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建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發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5月22日第一審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206號,偵查案號:111年 度偵字第1710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46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0612號、同署112年度偵緝字第984、985、986、987、988、989、990、991、992、99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06號),提起上訴,嗣上 訴第二審後,檢察官另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2543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244、17245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建發犯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建發可預見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倘隨意交付與缺乏信賴基礎之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匯款帳戶,進而掩飾或隱匿他人之犯罪所得,且對方提領後即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縱將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他人可能利用該帳戶作為財產犯罪之匯款帳戶,並便利洗錢之實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19日某時,在臺南市某處,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劉明騰所申 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 付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專員」之成年人,而容任「陳專員」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某成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載方式向附表所示被害人詐騙款項,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上開帳戶,並旋遭該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提領、轉匯殆盡,而藉此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 二、案經周秋楓、張媛緹、楊宛育、蔡桂雄、林妙茵、游勝雄、何凱雁、史詒君、何心瑜、陳靜瑩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陳秋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鄭婷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由第三分局、張琴、林芮嘉、蘇宥寧、歐雅玲、藍志明、張怡雯、賴以昕、李盈柔、侯宏奇、彭美鈴、朱高鈴、黃思華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新營分局、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及林育弘、魏惠貞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蔡宗豪、梁志宇、許淑芬、江芷欣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及蕭勝傑、王文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審理範圍:本案檢察官上訴意旨,原先僅稱原審判決量刑過輕,而有違背量刑相關法律原則等語,應係僅就原審判決之量刑部分上訴。惟案經上訴後,檢察官另就犯罪事實部分移送本院併辦,是本案之上訴審理範圍,為原審判決之犯罪事實及量刑部分。 二、證據能力: ㈠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金簡上卷第211頁),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 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金簡上卷第35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周秋楓警詢(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10015375號警卷第25至27頁,下稱警一卷)、證人即被害人李怡臻警詢(警一卷第54至57頁)、證人即告訴人張媛緹警詢(警一卷第87至89頁)、證人即告訴人楊宛育警詢(警一卷第137至141頁)、證人即告訴人蔡桂雄警詢(警一卷第187至190頁)、證人即告訴人林妙茵警詢(警一卷第204至206頁)、證人即告訴人游勝雄警詢(警一卷第231至233頁)、證人即告訴人何凱雁警詢(警一卷第255至256頁)、證人即告訴人史詒君警詢(警一卷第287至289頁)、證人即告訴人何心瑜警詢(警一卷第387至391頁)、證人即告訴人陳靜瑩警詢筆錄(警一卷第459至460頁)證人即告訴人陳秋香警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046號卷第41至47頁,下稱偵二卷)、證人即告訴人鄭婷月警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 第10612號卷第45至54頁,下稱偵三卷)、證人即告訴人張 琴警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142號卷第29至31、33至36頁,下稱偵四卷)、證人即告訴人林芮嘉警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611號卷第29至31、33至35、37至42頁,下稱偵七卷)、證人即告訴人蘇宥寧警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673號卷第39至42頁,下稱偵八卷)、證人即告訴人歐雅玲警詢(偵八卷第91至95、99至101頁)、證人即告訴人藍志明警詢(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178號卷第75至78頁,下稱偵九卷)、證人即告訴人張怡雯警詢(偵九卷第163至165、167 至168頁)、證人即告訴人賴以昕警詢筆錄(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891號卷第39至41頁,下稱偵十卷)、證人即告訴人李盈柔警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28143號卷第43至51、53至60頁,下稱偵十一卷)、 證人即告訴人侯宏奇警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字第28144號卷第27至29頁,下稱偵十二卷)、證人即告訴 人彭美鈴警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382號卷第39至41、43至44頁,下稱偵十三卷)、證人即告訴人朱高鈴警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385號卷第35至38頁,下稱偵十四卷)、證人即告訴人黃思華警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871號卷第39至41頁,下稱偵十五卷)、證人即告訴人林育弘警詢(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嘉竹警偵字第1120000494號警卷第13至14頁,下稱警二卷)、證人即告訴人魏惠貞警詢(警二卷第35至36頁)、證人劉明騰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警二卷第2至5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06號卷第99至至103頁,下稱偵十六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20051784號警卷第69至81、91至95頁,下稱警四卷)、證人即告訴人蕭勝傑警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20452A號警卷第1至3頁,下稱警三卷)、證人即告訴 人王文智警詢(警三卷第59至64頁)、證人即告訴人蔡宗豪警詢(警四卷第117至121頁)、證人即告訴人梁志宇警詢(警四卷第147至151頁)、證人即告訴人許淑芬警詢(警四卷第181至193頁)、證人即被害人蕭國光警詢(警四卷第239 至243頁)、證人即告訴人江芷欣警詢(警四卷第291至303 