青鯤鯓 天靈 慈善會 林俊憲立委 關心您!』單據後,並囑咐陳連橋務必將該單據發放給弱勢或低收入戶等民眾,我記得我第1次(約7月24日左右)總共印製120張單據交給陳連橋,約2至3日之 後再印製50張單據給陳連橋,我不知道陳連橋是否有將單據全數發放完畢,後來為了配合立委林俊憲的時間而更改了2 至3次日期,最後才敲定為7月30日」、「(你有與陳連橋明 確表達該活動要領白米的對象是誰嗎?)我有強調要把這些白米發放給弱勢、殘障、低收入戶、獨居老人、單親等」、「(陳連橋有提供你發白米的名單嗎?你或陳連橋有製作名冊嗎?)陳連橋沒有提供給我發放白米的名單,我也沒有製作任何名冊,我只有透過黃色的紙張印製前述單據,並交給陳連橋,那是因為白米數量有限,為避免太多人來領白米,所以透過認券不認人的方式,但是7月30日當天仍有未持有單據的 民眾,人數約1至2人前來領取白米,詢問為何沒有單據,他們都說他們忘記帶了,但為了不得罪人,現場還是發放給他們白米」、「(是誰想要製作黃色領取券的?是蔡蘇秋金或是你的想法,還是陳連橋的想法?)如我前述,是我和陳連橋討論後的結果,但我忘記是否事後有無知會蔡蘇秋金」(見調 查局卷一第300-303頁);「(你剛筆錄說林俊憲立委的助理『 許嘉』有跟你說慈善會有拜拜過的白米要捐給弱勢跟低收入民眾?)是。『許嘉』本名我不知道,他LINE名稱就叫『許嘉』, 我記得『許嘉』是今年7月19日前後左右跟我說的,最後是在7 月30日在朝天宮發放白米」、「(要如何發放白米你有跟陳 連橋說怎麼發?)就是不知道怎麼發,我們有給陳連橋方向,就是殘障、弱勢、獨居,因為怕米比較少,人比較多,所以有做單子讓他們來領」、「(你7月30日這活動總共發多少米?)第1次是做120張單子,第2次是做50張單子,單子是170張,1張單子可以領1包米」、「(領米單子是否你製作?)是」 、「(單子上面有寫『關懷弱勢送愛青鲲鯓、天靈慈善會林俊 憲立委關心您』?)是。這些字樣第1句關懷弱勢送愛青鲲鯓是 我自己想的,第2句天靈慈善會林俊憲立委關心您也是我想 出來的,但我把主辦單位是天靈慈善會林俊憲立委寫上去」、「(蔡蘇秋金議員、林俊憲立委有叫你做黃色單子嗎?)沒 有」(見偵一卷二第572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到底是誰找陳連橋發放物資的?)我打電話給他的」、「(陳連橋聽 到妳打電話給他時,他怎麼回答?)我就跟他說林俊憲立委這邊有白米要發放,請他找一些弱勢的人,問他願不願意,他說好」(見本院卷二第325頁)等語。 2、被告陳連橋於調查局、偵查中供稱:「(承前,立法委員林 俊憲請你發米原由為何?)一開始是立法委員林俊憲請市議員蔡蘇秋金蘇姓助理(名字不清楚)問我說立委有爭取到1人1包米,問我有沒有意願幫忙發,如果沒意願就要拿去別的里發,我當時心想是○○里就是比較偏鄉窮困、需要幫忙的地方, 我就同意幫忙發,這算是幫地方做善事」、「(民眾拿到的 黄包領取券來源為何?)黃色單子是我自己的構想,因為米要發給○○里及○○里的里民,如果沒有先規劃好發放方式,現場 發米會很混亂,我就請市議員蔡蘇秋金服務處的蘇姓助理幫忙準備紙,所以黃色單子算是由蔡蘇秋金服務處準備的,她們後來也有在黃色單子上有標記立法委員林俊憲」、「(你 請誰幫你發黃色領取券?)市議員蔡蘇秋金服務處的蘇姓助理通知我上百份(詳細數字我記不清楚了),黃色單子做好後,我就去服務處拿,並請王燕宗、周吉明及王志宏幫忙發給里民」、「我請王燕宗幫忙發黃色單子是因為他當過5、6任的里長,比較清楚○○里內清貧人士及生活困苦需要幫忙的居民 是誰;請周吉明及王志宏幫忙發是因為他們都住○○里很久了 ,也比較知道困苦居民是誰,我希望這些米是能真正幫助到里內需要幫忙的人」、「(你請王燕宗、周吉明及王志宏幫 忙發黃色領取券給○○里及○○里的里民時,是請他們怎們跟里 民說的?是不是跟里民說可以去朝天宮領白米和紅包?)我跟 王燕宗、周吉明及王志宏說這是立法委員林俊憲要1包米發 給比較不好過的民眾,你們比較瞭解,就幫忙發黃色單子給這些比較困苦的民眾,讓這些有領到黃色單子的民眾111年7月30日上午可以去朝天宮領1包米,我一開始只知道要發1包米,是到111年7月30日當天早上在朝天宮現場才知道,除了有發放1包米外,還有以天靈慈善會發放的紅包,內含300元的全聯禮券」、「(你有無託○○○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李俊男 幫忙發黃色領取券?)我有請李俊男幫忙發10張的黃色單子給○○里的弱勢民眾」、「(你既然之前沒有在發送物資給弱勢 的服務,為什麼蘇貴琴會找上你幫忙?)我是因為今(111)年4月間接到1件漁塭的公文,因為我不認識字,所以去蔡蘇秋 金服務處尋求協助,與蘇貴琴交涉後,她認為我個性熱心,就問我立委林俊憲有爭取到給弱勢民眾的米,要不要幫忙,我一開始有猶豫這個是不是跟政治有關係,所以不打算幫忙,但蘇貴琴一再跟我保證,這是做慈善的,跟政治無關,所以我才答應幫忙」(見調查局卷一第86-87、93、95頁);「(是誰找你去發米?)跟我講的是蘇貴琴,蘇貴琴跟我說林俊憲有1個慈善基金會要給偏鄉地區艱困的人發1人1包米」、「 我去找蘇貴琴看公文,她看我很熱心,就問我要不要幫忙天靈慈善會要發白米的事,我一開始沒答應,我說有沒有問題,蘇貴琴說這是林俊憲立委處理的,後來我就答應蘇貴琴,因為我們偏鄉有人要來發白米,做善事也不可能推出去」、「(蘇貴琴有無跟你說這些米怎麼發?)有,蘇貴琴說林俊憲 說要發給比較艱困的人,就是生活比較難過的民眾」、「( 後來為何有黃色小單子?)黃色小單子我有打給蘇貴琴,我有跟蘇貴琴說因為這2個里3千多人,如果沒有規劃好現場會混亂,我就建議要發單子讓民眾來領米,蘇貴琴就有做黃色小單子交給我」、「(你拿到黃色小單子怎麼拿去發?)我就拿 給○○里2個人,1個叫王志宏,1個叫周吉明,但我沒找到周 吉明,我找到他太太陳秀琴,請陳秀琴來幫忙,○○里我是找 王燕宗來幫忙,還有1個叫李俊男。我是拿10張給李俊男, 我拿給王燕宗40幾張單子,周吉明約20張左右,王志宏也是差不多20張,我沒有去算,單子我就拿給他們去發。我是當天有發紅包,一開始我以為只有1包米,當天才知道有紅包 」(見偵一卷二第542-543頁);「(你跟蘇貴琴在接洽有關發放的對象,是特定在○○、○○里的里民?)是」、「(○○、○○里 的里民需要具備什麼條件才可以領取發放的物資?)蘇貴琴跟我說,盡量找生活比較不好的」、「(為什麼蔡蘇秋金表示 ,要發放的對象是生活困苦、弱勢的○○、○○里的里民?)就找 那種比較困苦的人」、「(你如何控管你當時發放的對象是 家境不好、身心障礙等弱勢人士?)我一開始是先請幫我發放的人要先發中低收入戶,再來是獨居老人跟身障,如果找不出中低收入戶的話,就看誰家境比較不好就發給他」、「( 為何會找你發放?)如果是神明說要發的,可能蘇貴琴不知道要怎麼發給○○、○○里的里民,因為神明有指示要發給貧困的 人,她找不到」(見偵一卷四第61、66-67頁)等語。 3、被告王燕宗於調查局、偵查中供稱:「(111年7月29日你是 不是有在○○里及○○里里內發送黃色的物資領用券可給里民?) 有的,那天我有拿黃的領用券發送給里民,當時是陳連橋在111年7月29日的前1、2天打電話給我,跟我說他有一些券可以換『東西』,這些券提供給我發給里內生活較困苦的里民, 我說好之後,陳連橋就拿了20張領用券到我住家來給我,陳連橋沒有過問我要發給哪些人,只要求要發給里內困苦的人,他還說這些券111年7月30日上午11點拿到朝天宮去換東西,時間過了就沒有了,於是我就自行將這20張領用券發給里內20位困苦的里民」、「(陳連橋請你協助發放前後共40張 領用券,有沒有要求你要回報弱勢者的名冊?)沒有,他叫我自己判斷哪些里民經濟較差,就發給他們,因為這些經濟較差的里民,拿到領用品就會很感恩及安慰」(見調查局卷一 第65、76頁);「(你在警詢稱在111年7月29日的前1、2天,陳連橋打電話給你,跟你說他有一些券可以換東西,提供你發放給里內的里民,有無此事?)有,他拿了20張的黃色券到我家給我,跟我說他一定要發給那些經濟不好的人」、「( 什麼叫經濟不好的人?)他說我之前有做村里長,知道哪些人的經濟不好,就拿20張叫我發,在此之前拿了20張,但是因為改期,而我們沒有造名冊」(見偵一卷一第175-176頁)。 4、證人李俊男於調查局、偵查中證述:「(陳連橋有無請你幫 忙發黃色單子『黃色物資領用券』?)有的」、「(陳連橋總共 拿了幾張黃色單子給你?)陳連橋當時拿了10張黃色單子給我」、「(你是否知悉該黃色單子用途為何?黃色單子上面寫 有何内容?)黃色單子上面寫什麼内容,我沒有仔細看,但是陳連橋有跟我交代,要我把黃色單子發給社區日子不好過的人,日子到了就會有人來發物資,但陳連橋沒有說是誰要來發物資」、「(陳連橋請你發黃色單子給里民有無說里長或 議員選舉時要支持誰的言論?)沒有,他只有說黃色單子要發放給家境不好的人而已」、「(你發給里民時有無說什麼懇 請支持言論?)我發給○○○社區發展協會的志工時,我並沒有 說什麼要支持誰的話」(見調查局卷一第281-282頁);「(你為何要幫陳連橋發黃色物資領用單?)陳連橋拿10張單子給我,叫我去發給我這裡比較窮困的人,我發給我們發展協會的義工,我發給1年有做過4次義工的人,因為我們的義工有40幾個人,所以我就以來幫忙比較多次即4次的才發給他」(見偵一卷三第108-109頁)。 5、證人王志宏於調查局、偵查中證述:「(據陳連橋111年9月5日在本處供稱:『市議員蔡蘇秋金服務處的蘇姓助理通知我上百份(詳細數字我記不清楚了)黃色單子做好後,我就去服務處拿,並請王燕宗、周吉明及王志宏幫忙發給里民』,是否有此事?)有的,陳連橋一開始先拿10張給我,後來又再給我10張,總共20張,他交代我發給里裡面生活比較困苦的里民,他說這是天靈慈善會委託發放的,持有黃色單子的人可以到朝天宮廟領米」、「(你發放黃色單子的對象參考依據 為何?共發放幾張?)我曾經擔任○○慈善會理事所以我對生活 比較困苦的里民有在注意,我有發放給中風的、瘖啞人、植物人、心智缺陷或是生病的里民,20張黃色單子全部發放完畢,有些人沒有領到還跟我抱怨。郷下地區只知道他們的綽號,不知道本名,我發放給中風的「陳建青」(61年次)、陳建青的叔叔(由陳建青的妹妹綽號阿雪代領)、阿惜婆(夫妻 語言表達障礙、拾荒維生)、肖筍(心智障礙)、寶祥的老婆(獨居老人)、周老先生(住○○國小舊校門口對面,照顧2名性 格孤僻的女兒)、阿文(植物人),我目前只記得這些人,他 們的地址我也沒特別記,只知道路怎麼走,我願意配合帶你們去現場1間1間指認」、「(為何陳連橋要請你發放?)我在 地方上比較熱心,因為我曾經擔任○○國小家長會長,當時他 剛好校友會理事長卸任,我們因此而熟識」(見調查局卷一 第292-293頁);「(陳連橋有無曾經拿黃色單子請你發放?)有」、「(陳連橋何時地拿黃色單子請你發放?)今年農曆7月15日前,陳連橋先拿10張到我家,當時我不在家,陳連橋就把單子交給我媽媽,要請我把這10張單子發給生活不好過的人,詳細日期我忘記了,我回去後,我媽媽就這樣轉達給我,當天或隔天我就騎機車把黃色單子發完。隔3、4天,陳連橋又拿10張黃色單子到我家,我又不在家,陳連橋就交代我媽媽,我回家後,我媽媽又拿給我,也是一樣請我把這10張單子發給生活不好過的人」(見偵一卷二第443頁)。 6、證人陳秀琴於調查局、偵查中證述:「(據陳連橋111年9月5日在本處供稱:『市議員蔡蘇秋金服務處的蘇姓助理通知我上百份(詳細數字我記不清楚了)黃色單子做好後,我就去服務處拿,並請王燕宗、周吉明及王志宏幫忙發給里民』,周吉明有無發放?)周吉明沒有發放黃色單子,是陳連橋直接交給我,由我去發放的,因為我是○○里第4鄰鄰長,莊內的居 民大多認識也知道大家的經濟狀況,所以才會由我去發放黃色單子給○○里內比較貧困的家庭,周吉明並無接觸過這件事 情」、「(你如何分發該些黃色單子?共發放幾張?)陳連橋只有給我20張,我是依照我對居民的印象,認為家境比較貧困的,我就發放,並不僅侷限在第4鄰的里民,陳連橋也沒有 給我任何名冊參考,我當時就已經把這20張發放完畢」、「(你發放黃色單子的對象參考依據為何?)我發放的對象主要 都是依我親眼所見的中風、殘障及家境貧困對象」、「(據 陳連橋供述,陳連橋是將黃色單子交給周吉明,為何你一再說是你發放的?)我記得陳連橋為了黃色單子這件事情來我家2次,第1次他來的時候我跟周吉明都在家,但我對里內比較熟,因為我先生周吉明雖然要選里長,但也是這幾個月的事情,他對里內還是不太瞭解,所以由我代接代發;至於第2 次陳連橋拿黃色單子來我家的時候,因為家裡只有我1個人 ,所以我就收下了,而且因為第1次也是我發的,所以我第2次收到黃色單子的時候就直接發出去了」、「(你發放的對 象為哪些人?)