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東昇交通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四二一巷五十九號 法定代理人 劉振興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董 武 全法 官 張 菁法 官 黃 光 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富 煜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