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正芳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四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希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 ,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丙○○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VCD等視廳著作係分別由丁○○○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嘉通公司)及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 之物,竟意圖散布,未經嘉通公司及得利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間 ,將附表一、二所示之VCD陳列其位於台南縣新化鎮○○路二四六號「好萊塢影 音光碟中心」內,並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二十元至四十元之代價,出租上開VC D予不特定之顧客觀賞為常業,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權。嗣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十 六時三十分許,在上開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丙○○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所示 之盜版VCD共二十一部四十二片。 案經嘉通公司及得利公司訴請台南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訊據被告丙○○,承認於右記時、地陳列如附表一、二所示VCD之事實,惟辯稱 :附表一、二所示之VCD係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一名成年男子,於九十年二月十 日二十一時許,自行進入伊開設之店內說要寄賣,伊雖表示不需要,該名男子仍執 意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VCD留下。被告一直將上開VCD置於店內廁所,嗣後 因店內裝潢所需,始移至櫃臺下方,未料職員甲○○不明究理,擅自陳列於架上, 致發生誤會,伊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意等語。 然查右開事實,迭據告訴人嘉通公司及得利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指訴歷歷,復據證人 甲○○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證述無訛。又附表一、二所示之VCD共二十一部四十 二片,數量龐大,被告與兜售寄賣之人非親非故,更不清楚其真實姓名、年籍或聯 絡方式,竟能獲得上開VCD,顯與常理有悖。本件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VC D扣案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按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陳列者, 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被告開 設「開萊塢影音光碟中心」店面營業,堪認係以犯上開之罪為常業,應依著作權法 第九十四條之常業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用方法、所生危害、 其就民事部分已分別與告訴人嘉通公司及得利公司成立和解,告訴人等表示不再追 究,有撤回告訴及協議書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末查 被告素無前科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憑,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後,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宣告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觀後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VCD係被告所 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 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士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朝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附表一:告訴人嘉通公司 一、絕命追殺令:二部,四片 二、大法師:二部,四片 三、十全大補男:二部,四片 附表二:告訴人得利公司 一、獵殺U-五七:一部,兩片 二、入侵腦細包:四部,八片 三、黑洞頻率:二部,四片 四、臥虎藏龍:二部,四片 五、透明人:三部,六片 六、霹靂嬌娃:三部,六片