我發放的對象都是一些家裡有人是殘障、身心障礙或看起來經濟狀況比較貧困的家庭,我記得有『阿習』( 夫婦都是殘障,年約70)、『阿掛』(男性,較為窮困)、『貴香 』(女性,坐輪椅)、住在鯤溟56號叫『美玲』(女性,不良於行 ,較窮困)、『鳳明』(男性,較為窮困),其他的人我大概都 是認識,但叫不出名字;我只能確定我發放的對象都是○○里 的里民」(見調查局卷一第319-321頁);「(你是否曾經幫陳連橋發放黃色單子?)是,陳連橋有拿黃色單子到我家,陳連橋分2次各10張拿到我家,第1次周吉明也在家,但是由我去收受該黃色單子,陳連橋的意思是做善事發給殘障、貧民。第2次陳連橋拿黃色單子來我家,周吉明不在家,也是我收 受,這次陳連橋沒有說要發給什麼人,因為我發過1次,我 大概知道要發給什麼人」、「(你後來把黃色單子發給誰?) 我記得有周美玲、阿惜、阿仙、貴香、鳳明、阿決,其他的我不知道名字,這些人都是我們里裡面的貧民或殘障的」、「(你發黃色單子給上開人時,有無跟他們說這可以領白米?)有,我有跟他們說你們生活比較不好,人家要發白米,你 們就去領」(見偵一卷二第505-506頁)。 (三)由上足認,本次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確實係由天靈慈善會發起並委託林俊憲立法委員及臺南市議員蔡蘇秋金服務處協助辦理,目的係為幫助○○○地區之弱勢民眾。且籌辦過程係由已 曾多次協助天靈慈善會舉辦類似之愛心物資捐贈活動之林俊憲立法委員服務處之助理許庭嘉,與被告蔡蘇秋金市議員服務處之助理蘇貴琴聯繫後,由證人蘇貴琴徵得當地里民即被告陳連橋同意,協助處理本件愛心物資捐贈活動之相關事宜。嗣經被告陳連橋與證人蘇貴琴討論後,擔心活動當日前來領取愛心物資之民眾過多,乃由證人蘇貴琴印製載有「關懷弱勢 送愛青鯤鯓 天靈慈善會 林俊憲立委 關心您!」等文 字(參調查局卷一第313頁)之黃色物資領用券共170張交予被告陳連橋,由被告陳連橋負責發放與當地弱勢里民。其後被告陳連橋並將上開黃色物資領用券分別交由臺南市○○區○○里 里長候選人即被告王燕宗、臺南市○○區○○○社區發展協會理 事長李俊男、臺南市○○區○○里里長候選人王志宏及○○里里長 候選人周吉明之配偶陳秀琴,委託其等發放與當地經濟較為困難之民眾,通知其等可持券於111年7月30日上午11時,前往朝天宮領取本案物資,足認本次愛心物資捐贈活動並非係為選舉造勢而舉辦,被告蔡蘇秋金及其團隊亦非係為選舉造勢之目的,假藉名目籌劃此次活動,被告蔡蘇秋金此部分所辯,應堪採信。 六、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確曾在本件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現場尋求民眾支持: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部分: 1、被告陳武國於調查局陳稱:「(你當日到朝天宮的時候,在 場大概有多少人?情形為何?)差不多已經有7、8個里民在現 場排隊等候,王燕宗及3、4個工作人員負責看單及發米,蔡蘇秋金在旁邊拜託大家支持投票給她,還有立委林俊憲及他的助理,也是在旁邊拜託大家投票支持,我領到白米後,再由另外1個人將全聯禮券紅包發給我,我拿完後就離開了」 、「(那些穿著有寫市議員蔡蘇秋金或是立法委員林俊憲背 心的人,他們在現場做什麼事?)他們都在現場拉票、拜託大家支持」、「(你還記不記得111年7月30日星期六上午,蔡 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分別說了什麼?)我知道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都有說『拜託一票』,因為他 們要選舉,我不清楚他們有無講到其他內容」、「(蔡蘇秋 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或是類似的話?)王 燕宗有說他要出來競選里長,拜託大家鬥支持;蔡蘇秋金則是說大家鬥支持讓她連任,林俊憲也是說大家鬥支持之類的話」、「(蔡蘇秋金有沒有請你們在場的選民要支持她,讓 她能連任?)有的」、「(王燕宗在當日有請你們支持他選里 長嗎?)有的」、「(蔡蘇秋金在當日有沒有說,她有建設里 內的水溝,若讓她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或是說類似的話?)有的」、「(你還記得是誰發白米? 是王燕宗還是蔡蘇秋金發白米?)是王燕宗負責確認看單及發白米,蔡蘇秋金則在一旁招呼」、「(王燕宗或是蔡蘇秋金 發白米給你的時候,有沒有請你支持王燕宗和蔡蘇秋金?)有的,他們都有拜託我支持」、「(你覺得蔡蘇秋金、王燕宗 及林俊憲為什麼要在朝天宮發白米及裝有價值新臺幣300元 的全聯購物禮券的紅包袋給你及其他參加的里民?)我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發放白米及300元全聯禮券,但是他們在現埸 一直講拜託大家支持一票,應該是為了選舉」、「(蔡蘇秋 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發裝有價值新臺幣300元的全 聯購物禮券給你,過程中是不是有向你拜託,請你投票支持蔡蘇秋金連任市議員?)有的」(見調查局卷一第118、120-122、125頁)。於偵查中結證稱:「(你當日到朝天宮的時候,在場大概有多少人?情形為何?)差不多已經有6、7個6、70歲的老人在現場排隊等候。王燕宗及蔡蘇秋金在場,他們有穿背心,其他在場工作人員有的有穿背心,有的沒穿,蔡蘇秋金跟他的助理也在場,王燕宗負責收單及發米,蔡蘇秋金在旁邊跟里民打招呼,說拜託一下」、「(除了蔡蘇秋金和王 燕宗,還有誰在現場?有無立法委員在現場?)林俊憲有在現 場跟大家打招呼,拜託大家支持,拜託大家支持蔡蘇秋金連任」、「(111年7月30日星期六上午,蔡蘇秋金、王燕宗及 林俊憲在朝天宮說了什麼?)王燕宗說他要選里長,蔡蘇秋金要選市議員,拜託大家支持一下,蔡蘇秋金也是說她要選市議員,拜託大家支持她連任。林俊憲也有說幫忙支持」、「(當天你們到現場領白米及紅包時,他們3人就在旁邊跟你們拜託請你們支持?)是」、「(蔡蘇秋金有沒有請你們在場的 里民要支持她,讓她能連任?)有的」、「(白米是誰發給你 的?發的時候有跟你說什麼嗎?)王燕宗。拜託支持他選里長 」(見偵一卷二第482-483頁)。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你拿米跟紅包的那天有無聽到蔡蘇秋金跟王燕宗說到選舉及拜託你投票支持他們的事情?)那天我有聽到『拜託一票、拜託一票』這種用語,但不確定是誰講的」(見本院卷三第10頁)、「(你有無聽到現場有人說『拜託一票、拜託一票』?)有聽到 ,但是那麼多人我不知道是誰說的」、「(你有無聽到蔡蘇 秋金在現場說她要選議員,拜託大家支持?)我去的時候我有聽到拜託一票,但我不知道是誰說的,那麼多人很吵雜」、「(你有無聽到有人說爭取經費做水溝的這句話?)這句話我 沒有聽到」、「(你有無聽到蔡蘇秋金說讓她連任,她會和 立委林俊憲將建設做的更好?)沒有,我沒有聽到這個」、「(你是否還記得那天是何人發米給你的?)那天我匆忙去的時 候是王燕宗拿給我的」、「(他拿米給你的時候,有無跟你 說拜託、支持他選里長?)沒有」、「(你在現場確實有聽到『 拜託一票、拜託一票』這樣的話?)有聽到,但何時說的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2、93頁)。而於調查局及偵查中均一致表示被告蔡蘇秋金有於本件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現場拜託大家支持其連任;另被告王燕宗亦有於發米時請託自己支持他選里長等情,嗣於本院審理中雖改口否認,惟仍表示現場確實有聽到「拜託一票」之言論,僅辯稱不知是何人所說。 2、被告陳趙於調查局陳稱:「(王燕宗拿黃色單子給你的時候 ,有沒有說誰要在朝天宮發白米和紅包?)沒有,但是當天11點左右我去領取白米與紅包時,我發現王燕宗在場招呼,另有1名女性市議員(名字我不知道)上台講話,她說等等會分 發白米和紅包,要大家支持投票給她」、「(你還記不記得111年7月30日星期六上午,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 天宮講台上分別說了什麼?)我只知道蔡蘇秋金有上台說等等會分發白米和紅包,要大家支持投票給她,王燕宗有說米領完先不要離開,待會還要再發全聯禮券300元,後來我們離 開的時候就在門口以紅包袋發放該300元禮券」、「(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或是類似的話?)如 我前述,我只聽到蔡蘇秋金上台尋求投票支持,至於王燕宗與林俊憲有無上台我已忘記」、「(蔡蘇秋金有沒有請你們 在場的選民要支持她,讓她能連任?)有的」、「(王燕宗在 當日有請你們支持他選里長嗎?)有的,王燕宗是在發放米時向前來領米的里民要求投票支持他選里長」、「(蔡蘇秋金 在當日有沒有說,她有建設里內的水溝,若讓她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或是說類似的話?)我記 不得了,但我知道蔡蘇秋金有要我們投票支持她」、「(王 燕宗或是蔡蘇秋金發白米給你的時候,有沒有請你支持王燕宗和蔡蘇秋金?)有的,發放白米時只有王燕宗告知要支持他參選里長」、「(你覺得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為什麼 要在朝天宮發白米及裝有價值新臺幣300元的全聯購物禮券 的紅包袋給你及其他參加的里民?)應該是要拜託我們選舉時投票支持」、「(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要在朝天宮發 白米及裝有價值新臺幣300元的全聯購物禮券給你,過程中 是不是有向你拜託,請你投票支持蔡蘇秋金連任市議員?)有的,台上的女議員有說要支持她參選連任市議員」(見調查 局卷一第135、137-138、142頁),表示被告蔡蘇秋金有在台上發言尋求大家投票支持;另被告王燕宗則是在發放米時,請領米的民眾支持他選里長。惟本院依被告蔡蘇秋金之辯護人聲請勘驗前揭調查局筆錄結果,同案被告陳趙針對被告蔡蘇秋金部分之提問回答略以:「(啊秋金有在場嗎?)這我 也不認識」、「(她有在場嗎?秋金你知道嗎?市議員有在那 邊講話嗎?)有啊,有在那邊講話」、「(有市議員在那邊講 話喔?)嘿啊,有講話」、「(女的市議員嘛?是嗎?)女的,女的講的,剩下的我不知道」、「(嘿啊,有1個女性的市議員有上台講話啦,有上台講話,說什麼啊?)蛤」、「(上台講 什麼?)她就說等一下人家要1人發1包白米給大家這樣」、「(喔,要分,我說市議員吶?)嘿,她就說這樣」、「(她有說要支持嗎?)她說要支持啦」、「(支持啦?)對,支持啦(笑) 」、「(支持啦?)支持」、「(選舉的時候要給她支持這樣嗎?)啊她是今年出來選」、「(嘿啦嘿啦,是嗎?)嘿啊」、「(是不是?)嘿」、「(她怎麼講?妳再講一次?)她說叫人家支 持給她啦」、「(支持給她啦齁?)嘿啦」、「(上台講話的只有市議員而已?)嘿啦,那個女的」、「(她是說有建設地方 還是怎樣,那個女議員?要給她支持?)她說要給她支持」、 「(要給她支持,妳說支持啦?)支持啦」、「(領禮券前是有幾個講話?有1個女性議員講話嘛?)有啊」、「(有沒有男性 上去講話?)我不知道」、「(就是說要離開的時候,發300元,用紅包袋拿給你們,然後你們就離開了?)嘿啊」、「(妳 現在詳細想一下,就是那天那個議員女的她有說,她有爭取經費來建設我們的里,你們一定要投票來支持她,有沒有這樣講?妳記不記得?)我也不記得了」、「(啊妳知道妳領這些米跟這些3百元禮券跟選舉有關?你知道跟選舉有關嗎?)不太知道。又沒在講,我哪知道」、「(剛才你說女性議員是上 台講的嘛齁?但是在發米的時候,他們有沒有講,比如說我 現在要拿米給你嘛齁,要拿給你說啊你要支持我選里長、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有這樣講嗎?)有啊,有講啊」、「(議 員也有說就對了?)嘿啊」、「(是誰說的?發的人說的嗎?還 是里長?)那個女的里長講的,站在那邊講的」、「(她是在 台上講的啦齁?)嘿啦」、「(但是我是說發米的時候吶)發米那時候沒有講啦」、「(啊他們為什麼要在那邊辦這個活動 發米給你們啊?