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鋐城環保有限公司、陳麗華、黃品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鋐城環保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陳麗華 被 告 黃品睿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959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品睿共同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麗華共同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鋐城環保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犯罪事實 一、陳麗華係鋐城環保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6樓 之3,下稱鋐城公司)之代表人。黃品睿係柏閎環保行(址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6樓之3)之負責人。 二、緣國防部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下稱航指部)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辦理「臺南市影劇三村、慈光九村、慈光三村、精忠九村等4處眷地委商巡清勞務」採購之公開招標案(採購案 號:FH10091P073,下稱本案標案)。黃品睿有意投標承攬 本案標案,為使柏閎環保行順利得標,並避免參與投標之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明知鋐城公司並無參與競標的真意,竟 與知情之陳麗華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先由黃品睿取得領標資料及電子領標憑據,提供並協助陳麗華製作鋐城公司之投標文件,黃品睿再同時以鋐城公司、柏閎環保行名義參與投標,虛偽製造鋐城公司參與本案標案競價之假象。嗣於110年10月7日,航指部審標人員於開標時發覺鋐城公司及柏閎環保行之投標文件所檢附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及網路IP位址相同,且2家廠商之登記地 址均為臺南市○區○○路000號6樓之3等異常現象,屬政府採購 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連,恐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或不當行為,遂判定鋐城公司、柏閎環保行均為不合格之廠商,始未生開標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鋐城環保有限公司、陳麗華、黃品睿所犯者,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 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麗華、黃品睿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柏閎環保行本案標案之外標封、標單、廠商投標報價單廠商投標報價單(分項【組】報價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投標報價單(單價報價表)、切結書1、保密切 結書、切結書、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商業登記抄本、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5月12日南市經工商字第1100044973號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鋐城公司本案標 案之外標封、標單、廠商投標報價單、廠商投標報價單(分項【組】報價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投標報價單(單價報價表)、切結書、切結書1、保密切結書、臺南市政府109年2月19日府經工商字第1090003217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決標公告、航指部110年11月10日陸航特後字第1100021623號函(含航指部決標紀錄、保留決標紀錄、4家廠商投標資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監察 室110年12月14日南區國稅監字第110050416號函附鋐城公司、柏閎環保行稅務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陳麗華、黃品睿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麗華、黃品睿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 、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被告陳麗 華、黃品睿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鋐城環保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陳麗華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第87條第3項罰金之刑。 ㈡被告陳麗華、黃品睿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 ,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被告鋐城環保有限公司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陳麗華、黃品睿之年紀、素行、犯罪動機、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62頁)、犯罪方法及所生結果,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另審酌本件標案金額、被告鋐城環保有限公司之營業規模、年收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被告陳麗華、黃品睿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查被告陳麗華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本院考量其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又為督促被告陳麗華確實 悔過向善,並有正確之法律觀念,本院認尚有賦予被告陳麗華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陳麗華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