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元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元靖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4285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元靖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元靖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虛擬貨幣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虛擬貨幣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前之某日,在臺南市住處內,透過LINE通訊方式,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銀虛擬帳戶)對應之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幣託公司)之實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幣託帳戶)之網銀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JON」之人,容任該人及所 屬詐騙集團成員充當詐欺匯款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之犯意聯絡,由上開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各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儲值附表所示之金錢至本案幣託帳戶所對應之遠銀虛擬帳戶,用以支付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幣託購買虛擬貨幣之費用,王元靖遂以提供本件中國信託帳戶、幣託帳戶之帳號、密碼方式,幫助他人實施前述詐欺取財犯罪並幫助他人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及所在。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資料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載之證據。 ㈢本院112年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189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234 號調解筆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被告將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及幣託帳戶之網路帳號、密碼交與他人使用,係使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取他人財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對被害人陳筠涵等5人施以詐術,致使被害人陳筠涵等5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轉入附表帳戶,再由不詳成員將款項儲值至本案幣託帳戶所對應之遠銀虛擬帳戶,用以支付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幣託購買虛擬貨幣之費用,以此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及所在,故該等詐騙集團成員所為均屬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而本案雖無相當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但其提供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及幣託帳戶之網路帳號、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得以此為犯罪工具而遂行前揭犯行,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該詐騙集團之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1個提供本案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及幣託 帳戶之網路登入帳號、密碼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陳筠涵等5人交付財物得逞,同時亦均幫助詐騙集團 成員藉由將詐得款項儲值至被告幣託帳戶對應之虛擬帳戶內,用以支付購買虛擬貨幣費用,且因虛擬貨幣難以追查之特性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1個行為幫 助5次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新舊法比較及減輕: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第2項原規定,犯 同條例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同條例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處。 ⒉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且於審判中自 白犯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附表編號1被害人陳筠涵於111年4月21日14時6分,因遭詐騙而將4500元匯至被告中國信託帳戶,此部分雖起訴書漏未敘及,然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且此部分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茲審酌被告提供中國信託帳戶網路銀行、幣託帳戶之帳號及密碼等物,助益他人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影響社會金融交易秩序及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並因此增加被害人事後向幕後詐騙集團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殊為不該,惟念被告前無財產犯罪紀錄,於本院坦承犯行不諱,表現悔意,且與附表編號5被害人劉如城達 成調解,有前述調解筆錄可參,而被告雖有意賠償其餘被害人,惟尚未能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以及本案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曾參與詐術之施行或提領、分受詐得之款項,僅係單純提供中國信託及幣託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被告於本院供稱其提 供本案帳戶相關資料,並未取得任何對價,故尚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七、本案經檢察官蔡宗聖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奕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儲值至本案 幣託帳戶 證據 1 陳荺涵(提出告訴) 於111年4月20日,發送網路接單打工之不實簡訊給陳荺涵,佯稱係Shopee商城接待員,要幫商家衝曝光率與評價,會在特定網站發布任務,加入該網站即可領薪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加入該網站並匯款。 111年4月20日晚間7時57分許 10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1日下午3時17分、晚間8時47分許,各儲值4萬元(包括陳荺涵被騙1080元、2千元部分)、33000元(包括陳荺涵被騙1600元、8千元及16000元部分)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對應之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實體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幣託帳戶) ⒈陳荺涵111年4月27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⒉陳荺涵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第53頁至第55、91頁】 ⒊陳荺涵提供之手機簡訊截圖1張、其與LINE暱稱「盧清雅」對話紀錄截圖1份、詐騙網站頁面截圖3張、中國信託臺幣活存明細截圖7張【警卷第93頁至第13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4414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元靖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警卷第37頁至第52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35852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元靖之網銀帳戶登入明細及歷次變更密碼紀錄、IP位置明細1份【偵卷第11頁至第23頁】 ⒍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7日華泰總企劃行銷字第1110014953號函【偵卷第35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90591號函【偵卷第37頁至第39頁】 ⒏全球WHOIS查詢結果1份(IP位址:35.206.205.90)【偵卷第41頁至第46頁】 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0日遠銀詢字第1120000128號函檢送該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1份【偵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2060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元靖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卷第63頁至第84頁】 ⒒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2月1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偵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⒓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2月22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檢送對應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實體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註冊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各1份【偵卷第89頁至第95頁】 111年4月21日下午1時46分許 2000元 111年4月21日下午2時6分許 4500元 111年4月21日晚間7時3分許 1600元 111年4月21日晚間7時18分許 8000元 111年4月21日晚間7時45分許 16000元 2 謝煒傑(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初,以暱稱「羽柔」透過「探探」交友軟體結識謝煒傑,並慫恿其加入某數字貨幣交易平台,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加入該平台操作並匯款。 