燕宗他們跟那個女性議員?就是要拜託你們幫忙的嘛?)應該是要拜託幫忙的樣子,不然怎麼會想要發米給我們」、「(他們在發這個米跟禮券的過程,有沒有跟你們 拜託,那個議員、王燕宗還有1個立委…林俊憲,有沒有跟你 們說要投票支持蔡蘇秋金做議員?)有啦,那時候有說啦」、「(有說要支持就對了?)要支持啦」、「(支持啦?)嘿啦」、「(啊誰說的啊?)那個站在那邊說的」、「(女的齁?)嘿」( 見本院卷三第284-291頁勘驗筆錄)。則由前揭勘驗結果可知,同案被告陳趙雖表示不認識被告蔡蘇秋金,且曾誤稱被告蔡蘇秋金係「女的里長」,亦未直接證述該名女子曾說「投票給她」,然其於調查員詢問時確實曾表示活動當天站在台上的女子有要在場民眾「給她支持」,不僅前後一致,更能明確區辨該名女子「是在台上講的」、「發米那時候沒有講」,堪認上開調查局筆錄之記載與同案被告陳趙之真意尚屬一致,且本件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當日站在台上發言之女性僅被告蔡蘇秋金1人,此有現場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369、373-381頁),同案被告陳趙自無誤認之虞,尚難僅 因同案被告陳趙曾誤稱被告蔡蘇秋金為「女的里長」即認其前揭證述內容均不可採信。至同案被告陳趙於同日偵查中雖陳稱:「(再跟你確定1次,就是那個女生,有在上面說會發白米跟紅包,叫大家要支持她嘛齁?啊燕宗有說領完不要…米領完不要…再稍等一下啦齁,不要馬上離開齁,還有要 發那個300元,你說300元那個禮券啦齁,是他說的嗎?)啊就不知道什麼人說的,我也沒聽清楚」、「(啊那個…那個燕宗 啊跟那個女性的市議員有沒有在上面說叫你們要支持王燕宗或是支持她自己選議員這樣?選里長、選議員,有沒有叫你 們給他們支持?)有叫我們給他支持,啊支持什麼我不知道」、「(啊是女生講的還是燕宗也有講啊?)燕宗沒講啦」、「(是女生?那個市議員嗎?叫你們要給她支持一下?)啊不知道說支持還是怎樣,我哪知道,聽不清楚」、「(啊議員有去嗎?那個委員啦,立法委員有去嗎?林俊憲,有沒有在上面講話?)我不認識他啦」、「(你不認識他喔?)嘿啦,不知道有或沒有,我不認識他啦」、「(所以他有沒有叫你們支持你也不 知道?忘記了?)也是忘記了啦,很久了」、「(所以你確定的是那個女的議員有叫你們要給她支持?讓她可以再選上這樣 喔?)嗯」、「(有啦齁?)多少有講啦」、「(那天那個市議員,女的那個,有沒有說她要建設你們○○里內的水溝,她如果 繼續做,她跟那個立法委員林俊憲,還會把你們那裡用的更好,有沒有說這個?)有啊,有說啊」、「(有嗎?)嗯」、「(也有叫你們給她支持?)她支持那是在廟講的」、「(蛤?)支 持那是在廟那邊」、「(在廟嘛?)嗯啦」、「(所以有叫你們給她支持,啊有說什麼,會把你們那邊做建設嗎?)沒聽說這樣」、「(啊拿紅包給你們的時候有跟你們說什麼嗎?)沒有 吶」、「(就直接發給你喔?)嘿,就直接發沒說什麼」、「(啊但是你應該知道是要叫你們投票要投給他們嘛?要支持齁?)應該是」、「(你那時候感覺是什麼?)啊我又沒聽到」、「(沒有啦,我說你…雖然沒聽到但是你感覺是不是要叫你們投 票投給他們的意思啦?)應該是這樣」、「(應該是這樣啦齁)不然還有什麼」、「(對啦齁,好)不然這個我們又不太懂」、「(他們發東西給你,你是不是對他們印象比較好?市議員跟里長候選人,燕宗跟那個候選人,應該印象比較好吧,也會支持吧?)好是都好啦,啊是說…」、「(啊投票應該也會支 持吧?算欠人人情還是…)啊就人家如果在叫就給他支持」、「(應該會支持齁?)啊這我也不懂」、「(對啦,啊投票應該…)投票都叫人寫,啊我又不識字」、「(對啦,啊你去投票應該會支持吧?)啊就如果有支持就給他支持」、「(對嘛, 應該是會支持?啊所以他們分東西應該就是要你們投票支持 ,應該是這樣的意思齁?分米跟紅包?)啊我也沒怎麼聽到吶 」、「(啊但是意思應該是這樣吧?你去那裡應該知道意思吧?是不是?是不是啦?)啊~好了啦,講一講啦」、「(好啦,剩 3、4…剩5個啦…)我很緊張吶」、「(好啦,你不要緊張啦, 沒有要對你怎樣啦,就是問完就可以讓你回去了)我是在猜 我兒子回來了沒」、「(啊台上那個市議員,女的,有叫你 們多支持她,她要再選,叫你們大家支持嗎?)啊她就是要出來選」、「(她要選嘛?)她有要選」、「(所以有叫你們支持她齁?)應當是」、「(有啦齁?)我是不知道,我是聽人家在 講…」、「(你不是說女的有說嗎?)我是聽說有人要出來選啦 ,啊不知道是不是她啦」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93-301頁勘驗筆錄),固仍供承該名在台上的女生有要「我們給他支持」 ,惟對於檢察官之進一步提問則不斷以「沒聽清楚」、「不認識」、「不知道支持什麼」、「沒聽到」、「我也不懂」、「不知道」、「應該是這樣」、「應當是」等似是而非、含糊不清之答覆作為回應;嗣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接受交互詰問時更一再以:111年7月30日伊有去廟裡面,但伊什麼都不知道,也沒有領東西;沒有聽到現場的人說什麼;有去調查站跟檢察官那裡做過筆錄,但伊說伊都不知道,因為伊眼睛不好;伊沒有什麼印象,太久了;伊不知道當天在台上講話的人是誰;伊現在忘記了有無回答檢察官什麼話,伊沒有講,伊沒有聽到說什麼;伊都沒有說,伊也不知道;伊都沒有聽到,伊那時候回去就沒有聽到人家說什麼等語應答(見本院卷三第88-97頁),明顯對於提問者展現不配合 且敵對之態度,則其於偵、審中所為之供述內容,其證明力顯然薄弱而難以採信,自應以前揭其於調查局應訊時因尚未及思考利害關係而就自身見聞所為之供述內容較為可採。 3、被告王先立於調查局陳稱:「(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 在朝天宮講台上,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或是類似的話?)如我前述,我沒有聽到 任何人致詞,我到的時候白米已經領快完了,我有聽到蔡蘇秋金說『大家拜託』等等的話,但我沒有放在心上,我離開朝 天宮的時候,在廟門口有聽到在場的人說,這場發放白米和紅包的活動是蔡蘇秋金與林俊憲2人發落的,王燕宗是到現 場幫忙的」、「(蔡蘇秋金有沒有請你們在場的選民要支持 她,讓她能連任?)她一定會講的,但我沒有特別注意,只有聽到她說『大家拜託』」、「(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 朝天宮發裝有價值新憂幣300元的全聯購物禮券給你,過程 中是不是有向你拜託,請你投票支持蔡蘇秋金連任市議員?)蔡蘇秋金有說『大家拜託』,我想她應該是希望大家投票支持 她」、「(你是不是知道蔡蘇秋金、王燕宗發白米及林俊憲 發紅包,是為了想讓你在這次選舉時投票支持王燕宗競選里長及蔡蘇秋金連任臺南市市議員,你明知道這是因為選舉才送的物品,你還是收下了白米和紅包?)我無意中進入廟裡,想要領取白米,但因為沒有單子只有領到紅包,蔡蘇秋金在說『大家拜託』的時候我才知道大概是為了選舉,我願意將等 值300元交出予貴處查扣」(見調查局卷一第153、159、160 頁)。於偵查中證稱:「(你什麼時候聽到蔡蘇秋金說『大家拜託』?)喔,那時好像要出來了,然後說大家拜託啦,說這樣啦」、「(你覺得她要拜託什麼?)喔,知不知道她在拜託 什麼喔」、「(嘿,她拜託什麼?)她就說大家拜託(拱手), 這樣,我哪知道」、「(她是拜託你們快點走嗎?她是拜託你們做什麼?拜託你們快、快走嗎?快離開?)不是說拜託快走啦,她是拜託說大家幫忙支持的意思啦」、「可能是這樣的意思啦,不然還有什麼」、「(幫忙支持什麼?選舉啦齁?)對啦,應該是這樣啦,可能是這樣啦」、「(你領到紅包的時候 ,你要離開的時候,有聽到蔡蘇秋金說『大家拜託』?)喔,那 時候還沒領到啦,還沒領到,在門口那邊進來的時候,有聽到她在跟大家說拜託啦(拱手)」、「(你還沒領到紅包?)我 領到紅包的時候,就出來了,那時候我沒聽到啦」、「(那 你是什麼時候?排隊的時候聽到的?)嘿,排隊的時候,聽到她在跟別人講拜託這樣啦」、「(排隊的時候聽到。她是, 應該是在拜託,要投給她嘛?)拜託怎樣」、「(要投給她, 要叫你們投(蓋章動作)…蓋給她?)齁,投、蓋票給她就對了」、「(是嗎?)啊她做這樣的事情,應該是這個意思」、「(應該是要支持選舉啦齁?)應該是這樣的意思啦,不然她如果說慈善機關哪有這麼好心啊」、「(你有聽到…,那個活動你 有聽到蔡蘇秋金說大家拜託?)齁,對,她有說大家拜託」( 見本院卷三第303-306頁勘驗筆錄);「(當天有無鄰居跟你 打招呼?)我過去看到鄰居,我問在幹嘛,鄰居他問我是否是要來領米,到我時王燕宗說有單子才可以領,王燕宗知道我住○○里」、「(王燕宗有叫你名字?)沒有,他就是問我單子 呢,他說沒單子不能領,我就離開」(見偵一卷一第429頁) ,表示在現場確實有聽聞被告蔡蘇秋金說「大家拜託」,被告王燕宗則僅有向其表示沒有單子不能領米,前後一致。 4、被告陳曾新美於調查局陳稱:「(你知不知道蔡蘇秋金有要 出來競選連任市議員?何時知道的?怎麼知道的?你們里內有掛蔡蘇秋金的看板嗎?)知道,蔡蘇秋金在朝天宮發米現場有上台告訴大家她要出來選市議員,里內沒有掛蔡蘇秋金的看板,也沒有宣傳旗幟」、「(你當日到朝天宮後,在現場有 聽說為什麼可以來領白米嗎?)蔡蘇秋金在現場有說她有建設里內的水溝,如果有滿意的話,讓她續任,她會更努力;王燕宗則是陪同蔡蘇秋金上台,但沒有說話」、「(你還記不 記得111年7月30日星期六上午,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分別說了什麼?)蔡蘇秋金在現場有說她有建設里內的水溝,如果有滿意的話,讓她跟林俊憲繼續連任,他們會更努力建設,王燕宗則是陪同蔡蘇秋金上台但沒有說話,林俊憲也沒有講話」、「(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 在朝天宮講台上,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或是類似的話?)只有蔡蘇秋金在講說, 如果讓蔡蘇秋金及林俊憲連任,他們會更努力建設」、「( 王燕宗在當日有請你們支持他選里長嗎?)沒有」、「(蔡蘇 秋金在當日有沒有說,她有建設里內的水溝,若讓她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或是說類似的話?) 是的,蔡蘇秋金在當日有說,她有建設里內的水溝,若讓她跟林俊憲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你覺得當日在朝天宮發白米及紅包是為了要救助貧窮弱 勢,還是只要是里民,每戶都可以去領?)我到現場聽到蔡蘇秋金在現場有說她有建設里內的水溝,如果有滿意的話,讓她跟林俊憲繼續連任,他們會更努力建設,我才知道是為了選舉而發米,並不是為了要救助貧窮弱勢,我也不知道是不是里民及每戶都可以去領」、「(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 憲要在朝天宮發白米及裝有價值新臺幣300元的全聯購物禮 券給你,過程中是不是有向你拜託,請你投票支持蔡蘇秋金連任市議員?)他們沒有拜託選民支持他們」(見調查局卷一 第166、168、169、173、174頁)。於偵查中陳稱:「(領米 的過程?)蔡蘇秋金在那裡講話,說○○里的水溝她有建設到, 如果她再當選,建設會更多」、「(蔡蘇秋金有說他要出來 選?)她是說如果連任,她會做得更好」、「(蔡蘇秋金有提 到王燕宗或林俊憲連任嗎?)她當時說如果覺得他們做得不錯的話,讓她跟林俊憲連任會做更好,沒有說到王燕宗,後來我領完就走,他們有無說什麼我不知道」、「(分的時候有 無說拜託或說什麼?)沒有」、「(領的時候有跟你說什麼?) 沒有」、「(林俊憲有說什麼?)我在的時候沒有」、「(蔡蘇秋金在講話時,有說到要支持林俊憲或王燕宗嗎?)沒有。蔡蘇秋金問大家她這任做如何,如果連任她會做更好,當時林俊憲站在蔡蘇秋金的旁邊,蔡蘇秋金說如果讓他們連任,他們會做更好,沒有說到王燕宗,王燕宗有在該處幫人家整理米,我認為他們分這些的目的跟選舉有關係,看人家會不會選給蔡蘇秋金、王燕宗他們,但我不知道他們真實的目的」(見偵一卷二第220、217-218、221-222頁);「(之前在筆錄表示在111年7月30日朝天宮發放現場,被告蔡蘇秋金有說建設水溝等事項如果有滿意,讓她繼續連任,說完才發米,是否如此?)