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戊○○ 丁○○ 黃資瑩 兼右三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郭家祺律師 被 告 甲○○ 信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里○○街二巷三號 法定代理人 陳怡璉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董 武 全法 官 張 菁法 官 黃 光 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富 煜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