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田逸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逸凡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3591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 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訴字第3號),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田逸凡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田逸凡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納稅義務人有租金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租金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所得稅法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 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 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10,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 第2款、第89條第1項第2款、第92條第1項前段,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既為璿城 公司之負責人,並代表該公司與如附表所示之出租人簽訂上開房屋租賃契約,當屬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租金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而被告已依租賃契約約定,按月扣除租金10%之稅款,但其並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 附表「扣取稅款法定繳納期限」欄所示之各日期前,將各該次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清,反將各該次扣取之稅款予以侵吞入己,是核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 法第42條第2項之侵占稅捐罪。 ㈡再被告先後為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犯行,各次侵占犯行間 隔1月,各次犯罪時間之差距尚難謂密接不可分,應認其各 次所侵占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查被告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30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於民國110年4月19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查(見本院訴字卷第13頁)。然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 旨,核屬未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無從為補充性調查,不能遽行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僅將被告之素行、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 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明知依法應將其所預先扣取之租金所得稅款按時繳納予稅捐機關,竟因公司營運狀況不佳,即未按月繳納稅款而予以侵占入己,造成國家稅收損失及侵害稅賦之公平性,所為自屬不當,且迄未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繳納積欠稅款(見本院訴字卷第50頁);惟念及被告終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再參以被告侵占稅款之數額、對國家稅收所生損害之程度等犯罪情節;末衡酌被告之前科素行、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打零工為業、未婚無子女、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5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各次犯行之手法及罪名均相同,且係集中在相鄰2年度內逐月犯之,雖不構成接續犯 ,然仍足認其數犯行間較乏偶發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輕微,從而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項予以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查被告本案侵占租金所得之稅款共計新臺幣(下同)603,744元,固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且被告 迄今尚未補繳該等稅款乙節,業經認定如前,然稅捐稽徵法上稅賦科目設立之目的,在於藉由核實課徵,以計算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租稅之能力,而落實量能負擔及租稅法定之原則,是違反國家課予人民之納稅義務,國家對於違反義務之人,本有追討應納稅額並處以行政罰之權限。被告未繳納本案扣取之租金所得稅款603,744元部分,業由財政部南區國 稅局臺南分局函請被告補繳,逾期仍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且已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是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既已本其公權力,藉由國家強制執行手段以遂行稅捐稽徵目的,本院衡酌上開量刑事項,可認倘若再予開啟追徵及其程序,足使被告對於同一稅款遭受不同執行程序,且可能反致惡化前開量刑目的,認屬過苛而有違比例原則,揆諸上開說明,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俾免與前揭沒收制度之目的相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2條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扣取年度 出租人 出租人實收金額(新臺幣) 被告扣取稅額(新臺幣) 應扣繳稅額(新臺幣) 扣取稅額法定繳納期限 主文 1 109年1月 簡嘉南 47,337 4,733 39,999 109年2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主偉 39,732 3,973 楊孟翰 39,732 3,973 姜俊陞 48,394 4,839 歐陽頡 39,633 3,963 蔡淑媚 40,098 4,009 劉峻宏 31,786 3,178 李春美 113,316 11,331 2 109年2月 簡嘉南 47,337 4,733 39,999 109年3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主偉 39,732 3,973 楊孟翰 39,732 3,973 姜俊陞 48,394 4,839 歐陽頡 39,633 3,963 蔡淑媚 40,098 4,009 劉峻宏 31,786 3,178 李春美 113,316 11,331 3 109年3月 簡嘉南 47,337 4,733 39,999 109年4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主偉 39,732 3,973 楊孟翰 39,732 3,973 姜俊陞 48,394 4,839 歐陽頡 39,633 3,963 蔡淑媚 40,098 4,009 劉峻宏 31,786 3,178 李春美 113,316 11,331 4 109年4月 簡嘉南 47,337 4,733 39,999 109年5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主偉 