是,她說如果讓她再連任會做更好」、「(現場有 人聽到蔡蘇秋金說拜託支持,你有聽到嗎?)我沒有聽她說拜託,她說北邊的水溝是她建設,如果讓她再選上,她會做更好」、「(在大家領米過程中,你有走過蔡蘇秋金旁邊嗎?) 蔡蘇秋金還站在台上,領米過程她還在台上,是王燕宗在那邊發米,蔡蘇秋金在台上說拜託」(見偵一卷四第227、228 、230頁)。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我那天聽到蔡蘇秋金問我們現場的人說,她這任做的好不好」(見本院卷三第12頁)等語,而一再表示被告蔡蘇秋金有在現場說她有建設里內的水溝,如果滿意的話,讓她跟林俊憲繼續連任,她會做得更好。 5、被告陳吳月好於調查局陳稱:「(你設籍所在的選區,你認 識哪些市議員候選人?)我知道有1個名叫『秋金』的人,人家 都叫他『雞婆秋金』(台語),大約1個多月前,哪1天我沒有記 ,當天快要吃中飯前,我坐在我叔伯太太家(○○00號)前的巷 子口,前一任里長王燕宗有來發1張的單子,告訴我○○里的 里民隔天早上11點可以到里內的朝天宮領東西,我隔天到朝天宮,進入朝天宮內的廟底準備要領東西時,我有看到『秋金』及前里長王燕宗跟很多朝天宮的委員站在台上,『秋金』 站在中間,我有聽到『秋金』拿麥克風在台上講話,說如果他 們這次有再選上,可以再幫忙里內做水溝」、「(你去朝天 宮領白米及紅包袋時,『秋金』、王燕宗有無拿麥克風講話? 分別講了甚麼?)領白米及紅包袋時,『秋金』沒有拿麥克風講 話,而是『秋金』先講完話後才開始發白米及紅包袋。『秋金』 有拿麥克風說,如果讓他們連任的話,會幫我們○○里做事情 ,如果路壞掉或是需要清水溝,他都會盡力幫我們做,王燕宗沒有拿麥克風講話,但『秋金』拿麥克風講話時,王燕宗有 跟其他朝天宮的人員及『秋金』一起站在放白米桌子的後面」 、「(蔡蘇秋金在朝天宮廟底拿麥克風講話時,有沒有說請 大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或是類似 的話?)『秋金』只有說如果讓他們連任的話,會繼續幫我們○○ 里做事情」、「(王燕宗在當日有請你們支持他選里長嗎?) 沒有」、「(蔡蘇秋金在當日有沒有說,她有建設里內的水 溝,若讓她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 或是說類似的話?)我只聽到『秋金』拿麥克風說,如果讓他們 繼續連任的話,會繼續幫我們○○里做事情,『秋金』沒有提到 王燕宗也沒有講到立委的名字」、「(你到朝天宮領取白米 及紅包袋時,有無聽到蔡蘇秋金在現場說拜託拜託?)我沒有聽到她這麼說」、「(你當日去朝天宮的時候,現場聽到蔡 蘇秋金有拿麥克風說『如果讓他們連任的話,會繼續幫我們○ ○里做事情』,且看到王燕宗與拿麥克風的蔡蘇秋金一同站在 發放白米的桌子後面,又是王燕宗發白米給你的,當時你是不是覺得送白米和紅包是希望你這次選舉時投票支持王燕宗競選里長及蔡蘇秋金連任臺南市市議員?)因為『秋金』有拿麥 克風講這些話,所以我當時有感覺『秋金』是想要我投票支持 她連任,至於王燕宗,他那時沒有拿麥克風說話,且當時我不知道他有想要出來參選里長,我不覺得王燕宗有希望我這次選舉要投票支持他,而只是協助『秋金』送白米」(見調查 局卷一第179、185-186、191-193頁)。於偵查中證稱:「( 當天活動情形?)當天我於上午11點左右到朝天宮廟底時,現場有人跟我說,『秋金』正在樓上拜拜,要等『秋金』拜拜完後 才可以領白米,我記得『秋金』拜拜後有走到擺放白米的桌子 後面,拿起麥克風講話,說如果讓她連任,村裡如果要修繕水溝她都會做。『秋金』講完話後,大家就排成2排領白米, 我把單子給王燕宗,王燕宗給我白米,現場有3、4人在發放白米,我領白米後,就有人說領完米後往前走有紅包可以領,我大概往前2、3步就有人發紅包給我,但發紅包給我的人是誰我不清楚」、「(王燕宗發白米給你的時候,有沒有請 你支持王燕宗和蔡蘇秋金?)沒有。現場就只有蔡蘇秋金有講話,講完後就開始發白米」、「(你到朝天宮領取白米及紅 包袋時,有無聽到蔡蘇秋金在現場說拜託拜託?)她沒有說拜託,她是講如果讓他們連任的話,會幫○○里做事情,如果路 壞掉或是需要清水溝,她都會盡力做」(見偵一卷二第259、261頁)。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我那時候去只有聽到,如果讓我連任,我們有需要做什麼或要做水溝,她可以幫我們服務」(見本院卷三第13頁),表示被告蔡蘇秋金沒有說「拜託」,但確實有講到如果讓他們連任的話,會繼續幫○○里做 事情;被告王燕宗則沒有拿麥克風講話,也沒有尋求支持。6、被告周黃秋締於調查局陳稱:「(你111年7月30日星期六早 上去朝天宮做什麼?)社區發展協會的理事長李俊男在那天之前,說我有在掃地,拿了1張單子,上面有寫數字,可以去 領東西,那些東西原本是要給低收入戶的,但因為我有在當志工幫忙掃地,所以李俊男有拿給我單子讓我111年7月30日星期六早上去朝天宮去領東西」、「(你還記不記得111年7 月30日星期六上午,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分別說了什麼?)我只記得蔡蘇秋金當天有說到當天物資發放是做慈善,要送給低收入戶的」、「(你有中低收入戶 資格嗎?為何你可以去領物資?)我沒有中低收入戶資格,但 如我前述,是因為我有在當志工幫忙掃地,所以李俊男拿給我單子讓我111年7月30日星期六早上去朝天宮去領東西」、「(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有沒有說 請大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或是類 似的話?)沒有」、「(蔡蘇秋金有沒有請你們在場的選民要 支持她,讓她能連任?)沒有」、「(王燕宗在當日有請你們 支持他選里長嗎?)有,王燕宗有在講台上請託我們支持他選里長」、「(承前,王燕宗當天怎麼說?)王燕宗說他這次要 再出來選里長,大家都是庄內的人,以前他也當過里長,希望大家支持」、「(蔡蘇秋金在當日有沒有說,她有建設里 內的水溝,若讓她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或是說類似的話?)我沒有注意聽,所以沒有印象」(見調查局卷一第197-198、200頁)。於偵查中則證述:「(有人說現場蔡蘇秋金有向大家說,她有在里上做水溝,是否如此?)有,她在現場有這麼說,實際上也有這麼做,水溝也做得很好」、「(有人說在現場林俊憲那時候有說,因為他是立 法委員,給蔡蘇秋金繼續做,結合力量讓里更好,是否如此?)我有聽這麼說,但是沒有很清楚」、「(有人說在現場蔡 蘇秋金有向大家說,讓她繼續做下去?)我好像有聽到,蔡蘇秋金說如果大家可以幫忙一下」、「(蔡蘇秋金前面在說她 有做水溝的事情,後來又說請大家幫忙,大家也知道她的意思?)是,但是我們要選誰也是我們自己的意思」、「(你在 調查局表示王燕宗在台上有請大家支持他選里長,是否如此?)是,他說他以前做過,這次再給他一次機會」、「(你在 調查局稱那天王燕宗稱,他這一次要再出來選里長,大家都是村裡的人,以前他做得好的話,希望大家支持?)是」(見 偵一卷三第263-264頁);「(是否承認在選舉期間,依你之 前的筆錄說你聽到蔡蘇秋金在場說她有建設水溝之事,是否如此?)是」、「(蔡蘇秋金在現場有請大家支持投一票,是 她在台上說,還是在發東西的時候說?)應該是在台上」、「(有人說在發米、紅包的過程中,蔡蘇秋金有在旁邊說,請 大家這次支持她?)有」、「(你之前稱在發放當天,王燕宗 有說他之前做得很好,這次請大家支持他,投他一票,這是在台上說,還是在發放時說?)我忘記是否在台上」、「(他 是在發放前還是發放中間講的?)他是有講這些話,應該不是在正式發東西的時候講的,而是站在台子旁邊的時候講的」(見偵一卷四第214-215頁)。於本院準備程序陳稱:「我只 有聽到蔡蘇秋金說清水溝的事情」(見本院卷三第13頁)。而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一致表示有聽聞被告王燕宗請託大家支持他再出來選里長,惟對於被告蔡蘇秋金在發放白米及禮券過程中有無向其拜託或尋求支持一事,先是推稱印象中沒有,嗣於偵查中始改稱好像有聽到被告蔡蘇秋金請大家幫忙一下,復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被告蔡蘇秋金確實有提及建設及清理水溝之事。 7、由上可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武國、陳趙、王先立、陳曾新美、陳吳月好、周黃秋締等人對於被告蔡蘇秋金在前揭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現場致詞之內容究係「拜託大家支持投票給她」、「拜託大家支持蔡蘇秋金連任」、「讓他們繼續連任」,或是直接表示「拜託一票」、「投票給他」,或僅泛稱「拜託支持」、「拜託一下」、「大家拜託」、 「幫忙一 下」等言詞,所述雖有出入,惟對於被告蔡蘇秋金確實有在上開活動現場致詞時尋求在場民眾之支持;另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武國、陳趙、周黃秋締對於被告王燕宗確實有請託其3 人支持自己出來選里長此等基本事實均屬一致,僅就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尋求民眾支持時之實際用字遣詞,以及其2 人究係於發放物資前或發放中為前揭請託支持之言論等細節部分稍有出入,然此因涉及每個人之記憶、理解及表達能力等因素,尚難苛責在場聽聞之人均能如同錄音機般為一字不漏之轉述背誦或全數有所記憶,此乃事理所當然,尚難以此即認其等之上開證述內容均無從憑採。 (二)佐以證人即蔡蘇秋金服務處助理蘇貴琴於調查局證稱:「( 蔡蘇秋金111年7月30日是否在場?發表言論為何?)蔡蘇秋金 說感謝林俊憲立委幫忙建設台61線○○休息區,許多經費都要 感謝林俊憲立委幫忙爭取才得以建設○○區的農路及漁產道路 ,感謝市政府幫忙建設朝天宮前方道路,因為我都在會場後方幫忙維持排隊領米民眾的秩序,還有暫離會場接電話,所以我印象中有聽到的只有前述的内容,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見調查局卷一第306頁);於偵查中證稱:「(你剛筆錄說7月30日當天蔡蘇秋金有說要感謝林俊憲幫忙建設台61線○ ○休息區?)是。如同我剛筆錄所述」(見偵一卷二第574頁); 另證人林俊憲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是否還記得蔡蘇秋 金講了什麼話?)她大概有跟民眾說,她有麻煩我去爭取一些地方的建設經費,感謝我幫地方爭取一些農路、水溝之類的地方建設的經費」(見本院卷二第293頁)等語明確,益徵證 人即同案被告陳曾新美、陳吳月好、周黃秋締等人前揭於調查局及偵查中所證述之被告蔡蘇秋金確實有在系爭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現場宣揚自己過往在○○○地區所參與之地方建設諸 如爭取經費建設、清理水溝乙節確與事實相符,並無故意捏造、虛構之情,確可採信。 (三)反觀被告蔡蘇秋金於調查局供稱:「(你111年7月30日到朝 天宮發米現場的活動內容為何?主持人是誰?你有沒有上台發言?)現場沒有主持人,當天沒有舞台,我只有在擺放白米的桌子前面介紹林俊憲,因為白米上面都有說慈善單位的名字,但我忘記慈善單位的名稱是什麼,我有向民眾介紹林俊憲是來做弱勢團體關懷,就這樣而已」、「(111年7月30日發 米活動現場,你、王燕宗及立委林俊憲是不是都有上台發言?你們3人致詞分別說了什麼?)我記得我有介紹林俊憲,我忘記林俊憲有沒有發言,我可以確定王燕宗沒有上台說話。我講的話就如我前面說的,我介紹林俊憲要來關懷弱勢,至於林俊憲說什麼我不記得」、「(林俊憲當天有上台說話嗎?說了什麼?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你連任或是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林俊憲不會說要支持我連任,我們選這麼久了,都知道不 能這麼說,而且林俊憲也不認識王燕宗,根本不可能說支持他。