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七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 告 辰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仁德鄉○○路七五八巷十八號 兼右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甲○○ 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 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八五四號偽造文書等案審 理結果,就被告乙○○冒用「葛肇庭」名義偽造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委任狀而涉犯 行使偽造文書罪,係認定被害人為葛肇庭,而原告戊○○尚難認係因被告乙○○ 犯該罪而受損害之人,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賠償,依首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爰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應予駁回。 三、次查,就被告乙○○、甲○○、丙○○、丁○○被訴詐欺罪部分,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亦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董挹棻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