頁)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04月11 日一總營集字第38768號函文暨檢附被告李建發之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表各1份(警一卷第3至11頁)、告訴人周秋楓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一卷第45至48頁) 、被害人李怡臻轉帳匯款交易證明3幀及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一卷第67至69、71至75頁)、告訴人張媛緹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1份及其提供之詐騙集 團成員LINE暱稱截圖2幀(警一卷第123至126、127頁)、告訴人楊宛育匯款明細表1份、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 截圖1份、匯款交易證明2幀(警一卷第145、171至172、173至174頁)、告訴人蔡桂雄匯款交易證明2張(警一卷第197 至198頁)、告訴人林妙茵轉帳記錄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一卷第212至213、214至226頁)、告訴人游勝雄111年3月2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與詐 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一卷第239、245至248頁)、告訴人何凱雁匯款交易證明2幀、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 話紀錄截圖1份(警一卷第273、276、277頁)、告訴人史詒君匯款交易證明2幀、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一卷第323至324、325至338頁)、告訴人何心瑜匯款交易證明1幀、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一卷第432、443至454頁)、告訴人陳靜瑩匯款交易證明1幀、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一卷第463、467至473頁)、告訴人陳秋香提供之匯款明細1幀、與詐騙集團成 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二卷第103、115至17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二卷第49至51、77頁)、第一商業銀行善化分行111年11月15日一善化字第00280號函文暨被告李建發開戶人資 料、資金往來明細各1份(偵二卷第89至99頁)、被告第一 商業銀行007–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8至3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告訴人鄭婷月)(偵三卷第57、63至64、第104頁)、告訴人張琴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匯款記錄翻拍照片影本(偵四卷第65至79、59至60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張琴)(偵四卷第47頁)、告訴人林芮嘉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匯款記錄翻拍照片影本(偵七卷第57至60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芮嘉)(偵七卷第53頁)、告訴人蘇宥寧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匯款記錄翻拍照片影本(偵八卷第79至87、67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蘇宥寧)(偵八卷第50至52頁)、告訴人歐雅玲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匯款記錄翻拍照片影本(偵八卷第107、181頁)、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歐雅玲)(偵八卷第121至122、125頁)、告訴人藍志明 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匯款記錄翻拍照片影本(偵九卷第131至146、148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藍志明)(偵九卷第101至103頁)、告訴人張怡雯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匯款記錄翻拍照片影本(偵九卷第201、217至22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張怡雯)(偵九卷第181、199頁)、告訴人賴以昕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匯款記錄翻拍照片影本(偵十卷第83至118、12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賴以昕)(偵十卷第51至52、73頁)、告訴人李盈柔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匯款記錄翻拍照片影本(偵十一卷第90、98至99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李盈柔)(偵十一卷第73至74頁)、告訴人侯宏奇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匯款記錄翻拍照片影本(偵十二卷第31至53頁)、告訴人彭美鈴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匯款記錄翻拍照片影本(偵十三卷第79、82至84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彭美鈴)(偵十三卷第52頁)、告訴人朱高鈴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匯款記錄翻拍照片影本(偵十四卷第65至71頁)、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朱高鈴)(偵十四卷第50、56頁)、告訴人黃思華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匯款記錄翻拍照片影本(偵十五卷第58至62、63、7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黃思華)(偵十五卷第43至44頁)、告訴人林育弘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轉帳明細(警二卷第26至28、31頁)、告訴人魏惠貞提出簡訊及LINE對話內容截圖(警二卷第56至57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5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82474號函檢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二卷第62至69頁)、告訴人蕭勝傑提供之對話記錄截圖、網路轉帳匯款明細記錄截圖(警三卷第51至57頁)、告訴人王文智提供之對話記錄截圖、轉帳明細記錄截圖(警三卷第92、94至138頁)、證人劉明騰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警四卷第5至67頁)、告訴人蔡宗豪提供之對話截圖及匯款資料(警四卷第125、129至137頁)、告訴人梁志宇提供之對話截圖及匯款資料(警四卷 第153至171頁)、告訴人許淑芬提供之對話截圖(警四卷第219至227頁)、被害人蕭國光提供之對話截圖及匯款資料(警四卷第245、263至279頁)、告訴人江芷欣提供之入金匯 款資料(警四卷第307頁)、告訴人蕭勝傑提供之對話記錄 截圖(警三卷第51至56頁)、告訴人王文智提供之對話記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記錄截圖、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警三卷第87、90、94至138頁)在卷可 參。被告前開具任意性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經修正 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洗錢 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改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新法增加偵查及歷次審判均需自白之要件,以舊法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係以1個提供帳戶之行為,造成如附表 所示之人財產法益侵害,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移送併辦意旨,均係關於被告提供前開帳戶導致不同被害人匯入詐欺款項之犯罪事實,與業經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由本院一併審理。 ㈢被告係幫助他人犯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所犯幫助洗錢罪自白犯罪,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被告同時有二種以上刑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㈥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判決以被告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說明量刑之理由,依原審判決時之情狀尚非無見。惟案經上訴後,檢察官另就蕭勝傑、王文智、蔡宗豪、梁志宇、許淑芬、江芷欣遭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移送併辦,犯罪事實已有擴張,且被告於原審判決後,與王文智、梁志宇、張怡雯、黃思華、史詒君、何心瑜、侯宏奇等人和解或調解成立,量刑基礎有所變更。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如主文所示。 ㈦爰審酌被告依其社會生活經驗,當知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有高度可能被移作犯罪之用,卻貿然將之提供他人,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助長財產犯罪風氣,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同時增加檢警查緝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危害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所為甚屬不該;復考量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數眾多、遭詐騙之金額非低,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王文智、梁志宇、張怡雯、黃思華、史詒君、何心瑜、侯宏奇等人和解或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及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簡上卷第363至370頁),及被告於本院自陳為國中畢業,擔任外包商,離婚育有一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㈧沒收部分: 本件被告否認有獲得犯罪所得,且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實際獲得報酬,自無從對其諭知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又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查,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匯 入上開帳戶之款項,係由不明人士層轉而出,且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係實際從事層轉贓款之人,即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贓款之犯行,亦無證據足證上開帳戶收受之犯罪所得係由被告實際持有,則被告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既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自無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之餘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仕正、李駿逸、李毓珮、林朝文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榮加提起上訴,檢察官高振瑋、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周秋楓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ann.chen」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1日13時11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9時27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3日8時56分許 3萬元 2 李怡臻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玟玟」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1日14時8分許 2萬元 111年3月22日9時32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2日9時35分許 3萬元 3 張媛緹 撥打電話向被害人佯稱可交流投資訊息,並邀請被害人加入「康泰」投資群組,再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網路交易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11時32分許 5萬元 4 楊宛育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沛沛」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11時42分許 2萬元 111年3月23日9時13分許 3萬元 5 蔡桂雄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沛沛」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14時24分許 10萬元 111年3月23日9時2分許 40萬元 6 林妙茵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沛沛」向被害人佯稱:可依指示下載某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15時5分許 1萬元 7 游勝雄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沛沛」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某交易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19分許 22萬元 8 何凱雁 在臉書成立投資群組,再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26分許 3萬元 9 史詒君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ann.chen康泰投資安安」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28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3日9時29分許 5萬元 10 何心瑜 透過不知情之史詒君轉知被害人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ann.chen」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10時2分許 5萬元 11 陳靜瑩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郭建宗」、「ann.chen」、「李振翔」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10時18分許 4萬3千元 12 陳秋香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雅芳」、「康泰-王凱森」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14時10分許 2萬元 13 鄭婷月 以LINE傳送「康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址給被害人,再以LINE暱稱「沛沛」向被害人佯稱:可加入「紅虎齊天」群組,下載「康泰籌碼K」APP,匯款至劉經理指定的帳號,即可認購低價籌碼的股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14時4分許 2萬元 111年3月22日15時43分許 10萬元 111年3月23日1時14分許 10萬元 111年3月23日1時16分許 8萬元 14 張琴 於111年2月15日12時24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佯稱有投資相關訊息,再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1日16時1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4時51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4時52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4時54分許 1萬元 15 林芮嘉 