我本來當天也想要迴避不出席,是『阿達』拜託我去陪林 俊憲我才出席的」、「(王燕宗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他選里 長?)如我前述,我當天沒有看到王燕宗上台講話」、「(你 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你連任市議員?)沒有,我又不是神經病」、「(111年7月30日發白米及紅包當日,你、王燕宗或是 立委林俊憲有説這次的活動是『天靈慈善會』舉辦的嗎?)我沒 有說這次的活動是『天靈慈善會』舉辦的,發放的白米上面有 貼『天靈慈善會』的條子,所以我沒有說。至於林俊憲、王燕 宗有沒有說,我不知道」、「(據查,你於111年7月30日在 朝天宮發放白米的現場對選民表示『她有建設里內的水溝,若讓她跟林俊憲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台上的女議員有說要支持她參選連任市議員』與你前 述辯稱並未向選民提及投票支持的事情不符,你如何解釋?)我絕對不可能這麼說,我又不是第一次選舉,又不是菜鳥,我不可能在公開場合說這種話」、「(111年7月30日在朝天 宮的選民於今(5)日調查筆錄表示『蔡蘇秋金在台上有說請大 家支持她連任,她和林俊憲可以一起讓里建設更好』對此你有何解釋?)我有可能說我跟林俊憲共同服務,中央地方連一線,但我絕對不會說支持我連任,而且我不知道物資發放的對象是誰,他們怎麼可以這麼說,我要告他們誣告」(見調 查局卷一第7-8、12-13、18-20頁);於偵查中供稱:「(你 在調查局稱該天朝天宮發放行程,不可以講跟選舉有關,例如說請大家支持你連任市議員,或宣揚你的政績請大家支持你連任,是否如此?)我在當天有說我在地方有做很多事情,但是我沒有說支持我連任市議員」、「(你有跟大家表示, 水溝的部分你有在幫忙做清理等等?)我沒有說水溝清理,我說是對地方的基礎建設,爭取經費做水溝」、「(當天你跟 林俊憲、王燕宗3人有先在台上講話?)我、林俊憲有講,王 燕宗沒有講,我也不知道他有無在台上」、「(林俊憲當時 講什麼?)我不知道,沒有特意聽」、「(林俊憲有無說請大 家支持你,配合立委和他一起來為大家服務?)我都沒有聽到這些話」(見偵一卷一第72-73頁);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妳當時有拿著麥克風在發言,是否還記得當時講了什麼內容?)我只是介紹林俊憲立委給大家認識,說他今天要來這裡做關懷弱勢的活動」、「(請妳回想一下,妳之前有無講到關 於妳有為地方建設水溝方面的事情?)應該捧林俊憲的場,有說林俊憲幫地方爭取建設這樣1小段而已」、「(妳有講到是林俊憲幫地方爭取建設,建設的部分妳是有提到水溝,是否如此?)建設有很多部分,只有把它簡單帶過而已」、「(林 俊憲有無發言?)有」、「(妳是否還記得他講了什麼內容?) 因為現場很亂,連我也沒有聽他在講什麼,因為一般這種活動,選民很少會聽民意代表講話,現場也很亂,講什麼也聽不懂」(見本院卷四第77、81頁)。而於調查局詢問之初,先是堅稱自己只有向民眾介紹林俊憲是來關懷弱勢團體,且已不記得林俊憲致詞內容,後經調查員詢問為何現場民眾表示其曾提及建設里內水溝及選舉連任之事,始改稱:伊有可能說與林俊憲共同服務,中央地方連一線,但絕對不會說支持伊連任云云,顯有避重就輕之情事,憑信性已大有疑問,則被告蔡蘇秋金上開所辯是否可全部採信,已非無疑。 (四)證人即本件愛心物資捐贈活動之主辦方天靈慈善會之常務監事吳坤霖雖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被告蔡蘇秋金在活動現場發言內容大概是感謝天靈慈善會來發放物資,及感謝立法委員林俊憲為地方爭取經費做排水溝;林俊憲委員則是感謝天靈慈善會每年2次發放物資給弱勢團體,當天則是請蔡蘇秋金 委員來朝天宮這邊發放物資幫助弱勢團體,大概是這樣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5頁)。然其於調查局及偵查之初則證稱:「(111年7月30日活動當天,蔡蘇秋金議員有沒有向領取的民 眾說什麼話?)蔡蘇秋金議員是有說話,但沒有說選舉的事情」、「(【提示:111年7月30日朝天宮白米及全聯禮券發送 活動現場照片】照片顯示,天靈慈善會於111年7月30日在○○ 區○○○朝天宮舉辦發放白米及內含300元全聯禮券的紅包活動 時,臺南市議員候選人蔡蘇秋金及臺南市○○區○○里里長候選 人王燕宗有站在台前,他們2個有致詞嗎?他們2個說了什麼 內容?)(經檢視後作答)蔡蘇秋金當天也有致詞,她說今日天靈慈善會來這邊發物資給弱勢民眾,是天靈慈善會舉辦的,立法委員林俊憲都有在關心弱勢,接著她就將麥克風拿給林俊憲了,林俊憲就說感謝天靈慈善會長年關心弱勢,今天來○○○朝天宮發放米糧及300元禮券的紅包,讓大家過中秋節, 接著林俊憲就要拿麥克風讓我講話,但我婉拒,當天只有林俊憲及蔡蘇秋金有致詞」(見調查局卷一第257、274頁);「(蔡蘇秋金站在台上,不是離你很近,她在場說了什麼話?) 我大概記得,我現在陳述一下,天靈慈善會來到○○○發白米 給大家,天靈慈善會是透由林俊憲立委牽成的,要來給該地的弱勢民眾,然後麥克風就拿給林俊憲,他就講說,8月15 日中秋快到了,天靈慈善會來關心這些弱勢團體,有1包米 跟300元要給大家過1個快樂的中秋節,天靈慈善會的理監事有來,要將麥克風給我,但我說不用,之後開始發放」(見 偵一卷四第36-37頁),表示被告蔡蘇秋金僅向現場民眾介紹天靈慈善會及林俊憲立法委員關心弱勢團體等內容,而未主動證述被告蔡蘇秋金亦有向在場里民提及林俊憲立法委員爭取經費做水溝之事;嗣經調查員詢問「據蔡蘇秋金表示,她當日在現場有跟大家表示,有對地方建設,爭取經費做水溝,有無此事」時,始答稱:「我聽到的是,林俊憲立法委員幫大家在地方爭取到經費做水溝,她是在捧林俊憲」(見偵 一卷四第37頁),足認證人吳坤霖在作證之初,亦有意迴避 被告蔡蘇秋金及證人林俊憲等人曾經在該次物資捐贈活動現場提及「爭取經費做水溝」此等宣揚政績而可能讓人聯想與選舉有關之敏感話題,而有維護被告蔡蘇秋金之情事,實難期證人吳坤霖能如實供出被告蔡蘇秋金究竟有無在系爭活動現場尋求里民支持等可能讓人聯想與選舉有關之話題,自無從以此反推同案被告陳武國等人前揭不利於己及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等人之證述內容全然不可採信。 (五)被告王燕宗、陳連橋、證人即蔡蘇秋金服務處助理蘇貴琴、蔡雅琪,及下列曾於111年7月30日上午前往系爭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現場之○○里、○○里里民雖均證稱並未聽聞被告蔡蘇秋 金於活動現場為任何宣揚政績或請託支持之選舉言論,惟觀諸其等之證詞,均未能稍加說明被告蔡蘇秋金當天致詞之內容為何,僅推稱沒有聽到、忘記了,甚至表示並未見到被告蔡蘇秋金云云,顯係刻意迴避問題,自無任何憑信性可言:1、被告王燕宗於調查局供稱:「(111年7月30日發米活動現場 ,蔡蘇秋金、你及立委林俊憲是不是都有上台?你們3人致詞分別說了什麼?)林俊憲在致詞的時候有請我站在他旁邊,林俊憲及蔡蘇秋金都有致詞,但我沒有致詞,我只記得林俊憲有說這個活動是要救助○○○的弱勢人士,以往這個慈善會都 是在南區救助,今年是第1次到○○○這邊來,以後有經費的話 會考慮繼續舉辦;至於蔡蘇秋金我忘記她講什麼了」、「( 你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你選里長?)我沒有上台講話,私下也沒有請大家支持我選里長」、「(蔡蘇秋金有沒有說請大家 支持她連任市議員?)我忘記了」、「(當日在場的選民於調 查筆錄表示,蔡蘇秋金在台上有說請大家支持她連任,她和林俊憲可以一起讓里更好,對此你有何解釋?)我沒有印象」、「(蔡蘇秋金出席朝天宮活動及致詞畤,有無表示『拜託』 ,或提及有關她的政績及她要競選連任等話語?)我真的不清楚」(見調查局卷一第68-69、73頁);於偵查中供稱:「(有選民表示,從你手上接到你發的白米,接過白米時,你請他這次選里長時,請他支持你?)沒有,現場立委在致詞時,我也都沒有講,立委說他本來都在南區發救濟,這次要來我們北區發」、「(蔡蘇秋金在台上說什麼?)我不知道,因為我 重聽,她有講話,但我不知道她說什麼」、「(你在調查局 表示,林俊憲致詞時你站在他旁邊,林俊憲跟蔡蘇秋金都有致詞?)我沒聽到蔡蘇秋金在說什麼,她有致詞但是我重聽聽不清楚她說什麼」(見偵一卷一第178頁)。 2、被告陳連橋於調查局供稱:「(那些穿著有寫市議員蔡蘇秋 金或是立法委員林俊憲背心的人,他們在現場做什麼事?)我記得立法委員林俊憲和市議員蔡蘇秋金有上台致詞,但說什麼內容我忘記了」、「(你還記不記得111年7月30日星期六 上午,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分別說了什麼?)如我前述,當天現場只有蔡蘇秋金及林俊憲有上台致詞,但內容是什麼我忘記了,至於王燕宗並沒有上台致詞」、「(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有沒有 說請大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或是類似的話?)沒有,當天都沒有講到政治的事情」、「(蔡蘇 秋金有沒有請在場的選民要支持她,讓她能連任?)沒有」、「(王燕宗在當日有請在場的選民支持他選里長嗎?)沒有」 、「(蔡蘇秋金在當日有沒有說,她有建設里內的水溝,若 讓她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或是說 類似的話?)沒有,如我前述,當天都沒有講有關於政治的事」(見調查局卷一第88-89頁);於偵查中供稱:「(你剛筆錄說當天林俊憲跟蔡蘇秋金有上台致詞?)是,我記得他們有上台致詞,但因為我有重聽,我記得他們講很短就下台,我沒聽他們說什麼内容」、「(林俊憲、蔡蘇秋金致詞有無說選 舉要支持誰?)沒有。我重聽我也沒聽到。我坐後面沒聽到」、「(王燕宗當天有無請在場的人支持他選里長?)沒有,當 時還沒有登記。當時是7月30日」(見偵一卷二第544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天現場活動有無人上台講話?)有」 、「(是何人上台講話?)議員蔡蘇秋金及立法委員林俊憲」 、「(他們2人是何人先講?)是議員先講,介紹立法委員,才換立法委員講」、「(你是否還記得蔡蘇秋金上台講話的內 容為何?)沒印象了,太久了,我不知道了」、「(當時蔡蘇 秋金有無提到她參選議員競選活動的事情,請求支持這類的言詞?)沒有」、「(林俊憲說的內容,你是否還記得?)到林 俊憲說話時,我就沒有注意聽,我有一點重聽,講話小聲我聽不清楚,我想說那個沒有關係,我就沒有注意聽」、「( 林俊憲有無講議員選舉的時候支持蔡蘇秋金的言詞?)他講的話我沒有印象了,我沒有聽到」(見本院卷三第127-128頁) 。 3、證人蘇貴琴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蔡蘇秋金上台講話時, 有無說請求民眾支持她競選議員的言詞?)我沒有聽到」、「(在講話時林俊憲有要求群眾支持蔡蘇秋金競選議員的言詞?)我也沒有聽到」、「(妳在現場為何都沒有聽到?)因為我在現場時,有民眾因為父親在家裡過世,打電話給我要請衛生所的主任驗屍,我在現場跑來跑去,所以沒有聽清楚他們在講什麼」(見本院卷二第315-316頁)。 4、證人蔡雅琪於調查局證稱:「(111年7月30日星期六早上妳 和母親臺南市議員蔡蘇秋金到位於臺南市○○區的朝天宮做什 麼?)我當天早上接到我母親蔡蘇秋金的電話,她請我找蘇貴琴一起到○○區朝天宮幫忙,於是我開著我母親蔡蘇秋金的白 色馬自達轎車載著蘇貴琴一起到朝天宮,我們2個人到朝天 宮時,我才知道當天是某個慈善會舉辦的活動,要發放白米給民眾,現場有1位負責人,但我不知道他的全名,他請我 跟蘇貴琴協助搬桌椅及布置場地,後來我母親蔡蘇秋金就由司機黃朝乾開車載她到朝天宮跟我們會合,我當天就只有協助布置場地,幫我母親蔡蘇秋金拍照,大概到中午時間該活動結束,我們才離開朝天宮」、「(111年7月30日發米活動 現場,蔡蘇秋金、王燕宗及立委林俊憲是不是都有上台?他 們3人致詞分別說了什麼?)因為我在協助布置場地後,就會 到朝天宮外面走動,所以我不知道蔡蘇秋金及林俊憲當天有沒有在台上致詞,我是在該慈善會發放白米時,才進到朝天宮内幫我母親蔡蘇秋金拍照」、「(當日在場的選民於今日 調查筆錄表示,蔡蘇秋金在台上有說請大家支持她連任,她和林俊憲可以一起讓里更好,對此妳有何解釋?)