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易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琴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琴弦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8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琴弦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琴弦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應徵家庭代工無須提供金融帳戶作為登記之用,如要求交付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登記購買家庭代工所需材料後交還,即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 月21日12時52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 超商關聖門市內,以交貨便寄件方式,將其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合稱本案帳戶),寄交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宜芳」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以 通訊軟體LINE告知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而容任該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款項旋遭提領殆盡。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 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三個以上帳戶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證明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3078號判決意旨參 照)。且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字第35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係以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㈡告訴人游雅玲、張智誠、吳豐彥、EDOVIC JANELL E(中文:尹真唯)、張逸綉、陳君蓉、張鈺、凃詠棠於警詢 之證述。㈢告訴人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交易成功畫面之擷圖。㈣被告提供之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交貨便寄貨單據。㈤被告所有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為依據 。 四、訊據被告雖不否認有將本案帳戶金融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人,然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辯稱:是要應徵家庭代工,經「宜芳」以LINE聯繫,得知須提供金融卡作為實名登記購買材料故而交付,並無犯罪之故意。 五、經查: ㈠、被告於犯罪事實所載之時、地,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寄交詐騙集團成員並告知密碼。嗣詐騙集團所屬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告訴人8人,致其等匯款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至前開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事實,業據被告所不否認,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游雅玲、張智誠、吳豐彥、EDOVIC JANELLE(中文:尹真唯)、張逸綉、陳君蓉、張鈺、凃詠棠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警卷第11-47頁),且有告 