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侑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侑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580、1581、1582、1583、1584號)暨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78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簡易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侑德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侑德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 使用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藉以掩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 年9月21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請之台灣大哥大股 份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及其於同年8月19日 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預付卡,以每一門號新臺幣(下同)500元之 價格,售予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 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後,以上開門號於附表一所示網站註冊並交易而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再由上開集團成員另於附表二、三、四所示時間,以附表二、三、四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三、四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二、三、四所示款項匯入附表二、三、四所示帳戶,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侑德於本院113年4月13日羈押訊問及同年月29日審理中所為之自白。 ㈡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 ㈢起訴部分: 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14日函復之門號0000-0000 00及0000-000000預付卡申請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函覆之潘玉涵、陳以念二人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9日中信銀 字第111224839437201號函文、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 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調閱查 詢單、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5日函檢附之會員登入IP及點數儲值資料。 ⒉告訴人劉慧敏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3張、華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 ⒊告訴人郭宏德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3張、中國信託 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告訴人郭宏德與詐騙集 團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2張。 ⒋被害人陳品蓁與詐騙集團LINE及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18張、合作金庫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 ⒌告訴人楊璧菁與詐騙集團LINE及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4 張、臺灣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 ⒍告訴人陳有恆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5張、中華郵政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112年2月18日函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文、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中國信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張、告訴人林禹丞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6張。 ⒏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及0000-0000 00行動電話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⒐告訴人劉貞薏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玉山銀行 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 ⒑台新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張、告訴人蔡東燕與 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8張。 ⒒中國信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告訴人張瓋文與 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 ㈣移送併辦部分: 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37651號函文、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05月10日茂管外字第112051002號函暨附件會員資料及虛擬帳戶交易明細、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㈤原追加起訴部分: 告訴人唐家畇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5張、中國信託銀行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橘子支付會員資料及交易 明細、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30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3060033號函附件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09月13日法大字000000000號函暨附件預付 卡申請書。 三、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同時提供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門號幫助詐欺集團向附表一所示公司申請或註冊會員而使詐欺集團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乃一行為觸犯述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如附表三所示),以及原先追加起訴如附表四所示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542號判決不受理在案),與起訴 部分均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審究。㈢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量刑及沒收: ㈠審酌被告貪圖一己私利,竟出售自身行動電話門號供詐欺集團使用,所為助長詐欺集團日益猖獗,並增加國家對之進行司法追訴之困難,且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原否認犯行,至本院羈押訊問及審理中始坦承犯案,犯後態度並非自始良好;兼衡如附表二至四所示被害人損失之金額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出售行動電話門號所得之價金1,500元,乃被告之犯罪所 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朝文移送併辦,檢察官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 產生帳戶之時間、方式及帳號 1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於111年10月26日,以會員帳號「luckZ0000000000000il.com」名義,使用左列門號向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員後,因交易產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於111年10月25日,使用左列門號向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員帳號「000000000」後,因交易所產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3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以左列門號向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員後,因交易產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4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以左列門號向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員後,因交易產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5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以左列門號向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員後,因交易產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6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以左列門號向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員後,因交易產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7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於111年12月7日以會員編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左列門號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帳戶產生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於111年10月18日使用左列門號向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員後,因交易產生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9 遠傳公司 0000000000 於111年10月25日使用左列門號向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用戶帳號0000000號後,因交易產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取得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0 台哥大公司 0000000000 於111年9月21日中午12時1分許,以不知情之蔣雅苓(前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義,使用左列門號向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員帳號「nekerr238」而取得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橘子電支帳戶) 附表二(起訴部分):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收款帳戶 1 劉慧敏(提告,112偵緝1580) 於111年10月30日14時29分,詐欺集團向其佯稱:有販售家電用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31日10時25分許 2,500元 ㈠於左列匯款時間,匯入潘玉涵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 ㈡再於111年10月31日13時6分許,由上述潘玉涵郵局帳戶轉匯38,500元至陳以念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再先後於: ⒈111年10月31日13時13分許,轉匯10,012元至附表編號1所示帳戶 ⒉111年10月31日17時45分許,轉匯2,012元至附表編號2所示帳戶 2 郭宏德(提告,112偵緝1580) 於111年10月31日10時17分,詐欺集團向其佯稱:有手機及掃地器人可出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31日10時17分 3,000元 3 陳品蓁(未提告,112偵緝1580) 於111年10月31日11時3分,詐欺集團向其佯稱:有二手床組可出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30日11時20分 1,000元 4 楊璧菁(提告,112偵緝1580) 於111年10月30日20時42分,詐欺集團向其佯稱:有除濕機可出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31日10時23分 4,000元 5 陳有恆(提告,112偵緝1581) 於112年1月5日,詐欺集團向其佯稱:玩數字遊戲配對成功可獲得免費優待訂房、若遊戲玩輸需付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㈠112年1月7日18時3分 ㈡112年1月7日20時26分 ㈠8,030元 ㈡42,023元 ㈠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 ㈡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 6 林禹丞(提告,112偵緝1582) 於111年12月25日11時12分,詐欺集團向其佯稱:要賣買遊戲帳號,需在8591交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㈠111年12月25日13時38分 ㈡111年12月25日13時48分 ㈠19,900元 ㈡19,900元 ㈠附表一編號5所示帳戶 ㈡附表一編號6所示帳戶 7 劉貞薏(提告,112偵緝1583) 於111年12月8日19時整,詐欺集團向其佯稱:需依指示提供個人資料及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㈠111年12月8日19時25分 ㈡111年12月8日19時27分 ㈠49,988元 ㈡11,235元 附表一編號7所示帳戶 8 蔡東燕(提告,112偵緝1583) 於111年12月8日19時35分,詐欺集團向其佯稱:需依指示驗證,始可在旋轉拍賣平台販賣商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㈠111年12月8日19時40分 ㈡111年12月8日19時50分 ㈠9元 ㈡9,975元 9 張瓋文(提告,112偵緝1584) 於111年10月25日14時許,詐欺集團向其佯稱:需依指示驗證,始可在旋轉拍賣平台販賣商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10月25日15時47分 50,000元 附表一編號8所示帳戶 附表三(113年度偵字第785號併辦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收款帳戶 1 張志豐 (提告) 於111年12月8日,撥打電話予張志豐,對其佯稱為網購公司,因電腦遭入侵,導致錯誤下單,要求張志豐依指示操作ATM提款機云云,張志豐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8日19時1分許 10,000元 附表一編號9所示帳戶 附表四:(112年度偵字第23371號原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收款帳戶 1 唐家畇(提告) 於111年9月21日中午12時25分許,假冒銀行客服致電唐家畇,佯稱:在旋轉拍賣網站上販賣商品,發生收款問題,致買家無法付款,需要加入LINE及操作網銀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㈠111年9月21日中午12時55分許 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分許 ㈠49,986元 ㈡49,986元 附表一編號10所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