我不知道當天蔡蘇秋金有在台上致詞,我也沒有聽到蔡蘇秋金有請大家支持她連任」(見調查局卷一第239-242頁)。於偵查中證稱 :「(當天妳母親、林俊憲與王燕宗有上台致詞?)我沒有看 到」、「(妳母親當天有無在那邊表示說若認為她做得好, 可以支持她連任?)沒有」、「(但為何有其他有領米證人有 聽到上開話語?)我沒有聽到我母親說上開話語,我不是全程都在場,我有時候是去外面」(見偵一卷一第147-148頁)。 5、證人陳玉梁於調查局表示:「(你還記不記得111年7月30日 星期六上午,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分別說了什麼?)我在現場時,沒有看到王燕宗及林俊憲有在講台上說話」、「(王燕宗、林俊憲及工作人員有沒有說請大家或你支持 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或是類似拜票的話?)都沒有」、「(蔡蘇秋金在當日有沒有說,她有建設里內的水溝,若讓她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或是說類似拜票的話?)如我前述,我沒有看到蔡蘇秋金當 日有在現場,不知道她有沒有說過這些話」、「(你於111年7月30日去朝天宮領白米和紅包時,王燕宗及蔡蘇秋金有向 現場的民眾說『拜託』、『拜託一票』等語,你是否有聽到王燕 宗及蔡蘇秋金向你拜票?)我當天10點左右去朝天宮時,發現人很多,我就先回家,大約11點多再去排隊領白米和紅包,我印象中當天沒有看到蔡蘇秋金,我在排隊領取白米及紅包時,有看到王燕宗,當天是他發放白米給我,但他沒有向我拜票或說拜託一票」(見調查局卷一第457-458、464-465頁);於偵查中結證稱:「(你到場時有無聽到有人說如果讓他 連任,會幫○○里做事情,○○里如果需鋪路或是修繕水溝都會 去做?)我沒有聽到。因為我一開始到場時人很多,所以我又先回家,等到有人開始領了並離開,我才又出來到朝天宮領取」(見偵一卷一第291頁)等語。 6、證人王郭素卿於調查局陳稱:「(你還記不記得111年7月30 日星期六上午,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分別說了什麼?)我沒有聽到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說話,我先領到米後我就去找我兒子王翰忠,就離開現場了」、「(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 上,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或是類似的話?)我都沒有聽到任何支持的話」、「(蔡蘇秋金有沒有請你們在場的選民要支持她,讓她能連任?)我只有聽過蔡蘇秋金,並不認識本人,我在現場沒有聽到任何有關在講選舉的事情」、「(王燕宗在當日有請你們支持他 選里長嗎?)沒有,我在現場沒有看到王燕宗」、「(蔡蘇秋 金在當日有沒有説,她有建設里內的水溝,若讓她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或是說類似的話?)我 沒有聽到這些談話」;「(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要在 朝天宮發白米及裝有價值新臺幣300元的全聯購物禮券給你 ,過程中是不是有向你拜託,請你投票支持蔡蘇秋金連任市議員?)現場沒有人向我拜票」(見調查局卷一第476-477、482頁);於偵查中證稱:「(你去到現場時有誰在台上說話?) 現場很吵,但因為我重聽,所以我不知道在說什麼」、「( 拿白米1袋及紅包袋1個給你時都沒有說到選舉的事情?)沒有」(見偵一卷一第337、343頁)。 7、證人陳張簡日春於調查局供稱:「(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 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或是類似的話?)印象中沒有」、「(蔡蘇秋金有沒有請你們在場的選民要支持她,讓她能連任?)當日王燕宗沒有說,是最近他才拜託我支持他」、「(蔡蘇 秋金在當日有沒有說,她有建設里內的水溝,若讓她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或是說類似的話?) 我不清楚」、「(王燕宗或是蔡蘇秋金發白米給你的時候, 有沒有請你支持王燕宗和蔡蘇秋金?)印象中沒有」(見調查 局卷一第508-509頁);於偵查中供述:「(你有聽到王燕宗 、蔡蘇秋金在台上演講?)現場我沒有看到蔡蘇秋金,我有看到王燕宗,但我沒有看到王燕宗在演講,我領完白米就回家了」、「(你有聽到別人說王燕宗他們有在台上講話?)我沒 有聽到,但我有看到王燕宗在那裡說米給你們領」(見偵一 卷一第371頁)。 8、證人周金松於調查局供稱:「(你還記不記得111年7月30日 星期六上午,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分別說了什麼?)我去朝天宮時比較晚,沒有聽到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有講話,當時也已多人排隊領取白米及禮券,我就跟著排隊而已」、「(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 天宮講台上,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或是類似的話?)如我前述,我在排隊的時候 ,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可能已經講完話了,加上我有重聽,我也沒有聽到附近其他人有提到跟選舉相關的事情」、「(蔡蘇秋金有沒有請你們在場的選民要支持她,讓她能 連任?)沒有,我沒有聽到」、「(王燕宗在當日有請你們支 持他選里長嗎?)沒有,我也沒有聽到」、「(蔡蘇秋金在當 日有沒有說,她有建設里内的水溝,若讓她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或是說類似的話?)都沒有」(見調查局卷一第583-584頁);於偵查中證稱:「(蔡蘇秋金 、王燕宗跟林俊憲有無上台說話?)沒有」、「(王燕宗有無 拜託你們要投票給他?)沒有」(見偵一卷二第60頁)。 9、證人李周金泍於調查局供稱:「(你當日到朝天宮後,在現 場有聽說為什麼可以來領白米嗎?)我不知道發米的原因是什麼,我只知道貧困的人才可以去領米」、「(你還記不記得111年7月30日星期六上午,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 天宫講台上分別說了什麼?)我只看到王燕宗在廟内跟他兄弟講話,但我沒有看到蔡蘇秋金和林俊憲」、「(蔡蘇秋金、 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或是類似的話?)沒有。 我當天只看到王燕宗,但他沒有跟我說選舉要支持他,或是支持蔡蘇秋金之類的話」、「(蔡蘇秋金有沒有請你們在場 的選民要支持她,讓她能連任?)如我前述,我沒有在現場看到蔡蘇秋金」、「(王燕宗在當日有請你們支持他選里長嗎?)王燕宗沒有來拜託我支持他選里長」、「(蔡蘇秋金在當日有沒有說,她有建設里内的水溝,若讓她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或是說類似的話?)如我前述,我沒有在現場看到蔡蘇秋金」(見調查局卷一第598-599頁); 於偵查中證稱:「(你去領米當天你有沒有聽到有人在台上 說拜託、支持?)都沒有人在台上講」、「(當天王燕宗在現 場做什麼?)他在廟裡跟他的親戚講話,我當天是去拜拜」( 見偵一卷二第93頁)。 10、證人周麗娟於調查局供稱:「(你還記不記得111年7月30日 星期六上午,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分別説了什麼?)我是在蔡蘇秋金致詞結束後,才走進廟裡準備領取白米及紅包,所以我不知道蔡蘇秋金說了什麼内容,我印象中王燕宗並沒有致詞」、「(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 憲在朝天宮講台上,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或是類似的話?)如我前述,我是在蔡 蘇秋金致詞結束後才走進朝天宮,所以我沒有聽到蔡蘇秋金說了什麼」、「(蔡蘇秋金有沒有請你們在場的選民要支持 她,讓她能連任?)我沒有聽到蔡蘇秋金的致詞内容,所以我不知道」、「(王燕宗在當日有請你們支持他選里長嗎?)沒 有,王燕宗只是單純請我過去領取白米及紅包」、「(蔡蘇 秋金在當日有沒有說,她有建設里内的水溝,若讓她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或是說類似的話?)我不知道」、「(前揭男子拿紅包給你時,有跟你說些什麼嗎?)沒有,他只是單純拿紅包給我而已」、「(前揭男子拿紅包給你時,有請你支持王燕宗和蔡蘇秋金嗎?)都沒有」(見調 查局卷二第636-638頁);於偵查中證稱:「(你在領米現場 有沒有看到王燕宗?)有」、「(王燕宗有無在現場拜票?)沒 有。我拿了東西就走了」、「你在當天有無拿到紅包?)有」、「(該男子拿紅包給你時,有沒有跟你說什麼?)沒有說什 麼」、「(蔡蘇秋金當天有無在現場致詞?)我沒看到」、「(王燕宗有無在現場致詞?)我有看到他在那邊,但我沒有看到他拿麥克風講話」(見偵一卷二第147-148頁)。 11、證人周曾錦雲於調查局供稱:「(是誰通知你去朝天宮領米?詳情為何?)是我的鄰居通知我去朝天宮領米的,至於是哪個鄰居,因為時間夂遠記不清楚了,我只記得當時有聽到說這些白米是要救濟用的,我是最後快截止時才領的,我到的時候已經剩沒幾包米了,除了米之外,我還有領到300元的全 聯禮券」、「(承前,你在朝天宮領米及禮券時,王燕宗及 蔡蘇秋金是否有在場?)因為當時人數眾多,我的視力也不好,且我領完米及禮券就離開了,所以我不清楚王燕宗及蔡蘇秋金是否有在場」、「(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 宮講台上,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或是類似的話?)如我前述,我領完白米及禮券 就離開了,我沒有聽到有誰在講台上講話」、「(蔡蘇秋金 有沒有請你們在場的選民要支持她,讓她能連任?)我不清楚」、「(王燕宗在當日有請你們支持他選里長嗎?)沒有」、 「(蔡蘇秋金在當日有沒有說,她有建設里内的水溝,若讓 她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或是說類 似的話?)我沒有聽到,我不管選舉的事」、「(立委林俊憲 或是他的團隊成員拿紅包給你時,有跟你說些什麼嗎?)我記憶中沒有跟我說什麼」、「(立委林俊憲或是他的團隊成員 拿紅包給你時,有請你支持王燕宗和蔡蘇秋金嗎?)沒有」( 見調查局卷二第677、679、681頁);於偵查中表示:「(現 場有無候選人或是他們的工作人員拜託大家要支持?)沒有」(見偵一卷二第334頁)。 12、證人王正加於調查局供稱:「(【提示:111年7月30日朝天 宮内相關監視畫面翻拍截圖】你111年7月30日星期六早上去朝天宮做什麼?)(經檢視後作答)我當天是去幫忙發送白米,那天早上我騎車經過朝天宮,看到廟裡有很多人,我就主動進去幫忙,我才知道是有一個宗教慈善團體(名稱已忘記) 要發白米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我就在現場幫忙拿白米給領米的民眾,發完我就回家了」、「(你還記不記得111年7月30日星期六上午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 台上分別說了什麼?)我沒有聽到」、「(蔡蘇秋金、王燕宗 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或是類似的話?)我都沒聽到」 、「(蔡蘇秋金有沒有請你們在場的選民要支持她,讓她能 連任?)