以LINE暱稱「ann.chen」、「李振翔」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22分許 5萬元 16 蘇宥寧 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玟玟」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34分許 3萬元 17 歐雅玲 先以網路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雅芳」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投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43分許 213,000元 111年3月23日11時13分許 1千元 18 藍志明 以LINE暱稱「玟玟」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9時6分許 147萬元 19 張怡雯 先以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雅芳」、「王凱森」、「旭日東昇」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投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11時24分許 42,600元 20 賴以昕 以LINE ID「bnm887」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24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3日9時26分許 5萬元 21 李盈柔 以LINE群組「虎虎生威-優股推薦」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1日9時36分許 10萬元 22 侯宏奇 先以臉書加被害人好友,再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METAMASK」APP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19日20時49分許 50萬元 23 彭美鈴 以LINE暱稱「雅芳」、「王凱森」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投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46分許 3萬元 24 朱高鈴 先以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ann.chen」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投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3日9時45分許 4萬5千元 25 黃思華 先以臉書刊登投資訊息,再以LINE暱稱「沛沛」、「劉昱輝」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投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13時13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3時14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3時15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2日13時16分許 1萬元 26 林育弘 以LINE暱稱「雅芳」、「王凱森」、「旭日東昇」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投資投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劉明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3月28日9時5分許 2萬元 27 魏惠貞 先於111年1月中旬撥打電話向被害人稱有投資相關訊息,再以LINE暱稱「陳安安」、「郭」、「李振翔」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某平台註冊投資投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劉明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3月28日9時33分 5萬元 111年3月28日9時36分許 5萬元 28 蔡宗豪 於111年4月1日前某日,在臉書社群軟體刊登不實網址連結結識被害人,並以該網站傳送訊息之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劉明騰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4月11日17時許 3萬元 29 梁志宇 於111年1月11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之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應用軟體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劉明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3月29日12時17分許 40萬元 30 許淑芬 於111年2月15日22時28分,以LINE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並以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應用軟體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劉明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3月28日12時2分許 10萬元 31 蕭國光 於111年2月18日10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並以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應用軟體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劉明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3月29日11時26分許 60萬元 32 江芷欣 於111年3月初,以LINE通訊軟體結識被害人,並以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K」應用軟體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劉明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3月28日8時55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8日8時56分許 5萬元 33 蕭勝傑 於111年1月底,在臉書刊登不實廣告投資連結網址結識被害人,並以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之應用軟體,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劉明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3月21日12時37分許 5萬元 (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9時3分許 5萬元 (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9時4分許 5萬元 (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8日9時30分許 5萬元 (劉明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3月28日9時32分許 5萬元 (劉明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4 王文智 於111年2月15日前某日,在網路刊登不實投資網址連結結識被害人,並以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向被害人佯稱:可下載「康泰籌碼」之應用軟體,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劉明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3月22日12時32分許 5萬元 (李建發上開第一銀行帳戶) 111年3月28日8時46分 10萬元 (劉明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3月28日8時46分 10萬元 (劉明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3月28日8時55分 5萬元 (劉明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3月28日8時55分 5萬元 (劉明騰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