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代號AC000-A112433號、代號AC000-A112433A號、乙○○、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代號AC000-A112433號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代號AC000-A112433A號 被 告 乙○○ 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3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