111年3月14日下午4時46分許 5000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111年3月14日下午4時51分許,儲值1萬元(包括謝煒傑被騙5千元部分)至本案幣託帳戶 ⒈謝煒傑111年6月1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3頁至第16頁】 ⒉謝煒傑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卷第57頁至第59頁】 ⒊謝煒傑提供之台新銀行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截圖1張、其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截圖2張、虛擬貨幣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截圖3張【警卷第137頁、第139頁至第14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4414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元靖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警卷第37頁至第52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35852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元靖之網銀帳戶登入明細及歷次變更密碼紀錄、IP位置明細1份【偵卷第11頁至第23頁】 ⒍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7日華泰總企劃行銷字第1110014953號函【偵卷第35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90591號函【偵卷第37頁至第39頁】 ⒏全球WHOIS查詢結果1份(IP位址:35.206.205.90)【偵卷第41頁至第46頁】 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0日遠銀詢字第1120000128號函檢送該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1份【偵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2060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元靖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卷第63頁至第84頁】 ⒒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2月1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偵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⒓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2月22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檢送對應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實體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註冊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各1份【偵卷第89頁至第95頁】 3 高嘉鴻 於111年3月10日,以暱稱「安茜」透過「Lemo」交友軟體結識高嘉鴻,並慫恿其貸款投資虛擬貨幣,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4日下午5時14分許 3000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111年3月15日上午10時37分許,儲值11000元(包括高嘉鴻被騙3千元部分)至本案幣託帳戶 ⒈高嘉鴻111年5月13日、同年月19日警詢筆錄各1份【警卷第17頁至第19頁、同卷第21頁至第23頁】 ⒉高嘉鴻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61頁至第63頁】 ⒊高嘉鴻提出之虛擬貨幣交易APP頁面截圖1張、LINE暱稱「安茜」個人頁面截圖2張、國泰世華銀行電子轉出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151頁至第152頁、第153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4414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元靖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警卷第37頁至第52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35852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元靖之網銀帳戶登入明細及歷次變更密碼紀錄、IP位置明細1份【偵卷第11頁至第23頁】 ⒍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7日華泰總企劃行銷字第1110014953號函【偵卷第35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90591號函【偵卷第37頁至第39頁】 ⒏全球WHOIS查詢結果1份(IP位址:35.206.205.90)【偵卷第41頁至第46頁】 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0日遠銀詢字第1120000128號函檢送該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1份【偵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2060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元靖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卷第63頁至第84頁】 ⒒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2月1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偵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⒓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2月22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檢送對應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實體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註冊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各1份【偵卷第89頁至第95頁】 4 盧立成(未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初,以暱稱「雅雅」透過「Paktor」交友軟體結識盧立成,並慫恿其下載第三方投資平台「R3crda」投資操作,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加入該平台操作並匯款。 111年3月18日凌晨1時40分許 5000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111年3月18日凌晨2時1分許,儲值17000元(包括盧立成被騙5千元部分)至本案幣託帳戶 ⒈盧立成111年5月23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7頁至第33頁】 ⒉盧立成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卷第65頁至第69頁】 ⒊盧立成提出其與投資平台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截圖5張、LINE暱稱「雅雅」對話紀錄截圖3張、元大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159頁至第16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4414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元靖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警卷第37頁至第52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35852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元靖之網銀帳戶登入明細及歷次變更密碼紀錄、IP位置明細1份【偵卷第11頁至第23頁】 ⒍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7日華泰總企劃行銷字第1110014953號函【偵卷第35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90591號函【偵卷第37頁至第39頁】 ⒏全球WHOIS查詢結果1份(IP位址:35.206.205.90)【偵卷第41頁至第46頁】 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0日遠銀詢字第1120000128號函檢送該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1份【偵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2060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元靖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卷第63頁至第84頁】 ⒒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2月1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偵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⒓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2月22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檢送對應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實體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註冊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各1份【偵卷第89頁至第95頁】 5 劉如城(提出告訴) 於111年3月6日,以暱稱「陳思瑤」透過LINE通訊軟體結識劉如城,並慫恿其加入「R3.crda」投資網站,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加入該平台操作並匯款。 111年3月26日下午3時20分許 3015元 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111年3月28日凌晨2時55分許,儲值71000元(包括劉如城被騙3015元部分)至本案幣託帳戶 ⒈劉如城111年5月20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5頁至第36頁】 ⒉劉如城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卷第71頁至第77頁】 ⒊劉如城提出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其台北富邦銀行南港分行存摺翻拍照片1張、與LINE暱稱「陳思瑤」對話紀錄截圖5張、虛擬貨幣交易平台「R3.crda交易所官網」頁面截圖3張【警卷第179頁至第184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4414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元靖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警卷第37頁至第52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35852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元靖之網銀帳戶登入明細及歷次變更密碼紀錄、IP位置明細1份【偵卷第11頁至第23頁】 ⒍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7日華泰總企劃行銷字第1110014953號函【偵卷第35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90591號函【偵卷第37頁至第39頁】 ⒏全球WHOIS查詢結果1份(IP位址:35.206.205.90)【偵卷第41頁至第46頁】 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0日遠銀詢字第1120000128號函檢送該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1份【偵卷第59頁至第60頁】 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2060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元靖之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卷第63頁至第84頁】 ⒒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2月1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偵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⒓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2月22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檢送對應遠東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實體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註冊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各1份【偵卷第89頁至第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