訴人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交易成功畫面之擷圖、被告所提供之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交貨便寄貨單據、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足佐(警卷第53-63、73-101、1 05-129頁、偵卷第27-67、81-135頁),是被告確有交付本 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且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因受騙而匯款至本案帳戶並遭領取之客觀事實應堪認定。 ㈡、惟按刑法上故意犯罪之成立,須具備「主觀」與「客觀」要件,即除具客觀事實外,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基於「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二者缺一不可。在帳戶提供者係基於外觀非供詐騙之特定目的,如辦理貸款、求職、工作需要、短暫借用等情形下所交付,則非可逕認其有主觀之犯意。而㈠事證,僅足證明被告所提供之系爭帳戶資料,確遭某詐騙集團作為向告訴人8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使用,尚不足以直接 推論被告係基於犯罪之故意而提供系爭帳戶資料,檢察官對此構成要件事實仍應盡其舉證責任,並排除對被告為有利認定之可能性。然近來確有不法份子以代辦貸款或應徵工作為餌,在報紙或網路上刊登廣告,藉機向欲辦理貸款或應徵工作之人騙取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且一般人對於社會事務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甚至所用虛偽話術皆相同或類似,但仍有眾多被害人先後受騙,且被害金額甚高,其中亦不乏高級知識份子,也都是相信身分不明之人,也從未對此進行任何查證,即可明瞭。是有關洗錢犯罪成立與否,自不得僅以被告所持有之帳戶資料是否交付他人、交付後有無淪為詐騙集團使用為斷,尚須審查被告主觀上是否具備不法犯意。 ㈢、實務上真正基於洗錢犯罪,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之行為人,於案發後到案時,自覺心虛,而未能將自己當時與詐騙集團間全部、完整的對話內容陳報給檢警單位,部分縱使有提出,亦常見提出不完整之對話內容。然本案被告於檢警偵查之初,即提出其留存以通訊軟體LINE與自稱「宜芳」間之完整對話內容,有前開臉書、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可參,未有刪除、掩飾或隱匿情形,此與詐騙集團成員間通常使用匿名聯繫,完畢時即刪除相關紀錄,以避免遭警循線查獲之聯繫方式不同,則被告主觀上是否確有犯意,更應加以查證。 ㈣、被告所提出與「宜芳」之對話紀錄整理如下: 暱稱 時間 對話內容 113年01月19日 張琴弦 13:30 哈嘍。請問是代工嗎 徵工-宜芳 13:30 您好 我是耀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徵工吳宜芳 是的 我這邊文字給您詳細介紹一 遍代工流程事項 張琴弦 13:30 好的 徵工-宜芳 13:31 https://www.twincn.com/item.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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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工-宜芳 13:57 可以 徵工-宜芳 13:58 麻煩姊姊提供收貨地 址 姓名 電話 我這 邊登記一下 張琴弦 14:00 (被告個資) 徵工-宜芳 14:00 回傳(被告個資) 張琴弦 14:00 請問卡片怎麼寄 徵工-宜芳 14:01 會計給您辦理好代工 入職 我會給姊姊說 明卡片寄件流程 麻煩姊姊身份證 正 面拍照 我上傳會計 給您辦理代工入職 (傳送吳宜芳身分證正面照片) 徵工-宜芳 14:15 姊姊您現在是在上班 嗎 張琴弦 14:24 我是全職媽媽 徵工-宜芳 14:24 了解 姊姊家幾個小 孩 張琴弦 14:24 兩個。一個讀幼幼 張琴弦 14:25 等喔 徵工-宜芳 14:25 嗯嗯 麻煩姊姊身份 證拍照 會計給您辦 理入職 張琴弦 14:26 (傳送張琴弦身分證正面) 這樣可以嗎 徵工-宜芳 14:27 可以的 張琴弦 14:27 麻煩你 徵工-宜芳 14:28 不會 姊姊稍等 我 上傳會計給您辦理入 職 張琴弦 14:29 好的 徵工-宜芳 14:31 申請姊姊留存好 正 本司機大哥會帶給您 張琴弦 14:32 好的 張琴弦 14:33 謝謝妳 徵工-宜芳 14:33 不會 姊姊您有兩張 卡片嗎 一張卡片一 天只能採購一種材料 材料商不是同一家 張琴弦 14:35 有。