我當天不記得有看到蔡蘇秋金」、「(王燕宗在當日 有請你們支持他選里長嗎?)我也不記得有看到王燕宗」、「(蔡蘇秋金在當日有沒有說,她有建設里内的水溝,若讓她 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或是說類似 的話?)如我前述,我不記得當天有看到蔡蘇秋金,也沒聽到她講話」(見調查局卷一第327-328、330-331頁);於偵查中陳稱:「(你都沒有聽到他們上台講話?)我沒有看到」、「(他們是不是先上台講完話才發放白米?)我沒有聽到,我進去時就已經在發白米了」(見偵一卷二第186頁)。 13、證人周美雪於調查局供稱:「(王志宏當時有沒有說為什麼 可以領白米和紅包?)因為王志宏跟我說,我哥哥是中低收入戶且領有重大傷病手冊,我本人領有極重度殘障手冊且長期洗腎,所以議員要發放白米及紅包給我們弱勢家庭」、「( 你還記不記得111年7月30日星期六上午,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分別說了什麼?)我領完白米及紅包後就離開了,我沒有看到任何人在朝天宮講台講話,且我當天只看到蔡蘇秋金及林俊憲在場,沒看到王燕宗」、「(王 燕宗在當日有請你們支持他選里長嗎?)沒有」、「(蔡蘇秋 金在當日有沒有說,她有建設里内的水溝,若讓她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或是說類似的話?)我 當天沒有聽到這些話,只有聽到在現場的工作人員提到白米是立委發放的,蔡蘇秋金只是陪同他前來」、「(立委林俊 憲或是他的團隊成員拿紅包給你時,有跟你說些什麼嗎?)沒有」、「(立委林俊憲或是他的團隊成員拿紅包給你時,有 請你支持王燕宗和蔡蘇秋金嗎?)沒有」(見調查局卷一第556、558-559、561頁);於偵查中證稱:「(當天你有沒有聽到有人在演講?)那天很吵,我沒聽到什麼拜票的話,我只有跟林俊憲握個手而已,跟他說謝謝,請他來○○○介紹一下」、 「(當天有接觸到議員?)沒有」、「(你去領米當天你有沒有聽到有人在台上說拜託、支持?)沒有,當時很吵,廟裡擠很多人」、「(當天王燕宗在現場做什麼?)我沒有看到這個人 」(見偵一卷一第508頁)。 14、證人王志宏於偵查中證稱:「(領白米那天你本人有無去現 場?)有,但我在樓下,我沒有上去」、「(林俊憲、蔡蘇秋 金到場有無上台致詞或現場發表言論?)因為當時我看到王燕宗,我很討厭他,我就走去外面抽煙,抽煙過程中我有聽到麥克風的聲音,至於說什麼我沒有仔細聽」、「(王燕宗有 無上台致詞?)我沒有注意到」、「(整個過程中,你有無聽 到林俊憲、蔡蘇秋金、王燕宗說這次選舉幫忙支持一下等言語?)我的右耳有聽力障礙,所以我沒有聽到」(見偵一卷二 第444、447頁)。 15、證人陳吳阿足於調查局供稱:「(111年7月30日星期六早上 你是不是有去朝天宮?)有的」、「(你到朝天宮排隊及領取 白米及紅包時,有無市議員或里長候選人在現場致詞說話?)我只專注在什麼時候可以輪到我領取白米及紅包,並沒有注意看現在到底有沒有人在致詞說話」、「(據查,111年7月30日蔡蘇秋金有上台說話,請現場領取白米及紅包的里民, 年底選舉支持她,是否如此?)我在現場排隊及領取紅包時,沒有看到蔡蘇秋金,當然也沒有聽到她有在台上說話」(見 調查局卷二第879、881頁);於偵查中供稱:「(提示:監視器時間111年7月30日上午10時29分及11時22分影像截圖1份 ,照片中1名戴遮陽帽、袖套,穿黑色長褲之女子,是否為 你本人?)是我本人」、「(去朝天宮做什麼?)我當天去朝天 宮領1包白米及1包用紅包袋裝著全聯禮券100元3張,白米多重我不知道」、「(111年7月30日蔡蘇秋金是否有上台說話 ,請現場領取白米及紅包的里民,年底選舉支持她?)我沒有注意聽,我也沒有注意蔡蘇秋金是否有在場」(見偵一卷三 第64-65頁)。 16、證人李俊男於於調查局供稱:「(在朝天宮發放白米跟全聯 紅包那天,有何人在場?)當天在場的有林俊憲立法委員、蔡蘇秋金市議員及王燕宗前任里長」、「(前任里長王燕宗及 市議員蔡蘇秋金在發放現場有無表明要競選連任、尋求選民支持?)我只看到蔡蘇秋金有拿麥克風在講話,但是時間久遠我忘記他講話的内容」(見調查局卷一第282-283頁);於偵 查中證稱:「(111年7月30日那天你有去朝天宮嗎?)有,我 聽廣播,廣播說如果有發到單子的人,今天可以出來領東西,我自己有留1張黃色單子,我就過去看看」、「(現場的人說○○里的里長候選人王燕宗有在該處發米?)王燕宗有在現場 發米,但我的米是義工拿給我的」、「(現場有人說在發米 之前,蔡蘇秋金有在台上講話?)林俊憲有在台上講話,蔡蘇秋金站在林俊憲旁邊沒有講話」、「(林俊憲講什麼話?)那 麼久了我忘記了,時間已經很久了」、「(你今天向調查官 稱,你有看到蔡蘇秋金拿麥克風在台上?)是」、「(蔡蘇秋 金在台上說什麼?)時間久了我忘記了」、「(現場有人說王 燕宗當時也有在台上,是否如此?)王燕宗一開始去有在台上,有拉我去拍照,他一看到我就跟我說理事長,我們來拍照」、「(王燕宗在台上說什麼?)都沒有講話」、「(有人稱林俊憲在台上有說,結合蔡蘇秋金連任市議員,與他當立委,一同將○○里建設起來,是否如此?)這我不太清楚,我知道林 俊憲有講話,但講什麼忘記了」、「(有人稱現場有說蔡蘇 秋金幫里上做水溝,讓大家方便,有無此事?)我是社區理事長,有拿經費建設,水溝蓋也有在處理,跟他們都沒關係。現場沒有講說建設的事情,蔡蘇秋金在社區做很多事,我拿到經費,是我向蔡蘇秋金接觸,蔡蘇秋金幫我們爭取的」( 見偵一卷三第109-110頁)。 17、證人陳江林於調查局供稱:「(111年7月30日早上你如何到 朝天宮?還有誰跟你一起去?)我是1個人單獨騎摩托車前往」、「(蔡蘇秋金和王燕宗有在現場嗎?)我約於11時到達現場 時並沒有看到蔡蘇秋金和王燕宗」、「(除了蔡蘇秋金和王 燕宗,還有誰在現場?立法委員林俊憲有沒有在現場?)如我 前述,我約於11時到達現場時並沒有看到蔡蘇秋金和王燕宗,也沒有看到立法委員林俊憲」、「(你還記不記得111年7 月30日星期六上午,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分別說了什麼?)如我前述,我約於11時到達現場時並沒有看到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蔡蘇秋金、王燕 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或是類似的話?)如我前述, 我約於11時到達現場時並沒有看到蔡蘇秋金及王燕宗」、「(蔡蘇秋金有沒有請你們在場的選民要支持她,讓她能連任?)我沒有看到蔡蘇秋金」、「(王燕宗在當日有請你們支持他選里長嗎?)當天我沒有看到王燕宗」、「(蔡蘇秋金在當日 有沒有說,她有建設里内的水溝,若讓她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或是說類似的話?)我沒有看到 蔡蘇秋金」、「(你當日在朝天宮聽完台上的蔡蘇秋金、王 燕宗及林俊憲講完話後,你心裡是不是就覺得等一下要領的物品跟今年的里長及市議員選舉有關?)如我前述,我約於11時到達現場時並沒有看到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王燕宗或是蔡蘇秋金發白米給你的時候,有沒有請你支持 王燕宗和蔡蘇秋金?)如我前述,不是王燕宗或是蔡蘇秋金發白米給我,也沒有提到要支持王燕宗和蔡蘇秋金」(見調查 局卷二第800-804頁)。 18、證人尤太平於調查局供稱:「(【提示:111年7月30日朝天 宮内相關監視畫面翻拍截圖】你111年7月30日星期六早上去朝天宮做什麼?)(經檢視後作答)該畫面裡面騎腳踏車的男子是我沒錯,我在7月30日前1個星期,就聽資源回收的阿婆說,再過幾天朝天宮就會發放白米,但阿婆並沒有說正確領米的時間,我是因為7月30日當天早上朝天宮有廣播中低收 入戶、低收入戶可以領白米,我聽到廣播後就去朝天宮領白米」、「(蔡蘇秋金和王燕宗有在現場嗎?)我只有看到蔡蘇 秋金在現場,沒有看到王燕宗在現場」、「(除了蔡蘇秋金 ,還有誰在現場?)現場有蔡蘇秋金、林俊憲、贊助白米的臺北某個宮廟董事長及幾位工作人員」、「(你還記不記得111年7月30日星期六上午,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 宮講台上分別說了什麼?)我沒有看到王燕宗,如我前述,蔡蘇秋金沒有說話,林俊憲有表示白米是臺北某個宮廟贊助的」、「(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有沒 有說請大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金選議員?或是類似的話?)我沒有看到王燕宗,我也沒聽到蔡蘇秋金及林俊憲有提到支持選舉的事情」、「(蔡蘇秋金在當日有沒有 說,她有建設里内的水溝,若讓她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或是說類似的話?)我沒有聽到蔡蘇秋 金講這些話」(見調查局卷二第737、739-740頁);於偵查中供稱:「(你去的時候有沒有看到候選人?)我進去排隊時就 有看到立委林俊憲,然後他是和臺北那個什麼宮的人來的,之後他們上台就介紹說這些米和紅包是要給低收入戶的」、「(你認識王燕宗和蔡蘇秋金?)王燕宗做了4任里長,大家都對他很熟悉,蔡蘇秋金則是和林俊憲他們站在一起,但他在台上沒有講話,我在場沒有看到王燕宗」、「(林俊憲在台 上講了什麼?)說白米和紅包是台北的什麼宮要來發放給你們這些低收入戶的」、「(他有沒有說要投票給里長和議員?) 沒有,我沒有聽到這個」(見偵一卷二第420頁)。 19、證人陳英二於調查局供稱:「(王燕宗是不是拿1張黃色單子給你,跟你說可以在111年7月30日星期六上午去朝天宮領東西?)我有去朝天宮領米跟紅包袋,印象中,紅包袋裡裝有500元的禮券還是現金,我忘記了」、「(你當日到朝天宮的時候,在場大概有多少人?)現場有很多人在排隊,我比較晚到,但我去排隊的時候面至少還有20、30個人」、「(蔡蘇秋 金、王燕宗及林俊憲有在現場嗎?)如我前述,我在現場沒有看到蔡蘇秋金,但我有看到王燕宗在引導排隊」、「(你還 記不記得111年7月30日星期六上午,蔡蘇秋金、王燕宗及林俊憲在朝天宮講台上分別說了什麼?)我到的時候,王燕宗在引導我們排隊,也沒有看到朝天宮講台上有人在說話」、「(王燕宗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王燕宗選里長或是支持蔡蘇秋 金選議員?或是類似的話?)沒有」、「(蔡蘇秋金在當日有沒有說,她有建設里内的水溝,若讓她繼續連任,她和立委林俊憲一起會建設的更好?或是說類似的話?)我當天沒有看到 蔡蘇秋金」(見調查局卷二第777-780頁)。 (六)綜合前揭事證,依曾經出席本件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站在台前之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陳連橋、證人林俊憲、吳坤霖、其他前往現場之民眾即同案被告陳武國、陳趙、王先立、陳曾新美、陳吳月好、周黃秋締,以及證人即蔡蘇秋金服務處助理蘇貴琴、蔡雅琪等人之供述內容,其中同案被告陳武國、陳趙、王先立、陳曾新美、陳吳月好、周黃秋締等人對於被告蔡蘇秋金在前揭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現場致詞之內容究係「拜託大家支持投票給他」、「拜託大家支持蔡蘇秋金連任」、「讓他們繼續連任」,或是直接表示「拜託一票」、「投票給他」,或僅泛稱「拜託支持」、「拜託一下」、「大家拜託」、 「幫忙一下」,以及被告蔡蘇秋金究係 在台上抑或發放白米時為上開言詞,所述雖非全然一致,惟對於被告蔡蘇秋金確實有在上開活動現場致詞發言時宣揚自己過往在○○○地區所參與之地方建設諸如爭取經費建設水溝 ,進而尋求在場民眾之支持;另同案被告陳武國、陳趙、周黃秋締對於被告王燕宗確實有於活動現場請託其3人支持 被告王燕宗出來選里長此部分之基本事實均屬一致。