39,732 3,973 楊孟翰 39,732 3,973 姜俊陞 48,394 4,839 歐陽頡 39,633 3,963 蔡淑媚 40,098 4,009 劉峻宏 31,786 3,178 李春美 113,316 11,331 5 109年5月 簡嘉南 47,337 4,733 39,999 109年6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主偉 39,732 3,973 楊孟翰 39,732 3,973 姜俊陞 48,394 4,839 歐陽頡 39,633 3,963 蔡淑媚 40,098 4,009 劉峻宏 31,786 3,178 李春美 113,316 11,331 6 109年6月 簡嘉南 47,337 4,733 39,999 109年7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主偉 39,732 3,973 楊孟翰 39,732 3,973 姜俊陞 48,394 4,839 歐陽頡 39,633 3,963 蔡淑媚 40,098 4,009 劉峻宏 31,786 3,178 李春美 113,316 11,331 7 109年7月 簡嘉南 47,337 4,733 39,999 109年8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主偉 39,732 3,973 楊孟翰 39,732 3,973 姜俊陞 48,394 4,839 歐陽頡 39,633 3,963 蔡淑媚 40,098 4,009 劉峻宏 31,786 3,178 李春美 113,316 11,331 8 109年8月 簡嘉南 47,337 4,733 39,999 109年9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主偉 39,732 3,973 楊孟翰 39,732 3,973 姜俊陞 48,394 4,839 歐陽頡 39,633 3,963 蔡淑媚 40,098 4,009 劉峻宏 31,786 3,178 李春美 113,316 11,331 9 109年9月 簡嘉南 47,337 4,733 39,999 109年10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主偉 39,732 3,973 楊孟翰 39,732 3,973 姜俊陞 48,394 4,839 歐陽頡 39,633 3,963 蔡淑媚 40,098 4,009 劉峻宏 31,786 3,178 李春美 113,316 11,331 10 109年10月 簡嘉南 47,337 4,733 39,999 109年11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主偉 39,732 3,973 楊孟翰 39,732 3,973 姜俊陞 48,394 4,839 歐陽頡 39,633 3,963 蔡淑媚 40,098 4,009 劉峻宏 31,786 3,178 李春美 113,316 11,331 11 109年11月 簡嘉南 47,337 4,733 39,999 109年12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主偉 39,732 3,973 楊孟翰 39,732 3,973 姜俊陞 48,394 4,839 歐陽頡 39,633 3,963 蔡淑媚 40,098 4,009 劉峻宏 31,786 3,178 李春美 113,316 11,331 12 109年12月 簡嘉南 47,337 4,733 43,518 110年1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主偉 39,732 3,973 楊孟翰 39,732 3,973 姜俊陞 48,394 4,839 歐陽頡 39,633 3,963 蔡淑媚 40,098 4,009 劉峻宏 31,786 3,178 李春美 113,316 11,331 洪巧芬 35,191 3,519 13 110年1月 黃主偉 39,732 3,973 44,283 110年2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姜俊陞 48,394 4,839 歐陽頡 39,633 3,963 蔡淑媚 40,770 4,077 李春美 113,316 11,331 洪巧芬 35,191 3,519 張桐聲 45,310 4,531 陳俊廷(更名陳俊諒) 39,983 3,998 李幸玟 40,526 4,052 14 110年2月 黃主偉 39,732 3,973 44,283 110年3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姜俊陞 48,394 4,839 歐陽頡 39,633 3,963 蔡淑媚 40,770 4,077 李春美 113,316 11,331 洪巧芬 35,191 3,519 張桐聲 45,310 4,531 陳俊廷(更名陳俊諒) 39,983 3,998 李幸玟 40,526 4,052 15 110年3月 洪巧芬 35,191 3,519 3,519 110年4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10年4月 洪巧芬 35,191 3,519 3,519 110年5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10年5月 洪巧芬 35,191 3,519 3,519 110年6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110年6月 洪巧芬 35,191 3,519 3,519 110年7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110年7月 洪巧芬 35,191 3,519 3,519 110年8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110年8月 洪巧芬 35,191 3,519 3,519 110年9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110年9月 洪巧芬 35,191 3,519 3,519 110年10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110年10月 洪巧芬 35,191 3,519 3,519 110年11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110年11月 洪巧芬 35,191 3,519 3,519 110年12月10日 田逸凡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5914號被 告 田逸凡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逸凡為璿城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號3樓 ,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璿城公司)之負責人,其代表 璿城公司向如附表所示之出租人承租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並轉租予委託人,每月約定租金扣除車位清潔費、管理費、租賃扣繳稅額、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等費用,再給付淨額予上開出租人。詎田逸凡明知其為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租金所得稅係以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 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已扣繳稅捐之犯意,自民國109年度至110年度,未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取之租金所得稅款向國庫繳清,反予侵占入己,合計侵占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3,744元(出租人、出租房屋地址、租賃期限、每月租金、年度、租賃月數、租金總額、應扣繳稅額、短繳稅額等項均詳如附表所示)。嗣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 分局通知補繳稅款仍未補繳,而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田逸凡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㈠其自承確有未如期繳交如附表所示之60萬3,744元扣繳稅款之事實。 ㈡惟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沒有故意短漏,也沒有不實申報,是真的沒有錢繳,我們有請會計師全報,會計師問我們要怎麼繳,我們前幾次去跟國稅局連繫要辦分期,國稅局都不給我們分期,我跟會計師表示到時候跟執行署講要辦分期等語。 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11年12月20日南區國稅臺南綜所字第1110074255號函暨檢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租賃契約書、租賃合約書、109年度扣繳單位各類所得扣繳繳款狀況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財政部國稅局居住者10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10年11月18日南區國稅臺南綜所字第1100074271號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11年11月28日南區國稅臺南綜所字第1110073425號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11年7月15日南區國稅臺南綜所字第1110067748號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清單109年度申報核定資料、110年度申報核定資料、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璿城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總分類帳、110年度總分類帳、110年度明細分類帳、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命令、送達證書、未到場報告財產筆錄、本署112年4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 證明: 全部犯罪事實。 二、所犯法條: (一)按納稅義務人有租金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租金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所得稅法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 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 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10,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 第2款、第89條第1項第2款、第92條第1項前段、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田逸 凡既為璿城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當屬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租金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而被告自109 年度至110年度,未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取之租金所 得稅款向國庫繳清,反予侵占入己,合計侵占金額60萬3,744元,是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為,均係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之侵占稅捐罪嫌。 (二)核被告田逸凡所為,均係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 之侵占代徵已扣繳稅捐罪嫌。再被告先後為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犯行,各次犯罪時間之差距尚難謂密接不可分,應 認其各次所侵占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田逸凡侵占之金額合計為60萬3,744元,屬其犯 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稅捐機關,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檢 察 官 施 婷 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 柏 軒 附表: 璿城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及110年度租約明細表-已扣未繳 編號 出租人 出租房屋地址 租賃期限 每月租金 年度 租賃月數 租金總額 應扣繳稅額 短繳稅額 1 簡嘉南 高雄市○鎮區○○街000號5樓 108年04月22日起 110年01月31日止 47,337 109 12 568,044 56,796 56,796 110 0 0 0 0 2 黃主偉 臺南市○○區○○○路000號14樓之6 108年05月01日起 110年04月30日止 39,732 109 12 476,784 47,676 47,676 110 2 79,464 7,946 7,946 3 楊孟翰 臺南市○○區○○○路000號12樓之5 108年04月01日起 110年03月31日止 39,732 109 12 476,784 47,676 47,676 110 0 0 0 0 4 姜俊陞 臺南市○○區○○○街000號9樓之2 未提供租約,依申報 48,394 109 12 580,728 58,068 58,068 110 2 96,788 9,678 9,678 5 歐陽頡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22樓之3 108年05月01日起 110年04月30日止 39,633 109 12 475,596 47,556 47,556 110 2 79,266 7,926 7,926 6 蔡淑媚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22樓之3 109年01月01日起 109年12月31日止 40,098 109 12 481,176 48,108 48,108 110 0 0 0 0 7 蔡淑媚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26樓之1 108年06月01日起 110年5月31日止 40,770 109 12 489,240 48,924 0 110 2 81,540 8,154 8,154 8 劉峻宏 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之5 108年05月01日起 109年04月30日止,續租租約未提供,依申報 31,786 109 12 381,432 38,136 38,136 110 0 0 0 0 9 李春美 新竹縣○○市○○○路○段00號4樓 108年09月01日起 111年08月31日止 113,316 109 12 1,359,792 135,972 135,972 110 2 226,632 22,662 22,662 10 洪巧芬 新竹縣○○市○○○路00號4樓 109年12月01日起 110年11月30日止 35,191 109 1 35,191 3,519 3,519 110 11 387,101 38,709 38,709 11 張桐聲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20樓之1 108年02月01日起 110年07月31日止 45,310 109 12 543,720 54,372 0 110 2 90,620 9,062 9,062 12 陳俊廷 (更名陳俊諒)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6樓之5 108年05月01日起 110年04月30日止 39,983 109 12 479,796 47,976 0 110 2 79,966 7,996 7,996 13 李幸玟 臺南市○○區○○路000號12樓之7 108年05月01日起 110年04月30日止 40,526 109 12 486,312 48,624 0 110 2 81,052 8,104 8,104 短繳稅款合計 109年度 483,507 110年度 120,237 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