中國信託可以 嗎? 徵工-宜芳 14:35 可以 姊姊卡片都是 可以正常使用的嗎 張琴弦 14:36 是的 徵工-宜芳 14:36 嗯嗯 好的 姊姊您 有多的空卡片 怎麼 不多采購一種材料呢 多一種材料 額外薪 水更優 徵工-宜芳 14:37 做三種材料 做一箱 就等於做兩箱 徵工-宜芳 14:40 姊姊如果沒有多餘的 就做兩種材料 張琴弦 14:40 好哦。我都可以 徵工-宜芳 14:40 姊姊還有其他的卡片 嗎 張琴弦 14:42 有。郵局的 徵工-宜芳 14:43 好 那第三種 姊姊做 髮夾可以嗎 徵工-宜芳 14:44 我跟會計說一下 張琴弦 14:44 可以喔 徵工-宜芳 14:44 好的 麻煩 姊姊卡片 拍照 會計收到卡片 要核對 這樣就不會 跟別的代工弄混 張琴弦 14:45 好的 張琴弦 14:47 (傳送第一銀行、中信銀行、郵局提款卡照片) 徵工-宜芳 (傳送耀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工入職申請書) 徵工-宜芳 14:48 姊姊三張都是可以正常使用的嗎 徵工-宜芳 14:49 我給您說明一下卡片寄件流程 張琴弦 14:49 是的 徵工-宜芳 14:49 請至7-11 ibon機台交貨便--交貨便-- ibon寄件--輸入代碼:--寄件 徵工-宜芳 14:50 (傳送ibon機台操作流程照片) 張琴弦 14:58 謝謝妳 徵工-宜芳 14:58 您要去寄件 我給您寄件代碼 寄 件代碼已經填寫好會計姓名 地址 公司已經支付寄件費用 張琴弦 15:00 好的 徵工-宜芳 15:04 好 姊姊事情辦理好了賴我 張琴弦 15:14 好的 張琴弦 15:33 請問你總共會幾箱給我 徵工-宜芳 15:36 半年採購18箱材料 每一種6箱 一次配送3箱 其他的材料存放在 公司倉庫給您設立的專屬貨架上 張琴弦 15:39 好的謝謝妳。明天寄出跟你說 徵工-宜芳 15:40 好的姊姊 那我先給您寄件代碼 張琴弦 15:41 好的 113年01月21日 張琴弦 12:48 信封要寫東西嗎? 徵工-宜芳 12:48 不用喔 張琴弦 12:48 好的 徵工-宜芳 12:48 姊姊到小七了嗎 張琴弦 12:48 嗯嗯 徵工-宜芳 12:49 好的 先買一個包裹袋裝好信封 徵工-宜芳 12:51 Z00000000000 寄件代碼 張琴弦 12:52 (傳送交貨便寄貨收據) 張琴弦 08:52 (傳送貼圖) 徵工-宜芳 08:53 入職日期:1.21 入職代工:張琴弦 採購材料:原子筆 戒指 髮夾 寄件代碼:Z00000000000 銀行名稱:郵局 第一 中信 密碼: 餘額: 徵工-宜芳 08:54 姊姊核對踢填寫一下 我上傳給會計 今天 安排採購材料 張琴弦 09:27 我不知道餘額耶 有收到卡了嗎 張琴弦 09:28 入職日期:1.21 入職代工:張琴弦 採購材料:原子筆 戒指 髮夾 寄件代碼: Z00000000000 銀行名稱:郵局第 一 中信 密碼:(***) 餘額: 徵工-宜芳 09:33 好的 沒大餘額沒關係 三張密碼都一樣嗎 張琴弦 09:33 是的 好的 徵工-宜芳 09:34 會計今天會取件 然 後安排採購 有取到 我會通知姊姊 張琴弦 09:34 收到卡了嗎? 好的 徵工-宜芳 09:34 我先上傳給會計 張琴弦 09:34 好的 徵工-宜芳 12:49 姊姊會計已經收到您 卡片 您先午休 張琴弦 13:15 好的。謝謝妳 張琴弦 20:09 請問有進度嗎? 徵工-宜芳 20:40 姊姊我問會計了 今 天能採購好 今天有點忙喔 徵工-宜芳 20:42 明天運輸到公司 清 點入庫就開始配送 張琴弦 20:44 好的。謝謝妳哦 徵工-宜芳 20:45 不會 姊姊早點休息 唷 張琴弦 21:20 好的晚安 徵工-宜芳 21:23 姊姊晚安 張琴弦 22:16 (傳送貼圖) 113年01月24日 張琴弦 18:16 出貨了嗎? 張琴弦 22:05 今天沒有消息嗎? 113年01月25日 張琴弦 08:10 怎麼沒有消息了 張琴弦 08:56 中午以前回我。不要 讓我擔心 張琴弦 09:10 如果無法做。請把我 的卡還我 張琴弦 09:20 (撥打電話後取消) 張琴弦 09:22 (撥打電話後取消) 張琴弦 09:26 拜託把我的卡還我 我沒有錢。 張琴弦 09:38 (撥打電話後取消) 張琴弦 10:01 做炸騙會影響下一代 張琴弦 10:08 我的卡己經辦理不見 了。看妳們要騙什麼 ①、「宜芳」與被告間之對話,均為入職工作、報酬、購買儲備材料等相關話題,依一般認知,實難對此情節起疑,或產生起訴書所載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期間被告雖一度詢問「提款卡要做什麼用」,其是否可能涉及犯罪而有所猜測或懷疑?然「宜芳」旋即回應「提款卡是公司給姐姐採購半年的做工材料用到,卡片寄到公司會計那,會計收到卡片,匯款到您卡片支付給材料商,材料商那會留下您實名的購買記錄,材料就有您專屬編號,其他任何人都無法使用」, 既被告 前與「宜芳」即討論到專屬貨架、材料有被告實名,並張貼貨架照片,則「宜芳」前開解釋,自會化解被告懷疑或猜測,尚難以被告曾出言詢問逕推論其主觀上就其帳戶資料可能遭對方作為洗錢工具使用等節,已有所認識、預見。 ②、再者,「宜芳」提供「吳宜芳」身份證證明身份,本極易取得一般人之信任;參以「宜芳」一開始即提供公司資料予被告查證,再傳送「耀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代工入職申請書」,申請書中詳載「契約時間、類型、工作項目、地點、薪水、權利義務,並留下耀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地址,統編號碼」,此不僅得以取得被告確信前開公司存在外,規格亦高於一般坊間誠徵家庭代工流程,實難要求被告有所察覺。佐以,被告於寄出提款卡後,仍詢問「請問有進度嗎?出貨了嗎?今天沒有消息嗎?怎麼沒有消息了。如果無法做。請把我的卡還給我。」等訊息予對方,益徵被告應係完全相信與其聯繫者,為應徵工作之耀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徵工人員,其係誤信對方說詞,認為提供帳戶資料並不違法,始提供系爭帳戶資料等個人重要資料甚明。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現存證據,既無法排除被告係遭詐騙而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可能性,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所憑前開證據,未使本院形成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難逕對被告以洗錢罪責相繩,基於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被告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游雅玲 游雅玲遭詐欺集團以假中獎真詐欺之犯罪手法,詐欺渠共匯款4筆,損失新臺幣12萬7,606元;其中於113年1月23日15時8分許,詐欺渠匯款新臺幣4萬3,123元至被告張琴弦名下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 113年1月23日15時8分 4萬3123元 第一銀行 2 張智誠 張智誠遭詐欺集團以假交易真詐欺之犯罪手法,詐欺渠共匯款2筆,損失新臺幣4萬2,000元;其中於113年1月23日16時30分許,詐欺渠匯款新臺幣1萬元至被告張琴弦名下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 113年1月23日16時30分 1萬元 中信銀行 3 吳豐彥 吳豐彥遭詐欺集團以假交易真詐欺之犯罪手法,詐欺於113年1月24日1時20分許,匯款新臺幣1萬2,000元至被告張琴弦名下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 113年1月24日 1時20分 1萬2,000元 第一銀行 4 EDOVIC JANELLE(中文:尹真唯) EDOVIC JANELLE(中文:尹真唯)遭詐欺集團以假租屋真詐欺之犯罪手法,詐欺渠於113年1月23日16時11分許,匯款新臺幣1萬4,000元至被告張琴弦名下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 113年1月23日16時11分 1萬4,000元 中信銀行 5 張逸綉 被害人張逸綉遭詐欺集團以假中獎真詐欺之犯罪手法,詐欺渠共匯款2筆,損失新臺幣19萬9,969元;其中於113年1月23日18時59分許,匯款新臺幣4萬9,985元至被告張琴弦名下申辦之中華郵政帳戶內。 113年1月23日18時59分 4萬9,985元 郵局 6 陳君蓉 陳君蓉遭詐欺集團以假交易真詐欺之犯罪手法,詐欺渠共匯款4筆,損失新臺幣13萬1,066元;其中於113年1月24日0時56分許,匯款新臺幣2萬9,985元至被告張琴弦名下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 113年1月24日 0時56分 2萬9,985元 第一銀行 7 張鈺 被害人張鈺遭詐欺集團以假交易真詐欺之犯罪手法,詐欺渠共匯款5筆,損失新臺幣13萬元;其中於113年1月24日00時23分許,匯款新臺幣1萬元至被告張琴弦名下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 113年1月24日0時23分 1萬元 第一銀行 8 凃詠棠 凃詠棠遭詐欺集團113年1月23日16時41分許,以假交易真詐欺之犯罪手法,詐欺渠匯款新臺幣1萬元至被告張琴弦名下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 113年1月23日16時41分 1萬元 中信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