且關於被告蔡蘇秋金確實曾在系爭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現場提及自己過往在○○○地區所參與之地方建設乙節,復經證人林俊憲、 吳坤霖、蘇貴琴證述在卷,並有活動當天拍攝之現場照片( 見偵一卷四第95-109頁、本院卷一第369、374-381頁)附卷 可佐,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七、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於本件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現場所為尋求支持之言論,是否會影響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 (一)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又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而所指「對價關係」,必以該項財物或不正利益,已達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始克相當。次按上開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且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之賄選行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然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又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身分人士應嚴守其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至於行為人發表如「懇請賜票」、「務必投某人一票」等助選談話內容,主觀上是否有行賄之意思,又行為人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是否均已產生「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之認知,自應審慎加以認定,要非謂於競選期間,不問任何場合,凡有致贈或允諾致贈相當價值物品(或利益)之舉,暨同時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者,即可不問源由,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23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收受者實際上是否受影響、有無踐履交付者所冀求之行使或不行使特定投票權,皆不影響對價關係之認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再民主國家所舉辦之政治選舉,乃係檢驗其公眾事務開放參與程度及人民意見表達自由之試金石,不僅候選人所為各項政見之宣示與表達,不得遭受特定意識形態之箝制與打壓,且其競選造勢活動之時機、方式、規模或訴求對象,在不危害選舉公平性或廉潔性之前提下,亦應尊重各該候選人之自由決定,使其保有最大範圍之自我形成空間。倘候選人冀圖以賄賂或不正利益動搖選民意向,且為規避檢警機關之查察,乃偽以造勢餐會、招待旅遊或公益關懷等不實名義,作為其交付賄賂或輸送不正利益之掩飾,一旦認定候選人所提供之財物或經濟利益與投票支持特定對象之約定具有對價關係,不問候選人所憑藉之名目為何,即應成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惟候選人如 僅係參與一般婚喪喜慶或公益活動等民眾聚集之場合,並透過公開亮相或上台致詞而拜託民眾支持其參選,縱使其穿戴表彰自己參選文字之衣帽而在會場來回奔走,甚或當場致贈相關競選文宣物品,然該等聚會場合既非候選人假借名目刻意促成,且一般理性謹慎之選民亦未因此感受其投票意向遭到動搖或影響,容屬個別候選人基於展現參與意志及提昇知名度之目的,所自由採擇之競選造勢活動,此與上開藉由迂迴方式以遂行交付選舉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情形迥然有別,自不得遽以前揭罪名相繩。 (三)被告蔡蘇秋金雖有在本件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現場致詞發言時,宣揚自己過往在○○○地區所參與之地方建設諸如爭取經費 建設水溝,進而尋求在場民眾支持;另被告王燕宗固曾於上開活動現場協助白米發放時,向前來領取白米之同案被告陳武國、陳趙、周黃秋締等人請託支持其參選里長。惟本次愛心物資捐贈活動乃係由天靈慈善會發起,並委託林俊憲立法委員及被告蔡蘇秋金服務處協助辦理,目的係為幫○○○地 區之弱勢民眾,且天靈慈善會於數年來確實曾多次舉辦救濟弱勢之相關公益活動,尚非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陳連橋等人為了選舉造勢,始假借名目刻意促成。其籌辦過程更係由已多次協助天靈慈善會舉辦相類似之公益活動之林俊憲立法委員服務處助理許庭嘉,與被告蔡蘇秋金市議員服務處之助理蘇貴琴聯繫後,由蘇貴琴徵得當地里民即被告陳連橋同意,協助處理本件愛心物資捐贈活動之相關事宜。嗣經被告陳連橋與蘇貴琴討論後,擔心活動當日前來領取愛心物資之民眾過多,乃由蘇貴琴印製載有「關懷弱勢 送愛青鯤鯓 天靈慈善會 林俊憲立委 關心您!」等文字之黃色物資領用券 共170張交予被告陳連橋,再由被告陳連橋委託被告王燕宗 、證人李俊男、王志宏、陳秀琴等人先行發放與當地經濟條件不佳之里民,通知其等於活動當天持券前來領取愛心物資,過程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均未參與決策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又被告陳連橋確有委託被告王燕宗、證人李俊男、王志宏、陳秀琴等人於活動前先行發放黃色物資領用券與當地經濟條件不佳之里民,此亦經其等證述在卷,則本案物資發放之對象,不僅非由被告陳連橋、王燕宗2人自行決定 ,被告蔡蘇秋金對於發放之對象更完全未參與意見。此外,被告蔡蘇秋金、陳連橋、王燕宗等人在活動現場發送系爭白米、禮券等愛心物資之過程中,均未向民眾表明上開愛心物資係由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陳連橋等人出資贈送,復由本件愛心物資捐贈活動之現場照片可知,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陳連橋、證人林俊憲等人站於台前向到場民眾致詞時,該擺放白米之桌前即貼有載明「關懷弱勢送愛心」、「主辦天靈慈善會」、「協辦林俊憲立委服務處」等字樣之海報(見本院卷三第376-377、379頁、偵一卷一第107頁),另所 發放之裝有300元全聯購物禮券之紅包袋上亦印有「天靈宮 雲靈府關聖帝君」、「天靈慈善會」、「立法委員林俊憲關心您」等字樣(見調查局卷一第348-349頁、偵一卷二第173 頁)。則到場領取上開愛心物資之民眾依一般社會價值觀念 及經驗常情作為判斷,當不致誤認該等白米及禮券為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陳連橋提供之行賄物品,而達足以影響或動搖一般理性謹慎之選民之投票意向之程度,此由證人陳玉梁(見偵一卷一第289頁)、王郭素卿(見調查局卷一第485頁)、周金松(見偵一卷二第58-60頁)、李周金泍(見偵一卷二第93頁)、周曾錦雲(見調查局卷二第683頁)、王正加(見調查 局卷一第335頁)、周美雪(見調查局卷一第563、566-567頁)、陳江林(見調查局卷二第807頁、偵一卷三第225頁)、尤太平(見調查局卷二第740頁)、陳英二(見調查局卷二第784頁)、陳良竹(見調查局卷一第362頁)、李春枝(見調查局卷一第383頁)、陳周阿時(見調查局卷一第412頁)、陳吳望耳(見調查局卷一第444頁)、周進東(見調查局卷一第531頁)、陳姚 龍治(見警一卷第814頁)、李楊春蓮(見警一卷第879頁)、周黃金蕊(見警一卷第903頁、偵一卷二第392頁)、陳王阿梅( 見警一卷第940頁)、周國水(見偵一卷三第82頁)、陳楊阿綿(見警一卷第1058頁)、王月琴(見警一卷第1087頁)、王楊秀(見警一卷第1112頁)、周蔡柳枝(見警一卷第829頁)、李清 花(見偵一卷三第167、192頁)等多數前往系爭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現場之里民均表示上開物資係救濟弱勢,並不會當然聯想到與選舉有關,以及檢察官亦不認為前揭多數前往活動現場領取本案物資之里民,均應以投票受賄之罪責相繩即明,自不能僅因少部分民眾個人之主觀臆測,即推認上開物資與選舉相關,且可影響選民之投票意向。是依本案物資發放緣由、對象、目的、方式及行為人之主觀意思、行為時之客觀情狀,並衡酌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為綜合之評價,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縱曾利用協助天靈慈善會舉辦此次愛心物資捐贈公益活動之機會,向到場領取物資之民眾宣揚政績、表達參選意願,進而尋求支持,惟此項表述無非係政治人物或有意參政之候選人在公開場合爭取曝光、提高知名度、尋求選民認同與支持之常見社交言論,並未逾越社會相當性,尚不足以逕認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主觀上與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有互達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之不法犯意。從而,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陳連橋等人既均係基於協助天靈慈善會發放愛心物資響應慈善之目的而參與本次活動,尚無積極證據證明其等係為了選舉造勢,始假借名目,作為交付賄賂、輸送不正利益之掩飾,實難遽以投票行賄罪論處。且既不能認定本案物資確與選舉相關,且可影響選民之投票意向,則被告陳武國、陳趙、王先立、陳曾新美、陳吳月好、周黃秋締部分自亦無從僅因其等曾經表示認為本案物資可能與選舉有關,即為其等不利之認定,而逕以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相繩。 八、綜上所述,本件愛心物資捐贈活動確實係由天靈慈善會主辦,尚非被告蔡蘇秋金、陳連橋、王燕宗等人為了選舉造勢,始假借名目刻意促成,作為交付賄賂、輸送不正利益之掩飾;復無從認定本案物資確與選舉相關,且可影響選民之投票意向,難認被告蔡蘇秋金、王燕宗、陳連橋等人主觀上確有藉此次發放愛心物資之機會對前來領取愛心物資之民眾行賄之犯意,以及被告陳武國、陳趙、王先立、陳曾新美、陳吳月好、周黃秋締等人確有投票受賄之犯行。公訴人所舉之前揭證據方法尚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等人犯罪之程度,容有合理懷疑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蔡蘇秋金、陳連橋、王燕宗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被告陳武國、陳趙、王 先立、陳曾新美、陳吳月好、周黃秋締涉犯刑法第143條之 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尚屬不能證明,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本院自應為被告等人均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惟因被告王燕宗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對李陳菊行賄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榮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