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政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緝字第1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政倫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政倫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以同一理由,於附表所示時間,陸續向告訴人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顯係本於一詐欺取財之故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得、前亦有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前科紀錄,本次復再次詐欺他人財物,顯見欠缺對他人財產之尊重、犯罪後否認犯行,迄今尚未償還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詐欺所得共計新台幣18,000元,雖未據扣案,仍應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571號被 告 蔡政倫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政倫明知未有任何買家欲向張水木進行新北市「宜城墓園」友位、牌位、骨灰罐等交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12月15日20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 統一超商,向張水木佯稱:有買家向其購買骨灰罐,惟上開骨灰罐需做鑑定,需由張水木先支付部分鑑定費用云云,致張水木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地,依指示接續交付( 或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而詐騙得逞,嗣後蔡政倫遲未向 其收取骨灰罐進行鑑定程序,經張水木要求退款亦置之不理,張水木始悉受騙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水木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政倫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以協助辦理骨灰罐鑑定為由,收受告訴人交付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現金款項,並要求告訴人轉帳至附表編號4所示中信帳戶供被告線上遊戲帳號儲值之用,惟就鑑定骨灰罐等事宜,迄今均未提出相關證據佐證之事實。 2 告訴人張水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宜城墓園 永久使用權狀、土地所有權、雙方對話紀錄擷圖1份 證明本件遭被告詐騙而交付如附表所示款項予被告之事實。 3 附表所示中信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儲值資料、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 證明告訴人遭詐騙而轉帳附表所示款項至被告指定之中信帳戶,作為被告網路遊戲帳號儲值之用之事實。 4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38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9年度偵字第12797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862號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年度偵緝字第345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853、40668號追加起訴書、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證明被告於本件案發前後,多次以類似手法詐騙他人而涉嫌詐欺取財案件,先後經提起公訴或經法院判有罪處刑確定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檢 察 官 郭 文 俐 附表:(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地點 交付方式 金額 1 108年12月1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現金面交 1萬5,000元 2 108年12月1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現金面交 1,000元 3 108年12月15日至000年0月00日間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現金面交 1,000元 4 110年2月28日21時30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轉帳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第三方支付平台協助代收款項所生之虛擬帳戶,下稱中信帳戶)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